黨員紀律處分條例ppt
『壹』 黨的紀律處分有哪五種
黨的紀律處分有警告、嚴重警告、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開除黨籍五種。
1.警告
這是黨內最輕的紀律處分。適用於那些犯了一般性的錯誤或所犯錯誤情節比較輕的,但必須予以黨紀處分的黨員。警告處分的目的在於給予違紀黨員以警示,使其認真反省自己的錯誤,以便改正。黨內通報也有警示、告誡的作用,但它只是對黨員進行教育的形式,不是紀律處分。因此,不能用黨內通報代替警告處分。
2.嚴重警告
嚴重警告是黨內五種處分中的輕處分,但比警告處分要重。一般指黨員所犯錯誤性質和程度比警告處分嚴重,但構不成撤銷黨內職務(或無黨內職務又構不成留黨察看)處分,給予嚴重警告處分。受到嚴重警告處分的黨員,仍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一年半內不得在黨內提升職務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高於原任職務的黨外職務。
2.撤銷黨內職務
撤銷黨內職務是指撤銷黨員在黨內經過選舉或由黨組織任命而擔任的黨的各級組織及其工作部門中的領導職務。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適用於錯誤的性質、程度、後果和影響已不適宜繼續擔任黨的領導職務,但又不構成留黨察看處分的黨員。
3.留黨察看
留黨察看是黨的紀律處分中僅低於開除黨籍的一種。這一黨紀處分適用於嚴重違犯黨紀,但尚未完全喪失共產黨員條件,需要給其改正錯誤的機會,以便黨組織繼續考察的黨員。
4.開除黨籍
開除黨籍是黨內最重的紀律處分。主要是對那些犯了嚴重錯誤,造成很壞影響,給黨的工作帶來重大損失,嚴重損害了國家和人民利益的黨員,或者對犯了錯誤拒不改正,拒絕黨組織的批評教育,已喪失了黨性和黨的立場,背離了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的黨員的處分。受到開除黨籍處分的,五年內不得重新入黨。
(1)黨員紀律處分條例ppt擴展閱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分:
(一)主動交代本人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問題的;
(二)檢舉同案人或者其他人應當受到黨紀處分或者法律追究的問題,經查證屬實的;
(三)主動挽回損失、消除不良影響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結果發生的;
(四)主動上交違紀所得的;
(五)有其他立功表現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或者加重處分:
(一)在紀律集中整飭過程中,不收斂、不收手的;
(二)強迫、唆使他人違紀的;
(三)本條例另有規定的。
『貳』 中國共產黨員紀律處分條例明確黨員必須遵守哪些紀律
1、政治紀律
在重大原則問題上不同黨中央保持一致且有實際言論、行為或者造成不良後果的;通過網路、廣播、電視、報刊、傳單、書籍等,或者利用講座、論壇、報告會、座談會等方式,公開發表堅持資產階級自由化立場、反對四項基本原則,反對黨的改革開放決策的文章、演說、宣言、聲明等。
2、組織紀律
在幹部選拔任用工作中,有任人唯親、排斥異己、封官許願、說情干預、跑官要官、突擊提拔或者調整幹部等違反幹部選拔任用規定行為;弄虛作假,騙取職務、職級、職稱、待遇、資格、學歷、學位、榮譽或者其他利益等。
3、廉潔紀律
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為他人謀取利益,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和其他特定關系人收受對方財物;收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品、禮金、消費卡和有價證券、股權、其他金融產品等財物;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操辦婚喪喜慶事宜等。
4、群眾紀律
在社會保障、政策扶持、扶貧脫貧、救災救濟款物分配等事項中優親厚友、明顯有失公平;利用宗族或者黑惡勢力等欺壓群眾,或者縱容涉黑涉惡活動、為黑惡勢力充當「保護傘」;對涉及群眾生產、生活等切身利益的問題依照政策或者有關規定能解決而不及時解決,庸懶無為、效率低下等。
5、工作紀律
工作中不負責任或者疏於管理,貫徹執行、檢查督促落實上級決策部署不力,給黨、國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財產造成較大損失的;在上級檢查、視察工作或者向上級匯報、報告工作時對應當報告的事項不報告或者不如實報告等。
6、生活紀律
生活奢靡、貪圖享樂、追求低級趣味;與他人發生不正當性關系,利用職權、教養關系、從屬關系或者其他相類似關系與他人發生性關系的;不重視家風建設,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失管失教;違背社會公序良俗,在公共場所有不當行為。
(2)黨員紀律處分條例ppt擴展閱讀
有以下行為者,開出黨籍:
1、重大原則問題不同中央保持一致,嚴重者開除黨籍。
2、公開發表違背四項基本原則,違背、歪曲黨的改革開放決策,嚴重者開除黨籍。
3、妄議黨中央大政方針,破壞黨的集中統一,嚴重者開除黨籍。
4、詆毀污衊英雄模範,嚴重者開除黨籍。
5、製造傳播政治謠言,嚴重者開除黨籍。
6、泄露這些信息的,嚴重者開除黨籍。
《條例》第一百二十八條規定,泄露、擴散或者打探、竊取黨組織關於幹部選拔任用、紀律審查、巡視巡察等尚未公開事項或者其他應當保密的內容的
7、拉幫結派導致本單位政治生態惡化或開除黨籍。
8、落實中央決策部署搞變通,嚴重者或開除黨籍。
9、對黨不忠誠不老實做兩面人,嚴重者開除黨籍。
10、信仰宗教的黨員經教育後仍沒轉變,勸其退黨或除名。
11、任人唯親、排斥異己、封官許願等,嚴重者開除黨籍。
12、收受可能影響公務執行的有價證券、股權等,嚴重者開除黨籍。
13、借用管理或服務對象車房等,影響公正執行公務將被處分。
14、利用職權幫親屬吸收存款、推銷金融產品謀利將被處分。
15、改變公務行程借機旅遊,嚴重者開除黨籍。
16、扶貧脫貧中優親厚友,嚴重者開除黨籍。
17、利用黑惡勢力欺壓群眾或充當「保護傘」,嚴重者開除黨籍。
18、搞勞民傷財的「形象工程」使群眾利益受損將被處分。
19、單純以會議貫徹會議、以文件落實文件不見諸行動將被處分。
『叄』 90年黨員紀律處分條例全文
我能為你找到的最早的是1997年的試行版本,你看行嗎?人民網也沒有,我實在是沒辦法了。你還是另請高明吧。我先把1997年的版本給你發過去: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試行)
(中共中央1997年2月27日印發)
【字型大小 大 中 小】【論壇】【列印】【關閉】
第一編總則
第一章指導思想、任務和適用范圍
第一條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和鄧小平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為指導思想,依據黨章和憲法、法律,結合黨的建設的實踐制定。
第二條本條例的任務,是維護黨的章程,嚴肅黨的紀律,純潔黨的組織,發揚黨的優良作風,保護黨員民主權利,教育黨員遵紀守法,維護全黨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動上的高度統一,保證黨的基本路線、方針、政策、決議和國家法律、法規的貫徹執行。
第三條中國共產黨的各級組織和黨員,凡違犯黨的紀律應當給予黨的紀律處分的,都適用本條例。
第二章實施黨紀處分的原則
第四條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處理違犯黨紀的行為,應當以事實為依據,准確地認定錯誤性質,區別不同情況,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恰當地給犯錯誤的黨員和黨組織以紀律處分。
第五條堅持從嚴治黨的原則。黨的各級組織必須維護黨的紀律。對於違犯黨的紀律的黨員和黨組織,必須依照本條例嚴肅處理,不得姑息遷就。
第六條堅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則。對違犯黨紀行為的處理,必須經黨委或者紀委集體討論決定,不允許任何個人或者少數人決定和批准。
第七條堅持黨員在黨的紀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黨內不允許有不受紀律約束的特殊黨員。任何黨員違犯了黨的紀律,都必須受到追究;應當受到黨的紀律處分的,都必須依照本條例給予相應的處分。
第八條堅持懲前毖後、治病救人的原則。處理違犯黨紀的黨員和黨組織,要實行懲戒與教育相結合。
第三章違犯紀律與紀律處分
第九條黨的紀律是黨的各級組織和全體黨員共同遵守的行為規范。黨的組織和黨員違反黨章、黨內法規、黨的政策,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政策和社會主義道德規范,危害黨、國家和人民的利益的行為,依照本條例應當給予黨的紀律處分的,都必須受到追究。
第十條對黨員的紀律處分種類:
(一)警告;
(二)嚴重警告;
(三)撤銷黨內職務;
(四)留黨察看;
(五)開除黨籍。
第十一條對黨組織的紀律處分種類:
(一)改組;
(二)解散。
第十二條警告。受到警告處分的黨員,一年內不得在黨內提升職務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高於原任職務的黨外職務。
第十三條嚴重警告。受到嚴重警告處分的黨員,一年內不得在黨內提升職務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高於原任職務的黨外職務。
第十四條撤銷黨內職務。指撤銷受處分黨員的由黨內選舉或者組織任命擔任的黨組織及其工作部門的領導職務。對於在黨內擔任兩個以上領導職務的,黨組織在作處分決定時,應當明確撤銷其一切職務還是某個職務。如果決定撤銷某個職務,則必須從其擔任的最高職務開始依次撤銷。對於在黨外組織擔任領導職務的,可以建議黨外組織撤銷其黨外職務。
受到撤銷黨內職務處分的黨員,在受處分後二年內,不得在黨內擔任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或者高於原任的職務。
對於應當受到撤銷黨內職務處分,但是本人沒有擔任黨內職務的,一般給予其嚴重警告處分,並可以建議黨外組織撤銷其黨外職務。
第十五條留黨察看。留黨察看處分,分為留黨察看一年、留黨察看二年。對於受到留黨察看處分一年的黨員,可以視其具體表現情況,再延長一年留黨察看期限。留黨察看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二年。
受到留黨察看處分的黨員,在留黨察看期間,沒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留黨察看期間,確已改正錯誤的,期滿後按期恢復其黨員的權利;堅持錯誤不改的,開除其黨籍;又犯有其他應受黨紀處分的錯誤的,也應當開除黨籍。受到留黨察看處分的黨員,黨內職務自然撤銷。對於在黨外組織擔任領導職務的,應當建議黨外組織撤銷其黨外職務。
受到留黨察看處分的黨員,恢復黨員權利後二年內,不得在黨內擔任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或者高於原任的職務。
第十六條開除黨籍。受到開除黨籍處分的,五年內不得重新入黨。另有規定不準重新入黨的,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改組。適用於嚴重違犯黨的紀律,本身又不能糾正的黨組織的領導機構。受到改組處分的黨組織領導機構中的成員,除應當受到撤銷黨內職務以上(含撤銷黨內職務)處分者外,均作為自然免職。由上級黨組織任命或者由相應的黨員大會、黨員代表大會選舉新的領導機構成員。
第十八條解散。適用於全體或者多數黨員嚴重違犯黨的紀律的黨組織。對於受到解散處分的黨組織中的黨員,應當逐個審查。錯誤嚴重,喪失共產黨員條件的,開除黨籍;不起黨員作用,不符合共產黨員條件的,不予登記,宣布除名;符合共產黨員條件的,應當予以重新登記,對其中犯有錯誤的,還應當根據其錯誤性質、情節,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給予處分。
第十九條對於違犯黨紀應當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但是具有免予處分條件的黨員,可以免予處分。對犯錯誤黨員免予處分,要作出書面結論。
第二十條對於犯有本條例分則中規定的錯誤行為,情節顯著輕微的,可以進行批評教育,不予處分。
第四章紀律處分運用規則
第二十一條故意違紀受處分後又故意違紀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應當從重處分。
第二十二條二人以上(含二人)共同故意違紀的,對為首者,除分則中另有規定的以外,從重處分;對其他成員,根據其在共同違紀中所起的作用和應負的責任,分別給予黨紀處分。
對於經濟方面共同違紀的,按照個人所得數額及其所起作用,分別處分。對違紀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違紀的總數額處分;對其他共同違紀的為首者,情節嚴重的,按照共同違紀的總數額處分。
第二十三條一人犯有本條例分則中規定的兩種以上(含兩種)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錯誤,應當合並處理,按所犯數種錯誤中應當受到的最高處分加重一檔給予處分;如果其中一種錯誤應當受到開除黨籍處分的,即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二十四條從輕、從重處分,是指在本條例分則中規定的所犯錯誤應當受到的處分的幅度以內,給予較輕或者較重的處分。
第二十五條減輕、加重處分,是指在本條例分則中規定的所犯錯誤應當受到的處分的幅度以外,減輕或者加重一檔給予處分。
第二十六條有下列情節之一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分:
(一)主動交代錯誤的;
(二)主動檢舉同案人的問題經查證屬實的;
(三)主動挽回損失或者有效地阻止危害結果發生的;
(四)有其他立功表現的;
(五)本條例分則中另有規定的。
『肆』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適用醫務工作者ppt
http://wenku..com/link?url=_KRoPBqWRuTcAS--Ry_lsjzMxb3Zo035u
『伍』 黨內紀律處分條例
你好!看了你的描述,黨內紀律處分為,警告,嚴重警告,撒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開除黨籍,如果你需要黨內紀律處分全文,可以上網搜看,完全沒問題,祝好運!
『陸』 中國共產黨員紀律處分條例規定,對黨員的紀律處分有哪幾種
對黨員的紀律處分有五種:警告、嚴重警告、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開除黨籍。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第二章違紀與紀律處分
第七條黨組織和黨員違反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違反國家法律法規,違反黨和國家政策,違反社會主義道德,危害黨、國家和人民利益的行為,依照規定應當給予紀律處理或者處分的,都必須受到追究。
重點查處黨的十八大以來不收斂、不收手,問題線索反映集中、群眾反映強烈,政治問題和經濟問題交織的腐敗案件,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的問題。
第八條對黨員的紀律處分種類:
(一)警告;
(二)嚴重警告;
(三)撤銷黨內職務;
(四)留黨察看;
(五)開除黨籍。
(6)黨員紀律處分條例ppt擴展閱讀
對黨員的紀律處分,其程序要根據處分輕重及受處分黨員職務的情況確定:
給黨員警告、嚴重警告、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的處分,一般應由支部大會討論決定,報黨的基層委員會批准;
如果涉及的問題比較重要或復雜,或給黨員以開除黨籍的處分,應分別不同情況,報縣級或縣級以上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審查批准。
在特殊情況下,縣級和縣級以上各級黨的委員會和紀律檢查委員會有權直接決定給黨員以紀律處分。
『柒』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第一編 總 則
第一章 指導思想、原則和適用范圍
第一條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依據黨章和憲法、法律,結合黨的建設的實踐制定。
第二條 本條例的任務,是維護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嚴肅黨的紀律,純潔黨的組織,保障黨員民主權利,教育黨員遵紀守法,維護黨的團結統一,保證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決議和國家法律、法規的貫徹執行。
第三條 堅持黨要管黨、從嚴治黨的原則。黨的各級組織和全體黨員應當遵守和維護黨的紀律。對於違犯黨紀的黨組織和黨員,必須嚴肅處理。
第四條 堅持黨員在黨紀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黨內不允許有任何不受紀律約束的黨組織和黨員。凡是違犯黨紀的行為,都必須受到追究;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必須給予相應的處分。
第五條 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對黨組織和黨員違犯黨紀的行為,應當以事實為依據,以黨章、其他黨內法規和國家法律、法規為准繩,准確地認定違紀性質,區別不同情況,恰當地予以處理。
第六條 堅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則。實施黨紀處分,應當按照規定程序經黨組織集體討論決定,不允許任何個人或者少數人決定和批准。上級黨組織對違犯黨紀的黨組織和黨員作出的處理決定,下級黨組織必須執行。
第七條 堅持懲前毖後、治病救人的原則。處理違犯黨紀的黨組織和黨員,應當實行懲戒與教育相結合,做到寬嚴相濟。
第八條 本條例適用於違犯黨紀應當受到黨紀追究的黨組織和黨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