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處分包括什麼
❶ 房產處分
房屋的所有權人為房屋的產權登記人。
❷ 房屋產權具體包括哪些房屋權利
房屋所有權,又叫房屋產權,是房屋所有人獨占性地支配其所有的房屋的權利。
6、房屋所有權的設立與移轉,需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和變更登記手續。不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或變更登記手續,不發生確定房屋所有權或移轉房屋所有權的效力。
三、取得
房屋所有權取得,分為原始取得和繼受取得兩種。
原始取得
原始取得是指由於一定的法律事實,根據法律的規定取得新建房屋、無主房屋的所有權,或者不以原房屋所有的人的權利和意志為根據而取得房屋的所有權。
主要包括以下情形:(1)依法建造房屋;(2)依法沒收房屋;(3)收歸國有的無主房屋;(4)合法添附的房屋(如翻建、加層)。
繼受取得
繼受取得又稱傳來取得,是指根據原房屋所有人的意思接受原房屋所有人轉移之房屋所有權了,是以原房屋所有人的所有權和其轉讓所有權的意志為根據的。
繼受取得分為因法律行為繼受取得和因法律事件繼受取得兩類。
1、因法律行為繼受取得房屋所有權是取得房屋所有權最普遍的方法,通常有以下幾種形式:(1)房屋買賣(包括拍賣);(2)房屋贈與;(3)房屋相互交換。房屋所有權自所有權轉移手續辦理完畢後產生效力,即進行所有權登記後便取得房屋所有權。
2、因法律事件繼受取得房屋所有權,指因被繼承人死亡(包括宣告死亡)的法律事件,繼承人或受遺贈人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權。
根據《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在有數個繼承人的情況下,只要繼承人未作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繼承的房產如果未作分割,則應認為數個繼承人對房產享有共同所有權。
四、消滅
房屋所有權的消滅,是指因某種法律事實的出現,使原房產權利人失去對該房產佔有、使用、好處和處分的權利。
引起房屋所有權消滅的法律事實有如下幾種:
1、房屋產權主體的消滅,如房屋所有權人(自然人)死亡或宣告死亡以及法人被終止而導致房產成為無主財產。
2、房屋產權客體的消滅,包括自然災害、爆炸、戰爭等引起房屋的毀滅以及自然損毀等。
3、房產轉讓、繼承等引起原房產權利人對該房產權利的消滅。
4、因國家行政命令或法院判決而喪失,如國家行政機關對房產所有權人的房產徵用、征購、拆遷等,除依法給予相應的補償外,原房產權利人的權利因徵用、征購、拆遷而喪失了,又如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程序將一方當事人的房產判給另一方當事人所有,原房產權利人因判決發生法律效力而喪失該房屋的所有權。
5、房產所有權人放棄所有權。
❸ 夫妻共有房屋處分權的情形有哪些
夫妻共有房屋處分權的情形有哪些?房屋為夫妻共同財產,房屋所有權證書登記的權利人,夫妻、夫或妻一人,未辦理或已辦理房屋所有權變更登記,能否取得房屋所有權。
日常生活中的幾種情形
情形一:該房屋為夫妻共同財產,房屋所有權證書上登記的權利人為夫妻人,夫妻一方與第三人簽訂房屋買賣合同。
情形二:該房屋為夫妻共同財產,房屋所有權證書上登記的權利人僅為夫或妻一人,登記權利人與第三人簽訂房屋買賣合同,但未辦理房屋所有權變更登記。
情形三:該房屋為夫妻共同財產,房屋所有權證書上登記的權利人僅為夫或妻一方,登記權利人與第三人簽訂房屋買賣合同,並且已辦理房屋所有權變更登記。
情形四:該房屋為夫妻共同財產,房屋所有權證書上登記的權利人僅為夫或妻一人,非登記權利人與第三人簽訂房屋買賣合同。
情形五:該房屋為夫妻共同財產,夫妻一方擅自處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損失,離婚時另一方請求賠償損失的。
❹ 房屋共有人的處分權包括什麼
房屋共有是指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公民、法人共同擁有該房屋的權利和應內承擔的義務。共有房屋容一般分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兩種。所謂「按份共有」是指房屋共有人按照各自的房屋份額對共有的房屋分享權利和承擔義務;「共同共有」是指房屋共有人對共有房屋分享權利和承擔義務。房屋共有權保障共有人的權利。
房屋共有人處分權包括:
1、要求分出自己份額權
按份共有人在不影響整幢房屋經營管理的前提下,可以要求分出自己的份額,否則只能由其他共有人作價補償。
2、處分自己份額權
按份共有人對自己享有的份額有相當於單獨所有權的權利,對按份共有房屋中屬自己的份額可
按自己的意願進行各種處分,如出賣、贈與、拋棄等。
3、對其他共有人出售的份額享有優先購買權
優先購買權,是按份房屋共有人在出賣自己份額時,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於其他人購買的權利。
按份共有人在出賣自己所佔房屋份額時,應預先通知其他共有人。只有其他共有人明確表示
買,或者其購買的條件不為出賣人滿意時,才可以出賣給其他人,否則其他共有人可請求法院告該買賣行為無效。
❺ 處分權包括使用權嗎,房屋的出租是使用權還是處分
所有權的四項基本權能分別為:佔有、使用、收益、處分。
房屋出租是將房屋的使用權交給他人使用,處分是指財產所有人對其財產在事實上和法律上的最終處置,比如將房屋賣掉或贈送他人就屬於處分,出租不屬於處分。
❻ 什麼是處分抵押房地產
處分抵押房地產是指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的規定以版及《借權款合同》的約定,向法院申請以抵押給債權人的房地產折價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用於優先受償債權人覆行債務,剩餘所得由法院退換債務人,差額部份由債務人繼續覆行債務。
❼ 關於房產的處分問題!請專業人員解答!
當初買房子,雖然你爸爸出了錢,但是從房產證,以及你爺爺的工齡這些事實來看,房子的產權應該是你爺爺的.
你爸爸擁有的只是債權.
不過要是這個公證遺囑沒有被撤銷或更改,則公證遺囑的效力是很高的,你爺爺事後作的更改,也要以公證的形式作出,其他形式作出的不生更改公證遺囑的效力.
因此只要你爺爺還沒有再以公證形式更改,則爺爺去世後房子就是你爸爸的.
但遺囑人在生前以實際行動處分遺產與遺囑不同的,又視為對遺囑的默示改變,遺囑就無效了.
總的說來,房子所有權應該是你爺爺的,他以實際行為改變以前的遺囑也應該有效.他現在這樣分,如果是將當初的錢款加利息都還了,也是合法的.對於他自己的財產,他有權力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