樓頂上蓋房違規
Ⅰ 樓頂違章搭建
關於違章搭建的相對的強制處罰
第一條 為了有利於對本市違章搭建和違章建築進行整治,改善本市的市容市貌,根據《上海市城市建設規劃管理條例》(以下簡稱《規劃條例》)和《上海市城鎮公有房屋管理條例》(以下簡稱《公房條例》)等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下列未經公房產權所有人同意的搭建,屬違反《公房條例》的搭建(以下簡稱違章搭建),由房屋管理部門處理:
(一)在陽台上搭設的封閉性或局部封閉性的建築物、構築物;
(二)在天井中搭設的封閉性或局部封閉性的建築物、構築物。
第三條 下列未經規劃管理部門許可的建築物、構築物,屬《規劃條例》所稱的違章建築,由規劃管理部門處理:
(一)房屋加屋、屋面升高的建築物;
(二)庭園住宅和公寓的庭院內的建築物、構築物;
(三)街坊、里弄、新村等地區建造的依附於房屋外牆的建築物、構築物;
(四)逾期未拆除的未佔用道路的施工臨時建築物、構築物。
第四條 佔用道路(包括人行道),未經公安部門、規劃管理部門批准或雖經批准但逾期未拆除的建築物、構築物等違章建築,由公安部門處理或由公安部門會同規劃管理部門處理。
第五條 未經公房產權所有人同意及規劃管理部門許可,在曬台上搭建的局部封閉性的建築物、構築物,屬違章搭建,由房屋管理部門處理;在曬台上建造的封閉性的建築物、構築物,屬違章建築,由房屋管理部門查實後移送規劃管理部門處理。
第六條 未經公房產權所有人同意,未取得《建築工程規劃許可證》的房屋加層,屬嚴重防礙城市規劃的違章建築。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違章建築,屬妨礙公共安全和交通的違章建築:
(一)在道路(包括人行道)上和街坊、里弄、新村通道內建造的;
(二)利用建築物之間的間隙或突出建築物之外懸空建造的;
(三)建築物、構築物超過原建築承重結構負荷的;
(四)在市政、公用設施(包括地下管線)上建造的;
(五)其它已經妨礙或可能妨礙公共安全和交通的。
第八條 本規定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規定之外的違章搭建、違章建築,按《公房條例》和《規則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九條 報經區(縣)人民政府批准,區(縣)房屋管理部門、規劃管理部門可以委託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行使處理違章搭建、違章建築的部分職權,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在委託許可權內以主管部門名義行使職權。
第十條 在整治違章搭建、違章建築中,區(縣)兩個以上主管部門發生職責許可權爭議時,由區(縣)人民政府指定有關部門協調;協調不成的,由區(縣)人民政府作出決定。
第十一條 屬嚴重妨礙城市規劃的違章建築,應限期拆除或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沒收。
第十二條 對於違章搭建、違章建築,依法必須限期改正、拆除或沒收的,不得僅用罰款代替。
第十三條 公私同幢的房屋中的違章搭建,參照《公房條例》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十四條 對正在施工的違章建築,有關主管部門一經發現,應責令其立即停工;不聽勸阻,繼續施工的,可予以強制拆除。
第十五條 對妨礙公共安全和交通的違章建築,由區(縣)人民政府組織規劃管理部門、公安部門等按下列程序予以拆除:
(一)規劃管理部門依職權調查取證,查清違章建築的事實;
(二)規劃管理部門向當事人發出限期自行拆除違章建築的決定書。其中對成片違章建築,先由區(縣)人民政府發出統一整治的通告。當事人對決定書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三)當事人逾期不自行拆除違章建築的,由區(縣)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強制拆除。
第十六條 證明違章搭建、違章建築的證據:
(一)舉報或要求整治違章搭建、違章建築的信件或陳述筆錄;
(二)對違章搭建、違章建築的查勘筆錄、照片或錄像等;
(三)詢問相鄰人及其他人的調查筆錄;
(四)違章搭建、違章建築的行為人的陳述筆錄;
(五)違章搭建、違章建築的其他證據。
第十七條 當事人及其他人妨礙、阻撓執法人員查處違章搭建、違章建築,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的,由公安機關按《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九條第七項處理;使用暴力、威脅方法妨礙查處違章搭建、違章建築,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 對強制拆除違章搭建、違章建築所支出的人工費、垃圾清運費等,主管部門應作出由違章搭建、違章建築的行為人承擔費用的行政決定書。當事人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復議或起訴,又不履行決定的,作出決定的主管部門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九條 建築施工單位承攬違章搭建、違章建築的,其主管部門應對建築施工單位負責人和主要責任人員予以行政處分。
第二十條 負責整治違章搭建、違章建築的工作人員,違反法律、法規、規章的有關規定,以權謀私、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給國家和人民生命財產造成損失的,由其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本規定自一九九三年八月一日起施行。
Ⅱ 小區樓頂上建房合法嗎
有效的,因為當時你們雙方是自願簽署的,而且經過你的認同的,但是房東應該退押金和最少一半的房租起碼是一個月的,不給就告他
Ⅲ 在自家樓頂面積上蓋房算違章建築嗎
這樣的情況算是違章建築的一種。
違章建築,從嚴格意義上講,是指違反《回土地管理法》、《城鄉答規劃法》、《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動工建造的房屋及設施。
違章建築主要包括:
1、未申請或申請未獲得批准,並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而建成的建築物;
2、擅自改變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建成的建築物;
3、擅自改變了使用性質建成的建築物;
4、臨時建築建設後超過有效期未拆除成為永久性建築的建築物;
5、通過偽造相關材料向主管部門騙取許可證而建成的建築物。
通俗一點,就是只要沒有通過有關部門審核,手續不齊全的建築物,都屬於違章建築。
Ⅳ 業主自行在樓頂加蓋房屋存在哪些法律風險
違法。
根據《物權法》規定:樓頂屬於共有部分,由本樓全體業版主共同支配。同時《物業管權理條例》規定,對違反物業使用規定,擅自佔用物業公共部分,損害業主共同利益等行為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並可處以罰款。
樓頂私自加蓋房屋,不僅佔用了住戶們的共有空間,對樓體和住戶及行人的安全也造成了很大威脅,可謂有百害而無一利,希望在物業及相關部門的監督下,這種違規的做法可以得到有效遏制。
Ⅳ 樓頂蓋房幾米以上算是違規
2.6米
Ⅵ 樓頂私搭亂建違章建築問題
1、向物業公司投訴:
物業公司有權要求拆除「私搭亂建」、實務中不乏這樣的案例:業主違章搭建,物業企業制止無效,報告行政機關,行政機關無所作為,物業服務企業再訴至法院,最終法院以物業服務企業不具備主體資格駁回起訴。業主共同利益維護似乎成了沒有出路的死循環。
基於以上考慮,《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物業服務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4條規定,業主違反物業服務合同或者法律、法規、管理規約,實施妨害物業服務與管理的行為,物業服務企業請求業主承擔恢復原狀、停止侵害、排除妨害等相應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賦予物業服務企業起訴的權利,是基於兩個考慮,
一是「全體業主將維護物業服務區域秩序的管理權交給物業服務企業」,
二是「其他業主往往都是要求物業服務企業去制止妨害、侵害行為,而不願自己親力親為」。前者是法理上的推定,而後者確實是現實情況。同時應當看到,上述訴權對物業服務企業來說即是權利也是義務,是一把雙刃劍。
一方面,增加了其管理的手段,另一方面,也對自己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不僅有法律專業上的要求,來自業主方面的壓力也會驟然增加。業主會更有理由自己不出面,而要求物業服務企業去解決一切,甚至包括相鄰權糾紛。這對物業服務企業將是新一輪的考驗。
2、具有利害關系的相鄰業主也有起訴權:
根據物權法規定,不動產相鄰各方,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及社會公德等,本著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確處理相鄰關系。同時根據《物權法》第83條的規定,業主對侵害自己合法權益的行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由此可知,一旦「私搭亂建」影響了其他業主的通風、採光或居住安全等相鄰權益,具有相鄰關系或利害關系的業主,也可積極拿起法律武器,以損害自己居住利益為由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私搭亂建」者排除妨害、恢復原狀、賠償損失等,從而切實保護自己的合法權利。
Ⅶ 樓頂私自建房
這還用問,肯定是違法的,到城管去投訴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