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託代建違規
Ⅰ 國有企業該公開招標而委託合股人代建是否合法
國有企業應該公開招標,而不是委託合股人代建,這樣做是不符合規定的,也不合法的
Ⅱ 我們是甲方,需要和乙方簽訂委託代建合同,怎麼在合同中體現出對項目建設質量風險的規避就是項目以後出
根據合同的相對性原則,甲方作為項目建設方,施工方作為乙方接受甲的委回托進行項目開發建設答,如建設工程出現質量問題,導致後續的質量責任糾紛,第三方只能依據後續合同(房屋買賣合同、股權轉讓合同等)向甲方進行主張。
而甲方可以在與乙方的合同中約定若出現質量問題乙方須承擔給甲方造成的損失,在甲方擔責後有權追償。
從付款方面入手,可以通過分批驗收、分期支付拉長周期,並扣留一定比例的工程款尾款作為質量保證金,這方式均可降低風險。
規避項目建設中的質量風險可還通過項目建設過程中的質量管理、驗收程序進行。在合同中約定一定的質量標准,若質量不達標則不能通過驗收,且甲方有權不向乙方支付工程款。
本人深圳執業律師,曾主辦某世界500強地產企業常年法律顧問服務項目,代理過多起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可接受委託代為起草相關合同及法律文書,並提供項目全程法律服務。
Ⅲ 關於代征代建糾紛的問題,緊急!!
這主要取決於你的施工承包合同與誰簽署的,是與代建公司簽署的還是與業主回直接簽署的。不過答按著《合同法》委託合同的相關規定,如果代建公司無法償還,你可以將業主列為共同被告,請求法院執行。因為受託方在法律意義上有合理代理委託人執行委託任務的義務,而對於其合理的委託義務,委託人是負連帶責任的。例如在合理完成工程量後,對方有合理支付工程款的義務。
Ⅳ 確認"委託代建"行為應具備哪些基本條件
第一次聽說,普通發票和專用發票稅率還不一樣。。。
當然首先要判斷版是否符合稅務規定權的代建條件
(一)確認「委託代建」行為應具備哪些基本條件
對房地產企業接受建房單位委託,為其代建房屋的行為,應按「服務業——代理業」徵收營業稅,營業額為向委託方收取的代建手續費。這里所說的代建行為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與委託方事前簽訂委託代建合同;
2、以委託方名義辦理房屋立項及相關手續;
3、不以受託方名義辦理竣工決算;
4、與委託方不發生土地使用權,產權的轉移。
凡是不同時符合上述條件的,受託方不論以何種形式與對方結算,均屬於房屋銷售行為,按「銷售不動產」稅目徵收營業稅
現在營改增後認定標准應該沒改,如果符合上述條件,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稅率6%
不符合上述條件的按建築服務征稅,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稅率11%
如果是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稅率3%
另外,無論是專業發票還是普通發票,稅率不變
Ⅳ 在「代建制」的情況下,我作為施工方,代建單位違約,我能否要求出資人承擔責任謝謝!
法理上當然可以要求出資人承擔責任
Ⅵ 村委會委託開發商代建車庫違規嗎
只要村委會通過,價格合理,沒有暗箱操作,那不違規。
Ⅶ 政府代建工程可以直接委託代建么/
政府代建工程是可以直接委託代建的。
項目代建制最早起源於美國的建設經理制(CM制)。CM制是業主委託一稱為建設經理的人來負責整個工程項目的管理,包括可行性研究、設計、采購、施工、竣工試運行等工作,但不承包工程費用。建設經理作為業主的代理人,在業主委託的業務范圍內以業主名義開展工作,如有權自主選擇設計師和承包商,業主則對建設經理的一切行為負責。採用CM制進行項目管理,關鍵在於選擇建設經理,一般來說,精通管理、商務、法律、設計、施工等知識和技能,並具有豐富經驗和良好信譽,是一名優秀建設經理所必須具備的素質。
一、「代建制」的含義和實質
政府投資項目「代建制」,是指政府投資項目經過規定的程序,委託有相應資質的工程管理公司或具備相應工程管理能力的其它企業,代理投資人或建設單位組織和管理項目的建設. 由政府選擇有資質的項目管理公司,作為項目建設期法人,全權負責項目建設全過程的組織管理,促使政府投資工程「投資、建設、管理、使用」的職能分離,通過專業化項目管理最終達到控制投資、提高投資效益和管理水平的目的。實踐證明,「代建制」是控制建設規模、建設工期和建設投資的行之有效的管理方法。
二、實施「代建制」的必要性 長期以來,我國各級政府對直接投資的項目管理方式多實行「財政投資,政府管理」的單一模式,即「建設、監管、使用」多位一體的模式,該模式發揮了一定作用,但也存在著諸多弊端: (一)一些政府部門既負責投資審批監管建築市場,又直接組織工程項目的建設實施,存在著政企不分、責任不明、監管不力、效益不高等問題,有的甚至還滋生腐敗; (二)一些政府投資工程由臨時組建的基建班子負責組織實施,部分單位缺乏建設所需的工程管理、技術人員,不具備與項目管理相關的專業技術、經驗和水平,項目結束機構即行解散,造成了人、財、物和信息等社會資源的浪費; (三)政府投資工程由建設單位自建自用,致使所有者(政府)和使用者的責任與利益分離,使用單位受自身利益的驅動,極易造成爭項目、爭資金,導致「釣魚」工程和超規模、超標准建設等現象的產生; (四)經營性政府投資工程項目的建設壟斷現象嚴重,不能適應市場化改革的需要; (五)政府投資工程各自組織建設,難以實施有效監督,難以及時糾正建設過程中的違法違規問題。 因此,必須對政府投資工程建設組織實施方式進行體制創新和流程再造,這是整頓和規范市場經濟秩序的一項治本之策,是保證工程質量、提高投資效益的重要措施,也是轉變政府職能的客觀要求,更是從源頭上遏制腐敗、減少行政成本和提高效率的重要保障。
項目管理公司是代建單位的主體 .
代建機構必須是具有獨立法人資格,自負盈虧的經濟實體,具有同類工程建設管理經驗和建設管理能力,並具有與項目相適應的經濟實力,在項目建設中具有法人地位,擁有法人的權利,同時承擔相應的責任。選擇什麼類型或選擇具有什麼資質類別的法人機構來作代建機構,現在還沒有統一的認識和相關的政策規定。按照國家目前可從事類似代建工作的法人機構來看,基本上分為兩大類:一是管理咨詢類公司,包括項目管理公司、工程咨詢、造價管理、招標公司、具有咨詢資質的設計院等;二是工程施工總包類公司,包括施工總包單位、房地產開發公司、投融資公司等。
Ⅷ 委託代建合同糾紛案件如何適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專家法官著述與主流觀點《解釋》第27條第2款規定:保修人與建築物所有人或者發包人對建築物毀損均有過錯的,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此條為規定因保修人與建築物所有人或者發包人未及時履行保修義務造成建築物毀損的共同侵權責任。
其中,「建築物所有人」或者「發包人」的提法表明施工合同的發包人有可能不是建 築物所有人,是委託代建的法律關系,建築物的所有權人為委託人,發包人為代建人,之間的法律關系為委託代建關系。建築物權利人將擬承建的建築物通過委託代建合同約定,委託代建人按照建築物所有人的要求代為建設建築物。交房期限、戶型、建房費用、違約責任、 代建費用等是依靠委託人和代建人依靠委託代建合同約定雙方的權利義務。
這種委託代建法律關系性質為房地產開發經營合同,不屬於建設工程合同范疇。像銀行委託房地產公司為其建設營業樓,房地產公司為發包人,施工企業為承包人;銀行與房地產公司成立委託代建合同關系。
北京市政府頒布實施了《北京市政府投 資建設項目代建制管理辦法(試行)》,還有許多城市也頒布了類似規定,這些規范性文件對政府工程的進一步規范化起到了推動作用。此類合同的主要內容包括:委託人(市政府主管部門)、項目代建人(施工單位)、項目使用人(實際使用項目的單位)、項目概況、項目管理范圍和內容、管理目標和投資控制、代建管理費 等。
目前,立法機關的立法理念是將占建築市場很大份額的政府工程實行強制的委託代建制度。委託代建合同與施工合同是兩個獨立的法律關系,原則上在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中,不宜追加委託人為本案當事人,不宜判令委託人對發包人償還工程欠款承擔連帶責 任。委託人也無權以承包人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主張承包人對工程質量缺陷承擔責任。委託人與代建人就委託代建合同發生的糾紛,也不宜追加承包人為本案當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