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扣身份證是否違法
㈠ 扣留身份證是什麼罪
除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執行監視居住強制措施的情形之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扣押公民的身份證,直接侵犯了公民的財產所有權,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身份證》法的規定,不構成犯罪,但依法應由公安機關依據該法給予行政處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中規定:
第十五條: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出示執法證件,可以查驗居民身份證:
(一)對有違法犯罪嫌疑的人員,需要查明身份的;
(二)依法實施現場管制時,需要查明有關人員身份的;
(三)發生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突發事件時,需要查明現場有關人員身份的;
(四)在火車站、長途汽車站、港口、碼頭、機場或者在重大活動期間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規定的場所,需要查明有關人員身份的;
(五)法律規定需要查明身份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拒絕人民警察查驗居民身份證的,依照有關法律規定,分別不同情形,採取措施予以處理。
(1)私扣身份證是否違法擴展閱讀:
1、私自扣押身份證是一種違法行為,應當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並處二百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2、《居民身份證法》第十六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並處二百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一)使用虛假證明材料騙領居民身份證的;
(二)出租、出借、轉讓居民身份證的;
(三)非法扣押他人居民身份證的。
㈡ 私自扣押別人身份證屬於違法嗎
屬於違法。
違法《身份證法》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扣押居民身份證。違反規定處二百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第十六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並處二百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一)使用虛假證明材料騙領居民身份證的;
(二)出租、出借、轉讓居民身份證的;
(三)非法扣押他人居民身份證的。
第十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或者處十日以下拘留,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一)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證或者使用騙領的居民身份證的;
(二)購買、出售、使用偽造、變造的居民身份證的。
偽造、變造的居民身份證和騙領的居民身份證,由公安機關予以收繳。
(2)私扣身份證是否違法擴展閱讀
《身份證法》
第十五條 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出示執法證件,可以查驗居民身份證:
(一)對有違法犯罪嫌疑的人員,需要查明身份的;
(二)依法實施現場管制時,需要查明有關人員身份的;
(三)發生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突發事件時,需要查明現場有關人員身份的;
(四)在火車站、長途汽車站、港口、碼頭、機場或者在重大活動期間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規定的場所,需要查明有關人員身份的;
(五)法律規定需要查明身份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拒絕人民警察查驗居民身份證的,依照有關法律規定,分別不同情形,採取措施予以處理。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扣押居民身份證。但是,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執行監視居住強制措施的情形除外。
㈢ 如果他人私自扣押居民身份證他是違法嗎
屬於違法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男居民身份證法》
第十五條內 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容務,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出示執法證件,可以查驗居民身份證:
(一)對有違法犯罪嫌疑的人員,需要查明身份的;
(二)依法實施現場管制時,需要查明有關人員身份的;
(三)發生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突發事件時,需要查明現場有關人員身份的;
(四)在火車站、長途汽車站、港口、碼頭、機場或者在重大活動期間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規定的場所,需要查明有關人員身份的;
(五)法律規定需要查明身份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拒絕人民警察查驗居民身份證的,依照有關法律規定,分別不同情形,採取措施予以處理。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扣押居民身份證。但是,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執行監視居住強制措施的情形除外。
㈣ 私自扣押身份證侵犯了公民什麼權
身份證是公民的個人物品,直接侵犯了公民的財產所有權;
私自扣押身份證是一種違法行為,應當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並處二百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居民身份證法》第十六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並處二百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一)使用虛假證明材料騙領居民身份證的;
(二)出租、出借、轉讓居民身份證的;
(三)非法扣押他人居民身份證的。
(4)私扣身份證是否違法擴展閱讀:
相關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經2003年6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3次會議通過,2003年6月28日主席令第4號公布;
根據2011年10月29日第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3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的決定》修正。
《居民身份證法》分總則、申領和發放、使用和查驗、法律責任、附則5章23條,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條例》同時廢止。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條例》領取的居民身份證,自2013年1月1日起停止使用。依照本法在2012年1月1日前領取的居民身份證,在其有效期內,繼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