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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方之星處分

發布時間: 2021-02-01 01:46:35

① 東方之星事故 處理哪個副省級幹部

王顯剛,重慶市委常委、萬州區委書記。貫徹落實黨的安全生產方針、政策不到位,對萬州區政府及有關部門未認真履行日常管理、監督職責的問題失察。對上述問題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黨內警告處分

② 東方之星處理結果

2015年6月13日下午,國務院前方指揮部新聞中心召開「東方之星」客輪翻沉事件第15次新聞專發布會,通報搜屬救和善後進展。

1、經有關方面反復核實確認,「東方之星」號客輪上共有454人,其中成功獲救12人,遇難442人。關於最終確定的上船人數與此前公布的數據發生的變化,交通運輸部長江航務局局長唐冠軍做了說明。同時,獲救者由最初公布的14人核實為12人。

2、公安部門依法依規、科學嚴謹對搜尋到的遺體DNA進行了比對,已確認442具為遇難人員遺體並移交給家屬,至此,全部遇難者遺體均已找到。據此,決定自即日起搜救工作結束。「東方之星」號客輪現已封存入庫。死難者家屬正與保險公司商討賠償事宜。

③ 6.1事件交通運輸部處理結果

「東方之星」號客輪翻沉事件調查報告

2015年6月1日21時約32分,重慶東方輪船公司所屬「東方之星」號客輪由南京開往重慶,當航行至湖北省荊州市監利縣長江大馬洲水道(長江中游航道里程300.8千米處)時翻沉,造成442人死亡(事發時船上共有454人,經各方全力搜救,12人生還,442具遇難者遺體全部找到)。
三、客輪翻沉事件原因和相關情況
經調查認定,「東方之星」輪翻沉事件是一起由突發罕見的強對流天氣(颮線伴有下擊暴流)帶來的強風暴雨襲擊導致的特別重大災難性事件。「東方之 星」輪航行至長江中游大馬洲水道時突遇颮線天氣系統,該系統伴有下擊暴流、短時強降雨等局地性、突發性強對流天氣。受下擊暴流襲擊,風雨強度陡增,瞬時極大風力達12-13級,1小時降雨量達94.4毫米。船長雖採取了穩船抗風措施,但在強風暴雨作用下,船舶持續後退,船舶處於失控狀態,船艏向右下風偏轉,風舷角和風壓傾側力矩逐步增大(船舶最大風壓傾側力矩達到船舶極限抗風能力的2倍以上),船舶傾斜進水並在一分多鍾內傾覆。
四、調查中檢查出的日常管理問題
調查組在對事件從嚴、延伸調查中,也檢查出相關企業、行業管理部門、地方黨委政府及有關部門在日常管理和監督檢查中存在以下主要問題:
一是重慶東方輪船公司管理制度不健全、
二是重慶市有關管理部門及 地方黨委政府監督管理不到位。
三是交通運輸部長江航務管理局和長江海事局及下屬海事機構對長江干線航運安全監管執法不到位。
五、對有關人員及單位的處理建議
此次事件造成重大人員傷亡,社會影響大。考慮到進一步深入調查中發現企業、行業管理部門和地方黨委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日常管理中存在一些問題,提出了對有關人員和單位的處理建議:
1.劉先祿,重慶東方輪船公司「東方之星」輪當班大副。在駕駛船舶航行過程中,對極端惡劣天氣及其風險認知不足,緊急狀態下應對不力。鑒於其已在事件中死亡,建議免予追究責任。
2.張順文,重慶東方輪船公司「東方之星」輪船長。對天氣情況重視不夠,在進入駕駛室接手船舶指揮後,對極端惡劣天氣及其風險認知不足,未能及早察覺船舶後退態勢,在船舶失控傾覆過程中,未向外發出求救信息並向全船發出警報,緊急狀態下應對不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船員條例》第二十四條「船長在保障水上人身安全與財產安全、船舶保安、防治船舶污染水域方面,具有獨立決定權,並負有最終責任」的規定,建議給予吊銷船長適任證書、解除勞動合同處分。由司法機關對其是否涉嫌犯罪進一步調查。
3.覃玉平,中共黨員,重慶東方輪船公司安全技術部副主任兼體系辦主任。未認真貫徹落實《重慶市水上交通管理監控系統使用管理規定》,未建立GPS管理制度及配備專職監控人員,監控平台形同虛設。對上述問題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黨內嚴重警告、撤職處分。
4.胡明安,中共黨員,重慶東方輪船公司勞動人事部主任,負責公司人員培訓考核工作。未嚴格執行人員培訓考試考核有關規定和標准,監督檢查不到位,未及時發現培訓記錄代簽、考試代答等問題。對上述問題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黨內嚴重警告、撤職處分。
5.陳元建,中共黨員,重慶東方輪船公司運輸部經理。未認真開展安全檢查,未發現客輪床鋪長期不固定、機艙門未按規定設置風雨密關閉裝置、在組織開展的培訓考試中船員存在記錄代簽、考試代答等問題。對上述問題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黨內嚴重警告、撤職處分。
6.郭兆安,中共黨員,重慶東方輪船公司修造船廠廠長。在變更「東方之星」輪壓載艙和調載艙時,未執行船舶維修改造有關規定,違規聘請不具備特種作業資質的人員對船舶進行改造施工。對上述問題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留黨察看一年、撤職處分。

7.姜毅,中共黨員,重慶東方輪船公司總船長兼安全技術部主任。沒有認真履行工作職責,未發現公司培訓考核弄虛作假、客輪床鋪長期不固定、違規擅自變更「東方之星」輪壓載艙和調載艙、機艙門未按規定設置風雨密關閉裝置等問題。對上述問題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留黨察看一年、撤職處分,吊銷船長適任證書。
8.胡紅偉,重慶東方輪船公司黨委委員兼工會主席,2008年至今分管運輸部,2014年9月增加分管安全技術部。作為分管運輸部、安全技術部 的公司領導,對安全檢查、隱患排查等工作督促檢查不力,對培訓考核弄虛作假、未執行GPS管理規定等問題失察。對上述問題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撤銷 黨內職務處分,並由有關部門按照規定和程序免去工會主席職務。
9.姜曌,重慶東方輪船公司總經理兼黨委書記。未認真履行安全生產第一 責任人職責,對安全生產工作不重視,對公司存在違規擅自變更「東方之星」 輪壓載艙和調載艙、機艙門等相關設施未按規定設置風雨密關閉裝置、客輪床鋪長期不固定、培訓考核弄虛作假、隱患排查整治不力等問題失察。對上述問題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撤職處分。
10.秦萍,中共黨員,岳陽海事局船舶交通管理中心值班長。未按規定對旅遊客船實施動態跟蹤監控;未實時掌握船舶動態,「東方之星」輪失聯以後,未及時採取有效措施核實船舶狀態。對上述問題負有直接責任,建議給予留黨察看一年、開除處分。

11.李長涌,中共黨員,岳陽海事局指揮中心主任。未認真落實旅遊客船動態跟蹤監控有關規定,對值班員履行旅遊客船動態跟蹤監控職責督促不力。對上述問題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黨內嚴重警告、撤職處分。
12.杜國平,岳陽海事局黨委委員、副局長,分管指揮中心。對指揮中心履行旅遊客船動態跟蹤監控職責督促檢查不到位,對指揮中心工作人員未認真落實旅遊客船動態跟蹤監控的問題失察。對上述問題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黨內嚴重警告、降級處分。
13.萬毅,中共黨員,萬州海事處龍寶執法大隊監督員,負責對轄區船舶安全檢查等工作。作為船舶安全檢查監督員,對「東方之星」輪安全檢查不細致、不全面,未發現該客輪床鋪長期不固定、機艙門等相關設施未按規定設置風雨密關閉裝置、違規擅自變更客輪壓載艙和調載艙等問題。對上述問題負有直接責任,建議給予記大過處分。
14.付翔,中共黨員,萬州海事處海事監管科工作人員。2012年1月至2015年5月任萬州海事處龍寶執法 大隊副隊長,負責轄區船舶安全檢查等工作。任龍寶執法大隊副隊長期間,對監督員船舶安全檢查工作管理監督不力,未發現「東方之星」輪床鋪長期不固定、機艙門等相關設施未按規定設置風雨密關閉裝置、違規擅自變更客輪壓載艙和調載艙等問題。對上述問題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黨內嚴重警告、降級處分。
15.馮國勇,中共 黨員,萬州海事處新田海巡執法大隊副隊長。2012年1月至2015年5月任萬州海事處海事執法科副科長,協助科長分管船舶 安全檢查、航運公司管理等工作。任海事執法科副科長期間,對船舶安全檢查工作督促指導不力,未發現「東方之星」輪床鋪長期不固定、機艙門等相關設施未按規
定設置風雨密關閉裝置、違規擅自變更客輪壓載艙和調載艙等問題;對重慶東方輪船公司日常監管不到位,未發現該公司存在的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GPS監控系 統形同虛設、培訓考核弄虛作假等問題。對上述問題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黨內嚴重警告、撤職處分。
16.周全,中共黨員,重慶巫 山海事處綜合辦公室副主任。2013年1月至2015年5月任萬州海事處海事執法科副科長,主持工作。主持海事執 法科工作期間,對安全檢查監督員管理監督不力,對「東方之星」輪床鋪長期不固定、機艙門等相關設施未按規定設置風雨密關閉裝置、違規擅自變更「東方之星」輪壓載艙和調載艙等問題失察;對重慶東方輪船公司日常監管工作不到位,未發現該公司存在的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GPS監控系統形同虛設、培訓考核弄虛作假 等問題失察。對上述問題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黨內嚴重警告、撤職處分。

17.廖小奇,萬州海事處黨委委員、副處長,分管海事執 法科。對海事執法科履行對轄區內航運企業日常監管和安全檢查職責監督管理不力,對海事執法科未發現重慶東方輪船公司存在的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GPS監控系統形同虛設、培訓考核弄虛作假等問題失察;對「東方之星」輪床鋪長期不固定、機艙門等 相關設施未按規定設置風雨密關閉裝置、違規擅自變更客輪壓載艙和調載艙等問題失察。對上述問題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黨內嚴重警告、降級處分。
18.管大志,重慶朝天門海事處黨委書記、處長,2009年11月至2015年1月任重慶萬州海事處處長。任萬州海事處處長期間,對轄區內航運 企業安全管理體系日常安全監管、船舶安全檢查工作管理監督不力,對重慶東方輪船公司存在的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GPS監控系統形同虛設、培訓考核弄虛作假 等問題失察;對「東方之星」輪床鋪長期不固定、機艙門等相關設施未按規定設置風雨密關閉裝置等問題失察。對上述問題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記大過處分。
19.賀爾軍,中共黨員,重慶海事局船舶監督處處長。對轄區內航運企業安全管理體系日常監管和船舶安全檢查工作監督指導不到位,未有效督促萬州 海事處對「東方之星」輪開展安全檢查和隱患排查治理工作。2013年12月作為重慶東方輪船公司安全管理體系年度審核組組長,對該公司安全管理體系運行情況審核把關不嚴,未能發現公司最高管理層分管安全管理負責人不具備相應從業資質、GPS監控系統形同虛設、培訓考核弄虛作假等問題。對上述問題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黨內嚴重警告、降級處分。
20.李祿文,重慶海事局副巡視員。2005年8月至2015年3月任重慶海事局黨委委 員、副局長,分管船舶監督處。分管船舶監督處期間,對船舶監督處管理和監督不到位,對該處未督促重慶東方輪船公司落實安全管理體系不力的問題失察。對萬州海事處履行船舶安全檢查和隱患排查治理職責指導督促不到位,對萬州海事處未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對「東方之星」輪開展安全檢查和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問題失察。對上述問題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記大過處分。
21.邱健華,重慶海事局黨委書記、局長。對轄區內航運企業安全管理體系運行和船舶安全檢查、隱患排查治理工作指導督促不到位,對分管副局長和船舶監督處及萬州海事處未認真履行職責的問題失察。對上述問題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記過處分。

22.黃鋼,中共黨員,長江海事局指揮中心副主任,分管安全預警、現代監控(VTS、AIS)等工作。對岳陽海事局貫徹落實有關過境旅遊客船動態跟蹤監控的要求監督指導不力,對岳陽海事局指揮中心未認真履行職責的問題失察。對上述問題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黨內嚴重警告、撤職處分。

23.謝西洲,中共黨員,長江海事局船舶監督處處長。在對重慶東方輪船公司安全管理體系年度審核中把關不嚴,未能發現公司最高管理層分管安全管理負責人不具備相應從業資質的問題;組織開展船舶安全檢查工作不到位,對重慶海事局、萬州海事處船舶安全檢查和隱患排查治理不力的問題失察。對上述問題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黨內嚴重警告、降級處分。

24.桓兆平,長江海事局黨委委員、副局長,分管船舶監督處。對下屬海事機構開展航運公司及船舶日常安全監管執法監察指導不力,對分管處室及有關人員未認真履行職責的問題失察。對上述問題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記大過處分。

25.王茹軍,長江海事局黨委書記、局長。貫徹落實國家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不到位,對分管領導及有關部門未認真履行日常管理、監督職責的問題失察。對上述問題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記過處分。

26.謝勇,中共黨員,長江航務管理局運輸管理處副調研員。在辦理重慶東方輪船公司《水路運輸許可證》換證審核工作中把關不嚴,未能發現公司最高管理層分管安全管理負責人不具備相應從業資質的問題。對上述問題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黨內嚴重警告、降級處分。

27.甘明玉,長江航務管理局運輸管理處黨支部書記、處長。未建立健全換證審查工作制度,對重慶東方輪船公司換發《水路運輸許可證》審查把關不嚴,未能發現公司最高管理層分管安全管理負責人不具備相應從業資質的問題。對上述問題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記大過處分。

28.朱汝明,長江航務管理局黨委委員、副局長,分管運輸管理處。對運輸管理處辦理航運企業運政業務管理不到位,未督促分管處室建立健全《水路運輸許可證》換證審查工作制度,對該處未能發現公司最高管理層分管安全管理負責人不具備相應從業資質的問題失察。對上述問題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記過處分。

29.王學文,重慶市萬州區港口航務管理局船檢科助理工程師,驗船師。作為驗船師,多次對「東方之星」輪進行年度檢驗,工作不認真細致,未發現 「東方之星」輪機艙門等相關設施不按規定設置風雨密關閉裝置,也未能發現重慶東方輪船公司違規擅自變更壓載艙和調載艙等問題。對上述問題負有直接責任,建議按照《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給予降低崗位等級處分,吊銷驗船師資質。

30.馬兵,重慶市萬州區港口航務管理局船檢科工程 師,驗船師。作為驗船師,多次對「東方之星」輪進行年度檢驗,工作不細致、不深入,未發現「東方之星」輪機艙門等相關設施不按規定設置風雨密關閉裝置和重慶東方輪船公司違規擅自移除「東方之星」輪固定壓載物的問題。對上述問題負有直接責任,建議按照《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給予降低崗位等級處分,吊銷驗船師資質。

31.況大坤,中共黨員,重慶市萬州區港口航務管理 局船舶檢驗科科長。對本科室驗船師現場檢驗缺乏有效監督管理,審核把關不嚴,對驗船師檢驗「東方之星」輪時,未能發現機艙門等相關設施不按規定設置風雨密關閉裝置、違規擅自變更壓載艙和調載艙等問題失察。對上述問題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黨內嚴重警告,並按照《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給予撤職處分。

32.陳定科,中共黨員,重慶市萬州區港口航務管理局運輸管理 科科長。對科室人員日常監督管理不力,審查重慶東方輪船公司《水路運輸許可證》把關不嚴,未能發現公司最高管理層分管安全管理負責人不具備相應從業資質、公司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等問題。對上述問題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黨內嚴重警告,並按照《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給予撤職處分。

33.劉袁,重慶市萬州區港口航務管理局黨委委員、副局長,先後分管運輸 管理科、船舶檢驗科。對運政管理和船舶檢驗工作管理不到位,對運輸管理 科審查重慶東方輪船公司《水路運輸許可證》把關不嚴;對船舶檢驗科檢驗「東方之星」輪時,未能發現機艙門等相關設施不按規定設置風雨密關閉裝置等問題失察。對上述問題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黨內嚴重警告,並按照《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給予降低崗位等級處分。

34.蔣明, 重慶市萬州區港口航務管理局黨委書記、局長。對船檢和運政管理工作指導、管理、監督不到位,對分管副局長及有關科室履行船舶檢驗、日常監督檢查職責不力的問題失察。對上述問題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黨內嚴重警告,並按照《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給予降低崗位等級處分。

35.黃昌頓,中共黨員,重慶市港口航務管理局運輸管理處副處長,2013年4月至2014年1月主持運輸管理處工作。主持工作期間,對重慶東 方輪船公司《水路運輸許可證》審查把關不嚴,未能發現公司最高管理層分管安全管理負責人不具備相應從業資質、公司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等問題失察。對上述問題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黨內嚴重警告、降級處分。

36.谷磊,中共黨員,重慶市港口航務管理局船舶檢驗處處長。未按要求開展定 期的工作質量評審,對萬州船檢局工作指導、管理不到位,對萬州船檢 局檢驗「東方之星」輪時未發現機艙門等相關設施不按規定設置風雨密關閉裝置等問題失察。對上述問題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黨內嚴重警告、降級處分。

37.張虞駿,重慶市港口航務管理局黨委委員、副局長,分管船舶運輸管理處。對船舶運輸管理處工作管理和監督不到位,對萬州區港口航務管理局運政工作指導和督促不到位,對運輸管理處和萬州區港口航務管理局在審核重慶東方輪船公司《水路運輸許可證》中把關不嚴,未能發現公司最高管理層分管安全管理負責人不具備相應從業資質、公司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等問題失察。對上述問題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記大過處分。

38.汪伯濤,重慶市港口航務管理局黨委副書記、局長。對重慶市港口航務管理局所屬處室指導、管理不到位,對萬州區港口航務管理局運政和船檢工作督促、檢查不到位,對分管副局長和相關部門未認真履行職責的問題失察。對上述問題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記大過處分。

39.鄔德高,中共黨員,重慶市萬州區國資委發展與安全科科長。未認真開展對重慶東方輪船公司安全監督檢查,對該公司存在的培訓考核弄虛作假、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等問題督促檢查不到位。對上述問題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黨內嚴重警告、降級處分。

40.付英權,重慶市萬州區國資委黨委委員、副主任,2015年2月至今分管安全生產工作。督促指導發展與安全科履行監督檢查企業貫徹落實安全生產規定職責不到位,對分管科室有關人員未認真履行職責的問題失察。對上述問題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記大過處分。

41.范紅林,重慶市萬州區國資委黨委書記、主任。貫徹落實國家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不到位,對分管領導和有關科室未認真履行職責的問題失察。對上述問題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記大過處分。

42.楊曉峰,重慶市萬州區交通委員會黨委書記、主任。對萬州區港口航務管理局工作指導和監督不到位,對萬州區港口航務管理局履行運政管理、監督檢查職責不力的問題失察。對上述問題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記大過處分。

43.趙光平,重慶市萬州區政府黨組成員、副區長,分管交通、安全生產等工作。對萬州區交通、安全生產相關部門的督促檢查不到位,對相關部門在重慶東方輪船公司運政管理、監督檢查方面存在的問題失察。對上述問題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記大過處分。

44.白文農,重慶市萬州區委副書記,區政府黨組書記、區長。貫徹落實國家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不到位,對分管領導及有關部門未認真履行日常管理、監督職責的問題失察。對上述問題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記過處分。

45.王顯剛,重慶市委常委、萬州區委書記。貫徹落實黨的安全生產方針、政策不到位,對萬州區政府及有關部門未認真履行日常管理、監督職責的問題失察。對上述問題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黨內警告處分。

責成重慶市人民政府按照有關規定對重慶東方輪船公司進行停業整頓,並落實對該公司姜毅、郭兆安、陳元建、胡明安、覃玉平等5人的撤職處分;由交通運輸部按照有關規定落實對張順文、姜毅吊銷船長適任證書,對馬兵、王學文吊銷驗船師資質的處分。


國務院「東方之星」號客輪翻沉事件調查組

④ 東風東方之星號客輪翻沉受處分人員名單

對有關人員及單位的處理建議
此次事件造成重大人員傷亡,社會影響大。考慮到進一步深入調查中發現企業、行業管理部門和地方黨委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日常管理中存在一些問題,提出了對有關人員和單位的處理建議:
1.劉先祿,重慶東方輪船公司「東方之星」輪當班大副。在駕駛船舶航行過程中,對極端惡劣天氣及其風險認知不足,緊急狀態下應對不力。鑒於其已在事件中死亡,建議免予追究責任。
2.張順文,重慶東方輪船公司「東方之星」輪船長。對天氣情況重視不夠,在進入駕駛室接手船舶指揮後,對極端惡劣天氣及其風險認知不足,未能及 早察覺船舶後退態勢,在船舶失控傾覆過程中,未向外發出求救信息並向全船發出警報,緊急狀態下應對不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船員條例》第二十四條「船長 在保障水上人身安全與財產安全、船舶保安、防治船舶污染水域方面,具有獨立決定權,並負有最終責任」的規定,建議給予吊銷船長適任證書、解除勞動合同處分。由司法機關對其是否涉嫌犯罪進一步調查。
3.覃玉平,中共黨員,重慶東方輪船公司安全技術部副主任兼體系辦主任。未認真貫徹落實《重慶市水上交通管理監控系統使用管理規定》,未建立GPS管理制度及配備專職監控人員,監控平台形同虛設。對上述問題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黨內嚴重警告、撤職處分。
4.胡明安,中共黨員,重慶東方輪船公司勞動人事部主任,負責公司人員培訓考核工作。未嚴格執行人員培訓考試考核有關規定和標准,監督檢查不到位,未及時發現培訓記錄代簽、考試代答等問題。對上述問題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黨內嚴重警告、撤職處分。
5.陳元建,中共黨員,重慶東方輪船公司運輸部經理。未認真開展安全檢查,未發現客輪床鋪長期不固定、機艙門未按規定設置風雨密關閉裝置、在組織開展的培訓考試中船員存在記錄代簽、考試代答等問題。對上述問題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黨內嚴重警告、撤職處分。
6.郭兆安,中共黨員,重慶東方輪船公司修造船廠廠長。在變更「東方之星」輪壓載艙和調載艙時,未執行船舶維修改造有關規定,違規聘請不具備特種作業資質的人員對船舶進行改造施工。對上述問題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留黨察看一年、撤職處分。
7.姜毅,中共黨員,重慶東方輪船公司總船長兼安全技術部主任。沒有認真履行工作職責,未發現公司培訓考核弄虛作假、客輪床鋪長期不固定、違規 擅自變更「東方之星」輪壓載艙和調載艙、機艙門未按規定設置風雨密關閉裝置等問題。對上述問題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留黨察看一年、撤職處分,吊銷船 長適任證書。
8.胡紅偉,重慶東方輪船公司黨委委員兼工會主席,2008年至今分管運輸部,2014年9月增加分管安全技術部。作為 分管運輸部、安全技術部 的公司領導,對安全檢查、隱患排查等工作督促檢查不力,對培訓考核弄虛作假、未執行GPS管理規定等問題失察。對上述問題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撤銷 黨內職務處分,並由有關部門按照規定和程序免去工會主席職務。
9.姜曌,重慶東方輪船公司總經理兼黨委書記。未認真履行安全生產第一 責任人職責,對安全生產工作不重視,對公司存在違規擅自變更「東方之星」 輪壓載艙和調載艙、機艙門等相關設施未按規定設置風雨密關閉裝置、客輪床鋪長期不固定、培訓考核弄虛作假、隱患排查整治不力等問題失察。對上述問題負有主 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撤職處分。
10.秦萍,中共黨員,岳陽海事局船舶交通管理中心值班長。未按規定對旅遊客船實施動態跟蹤監控;未實時掌握船舶動態,「東方之星」輪失聯以後,未及時採取有效措施核實船舶狀態。對上述問題負有直接責任,建議給予留黨察看一年、開除處分。
11.李長涌,中共黨員,岳陽海事局指揮中心主任。未認真落實旅遊客船動態跟蹤監控有關規定,對值班員履行旅遊客船動態跟蹤監控職責督促不力。對上述問題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黨內嚴重警告、撤職處分。
12.杜國平,岳陽海事局黨委委員、副局長,分管指揮中心。對指揮中心履行旅遊客船動態跟蹤監控職責督促檢查不到位,對指揮中心工作人員未認真落實旅遊客船動態跟蹤監控的問題失察。對上述問題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黨內嚴重警告、降級處分。
13.萬毅,中共黨員,萬州海事處龍寶執法大隊監督員,負責對轄區船舶安全檢查等工作。作為船舶安全檢查監督員,對「東方之星」輪安全檢查不細 致、不全面,未發現該客輪床鋪長期不固定、機艙門等相關設施未按規定設置風雨密關閉裝置、違規擅自變更客輪壓載艙和調載艙等問題。對上述問題負有直接責 任,建議給予記大過處分。
14.付翔,中共黨員,萬州海事處海事監管科工作人員。2012年1月至2015年5月任萬州海事處龍寶執法 大隊副隊長,負責轄區船舶安全檢查 等工作。任龍寶執法大隊副隊長期間,對監督員船舶安全檢查工作管理監督不力,未發現「東方之星」輪床鋪長期不固定、機艙門等相關設施未按規定設置風雨密關 閉裝置、違規擅自變更客輪壓載艙和調載艙等問題。對上述問題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黨內嚴重警告、降級處分。
15.馮國勇,中共 黨員,萬州海事處新田海巡執法大隊副隊長。2012年1月至2015年5月任萬州海事處海事執法科副科長,協助科長分管船舶 安全檢查、航運公司管理等工作。任海事執法科副科長期間,對船舶安全檢查工作督促指導不力,未發現「東方之星」輪床鋪長期不固定、機艙門等相關設施未按規
定設置風雨密關閉裝置、違規擅自變更客輪壓載艙和調載艙等問題;對重慶東方輪船公司日常監管不到位,未發現該公司存在的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GPS監控系 統形同虛設、培訓考核弄虛作假等問題。對上述問題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黨內嚴重警告、撤職處分。
16.周全,中共黨員,重慶巫 山海事處綜合辦公室副主任。2013年1月至2015年5月任萬州海事處海事執法科副科長,主持工作。主持海事執 法科工作期間,對安全檢查監督員管理監督不力,對「東方之星」輪床鋪長期不固定、機艙門等相關設施未按規定設置風雨密關閉裝置、違規擅自變更「東方之星」輪壓載艙和調載艙等問題失察;對重慶東方輪船公司日常監管工作不到位,未發現該公司存在的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GPS監控系統形同虛設、培訓考核弄虛作假 等問題失察。對上述問題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黨內嚴重警告、撤職處分。
17.廖小奇,萬州海事處黨委委員、副處長,分管海事執 法科。對海事執法科履行對轄區內航運企業日常監管和安全檢查職責監督管理不力,對海事執 法科未發現重慶東方輪船公司存在的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GPS監控系統形同虛設、培訓考核弄虛作假等問題失察;對「東方之星」輪床鋪長期不固定、機艙門等 相關設施未按規定設置風雨密關閉裝置、違規擅自變更客輪壓載艙和調載艙等問題失察。對上述問題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黨內嚴重警告、降級處分。
18.管大志,重慶朝天門海事處黨委書記、處長,2009年11月至2015年1月任重慶萬州海事處處長。任萬州海事處處長期間,對轄區內航運 企業安全管理體系日常安全監管、船舶安全檢查工作管理監督不力,對重慶東方輪船公司存在的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GPS監控系統形同虛設、培訓考核弄虛作假 等問題失察;對「東方之星」輪床鋪長期不固定、機艙門等相關設施未按規定設置風雨密關閉裝置等問題失察。對上述問題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記大過處 分。
19.賀爾軍,中共黨員,重慶海事局船舶監督處處長。對轄區內航運企業安全管理體系日常監管和船舶安全檢查工作監督指導不到位, 未有效督促萬州 海事處對「東方之星」輪開展安全檢查和隱患排查治理工作。2013年12月作為重慶東方輪船公司安全管理體系年度審核組組長,對該公司安全管理體系運行情況審核把關不嚴,未能發現公司最高管理層分管安全管理負責人不具備相應從業資質、GPS監控系統形同虛設、培訓考核弄虛作假等問題。對上述問題負有重要領 導責任,建議給予黨內嚴重警告、降級處分。
20.李祿文,重慶海事局副巡視員。2005年8月至2015年3月任重慶海事局黨委委 員、副局長,分管船舶監督處。分管船舶監督處期間,對船 舶監督處管理和監督不到位,對該處未督促重慶東方輪船公司落實安全管理體系不力的問題失察。對萬州海事處履行船舶安全檢查和隱患排查治理職責指導督促不到 位,對萬州海事處未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對「東方之星」輪開展安全檢查和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問題失察。對上述問題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記大過處分。
21.邱健華,重慶海事局黨委書記、局長。對轄區內航運企業安全管理體系運行和船舶安全檢查、隱患排查治理工作指導督促不到位,對分管副局長和船舶監督處及萬州海事處未認真履行職責的問題失察。對上述問題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記過處分。
22.黃鋼,中共黨員,長江海事局指揮中心副主任,分管安全預警、現代監控(VTS、AIS)等工作。對岳陽海事局貫徹落實有關過境旅遊客船動 態跟蹤監控的要求監督指導不力,對岳陽海事局指揮中心未認真履行職責的問題失察。對上述問題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黨內嚴重警告、撤職處分。
23.謝西洲,中共黨員,長江海事局船舶監督處處長。在對重慶東方輪船公司安全管理體系年度審核中把關不嚴,未能發現公司最高管理層分管安全管 理負責人不具備相應從業資質的問題;組織開展船舶安全檢查工作不到位,對重慶海事局、萬州海事處船舶安全檢查和隱患排查治理不力的問題失察。對上述問題負 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黨內嚴重警告、降級處分。
24.桓兆平,長江海事局黨委委員、副局長,分管船舶監督處。對下屬海事機構開展航運公司及船舶日常安全監管執法監察指導不力,對分管處室及有關人員未認真履行職責的問題失察。對上述問題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記大過處分。
25.王茹軍,長江海事局黨委書記、局長。貫徹落實國家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不到位,對分管領導及有關部門未認真履行日常管理、監督職責的問題失察。對上述問題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記過處分。
26.謝勇,中共黨員,長江航務管理局運輸管理處副調研員。在辦理重慶東方輪船公司《水路運輸許可證》換證審核工作中把關不嚴,未能發現公司最高管理層分管安全管理負責人不具備相應從業資質的問題。對上述問題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黨內嚴重警告、降級處分。
27.甘明玉,長江航務管理局運輸管理處黨支部書記、處長。未建立健全換證審查工作制度,對重慶東方輪船公司換發《水路運輸許可證》審查把關不嚴,未能發現公司最高管理層分管安全管理負責人不具備相應從業資質的問題。對上述問題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記大過處分。
28.朱汝明,長江航務管理局黨委委員、副局長,分管運輸管理處。對運輸管理處辦理航運企業運政業務管理不到位,未督促分管處室建立健全《水路 運輸許可證》換證審查工作制度,對該處未能發現公司最高管理層分管安全管理負責人不具備相應從業資質的問題失察。對上述問題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記 過處分。
29.王學文,重慶市萬州區港口航務管理局船檢科助理工程師,驗船師。作為驗船師,多次對「東方之星」輪進行年度檢驗,工作 不認真細致,未發現 「東方之星」輪機艙門等相關設施不按規定設置風雨密關閉裝置,也未能發現重慶東方輪船公司違規擅自變更壓載艙和調載艙等問題。對上述問題負有直接責任,建 議按照《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給予降低崗位等級處分,吊銷驗船師資質。
30.馬兵,重慶市萬州區港口航務管理局船檢科工程 師,驗船師。作為驗船師,多次對「東方之星」輪進行年度檢驗,工作不細致、不深入,未發現 「東方之星」輪機艙門等相關設施不按規定設置風雨密關閉裝置和重慶東方輪船公司違規擅自移除「東方之星」輪固定壓載物的問題。對上述問題負有直接責任,建 議按照《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給予降低崗位等級處分,吊銷驗船師資質。
31.況大坤,中共黨員,重慶市萬州區港口航務管理 局船舶檢驗科科長。對本科室驗船師現場檢驗缺乏有效監督管理,審核把關不嚴,對驗船師檢驗 「東方之星」輪時,未能發現機艙門等相關設施不按規定設置風雨密關閉裝置、違規擅自變更壓載艙和調載艙等問題失察。對上述問題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 黨內嚴重警告,並按照《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給予撤職處分。
32.陳定科,中共黨員,重慶市萬州區港口航務管理局運輸管理 科科長。對科室人員日常監督管理不力,審查重慶東方輪船公司《水路運輸許可證》把 關不嚴,未能發現公司最高管理層分管安全管理負責人不具備相應從業資質、公司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等問題。對上述問題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黨內嚴重警 告,並按照《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給予撤職處分。
33.劉袁,重慶市萬州區港口航務管理局黨委委員、副局長,先後分管運輸 管理科、船舶檢驗科。對運政管理和船舶檢驗工作管理不到位,對運輸管理 科審查重慶東方輪船公司《水路運輸許可證》把關不嚴;對船舶檢驗科檢驗「東方之星」輪時,未能發現機艙門等相關設施不按規定設置風雨密關閉裝置等問題失 察。對上述問題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黨內嚴重警告,並按照《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給予降低崗位等級處分。
34.蔣明, 重慶市萬州區港口航務管理局黨委書記、局長。對船檢和運政管理工作指導、管理、監督不到位,對分管副局長及有關科室履行船舶檢驗、 日常監督檢查職責不力的問題失察。對上述問題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黨內嚴重警告,並按照《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給予降低崗位等級處分。
35.黃昌頓,中共黨員,重慶市港口航務管理局運輸管理處副處長,2013年4月至2014年1月主持運輸管理處工作。主持工作期間,對重慶東 方輪船公司《水路運輸許可證》審查把關不嚴,未能發現公司最高管理層分管安全管理負責人不具備相應從業資質、公司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等問題失察。對上述問 題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黨內嚴重警告、降級處分。
36.谷磊,中共黨員,重慶市港口航務管理局船舶檢驗處處長。未按要求開展定 期的工作質量評審,對萬州船檢局工作指導、管理不到位,對萬州船檢 局檢驗「東方之星」輪時未發現機艙門等相關設施不按規定設置風雨密關閉裝置等問題失察。對上述問題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黨內嚴重警告、降級處分。
37.張虞駿,重慶市港口航務管理局黨委委員、副局長,分管船舶運輸管理處。對船舶運輸管理處工作管理和監督不到位,對萬州區港口航務管理局運 政工作指導和督促不到位,對運輸管理處和萬州區港口航務管理局在審核重慶東方輪船公司《水路運輸許可證》中把關不嚴,未能發現公司最高管理層分管安全管理 負責人不具備相應從業資質、公司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等問題失察。對上述問題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記大過處分。
38.汪伯濤,重慶市港口航務管理局黨委副書記、局長。對重慶市港口航務管理局所屬處室指導、管理不到位,對萬州區港口航務管理局運政和船檢工作督促、檢查不到位,對分管副局長和相關部門未認真履行職責的問題失察。對上述問題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記大過處分。
39.鄔德高,中共黨員,重慶市萬州區國資委發展與安全科科長。未認真開展對重慶東方輪船公司安全監督檢查,對該公司存在的培訓考核弄虛作假、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等問題督促檢查不到位。對上述問題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黨內嚴重警告、降級處分。
40.付英權,重慶市萬州區國資委黨委委員、副主任,2015年2月至今分管安全生產工作。督促指導發展與安全科履行監督檢查企業貫徹落實安全生產規定職責不到位,對分管科室有關人員未認真履行職責的問題失察。對上述問題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記大過處分。
41.范紅林,重慶市萬州區國資委黨委書記、主任。貫徹落實國家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不到位,對分管領導和有關科室未認真履行職責的問題失察。對上述問題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記大過處分。
42.楊曉峰,重慶市萬州區交通委員會黨委書記、主任。對萬州區港口航務管理局工作指導和監督不到位,對萬州區港口航務管理局履行運政管理、監督檢查職責不力的問題失察。對上述問題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記大過處分。
43.趙光平,重慶市萬州區政府黨組成員、副區長,分管交通、安全生產等工作。對萬州區交通、安全生產相關部門的督促檢查不到位,對相關部門在重慶東方輪船公司運政管理、監督檢查方面存在的問題失察。對上述問題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記大過處分。
44.白文農,重慶市萬州區委副書記,區政府黨組書記、區長。貫徹落實國家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不到位,對分管領導及有關部門未認真履行日常管理、監督職責的問題失察。對上述問題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記過處分。
45.王顯剛,重慶市委常委、萬州區委書記。貫徹落實黨的安全生產方針、政策不到位,對萬州區政府及有關部門未認真履行日常管理、監督職責的問題失察。對上述問題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黨內警告處分。
責成重慶市人民政府按照有關規定對重慶東方輪船公司進行停業整頓,並落實對該公司姜毅、郭兆安、陳元建、胡明安、覃玉平等5人的撤職處分;由交通運輸部按照有關規定落實對張順文、姜毅吊銷船長適任證書,對馬兵、王學文吊銷驗船師資質的處分。

⑤ 東方之星受處分的副省級幹部是誰

王顯剛 重慶市委常委 副省級幹部。

⑥ 白文農的介紹

白文農,男,1985年4月加入中國共產黨,1981年8月參加工作,在職大學學歷。現任中共重慶市萬州區委副書記,區政府區長、黨組書記。2015年12月,由於「東方之星」號客輪翻沉事件給予記過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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