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分降一級工資
❶ 2018年被發現教師在1995年有違紀行為,需要受到降低一級工資處分,那麼是按什麼時候的工資標准
1995年教師違紀2018年才被發現,要降低一級工資,不是按1995年的工資標准,而是按2018年的工資標准降低。
❷ 開除黨籍處分,怎樣降低工資級別
只受到開除黨籍處分,而沒有受到行政處分者,不影響其工資收入水平。
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減輕處分,是指在本條例規定的違紀行為應當受到的處分幅度以外,減輕一檔給予處分。加重處分,是指在本條例規定的違紀行為應當受到的處分幅度以外,加重一檔給予處分。本條例規定的只有開除黨籍處分一個檔次的違紀行為,不適用第一款減輕處分的規定。
第二十一條:從輕處分,是指在本條例規定的違紀行為應當受到的處分幅度以內,給予較輕的處分。從重處分,是指在本條例規定的違紀行為應當受到的處分幅度以內,給予較重的處分。
(2)處分降一級工資擴展閱讀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四條黨的紀律處分工作應當堅持以下原則:
(一)堅持黨要管黨、全面從嚴治黨。加強對黨的各級組織和全體黨員的教育、管理和監督,把紀律挺在前面,注重抓早抓小、防微杜漸。
(二)黨紀面前一律平等。對違犯黨紀的黨組織和黨員必須嚴肅、公正執行紀律,黨內不允許有任何不受紀律約束的黨組織和黨員。
(三)實事求是。對黨組織和黨員違犯黨紀的行為,應當以事實為依據,以黨章、其他黨內法規和國家法律法規為准繩,准確認定違紀性質,區別不同情況,恰當予以處理。
(四)民主集中制。實施黨紀處分,應當按照規定程序經黨組織集體討論決定,不允許任何個人或者少數人擅自決定和批准。上級黨組織對違犯黨紀的黨組織和黨員作出的處理決定,下級黨組織必須執行。
(五)懲前毖後、治病救人。處理違犯黨紀的黨組織和黨員,應當實行懲戒與教育相結合,做到寬嚴相濟。
❸ 如果在單位受處分工資降了一級,績效工資還該不該拿
按照現有文件沒說績效工資不該拿,除非本工作單位出台自己的績效工資考核辦法有規定說受處分不發績效工資。
❹ 降級處分影響多少工資,公務員降級處分如何辦理
這個要根據受處分人員當前的工資級別來進行核定。
舉個例,比如說受處分的人員,現目前是正版科級領權導幹部,那麼他受了處分以後,他的工資就會降一級,就會降成副科級領導幹部的工資待遇。影響是很大的,除了日常的基本工資以外,年終的各種福利待遇也會隨著降級而降低!
❺ 員工記過處分,可以降低員工工資等級嗎
未與員工協商一致,用人單位不得降低員工工資等級。降低工資屬於變更勞動合同內容,應與勞動者協商達成一致並簽訂書面文件。
用人單位單方降低勞動者工資的,勞動者可以以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為由申請勞動仲裁,要求解除勞動關系並支付經濟補償金,若不想解除勞動關系的,可只請求支付工資差額。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九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
第三十條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
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第三十五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變更後的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五條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願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❻ 降低崗位等級處分降多少級為准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七條規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到降低崗位等級處分的,自處分決定生效之日起降低一個以上崗位等級聘用,按照事業單位收入分配有關規定確定其工資待遇;在受處分期間,不得聘用到高於受處分後所聘崗位等級的崗位,年度考核不得確定為基本合格及以上等次。
❼ 被處分後工資被降級是終生還是有期限的
根據規定,降級降工資後,不恢復,但不影響解除處分後重新晉級。
第五十八條 公務員在受處分期間不得晉升職務和級別,其中受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處分的,不得晉升工資檔次。
受處分的期間為:
(1)警告,六個月;
(2)記過,十二個月;
(3)記大過,十八個月;
(4)降級、撤職,二十四個月。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警告處分的,不降低崗位工資、薪級工資和津貼補貼,績效工資按本單位有關規定發放。受處分期間符合正常增加薪級工資條件的,從次年1月1日起增加薪級工資。
機關技術工人受警告處分的,不降低崗位工資、技術等級工資和津貼補貼;機關普通工人受警告處分的,不降低崗位工資和津貼補貼。受處分期間符合正常晉升崗位工資檔次條件的,從次年1月1日起晉升崗位工資檔次。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記過處分的,不降低崗位工資、薪級工資和津貼補貼,績效工資按本單位有關規定發放。受處分期間,不得增加薪級工資。處分期滿解除處分的當年,符合正常增加薪級工資條件的,從次年1月1日起增加薪級工資。
機關技術工人受記過處分的,不降低崗位工資、技術等級工資和津貼補貼;機關普通工人受記過處分的,不降低崗位工資和津貼補貼。受處分期間,不得晉升崗位工資檔次。處分期滿解除處分的當年,符合正常晉升崗位工資檔次條件的,從次年1月1日起晉升崗位工資檔次。
(7)處分降一級工資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於2005年4月27日通過,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決定》修正)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進行修正,並於2018年1月1日起實施。
❽ 中教高級教師受到降低專業技術等級處分,由高級降到一級,退休工資按一級還是高
這種情況應該按退休時的等級領取退休金。
❾ 降級處分是降低工資級別的處分還是降低職務的處分
作為較為嚴厲的懲戒方式,行政撤職與行政降級有著諸多共同點,如:影響期限均為24個月,處分影響期內,都不得晉升職務、級別和工資檔次。解除處分後,都不視為恢復原職務、級別,以後職務、級別、工資檔次可以晉升,不受原處分影響。
共性之餘,二者也存在較大不同。首先,行政撤職和行政降級作用的客體不同。撤職處分撤銷的是公務員的行政職務。降級處分降低的是公務員的職務級別。根據《公務員法》相關規定,公務員的職務共分12個層級,領導職務層次分為:國家級正職、國家級副職、省部級正職、省部級副職、廳局級正職、廳局級副職、縣處級正職、縣處級副職、鄉科級正職、鄉科級副職。綜合管理類的非領導職務分為:巡視員、副巡視員、調研員、副調研員、主任科員、副主任科員、科員、辦事員。每一職務應當對應相應的級別。公務員的級
別根據所任職務及其德才表現、工作實績和資歷確定。公務員職務與級別的對應關系,由國務院規定。國務院在2006年公布實施的《公務員工資制度改革方案》中,明確將公務員的級別由15個調整為27個。每一職務層次對應若干個級別,如副處級對應17、18級,每一級別設若干個工資檔次。其次,撤職處分包含降級。根據《公務員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受撤職處分的,按照規定降低級別。給予撤職處分,其職務撤銷重新確定,因職務對應相應級別,級別隨之降低,按照「每降低一個職務層次,相應降低兩個級別」確定新的級別,最低降為27級,即撤職處分包含了降級的結果。而降級處分則一般不會帶來職務層次的變動。另外,受撤職處分的,在處分影響期內不得擔任領導職務,降級處分則無此項要求。
最後,行政撤職與行政降級幅度不同。根據《紀律處分條例》規定:「受降級處分的,自處分的下個月起降低一個級別,級別為國家公務員最低級別的,給予記大過處分。受撤職處分的,自處分的下個月起按降低一個以上的職務等級重新確定職務、級別和工資檔次。科員受撤職處分的,按降低一個職務等級處理。辦事員應當給予撤職處分的,給予降級處分。」可見,降級處分,一次只降一級,已是最低級的,給予記大過處分。而作為開除處分前一格的懲戒方式,撤職處分具有很大幅度的包容性,根據錯誤行為的事實、性質和情節,可以降低一個職務層次,也可以一降到底,重新確定為最低層次的辦事員職務。例如,調研員被撤職後,可以重新確定為副調研員,也可以確定為辦事員。這也體現出對開除處分適用的審慎態度。
有同志認為,行政撤職只能給予有領導職務的違紀人員,對於不擔任領導職務的違紀人員,只能適用於行政降級。這種觀點是錯誤的。一方面沒能將撤職和降級的客體分清楚。行政撤職是對公務員職務的撤銷,公務員職務包括領導職務和非領導職務,不具有領導職務,同樣可以給予行政撤職處分,如撤銷副主任科員職務,重新確定為科員或辦事員職務;另一方面此觀點割裂了懲戒措施的整體性,想當然的將行政處分種類劃分不同對象適用,有領導職務就用撤職處分,非領導職務就用降級處分,進而背離了根據錯誤行為的事實、性質和情節給予紀律處分的原則。受處分的期間分別為:警告,六個月;記過,十二個月;記大過,十八個月;降級、撤職,二十四個月。公務員在受處分期間不得晉升職務和級別,其中受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處分的,不得晉升工資檔次;受撤職處分的,應當按照規定降低級別。
給予降級處分,降低一個級別。如果本人級別為本職務對應最低級別的,不再降低級別,根據有關規定降低級別工資檔次;應給予降級處分的,如果本人級別工資為二十七級一檔,可給予記大過處分。
給予撤職處分,撤銷其現任職務,並在撤銷職務的同時降低級別和工資;撤職時按降低一個以上(含一個)職務層次另行確定職務,一般不得確定為領導職務。處分期滿解除後,職務晉升按有關規定辦理;撤職後根據新任職務確定相應的級別,按照「每降低一個職務層次,相應降低兩個級別」確定新的級別,最低為二十七級;應給予撤職處分的,如果本人職務為辦事員,可給予降級處分。給予開除處分,自處分決定生效之日起,解除其與單位的人事關系,不得再擔任公務員職務。
受開除以外的處分,在受處分期間有悔改表現,並且沒有再發生違法違紀行為的,處分期滿後,由處分決定機關解除處分並以書面形式通知本人。解除處分後,晉升工資檔次、級別和職務不再受原處分的影響。但是解除降級、撤職處分的,不視為恢復原級別、原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