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分涉事官員
1. 吉林通化14名幹部被處分,究其被處分的原因到底是什麼
吉林通化名衛健委幹部被處分,因為這些人在疫情工作中履職不力,所以被追責通報處分。新冠肺炎這場疫情正是考驗幹部責任心和工作能力的時候,所有的政府相關人員都應該眾志成城、不怕風險、有擔當、有責任心、站在疫情的第一線。但是有的幹部卻把自己的責任心拋在腦後,不履行自己的工作職責,在疫情工作中打醬油,讓疫情工作得不到有效地展開,疫情得不到及時有效地控制,給人民群眾的生活帶來困擾。對於這樣的幹部,我們一定要追究他們的責任,讓他們深刻地認識到自己的錯誤。
吉林通化14名幹部因疫情被處分,說明在疫情面前,如果作為一名幹部,你不能擺正自己的態度,不把群眾放在第一位,國家一定不會姑息這種不負責任的幹部,希望所有的幹部在疫情面前能首當其沖、做好自己的本職工作!
2. 江西上高縣15官員被處分是怎麼回事
3月2日晚間,江西省紀委通報稱,包括兩名副縣長在內的名官員被處分,並責成宜豐、上高縣委縣政府和宜春市環保局向宜春市委、市政府作出深刻書面檢查。
此前報道,2016年12月16日,江西上高縣多位居民向媒體反映稱,家中自來水呈渾濁狀,並伴有異味。對此,宜春市委宣傳部回應,初步判斷事因上游宜豐縣部分企業排污,導致上高縣自來水取水口被污染。
3. 官員處分有什麼用
行政處分的種類有6種: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 (1)警告。對違反行政紀律的行為主體提出告誡,使之認識應負的行政責任,以便加以警惕,使...
4. 被紀委立案調查的官員在被調查期間可以繼續擔任原職務嗎
可以的,只要沒有動用「兩規」(即規定時間、規定地點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一般來說,嚴重違紀是要停職,但有些案件比較小,預估問題很輕微,或無法判定被調查對象是輕處分還是撤職以上處分,不停職也是可以的。
中國紀檢監察學院原副院長李永忠則持相反看法:「調查本身就是一種處分,帶有停職的性質。」在他看來,當官員被宣布涉嫌違紀接受調查,就是一種定性,首先應該停止他的工作。如果不停,案件就有可能被干預,調查無法正常展開。此外,被調查對象也會有外逃的可能性。
(4)處分涉事官員擴展閱讀
因為可以規定時間、規定地點且規定權由行使「雙規」的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自行掌握,由此成為了組織內部涉及黨員人身自由的最為嚴厲的強制手段。其威力包括:
一是來自一些基本證據的掌握。被調查對象都明白,凡是被採取雙規、兩指措施的,紀檢監察機關都掌握了相當部分證據。
二是來自被調查對象權力的暫停行使。權力在腐敗分子手中,不僅是謀利的工具,而且是掩蓋違法犯罪的保護傘。在雙規、兩指時段,一些知情者、受害者,不再受被調查對象權力的威懾,而大膽向組織揭發控告;一些涉案人員也失去了「保護傘」的庇護。
三是來自信息的不對稱。雙規、兩指期間,被調查對象惟一受到限制的是與外界聯系。信息的不對稱會使其處於一種必然的劣勢地位,具有豐富辦案經驗的人員就會利用這種優勢,從證據上、政治上、心理上精心設計,從中查找其弱點和破綻,予以突破。
其實,查辦黨紀政紀案件中的「兩規」、「兩指」措施,既是一種調查措施,促使被調查對象向組織如實交代問題;從某種意義上講,也是一種保護措施(心理和身體的保護),避免被調查對象再犯錯誤,或受到不必要的干擾和影響。
5. 你知道去年有多少官員被處分嗎
中紀委網站刊發《「老虎」「蒼蠅」一起打—十八大以來查辦案件工作綜述》。文章指回出,去年,全國紀答檢監察機關共立案17.2萬件違法違紀線索,給予黨紀政紀處分18.2萬人。從中紀委查處的落馬官員密度和速度上看,可稱近三十年之最。自中央發出反對「四風」和開展黨的群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以來,全國中央反腐力度明顯加大,中紀委監察部不僅打掉了大「老虎」,也打掉了許多小「蒼蠅」,由此,讓人們看到,制度反腐自上而下已傳導到最基層。
6. 紀委立案調查的官員可以繼續工作嗎
可以的,只要沒有動用抄「兩規」(即規定時間、規定地點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
一般來說,嚴重違紀是要停職,但有些案件比較小,預估問題很輕微,或無法判定被調查對象是輕處分還是撤職以上處分,不停職也是可以的。
拓展資料:
紀委立案的依據是《案件檢查工作條例》第十六條規定:「對檢舉、控告以及發現的黨員或黨組織的違紀問題,經初步核實,確有違紀事實,並需要追究黨紀責任的,按照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序辦理立案手續」
黨員和黨組織存在違紀事實,是紀委立案的前提條件;需要對違紀者追究黨紀責任是紀委立案的法規條件。以上兩個條件缺一不可。
決定立案與否的關鍵是看違紀事實是否存在,證據是否充分可靠,需不需要追究黨紀責任。
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案件檢查工作條例實施細則_網路
7. 官員被行政記大過或嚴重警告屬什麼級別的處分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五十六條:處分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 第五十八條 公務員在受處分期間不得晉升職務和級別,其中受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處分的,不得晉升工資檔次。 受處分的期間為:警告,六個月;記過,十二個月;記大過,十八個月;降級、撤職,二十四個月。受撤職處分的,按照規定降低級別。 第五十九條 公務員受開除以外的處分,在受處分期間有悔改表現,並且沒有再發生違紀行為的,處分期滿後,由處分決定機關解除處分並以書面形式通知本人。解除處分後,晉升工資檔次、級別和職務不再受原處分的影響。但是,解除降級、撤職處分的,不視為恢復原級別、原職務. 根據公務員法的上述規定,警告和記大過受處分的期間分別為六個月和十八個月,處分期間保留原職,而且在受處分期間有悔改表現,並且沒有再發生違紀行為的,解除處分後,晉升工資檔次、級別和職務不再受原處分的影響。可見你的說法是正確的。
8. 官員被紀委帶走立案調查到判決需要多長時間啊
從立案到判決的時間要根據具體案情而定。
受理舉報→初查後寫出回初查報告→答立案呈批報告(立案請示)→立案決定、發立案決定書→成立調查組調查,寫出錯誤事實見面材料,與涉案人員見面簽字→調查組對涉案人員所提不同意見作出說明→調查組寫出調查報告→支部大會作出處分決定(給予政紀處分的,所在單位行政會議作出行政處分意見)→與涉案人員見面簽字,對涉案人員所提不同意見作出說明和復議意見→提交黨委會議(行政會議)討論→向上級紀委請示→案件檢查審閱、校正、裝訂→移送審理→審理室審核、審議寫出審理報告→縣紀委常委會或監察局辦公會議討論„副處級以上(含副處級)幹部的黨紀、政紀處分向縣委、縣人民政府請示→待縣委、縣政府批復後‟,縣紀委、縣監察局下發黨紀、政紀處分決定→處分決定送達本人和相關單位,處分執行情況回執→立卷歸檔。
9. 一個政府官員被雙規是什麼意思
樓上提供的資料很全,也是很權威的解釋!
根據自己一點見聞和思考隨便說兩句,不作為正式答案。
「雙規」出台之前,黨的紀檢部門查辦黨內腐敗案件,當採取強制手段時,往往缺乏法律依據。因為黨委、紀委是查辦黨內腐敗案件的主體,但黨委、紀委又不是執法機關,即使掌握了腐敗分子違紀事實,也無許可權公民的人身自由。這樣一來,一些狡滑的腐敗分子拖延時間、逃避調查、甚至串供、外逃。
很早以前,當辦案人員說:「我們受上級黨委、紀委指派對你進行調查,請你放下手頭工作、配合調查。」腐敗分子一般都會乖乖服從。後來出現了新情況:一是腐敗分子中位高權重的多了、在主要領導崗位的多了,不象過去,犯事兒的主要是些管錢管物的普通黨員,聽到「組織」二字心裡發慌,言聽計從。二是大案、要案、窩案多了,隱蔽性強、案情復雜,對調查案件的時間、手段、程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三是人員活動更難控制,現在的人經常打電話、開會、出差、出國考察,說起來都有正當理由、甚至是職責所系,你想限制他與外界聯系,除非正式宣布停職、免職,否則,腐敗分子會倒打一耙:「你們干擾我正常履行職責,出了問題誰擔責?」
這就帶來一個問題,要想有效控制當事人,要麼先走司法程序,拘留、羈押、提審,但這不符合先黨內、後法律的慣例;要麼先撤職和撤銷黨內職務,但先處分後調查,又會帶來好多問題。所以,中央出台「雙規」措施,讓當事人在規定的時間、規定的地點交代問題,既帶有強制性,又避開了法理上的糾纏,既說明當事人存在嚴重違紀問題,又不在結案之前搞出一個結論性、處罰性的東西,確實是萬全之策。
10. 那些受到紀律處分的官員,後來怎麼樣了
換個地方繼續當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