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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協議出讓

發布時間: 2021-01-31 16:29:31

『壹』 非法批地違法行為有哪些表現形式

非法批地類違法行為有以下表現形式: 1、無權批准徵收、使用土地的單位或者個人非法批准佔用土地的; 2、超越批准許可權非法批准佔用土地的; 3、沒有農用地轉用計劃指標或者超過農用地轉用計劃指標,擅自批准農用地轉用的; 4、規避法定審批許可權,將單個建設項目用地拆分審批的; 5、不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 6、違反法律規定的程序批准佔用、徵收土地的; 7、核准或者批准建設項目前,未經預審或者預審未通過,擅自批准農用地轉用、土地徵收或者辦理供地手續的; 8、非法批准不符合條件的臨時用地的; 9、應當以出讓方式供地,而採用劃撥方式供地的; 10、應當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而採用協議方式出讓的; 11、在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過程中,弄虛作假的; 12、不按照法定的程序,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 13、擅自批准出讓或者擅自出讓土地使用權用於房地產開發的; 14、低於按國家規定所確定的最低價,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 15、依法應當給予土地違法行為行政處罰或者行政處分,而未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或者行政處分,補辦建設用地手續的; 16、對涉嫌違法使用的土地或者存在爭議的土地,已經接到舉報,或者正在調查,或者上級機關已經要求調查處理,仍予辦理審批、登記或頒發土地證書等手續的; 17、未按國家規定的標准足額繳納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擅自下發農用地轉用或土地徵收批准文件的。

『貳』 土地違法行為的非法批地類

(一)無權批准徵收、使用土地的單位或者個人非法批准佔用土地的;
(二)超越批准許可權非法批准佔用土地的;
(三)沒有農用地轉用計劃指標或者超過農用地轉用計劃指標,擅自批准農用地轉用的;
(四)規避法定審批許可權,將單個建設項目用地拆分審批的;
(五)不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
(六)違反法律規定的程序批准佔用、徵收土地的;
(七)核准或者批准建設項目前,未經預審或者預審未通過,擅自批准農用地轉用、土地徵收或者辦理供地手續的;
(八)非法批准不符合條件的臨時用地的;
(九)應當以出讓方式供地,而採用劃撥方式供地的;
(十)應當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而採用協議方式出讓的;
(十一)在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過程中,弄虛作假的;
(十二)不按照法定的程序,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
(十三)擅自批准出讓或者擅自出讓土地使用權用於房地產開發的;
(十四)低於按國家規定所確定的最低價,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
(十五)依法應當給予土地違法行為行政處罰或者行政處分,而未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或者行政處分,補辦建設用地手續的;
(十六)對涉嫌違法使用的土地或者存在爭議的土地,已經接到舉報,或者正在調查,或者上級機關已經要求調查處理,仍予辦理審批、登記或頒發土地證書等手續的;
(十七)未按國家規定的標准足額繳納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擅自下發農用地轉用或土地徵收批准文件的。

『叄』 哪些違法案件可以立案

(1)非法轉讓土地類:

①未經批准,非法轉讓、出租、抵押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的。

②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非法轉讓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的。

③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非法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非農業建設的。

④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擅自轉讓房地產開發項目的。

⑤以轉讓房屋(包括其他建築物、構築物),或者以土地與他人聯建房屋分配實物、利潤,或者以土地出資入股與他人共同進行經營活動,或者以置換土地等形式,非法轉讓土地使用權的。

⑥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的。

(2)非法佔地類:

①未經批准或者採取欺騙批准,非法佔用土地的。

②農村村民未經批准或者採取欺騙手段騙取批准,非法佔用土地建住宅的。

③超過批準的數量佔用土地的。

④依法收回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當事人拒不歸還的。

⑤依法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當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

⑥臨時使用土地期滿,拒不歸還土地的。

⑦不按照批準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⑧不按照批準的用地位置和范圍佔用土地的。

⑨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禁止開墾區內進行開墾,經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⑩在臨時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築物、構築物的。

未按國家規定的標准足額繳納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擅自下發農用地轉用或土地徵收批准文件的。

(5)其他類型的土地違法行為:

①依法應當將耕地劃入基本農田保護區而不劃入,經責令限期改正而拒不改正的。

②破壞或者擅自改變基本農田保護區標志的。

③依法應當對土地違法行為給予行政處罰或者行政處分,而不予行政處罰或者行政處分、提出行政處分建議的。

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沒有法律、法規的依據,擅自同意減少、免除、緩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等濫用職權的。

⑤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不依照土地管理的規定,辦理土地登記、頒發土地證書,或者在土地調查、建設用地報批中,虛報、瞞報、偽造數據以及擅自更改土地權屬、地類和面積等濫用職權的。

(6)依法應當予以立案的其他土地違法行為:2005年9月23日,廣東省國土資源廳轉發國土資源部《查處土地違法行為立案標准》時,又補充了如下查處土地違法行為立案標准:

①未經批准,擅自轉讓以減免地價等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的。

②不符合出讓合同規定條件而擅自轉讓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的。

③未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而實施倒賣轉讓土地的。

④違反有關規定,應當進入土地交易機構進行土地使用權公開交易而不進入的。

⑤承擔繳納耕地開墾費義務的單位和個人,不按規定的期限和數額繳納耕地開墾費的。

『肆』 哪幾種土地違法行為可被依法立案處罰

根據《查處土地違法行為立案標准》規定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等土地管理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有下列各類違法行為之一,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或行政處分的,應及時予以立案。但是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或者法律、法規和規章未規定法律責任的,不予立案。

非法轉讓土地:

(一)未經批准,非法轉讓、出租、抵押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的;

(二)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非法轉讓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的;

(三)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非法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的;

(四)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擅自轉讓房地產開發項目的;

(五)以轉讓房屋(包括其他建築物、構築物),或者以土地與他人聯建房屋分配實物、利潤,或者以土地出資入股、聯營與他人共同進行經營活動,或者以置換土地等形式,非法轉讓土地使用權的;

(六)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的。

非法佔地類:

(一)未經批准或者採取欺騙手段騙取批准,非法佔用土地的;

(二)農村村民未經批准或者採取欺騙手段騙取批准,非法佔用土地建住宅的;

(三)超過批準的數量佔用土地的;

(四)依法收回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有關當事人拒不歸還的;

(五)依法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當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

(六)臨時使用土地期滿,拒不歸還土地的;

(七)不按照批準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八)不按照批準的用地位置和范圍佔用土地的;

(九)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禁止開墾區內進行開墾,經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十)在臨時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築物、構築物的;

(十一)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途的建築物、構築物,重建、擴建的。

(4)違法協議出讓擴展閱讀:

案例:河北省國土資源廳通報5起土地違法案

河北省國土資源廳日前對5起土地違法案件進行通報。5起土地違法案件包括峰峰礦區交通運輸局修建道路違法佔地案,涿鹿縣京西北農產品加工物流中心項目違規流轉案,香河國運農業有限公司朗德鵝養殖項目違法佔地案,雞澤縣曹庄鄉政府違法用地案,平鄉縣豐州鎮政府非法征地案。

據介紹,自2014年6月起,峰峰礦區交通運輸局未經批准在原鄉村道路基礎上新占土地167畝修建道路。峰峰礦區國土資源局立案查處後,於2014年7月28日下達《行政處罰決定書》,責令退還非法佔用的土地。

拆除在非法佔用農用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沒收在非法佔用建設用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並處以罰款。並將這一案件移交、移送紀委監察機關和公安機關。

目前,峰峰礦區交通運輸局全額繳納罰款,對修建的道路進行拆除,並將所佔167畝土地復耕,峰峰礦區紀委監察局對峰峰礦區交通運輸局二名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記過處分,司法機關已對涉嫌破壞耕地犯罪進行立案偵查。

『伍』 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罪的構成要件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國有土地使用管理的正常活動。我國《土地管理法》 、《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等法律、法規,對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批准許可權、程序和要求等都作了明確具體的規定,這對於合理開發、利用、經營土地,加強土地管理,促進城市建設和經濟發展有著十分重要的作用。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違反土地管理法規,濫用職權,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就直接侵犯了國家對國有土地的使用管理制度,破壞了國有土地使用管理的正常活動。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土地管理法規,徇私舞弊、濫用職權,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情節嚴重的行為。
出讓,是指不以謀利為目的而賣出所享有的土地使用權。所謂土地使用權,是指對土地的佔有、使用、收益的權利。
違反土地管理法規,主要是指違反《土地管理法》 、《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最低價確定辦法》等有關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規定,如越權審批出讓或者出讓給不符合條件的單位與個人。
低價出讓,是指以低於國有土地使用權最低價的價格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國家土地管理局1995年6月28日《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最低價確定辦法》就明確規定,協議出讓最低價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擬定,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下達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執行。協議出讓最低價應當根據商業、住宅、工業等不同土地用途和土地級別的基準地價的一定比例確定,具體適用比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確定。但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及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的具體適用比例,須報國家土地管理局核准。基準地價按《城鎮土地估價規程》確定。基準地價調整時,協議出讓最低價應當作相應調整。國家支持或者重點扶持發展的產業及國家鼓勵建設的項目用地,可以按行業或項目分類確定不同的協議出讓最低價。確定協議出讓最低價應當綜合考慮征地拆遷費用、土地開發費用、銀行利息及土地純收益等基本因素。以協議方式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出讓金不得低於協議出讓最低價。
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行為必須情節嚴重才能構成本罪。雖有非法低價出讓行為,但情節尚不屬於嚴重,也不能以本罪論處。所謂情節嚴重,主要是指多次實施本罪行為,屢教不改的;大量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造成國家利益重大損失的;因嚴重徇私而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因其行為造成惡劣影響的;等等。
根據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施行的《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的規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非法低價 (包括無償)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2公頃 (30畝)以上,並且價格低於規定的最低價格的60%的;
(2)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數量雖未達到上述標准,但造成國有土地資產流失價值20萬元以上或者植被遭到嚴重破壞的;
(3)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影響群眾生產、生活,引起糾紛,造成惡劣影響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任何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只要違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情節達到了嚴重的程度,即可構成本罪。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則不能構成本罪。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出於故意,並且具有徇私的目的。即明知自己違反土地管理法規,在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但為了徇私而仍決意為之。過失不能構成本罪。對工作嚴重不負責任,玩忽職守,過失低價出讓國有土地的,即使構成犯罪,也不是本罪,而是玩忽職守罪。雖然出於故意,但不是為了徇私,也不能以本罪論處,構成犯罪的,應是濫用職權罪。

『陸』 違法用地如何辦理用地手續

如不能,地上建築物部分在招拍掛時應如何處置? 回復:你好!一、關於違法回用地依法處罰後經營答性用地是否可以協議出讓問題 按照國土資源部令第39號《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規定》第四條規定:工業、商業、旅遊、娛樂和商品住宅等經營性用地以及同一宗地有兩個以上意向用地者,應當以招標、拍賣或者掛牌方式出讓。違法用地依法處罰後,屬經營性用地的也必須以招標、拍賣或者掛牌方式出讓。 二、關於違法用地上的地上建築物在招拍掛時的處置問題 依照有關法律沒收地上建築物後,委託有資質的評估機構對地上建築物進行評估作價,以地價與地上建築物價格確定出讓底價,實行招拍掛出讓。 (執法監察局)

『柒』 協議出讓的土地可以買賣嗎

也就是說買方可以不按照規定使用土地,非常明顯是不可能的,政府批土地使用權是同時批准使用者和用途,兩者必須一致,否則就是違規違法使用甚至是非法佔地。不管怎麼樣買賣土地就是違法行為

『捌』 劃撥土地,可以協議出讓嗎

劃撥土地不能協來議出讓自。
劃撥土地改變使用性質的,應當由做出劃撥決定的政府機關同意,並且經過改變土地用途的必要審批程序。如果涉及土地出讓金等事項的,還要補足有關費用。劃撥土地的使用人未經政府同意,不能轉讓劃撥的土地,否則就是違法的行為,政府可以直接收回劃撥土地,給土地造成損失的,還應當賠償修復土地的費用。這些是土地管理法的規定。

『玖』 中紀委監察部關於黨政領導幹部違反土地管理規定行為責任追究暫行辦法

關於黨政領導幹部違反土地管理規定行為的責任:

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違反土地管理規定,濫用職權,非法批准徵收、佔用土地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根據《違反土地管理規定行為處分辦法》第二條規定,有違反土地管理規定行為的單位,其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以及有違反土地管理規定行為的個人,應當承擔紀律責任,屬於下列人員的(以下統稱有關責任人員),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按照管理許可權依法給予處分:

(一)行政機關公務員;

(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中經批准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

(三)行政機關依法委託的組織中除工勤人員以外的工作人員;

(四)企業、事業單位中由行政機關任命的人員。

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和國務院監察機關、國務院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制定的處分規章對違反土地管理規定行為的處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要領導人員和其他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給予警告或者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大過或者降級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職處分:

(一)土地管理秩序混亂,致使一年度內本行政區域違法佔用耕地面積佔新增建設用地佔用耕地總面積的比例達到15%以上或者雖然未達到15%,但造成惡劣影響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二)發生土地違法案件造成嚴重後果的;

(三)對違反土地管理規定行為不制止、不組織查處的;

(四)對違反土地管理規定行為隱瞞不報、壓案不查的。

第四條規定,行政機關在土地審批和供應過程中不執行或者違反國家土地調控政策,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對國務院明確要求暫停土地審批仍不停止審批的;

(二)對國務院明確禁止供地的項目提供建設用地的。

第五條規定,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違反土地管理規定,濫用職權,非法批准徵收、佔用土地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有前款規定行為,且有徇私舞弊情節的,從重處分。

(9)違法協議出讓擴展閱讀:

根據《違反土地管理規定行為處分辦法》第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輕處分:

(一)主動交代違反土地管理規定行為的;

(二)保持或者恢復土地原貌的;

(三)主動糾正違反土地管理規定行為,積極落實有關部門整改意見的;

(四)主動退還違法違紀所得或者侵佔、挪用的征地補償安置費等有關費用的;

(五)檢舉他人重大違反土地管理規定行為,經查證屬實的。

主動交代違反土地管理規定行為,並主動採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損失的,應當減輕處分。

『拾』 政府批准出讓國有土地違法可作被告嗎

這個問題的立論好像有問題。
國有土地出讓,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的,如果鄉鎮人民政府批准,當然是違法,但這種情況幾乎不會發生。現在不會還有這么傻的鄉鎮政府吧。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本身就是土地的出讓主體,他們會怎麼樣違法出讓土地?除了需要公開出讓的,採取協議出讓,但國土部門不會犯這么低級的錯誤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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