曠工違法
㈠ 按照國家勞動法,曠工是怎樣處罰的
勞動法是全國性指導法律,對曠工無規定,這是屬於企業的制度范疇,只要企業在制專定該屬制度時流程和內容都合法,就有法律效力,就能對員工進行處罰。簡單地說,只要該制度內容不違法,並且制度有組織員工公示、培訓、考試等基本都有效力。
《勞動法》
第四條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和履行勞動義務。
《勞動合同法》
第四條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
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
在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實施過程中,工會或者職工認為不適當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通過協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
㈡ 曠工扣工資違法嗎
不違法。因為一般的企業都會在公司的管理制度上面規定曠工應該承擔的責任。以及處罰的標准。公司如果講制度公示了。活著在員工進場的時候進行了培訓。那麼扣款就不違法
㈢ 新勞動法規定曠工如何處理
對於曠工行為,可以明確的是曠工期間工資不予計算。另外,一般用人單位的規定製定等會有明確的規定,如曠工達到X天以上的,為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行為,用人單位可以此為由解除勞動合同。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
第四條【規章制度】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
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
在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實施過程中,工會或者職工認為不適當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通過協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
第三十九條【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過失性辭退)】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㈣ 員工曠工勞動法怎麼規定處罰
《勞動法》第25條、《勞動合同法》第39條、第40條規定用人單位可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拓展資料:
三十九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行為如果符合此條第二款規定,單位就可以嚴重違反單位規章制度為由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給你解除勞動合同通知,如果只是口頭說你怎麼怎麼樣就算自離,一直沒有通知解除勞動合同,你們之間的勞動合同就是有效的。
另外,《企業職工獎懲條例》規定,由用人單位提出與無正當理由曠工的職工終止勞動關系的一種處理方式。除名的條件是:
(1)職工經常曠工沒有正當理由;
(2)經批評教育無效;
(3)達到規定的曠工天數,即連續曠工時間超過15天,或者1年以內累計曠工時間超過30天。
但是注意此規章已經於2008年1月15日,被國務院第516號令明文廢止。如企業現行規章制度中仍規定「除名」或「開除」等相關條款,顯然缺乏法律依據。
至於曠工幾天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單位可以制定單位內部管理制度,根據情況自己制定。
參考資料:找法網網頁鏈接
㈤ 正規單位曠工一天勞動法最多罰款多少
勞動法並沒有規定曠工要扣罰款,公司無權處罰,這樣做是違法的。
《勞動法》第50條規定:「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員工工作一天可獲得一天的工資,缺勤一天,公司可不支付當天工資。但公司多扣工資的話,多扣的天數工資顯然是其他正常工作日的工資,這就涉嫌剋扣工資了。
根據《勞動法》第3條規定,勞動報酬權是勞動者八項基本權利之一。
勞動法》第46條關於「工資分配應當遵循按勞分配原則,實行同工同酬」之規定,在勞動者提供勞動義務的前提下,用人單位有義務支付提供勞動義務期間的報酬,而「曠工一天扣X天工資」的規定,是變相剝奪勞動者獲得勞動報酬的權利。
(5)曠工違法擴展閱讀:
曠工認定方法:
曠工幾乎被所有的企業認為是嚴重違紀的行為,在原來的《企業職工獎懲條例》中明確規定了勞動者連續曠工超過15天或者一年內累計曠工超過30天企業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在《企業職工獎懲條例》2008年1月被廢止後,企業可以以曠工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就失去的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39條第2項規定「勞動者嚴重違法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因此,很多企業都將曠工幾天以上認定為嚴重違紀的行為之一。
曠工應當具備以下三個條件:
第一、沒有按照用人單位規定提供勞動。
第二、沒有正當理由。
第三、沒有經過用人單位同意。
㈥ 不加班就算曠工 這樣違法嗎
你們單位採用哪種工時制度?如果是標准工時制,不加班不能算曠工
㈦ 勞動法關於曠工的處罰有沒有規定
無故曠工3天以上可以按照嚴重違法公司規章制度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版
第三十九條【用人單位單權方解除勞動合同(過失性辭退)】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㈧ 關於曠工三天的處罰。。。
1、曠工不得剋扣員工工資,曠工只能按事假扣工資,也就是說曠工當版天沒有工資,不能曠權一天罰三天什麼的,這種做法是違法的!
2、曠工行為在很多單位屬於嚴重違規違紀行為,可能會被開除,但單位不能扣押員工已上過班的工資。
3、聰明的單位會用其他方式,如規章制度規定做行政處罰,而不是直接剋扣工資!
4、加班應該支付加班費,或者調休(不含法定節假日)。
所以,如果你4月份有上班,上一天班就應該給你一天班的工資。
㈨ 公務員曠工是不是職務違法
首先可以肯定公務員曠工肯定不是職務違法,而是違反 單位規章制度的一種違規行為吧。如果屢叫不改的話後果也是很嚴重的。
㈩ 勞動法對曠工處罰有標准嗎
《勞動法》賦予用人單位有制定和執行勞動紀律和規章制度的權力。內
曠工是一種違反勞動容紀律的行為。曠工嚴重的,甚至會被用人單位除名。用人單位依據勞動紀律和規章制度的規定對其予以處分和罰款,是一種正常的企業管理。
至於對曠工的處罰與安全積分和年終獎金掛鉤,也是法規允許企業應有的自主權。因為各個公司的經營特點不同,可以制定側重點不同的勞動紀律和規章制度。比如有的公司實行彈性工作時間,對勞動紀律會松一些。有的公司24小時運行,不允許崗位缺人,就得嚴肅勞動紀律。
鑒此,公司對你曠工的處罰(罰款100元,與安全積分和年終獎金掛鉤)是必要的,只是罰款100元可能會有問題。
國務院《企業職工獎懲條例》第十六條規定:「對職工罰款的金額由企業決定,一般不要超過本人月標准工資的百分之二十。」
對你罰款100元肯定超過20%,具體超過多少,要以你的月標准工資來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