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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員收到紀律處分

發布時間: 2021-01-31 14:09:21

⑴ 黨員受到兩個以上黨紀處分後必須免職嗎 同年5月和10月分別給予兩個黨內警告處分同時被免職。

到黨內處分與行政免職(兩個黨內警告處分不至於受到黨內免職)那是兩個體制的事情!一個共產黨員在同年5月和10月分別給予兩個黨內警告處分同時被免職:一、黨內警告處分的事後處置:是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網頁鏈接第十條規定:黨員受到警告處分一年內、受到嚴重警告處分一年半內,不得在黨內提升職務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高於其原任職務的黨外職務。二、而行政免職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2010年6月25日修正版)網頁鏈接相關規定決定的。

⑵ 黨員受到行政處罰,行政處分的,在黨內應受到什麼樣的處理

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黨員依法受到行政處罰、行政處分,應當追究回黨紀責任的,黨組答織可以根據生效的行政處罰、行政處分決定認定的事實、性質和情節,經核實後依照條例規定,給予黨紀處分或者組織處理。

黨員違反國家法律、法規、企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社會組織的規章制度受到其他紀律處分,應當追究黨紀責任的,黨組織在對有關方面認定的事實、性質和情節進行核實後,依照條例規定給予黨紀處分或者組織處理。

⑶ 中共黨員違紀處分有那幾種

黨紀黨規:

黨內紀律處分為五種,即:警告、嚴重警告、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開除黨籍。

違紀,詞語,讀作「wéi jì」,即違反紀律,意指違犯了紀律、違反了規則等有約束力的行為,或是違反了有關章程。凡是其行為與組織、團體、單位等對相關人員行為紀律要求相抵觸的,都屬於「違紀」。但違紀不一定即是違法

(3)黨員收到紀律處分擴展閱讀:

詞例:

《人民日報》1982年10月12日報道:「 北京市嚴處分房建房中的違紀事件。」這個「違紀」指的是有約束力的「紀律」「規則」「章程」」暫行規定「等,是在不違背國家法律為前提下而制定的。

《紅旗》1984年第10期:「實現黨風好轉,扶正祛邪,必須敢於『碰硬』。即做到『官』違紀,敢碰;友違紀,敢揭;親違紀,敢處。」

對違反考試管理行為的人給予的處理,處理機關應通知當事人。

⑷ 黨員違犯了哪些方面的紀律會受到黨的紀律處分

答:《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九條規定,黨的紀律是黨的各級組織和全體黨員必須遵守的行為規則。黨組織和黨員違反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違反國家法律、法規,違反黨和國家政策、社會主義道德,危害黨、國家和人民利益的行為,依照規定應給予黨紀處分的,都必須受到追究。根據這一規定,黨員的以下行為要受到黨的紀律處分:
違反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違反國家的法律、法規,違反黨和國家政策、社會主義道德的行為。黨章是黨內大法,其他黨內法規是黨章有關規定的具體化。黨的政策是黨對國家和社會實行領導的主要手段,是全黨進行各項工作的重要依據和行為准則。黨員違反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違反黨的政策,都是違反黨紀的行為。我們黨是執政黨,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政策都是在黨的領導下制定出來的,是黨的意志的體現。因此,黨員違反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同時也就違反了黨的紀律。此外,黨員理應成為遵守社會主義道德的典範。因此,違反社會主義道德的行為,也是黨的紀律所不能允許的。
危害黨、國家和人民利益的行為。這是違反黨紀的本質特徵。違反黨紀,必然會在不同程度上危害黨、國家和人民的利益。一個黨員的行為之所以被認定為違反了黨的紀律,是因為他的行為給黨、國家和人民的利益造成了一定的危害。我們黨是中國工人階級的先鋒隊,同時是中國人民和中華民族的先鋒隊。因此,一切危害黨的利益的行為,必然也危害了國家和人民的利益。反之一切危害國家和人民利益的行為,也都危害了黨的利益。黨、國家和人民的利益三者是統一的。
依照黨的紀律處分條例的規定應當受到追究的行為。黨員的錯誤行為有多種,並不是所有的錯誤行為都能構成違反黨紀性質的錯誤,也不是所有違反黨紀性質的錯誤都要受到黨的紀律處分。認定黨員有違反黨紀的錯誤,認定黨員是否應受到黨紀處分以及應受到何種紀律處分,其基本標准只能是黨章和《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黨紀處分條例中規定的行為,都是應當受到紀律追究和紀律處分的行為,它既是黨的各級組織處理違紀行為的依據,也是全體黨員的行為規范。
在黨紀處分條例中,還進一步將應當受到黨紀追究和黨紀處分的黨內錯誤依其性質的不同,劃分為政治、組織人事、廉潔自律、貪污賄賂、破壞社會主義經濟秩序、財經、失職、瀆職、侵犯黨員和公民權利、嚴重違反社會主義道德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等十個類別。並對這些違紀錯誤的構成要素即違犯錯誤的主體、客體、主觀要件和客觀要件作了明確的規定,是黨組織對黨員進行紀律追究和紀律處分的具體認定錯誤和量紀標准。
黨的紀律是鐵的紀律。每個黨員都必須不斷加強自己的黨性鍛煉和修養,認真學習黨規黨法,逐條對照自己,並嚴格遵照執行,提高遵守黨的紀律的自覺性。黨員違反了哪一項黨的紀律都是錯誤的行為。對其中錯誤達到一定程度的,黨組織都將依據其所犯錯誤的事實,准確地認定其錯誤的性質,區別不同情況,本著實事求是的原則,依照黨的紀律處分條例的有關規定,恰當地給予黨的紀律處分。

⑸ 黨員受到警告處分一年內, 受到嚴重警告處分()內

黨員受到警告處分一年內、受到嚴重警告處分一年半內,不得在黨內提升職務和向專黨外組織推薦擔任高於屬其原任職務的黨外職務。

撤銷黨內職務處分,對於在黨內擔任兩個以上職務的,黨組織在作處分決定時,應當明確是撤銷其一切職務還是一個或者幾個職務。

如果決定撤銷其一個職務,必須撤銷其擔任的最高職務。如果決定撤銷其兩個以上職務,則必須從其擔任的最高職務開始依次撤銷。對於在黨外組織擔任職務的,應當建議黨外組織依照規定作出相應處理。

(5)黨員收到紀律處分擴展閱讀:

黨員紀律處分種類

1、留黨察看

留黨察看處分,分為留黨察看一年、留黨察看二年。對於受到留黨察看處分一年的黨員,期滿後仍不符合恢復黨員權利條件的,應當延長一年留黨察看期限。留黨察看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二年。

留黨察看期間,黨員沒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留黨察看期間,確有悔改表現的,期滿後恢復其黨員權利;恢復黨員權利後二年內,不得在黨內擔任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或者高於其原任職務的職務。

2、開除黨籍

開除黨籍處分,五年內不得重新入黨。

⑹ 黨員違紀受到黨紀處分後,又被發現其受處分前的違紀行為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應當什麼處分

黨員違紀受到黨紀處分後,又被發現其受處分前的違紀行為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應當從重或者加重處分。

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規定如下:

1、第二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或者加重處分:

(一)強迫、唆使他人違紀的;

(二)拒不上交或者退賠違紀所得的;

(三)違紀受處分後又因故意違紀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

(四)違紀受到黨紀處分後,又被發現其受處分前的違紀行為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

(五)本條例另有規定的。

2、第二十一條從輕處分,是指在本條例規定的違紀行為應當受到的處分幅度以內,給予較輕的處分。

從重處分,是指在本條例規定的違紀行為應當受到的處分幅度以內,給予較重的處分。

3、第二十二條減輕處分,是指在本條例規定的違紀行為應當受到的處分幅度以外,減輕一檔給予處分。

加重處分,是指在本條例規定的違紀行為應當受到的處分幅度以外,加重一檔給予處分。

本條例規定的只有開除黨籍處分一個檔次的違紀行為,不適用第一款減輕處分的規定。

(6)黨員收到紀律處分擴展閱讀

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還有這幾種具體違紀行為,也將從重或加重處分。

1、《條例》第七十五條規定,搞有組織的拉票賄選,或者用公款拉票賄選的,從重或者加重處分。

2、《條例》第七十九條規定,對批評人、檢舉人、控告人、證人及其他人員打擊報復的,從重或者加重處分。

3、《條例》第九十一條規定,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操辦婚喪喜慶事宜,在社會上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借機斂財或者有其他侵犯國家、集體和人民利益行為的,從重或者加重處分,直至開除黨籍。

4、《條例》第一百一十二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一)超標准、超范圍向群眾籌資籌勞、攤派費用,加重群眾負擔的;

(二)違反有關規定扣留、收繳群眾款物或者處罰群眾的;

(三)剋扣群眾財物,或者違反有關規定拖欠群眾錢款的;

(四)在管理、服務活動中違反有關規定收取費用的;

(五)在辦理涉及群眾事務時刁難群眾、吃拿卡要的;

(六)有其他侵害群眾利益行為的。

扶貧領域有上述行為的,從重或者加重處分。

5、《條例》第一百二十一條規定,貫徹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發展理念不力,對職責范圍內的問題失察失責,造成較大損失或者重大損失的,從重或者加重處分。

6、《條例》第一百二十五條規定,在上級檢查、視察工作或者向上級匯報、報告工作時縱容、唆使、暗示、強迫下級說假話、報假情的,從重或者加重處分。

7、《條例》第一百三十五條規定,利用職權、教養關系、從屬關系或者其他相類似關系與他人發生性關系的,從重處分。

參考資料來源:共產黨員網—《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⑺ 黨員違反了哪些方面的紀律會受到黨的紀律處分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九條規定,黨的紀律是黨的各級組織和全體黨員必須遵守的行為規則。黨組織和黨員違反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違反國家法律、法規,違反黨和國家政策、社會主義道德,危害黨、國家和人民利益的行為,依照規定應給予黨紀處分的,都必須受到追究。根據這一規定,黨員的以下行為要受到黨的紀律處分:
違反·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違反國家的法律、法規,違反黨和國家政策、社會主義道德的行為。黨章是黨內大法,其他黨內法規是黨章有關規定的具體化。黨的政策是黨對國家和社會實行領導的主要手段,是全黨進行各項工作的重要依據和行為准則。黨員違反·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違反·黨的政策,都是違反·黨紀的行為。我們黨是執政黨,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政策都是在黨的領導下制定出來的,是黨的意志的體現。因此,黨員違反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同時也就違反了黨的紀律。此外,黨員理應成為遵守社會主義道德的典範。因此,違反社會主義道德的行為,也是黨的紀律所不能允許的。
危害黨、國家和人民利益的行為。這是違反·黨紀的本質特徵。違反·黨紀,必然會在不同程度上危害黨、國家和人民的利益。一個黨員的行為之所以被認定為違反了黨的紀律,是因為他的行為給黨、國家和人民的利益造成了一定的危害。我們黨是中國工人階級的先鋒隊,同時是中國人民和中華民族的先鋒隊。因此,一切危害黨的利益的行為,必然也危害了國家和人民的利益。反之一切危害國家和人民利益的行為,也都危害了黨的利益。黨、國家和人民的利益三者是統一的。
依照黨的紀律處分條例的規定應當受到追究的行為。黨員的錯誤行為有多種,並不是所有的錯誤行為都能構成違反·黨組性質的錯誤,也不是所有違反·黨紀性質的錯誤都要受到黨的紀律處分。認定黨員有違反·黨紀的錯誤,認定黨員是否應受到黨紀處分以及應受到何種紀律處分,其基本標准只能是黨章和《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黨紀處分條例中規定的行為,都是應當受到紀律追究和紀律處分的行為,它既是黨的各級組織處理違紀行為的依據,也是全體黨員的行為規范。
在黨紀處分條例中,還進一步將應當受到黨紀追究和黨紀處分的黨內錯誤依其性質的不同,劃分為政治、組織人事、廉潔自律、貪污賄賂、破壞社會主義經濟秩序、財經、失職、瀆職、侵犯黨員和公民權利、嚴重違反社會主義道德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等十個類別。並對這些違紀錯誤的構成要素即違犯錯誤的主體、客體、主觀要件和客觀要件作了明確的規定,是黨組織對黨員進行紀律追究和紀律處分的具體認定錯誤和量紀標准。
黨的紀律是鐵的紀律。每個黨員都必須不斷加強自己的黨性鍛煉和修養,認真學習黨規黨法,逐條對照自己,並嚴格遵照執行,提高遵守黨的紀律的自覺性。黨員違反了哪一項黨的紀律都是錯誤的行為。對其中錯誤達到一定程度的,黨組織都將依據其所犯錯誤的事實,准確地認定其錯誤的性質,區別不同情況,本著實事求是的原則,依照黨的紀律處分條例的有關規定,恰當地給予黨的紀律處分。

⑻ 黨員違反哪些生活紀律行為將受到黨紀處分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九條規定,黨的紀律是黨的各級組織和全體黨員必須遵守的行為規則。黨組織和黨員違反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違反國家法律、法規,違反黨和國家政策、社會主義道德,危害黨、國家和人民利益的行為,依照規定應給予黨紀處分的,都必須受到追究。根據這一規定,黨員的以下行為要受到黨的紀律處分: 違反·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違反國家的法律、法規,違反黨和國家政策、社會主義道德的行為。黨章是黨內大法,其他黨內法規是黨章有關規定的具體化。黨的政策是黨對國家和社會實行領導的主要手段,是全黨進行各項工作的重要依據和行為准則。黨員違反·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違反·黨的政策,都是違反·黨紀的行為。我們黨是執政黨,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政策都是在黨的領導下制定出來的,是黨的意志的體現。因此,黨員違反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同時也就違反了黨的紀律。此外,黨員理應成為遵守社會主義道德的典範。因此,違反社會主義道德的行為,也是黨的紀律所不能允許的。 危害黨、國家和人民利益的行為。這是違反·黨紀的本質特徵。違反·黨紀,必然會在不同程度上危害黨、國家和人民的利益。一個黨員的行為之所以被認定為違反了黨的紀律,是因為他的行為給黨、國家和人民的利益造成了一定的危害。我們黨是中國工人階級的先鋒隊,同時是中國人民和中華民族的先鋒隊。因此,一切危害黨的利益的行為,必然也危害了國家和人民的利益。反之一切危害國家和人民利益的行為,也都危害了黨的利益。黨、國家和人民的利益三者是統一的。 依照黨的紀律處分條例的規定應當受到追究的行為。黨員的錯誤行為有多種,並不是所有的錯誤行為都能構成違反·黨組性質的錯誤,也不是所有違反·黨紀性質的錯誤都要受到黨的紀律處分。認定黨員有違反·黨紀的錯誤,認定黨員是否應受到黨紀處分以及應受到何種紀律處分,其基本標准只能是黨章和《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黨紀處分條例中規定的行為,都是應當受到紀律追究和紀律處分的行為,它既是黨的各級組織處理違紀行為的依據,也是全體黨員的行為規范。 在黨紀處分條例中,還進一步將應當受到黨紀追究和黨紀處分的黨內錯誤依其性質的不同,劃分為政治、組織人事、廉潔自律、貪污賄賂、破壞社會主義經濟秩序、財經、失職、瀆職、侵犯黨員和公民權利、嚴重違反社會主義道德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等十個類別。並對這些違紀錯誤的構成要素即違犯錯誤的主體、客體、主觀要件和客觀要件作了明確的規定,是黨組織對黨員進行紀律追究和紀律處分的具體認定錯誤和量紀標准。 黨的紀律是鐵的紀律。每個黨員都必須不斷加強自己的黨性鍛煉和修養,認真學習黨規黨法,逐條對照自己,並嚴格遵照執行,提高遵守黨的紀律的自覺性。黨員違反了哪一項黨的紀律都是錯誤的行為。對其中錯誤達到一定程度的,黨組織都將依據其所犯錯誤的事實,准確地認定其錯誤的性質,區別不同情況,本著實事求是的原則,依照黨的紀律處分條例的有關規定,恰當地給予黨的紀律處分。

⑼ 給黨員以黨的紀律處分必須經過哪些手續

給黨員以紀律處分,其程序要根據處分輕重及受處分黨員職務的情況確定:
給黨內員警告、嚴重警告、撤銷容黨內職務。留黨察看的處分,一般應由支部大會討論決定,報黨的基層委員會批准;如果涉及的問題比較重要或復雜,或給黨員以開除黨籍的處分,應分別不同情況,報縣級或縣級以上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縣級和縣級以上各級黨的委員會和紀律檢查委員會有權直接決定給黨員以紀律處分。
對黨的中央委員會和地方各級委員會的委員、候補委員,給以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開除黨籍的處分,必須經由本人所在的委員會全體會議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數決定。在特殊情況下,可以先由中央政治局和地方各級委員會常務委員會作出處理決定,待召開委員會全體會議時予以追認。對地方各級委員會委員和候補委員的上述處分,必須經上級黨的委員會批准。
嚴重觸犯刑律的中央委員會委員、候補委員,由中央政治局決定開除其黨籍;嚴重觸犯刑律的地方各級委員會委員、候補委員,由同級委員會常務委員會決定開除其黨籍。

⑽ 對黨員的紀律處分種類有哪些

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對黨員的紀律處分有五種:警告、嚴重警告、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開除黨籍。

留黨察看最長不超過兩年。黨員在留黨察看期間沒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黨員經過留黨察看,確已改正錯誤的,應當恢復其黨員的權利;堅持錯誤不改的,應當開除黨籍。

開除黨籍是黨內的最高處分。各級黨組織在決定或批准開除黨員黨籍的時候,應當全面研究有關的材料和意見,採取十分慎重的態度。

(10)黨員收到紀律處分擴展閱讀

黨組織對黨員作出處分決定,應當實事求是地查清事實。處分決定所依據的事實材料和處分決定必須同本人見面,聽取本人說明情況和申辯。

如果本人對處分決定不服,可以提出申訴,有關黨組織必須負責處理或者迅速轉遞,不得扣壓。對於確屬堅持錯誤意見和無理要求的人,要給以批評教育。

資料來源:共產黨員網:中國共產黨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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