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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四大違規銷售行為

發布時間: 2021-01-31 10:27:55

⑴ 保險代理人不幹了,之前賣的保險違規銷售全額退保了,還用退回傭金嗎

全額退保時,保司要承擔部分損失(傭金、管貼、營銷成本),代理合同簽訂時一般約定,代理人業務過失,保司有追償的權利。

⑵ 什麼是非法銷售

非法銷售來侵犯的客體應該自是市場秩序,為了保證限制買賣物品和進出口物品市場,國家實行上述物品的經營許可制度。其中進出口許可制度是經營許可制度的重要內容,買賣進出口許可證和進出口原產地證明的行為除侵犯市場秩序外,還侵犯了對外貿易管理制度。

(一)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

(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文件;

(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非法經營證券、期貨或者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結算業務的;

(四)從事其他非法經營活動,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行為。

⑶ 保險公司發現從業人員在保險銷售中有違法行為,應當報告給

從業人員所在公司或保監會

⑷ "保險人員駐點違規銷售如何處罰"

國家明確規定保險公司不得在銀行駐點銷售保險,銀行銷售保險的必須是銀行工作人員,且必需持有保險資格證,違反規定的罰款等。。。

⑸ 保險銷售從業人員監管辦法》規定,保險公司、保險代理機構發現保險銷售從業人員在銷售中存在違法行為不予

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依據《保險銷售從業人員回監管辦答法》第三十一條規定:未取得資格證書和執業證書的人員從事保險銷售的,由中國保監會責令改正,依據法律、行政法規對該人員及相關保險公司、保險代理機構給予處罰。

法律、行政法規未作規定的,由中國保監會對相關保險公司、保險代理機構給予警告, 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 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對該人員給予警告,並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5)保險四大違規銷售行為擴展閱讀:

保險銷售從業人員監管的相關要求規定:

1、保險公司、保險代理機構應當為取得資格證書且無本辦法第七條第二款規定情形的人員在中國保監會保險中介監管信息系統中辦理執業登記,並發放《保險銷售從業人員執業證書》。

2、保險公司、保險代理機構應當建立保險銷售從業人員的管理檔案,及時、准確、完整地登記保險銷售從業人員的基本資料、培訓情況、業務情況等內容。

3、保險公司、保險代理機構不得發布有關保險銷售從業人員收入或者其他利益的誤導性廣告,不得以購買保險產品作為發放執業證書的條件。

⑹ 保險銷售誤導行為的保險銷售誤導行為原因分析

一、客觀原因
l、個人信用機制未建立
中華民族作為一個有著五千年燦爛文明的禮儀之邦,在長期的歷史實踐中,孕育了優秀的民族品格和民族精神,然而在市場經濟高速發展的今天,信用缺乏在我國各行各業卻表現得非常嚴重,信用缺失已經成為阻礙我國經濟發展的重要因素。這其中的原因是多方面的,與我國傳統文化存在內在缺陷、政府行為不規范、體制不健全等方面息息相關。我們目前面臨的假冒偽劣等社會失信現象,與我國長期無法建立有效的個人信用機制密切相關。個人信用機制的不健全,導致大量的涉及各種層面的失信行為不斷發生,形成非個別、非偶然的社會失信現象。無論是食品業、葯品業,還是保險業,目前部同樣存在各種誠信缺失的問題,誠信缺失實質上已成為當前經濟體制上難以破解的難題。對我國保險業而言,由於起步晚、規模小,加之行業內部自律機制不嚴,對誠信缺失問題,包括保險銷售誤導行為難以規避或實施實質性懲罰,不誠信的人即使做了「壞事」仍有「跳槽」的生存空間,銷售誤導違規操作成本過低,導致銷售誤導行為屢禁不止。
2、保險營銷傭金制度不完善
1992年,我國引入營銷銷售模式。十多年來保險營銷傭金制度有力促進了我國保險業健康快速發展,但目前隨著產業的發展和時代的進步,營銷傭金制度的弊端逐漸顯現,特別是營銷員法律身份地位不明確的問題尤為突出。根據現行營銷傭金制度,絕大多數營銷員與保險公司簽署的是保險代理協議,屬於保險代理人,其主要收入來源於保險代理傭金或手續費,社會保障不健全、社會地位不高,營銷員歸屬感淡薄,忽視誠信服務。保險公司對營銷員的報酬實行無底薪傭金制,且傭金的提取在保險期限內分布極不均勻。一般而言,首期(第一年)傭金在傭金總額中佔比最高,通常達保費的30%一40%,而續期佣會則逐年遞減,一般經過3—6年後,低至保費的【%。在這種傭金制度下,營銷員的收入直接與其銷售保單尤其是新單掛鉤,加重營銷人員短期意識,片面追求新單保費,忽視業務服務品質。於是,虛假宣傳、誤導欺騙,甚至誘哄消費者退掉老險種購買新險種等現象頻頻出現,嚴重破壞保險行業形象,甚至導致部分地區發生集體退保事件。
3、保險合同專業深奧
近年來,保險行業為推動保險條款通俗化、大眾化作了大量工作,但保險合同因其特性,在某些重要內容如疾病種類、保險責任、投資收益等方面難以做到完全通俗化。客觀上為一般大眾的閱讀和理解帶來困難,從而只能依賴銷售人員的自我理解和解釋。投保人與銷售人員、保險公司兩方信息明顯不對稱,投保人難以獲得全面、真實、准確信息,為誤導行為的發生埋下伏筆。
二、主觀原因
l、保險公司內部管控不嚴
目前,保險業內普遍存在重業務增長、輕管理服務,重公司利益、輕行業利益的問題。保險機構數量眾多,市場競爭日趨激烈,保險公司經營壓力巨大,致使保險公司經營理念脫離正軌,日常管理內控不嚴,誘發銷售誤導行為。一些保險公司迫於市場競爭壓力,考核片面「以保費論英雄」,忽視對營銷員的培訓管理,忽視客戶利益和保險公司長期信譽的維護和提升。一些保險公司在業務、財務、行政管理等環節存在制度缺陷,個別保險公司為達成業績放鬆管理。甚至鋌而走險違規經營:內部管控層層削弱,對基層單位缺少有效的管控手段和科學的考核指標,造成基層機構失控。歸納而言,保險公司內部管控主要存在以下幾個問題:(1)對政策的傳達落實不到位。保險公司對保險監管法律、法規、制度傳達落實不到位,致使銷售人員整體政策水平偏低,間接引發無意識銷售誤導行為。(2)對營銷員的培訓管理乏力。一方面,保險公司對營銷員培訓注重說服技巧,其他方面的教育如職業道德,企業文化、價值觀、人生觀等則通常忽略。另一方面,保險公司對營銷員採取鬆散型的管理方式,管理中存在較大的片面性,往往重增員、輕資質,重簽單保費的考核、道德品質的管理。(3)事後監控流於形式。壽險新型產品開辦以來,盡管各家公司都建立了電話回訪制度,監管部門也對客戶回訪提出了明確要求,但執行不力的現象卻普遍存在,事後監控流於形式,公司很難及時掌握和化解營銷員在銷售環節遺留的隱患和矛盾。有的保險公司對銷售誤導行為懲治不力,甚至加以包庇和縱容,客觀上造成失信成本低、助長誤導的現象。
2、營銷隊伍專業水平不夠
我國保險營銷隊伍龐大,人員構成復雜,整體素質偏低,普遍文化水平不高,一些營銷員無法全面、客觀、准確地理解保險合同條款內容,面對客戶的業務咨詢時,要麼回答不上來,要麼解釋不清或欠准確,專業水平不夠,往往有意或無意地誤導消費者。加之,營銷隊伍頻繁流動,營銷員『臨時」觀念較強,法律意識淡薄,注重短期個人利益,不注意提升自身專業知識、維護保險行業形象,不具有愛崗敬業、為客戶服務終身的責任心,極易引發誤導和欺詐等短期行為。
3、營銷員追求個人利益最大化
銷售人員優選誤導策略主要是受利益最大化的驅使,一是與未來相比更看重眼前的即時利益。如果續期保單的折現因子明顯低於新單的有效收益率,便會發生退老買新現象。二是對誤導得到的即時收益預期大於未來需要承擔的違規成本。當誤導行為被發現後,已獲收益往往不被追回,同時所受懲罰低於誤導收益。三是誤導行為對橫向博弈持續下去的概率影響較小。誤導行為被揭穿,與單個投保人的縱向博弈結束,但由於其他消費者難以獲悉銷售人員不守信行為的信息,因此橫向博弈仍能持續,誘發保險銷售誤導行為持續發生。
4、消費者對保險認識不足
由於保險業發展較晚、行業規模較小、社會影響較低,目前大多數消費者對保險知識掌握不足,對保險產品了解不多,對保險銷售人員對保險產品的講解和描述難以辨明真實性。同時,保險合同專業深奧,普通群眾較難通過一般查看讀懂、讀通、讀透保險合同,往往只能依靠保險銷售人員的講解和解釋。也一定程度上給了銷售誤導可乘之機。另外,較多投保人購買保險產品後在猶豫期內不仔細閱讀保險條款,過度相信銷售人員的口頭承諾,自我保護意識不強。另外有一些消費者被誤導之後,由於銷售人員是其親戚或朋友,礙於人情不好意思抱怨和投訴,無形中放任和加劇了銷售誤導行為的發生。
三、法律原因
法律法規不完善。目前《保險法》未具體界定銷售誤導的概念,一般使用的概念是「欺騙投保人」,對保險銷售誤導中的主要表現形式,如「欺詐」、「隱瞞重要情況」等如何界定未作說明,對欺騙社會公眾等不特定潛在消費者的行為、使用帶有誤導性的宣傳材料的法律責任不明確,未能建立相應的法律權威和取得良好的實施效果。而且,對於銷售誤導的處罰條款比較分散,分布在《保險法》等不同的法律法規中,處罰標准不一。例如,銀行專員和保險營銷員在銀行銷售保險產品過程中發布誤導性宣傳單張,影響消費者的判斷和選擇,銀保專員和保險營銷員因為同樣的違規行為,損害保險消費者的正當權益,但只有保險營銷員適用《保險營銷員管理規定》進行處罰,銀保專員就不適用該罰則。銷售誤導有關法律法規的不盡完善,致使誤導者有機可乘。

⑺ 投保人不知道保險內容,保險公司是不是違法銷售

保險法要求保險公司的代理銷售人必須如實告知保障范圍及除外條款,並增加雙錄等程序保護消費者權益。

所以,如果有明確證據證明保險公司銷售代理人有誘導銷售行為,可以勝訴。

⑻ 什麼是非法銷售

犯罪的違法經營的概念和構成犯罪的違法經營
是未經授權的商業特許經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商品,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口和出口證書的起源,以及其他法律,行政許可證或批准文件,規章和其他非法經營活動,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行為。
(一)對象的元素
本罪的對象是國家限制的商品和許可證管理系統的采購和銷售市場。
為了限制購買和銷售的貨物和商品市場的進口和出口,國家實施的上述項目的許可證制度。進口和出口許可證制度,許可證制度的一項重要內容,貿易的進口和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書除了違反市場秩序的行為,也違反外貿管理系統。根據對外貿易法「的衣索比亞,國家實行統一的對外貿易制度,根據平等互利的原則,促進和發展同其他國家和地區的貿易關系。根據國際條約的締結或者參加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貿協定,給予其他締約方,參加者或基礎的互惠,給予最惠國待遇,國民待遇的原則。歧視性的禁止,任何國家或者地區在貿易方面對中國人民共和國,限制或者其他類似措施的,人民共和國的中國的實際情況,該國家或該地區,以採取適當的措施,以確保對外貿易的發展符合了上述要求,國家要求進出口貨物必須提供證明原產地,特殊情況下,除非需要通過法律以外的持牌人須申請進口許可證和出口許可證。因此,進出口原產地證明,門牌照必須是真實有效的,偽造或者塗改的都是不允許的。與此同時,該國的原產地和進口證明,進出口許可證用於特定的具體的進口和出口貿易的進口和出口,是不允許進行交易。貿易進口來源國,進口國和出口許可證和出口證書,破壞該國的對外貿易秩序,因此必須受到懲罰。
(b)目標元素
客觀的方面未經授權業務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商品罪的,銷售,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許可或批准文件,行政法規和其他非法經營活動,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行為有下列行為:特許經營未經授權的商業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專有的物品或其他限制,對貨物貿易。為了以保證在我國市場的正常秩序,對國家經濟和人民的生活,人的生命和健康安全,以及提供公眾感興趣的限制所施加的操作交易。經批准後方可領取營業執照從事經營活動,如收購,儲存,運輸,加工,批發,銷售。沒有批准無證經營許可,所謂的限制商品的銷售,生產不按規定允許在市場上自由買賣的物品,如國家不允許自由買賣和供應短缺的消費品,國家的情況下,違法經營。指定專門單位經營項目,如煙草製品(香煙,雪茄,煙草,復雜的烤煙烤煙卷煙紙,濾嘴棒,煙用絲束,卷煙製造設備),外匯,黃金,銀及其製品,黃金和白銀工藝品,珠寶和珍貴葯材,等等。什麼樣的項目,由國家法律,行政法規限制交易的規定。所有這些,都特別規定,具體項目的運作市場的監管,未經批準的經營限制買賣物品,到了國家的限制出售商品市場的已經造成了很多混亂。最高人民法院法院的解釋一些問題有關的聽到的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的具體應用法律的「(發施[1998]號30),第十一條:「違反國家規定,出版,印刷,復制,發行
」解釋10以外指定的那些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出版物,情節嚴重的,按照刑法第二百25,(c)段的非法經營罪的規定定罪處罰。 「
應該指出的是,限制經營項目不同,但它必須是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只有相關的法律和法規,來限制限制經營項目的運作,否則,就不能被識別。此外,是否要限制的項目是不是靜態的,國家根據實際需要,可以調整的變化。
2,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書的,以及其他法律,法規許可或批准文件,營業執照或有關批准文件,持有人的經濟活動的合法性的有效證明。不屬於非法運營。一些不法分子,本來沒有經營資格的國家限制商品的銷售,無法獲得信息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文件的人在購買甚至偽造的許可證或批准文件,企圖以避免被發現,制裁開始。因此,貿易經營許可證的文件和批准文件的不法行為已經出現。這種行為,直接促使情節嚴重的違法經營活動的交易商品充斥的國家限制,具有相當的危險性,因此,應該受到懲罰的懲罰。進出口許可證簽發由國務院對外經濟貿易管理部門和其授權的機構,不僅對外貿易經營者對外貿易經營活動的合法性的合法證明,但也是國家的進口和出口的貨物,技術管理的重要憑證,技術為基礎的進口和出口的貨物,海關查驗通關,進出口原產地證書,用於證明原產地的有效證書屬於一個國家或一個地區的商品和技術的進出口。一個進口國家和地區的遺囑,根據不同的徵收差差別待遇關稅和其他進口的原產地。其他所謂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文件,一般是指限制銷售的商品,營業執照或批准文件。煙草專賣許可證,煙草專賣局頒發的企業和個人證書允許其經營煙草專賣品,其中包括煙草專賣生產許可證,煙草專賣許可證,運輸許可證,由省級煙草發出前的許可的單位或者個人從事煙草專賣業務文件,重要的是要區分合法經營,違法經營公司在按照計劃分配煙草公司,煙草托運手續的證書申請的文件或合同。煙草業的文件。後者是一家集單位或個人從事煙草運輸的法律憑證,國家主管部門審批後的單位和個人發出的文件,以提高生產的煙草專賣品,商業和運輸的監督和統一管理。
3,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非法經營證券,期貨或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批准。
4,其他的非法經營行為嚴重擾亂了市場經濟秩序。
①非法的外匯交易。
②違法經營的出版物。
③違法經營電信業務。
④補充的生產和銷售喂鹽酸克倫特羅??,禁止在飼料和動物飲用水中使用。
⑤違法經營互聯網業務。
⑥非法運營的彩票。
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若干問題的解釋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案件的審理擾亂電信市場管理秩序「
文章違反國家規定,採取租用國際綠色袋鼠適配器設備或其他方法,擅自經營國際電信服務或以營利為目的的活動,包括香港,澳門和台灣地區電信業務,擾亂電信市場管理秩序,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25,(四)款的規定定罪處罰的違規操作。 BR />(1)營業外發業務量

實施的第一個解釋規定的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嚴重的」非法操作:超過一百萬元;
(二)經營電信資費傳入的業務量所造成的損失超過百萬元。
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違規操作,「情節特別嚴重「:
(1)工作即將離任的業務量將超過500萬元;操作
(二)企業經營造成電信資費損失金額在500萬以上元。

在這個解釋中,業務量,或違法經營行為的規定實施電信資費由「嚴重」和「情節特別嚴重」的數量所造成的損害起點的標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非法商業行為「嚴重」和「情節特別嚴重」:
(一)兩年,由於非法營運的國際電信服務或行為涉及香港,澳門和台灣地區電信業務的行政處罰。次以上;
(b)任何其他嚴重後果,因為非法營運的國際電信業務或涉及香港,澳門和台灣地區電信業務。

單位的解釋的規定的行為,構成犯罪的,判處罰款的單位,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三條的解釋應受到懲罰。

違反國家規定,擅自設置,使用無線電台(站),或蹲頻率,非法經營國際電信服務的或者以營利為目的的活動,涉及香港,澳門和台灣地區電信業務,同時構成非法經營罪,擾亂無線電通信管理秩序罪和刑法第二百88規定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5,其他的非法經營行為嚴重擾亂市場秩序,如非法傳銷活動,彩票交易,倒賣國家禁止或限制進口的廢物,壟斷貨源,哄抬物價,囤積居奇,倒賣外匯許可證,並有一個寒冷的文章。
犯罪是的陰謀犯的違法經營行為必須「嚴重」構成犯罪的,如果只是違規操作,不嚴重的情況下,不構成犯罪。「情節特別嚴重」的加重情節。在一般情況下,這應該是基本的情節其他所謂的巨大的,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數額為「情節特別嚴重」,尤其是巨大的,但也結合其他情況下為「嚴重」的基本情節:都被認為是大量的。的情節,主要表現在:多種違法經營活動,行政處罰仍不悔改,利用職權從事違法經營活動的,效果是不好的,壟斷貨源,哄抬物價,嚴重擾亂了市場,國家經濟和社會穩定和嚴重程度的影響;違法違規經營活動產生的嚴重後果。
(三)的主要內容,
的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即達到刑事責任年齡的責任,刑事責任的自然人。依法成立,具有容量單位的責任也可以成為本罪的主體,犯罪的主體,在本節還有願意提及的運營商,但市場經濟條件下,「一個供應商,本罪的主體是有限的專題會出現這么多沒有牌照(非工作行為逍遙法外了)的采購和銷售商品的進口許可證和出口許可證,並進口和出口的原產地證書,因此,本罪的主體的一般問題。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由故意構成,並且具有謀取非法利益,這是本罪的主要內容有兩個主觀方面的目的。如果行為人的目的是牟取非法利益,但不明白的法律,法規,銷售的營業執照,不應該對這種罪行的懲罰,由主管機關應追究行政責任。
確定
升,犯罪的刑事違法行政違法是一致的,那就是,非法運營商將不可避免地違反了有關規定,工商行政違法不存在不法侵害的情況下,對中國的當前的行政和經濟的法規是不很健全,訪問一個通過粘貼行為是違反國家有關規定的,必須徹底了解國家政策的精神,都應該被鼓勵,不應急於禁止,利用的趨勢,它不要刑事處理有利於社會發展的方向。
本罪的主觀要求行為人必須是故意的,因為我不知道這是不合法的和非法的行動,不被認為構成犯罪的,但只給行為人給予行政處罰。
3,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本罪的犯罪的情況下,發現,情節嚴重的,應根據非法經營額和所得金額的起點,行為人是否是結合實??施的非法操作,無論是國家或其他嚴重後果造成重大損失,是否仍不悔改後,行政處罰決定。
處罰
「刑法典」第225條(修訂刑法修正案(七)「第五條):
違反國家規定,以下違規操作,破壞市場秩序的情況下。嚴重,應判處有期徒刑不超過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情節特別嚴重的,至少5年,違法所得和罰款並處以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未經授權經營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商品;
(b)出售的進口和出口許可證,進口和出口的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許可或批准文件;
(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的非法營運的證券,期貨,保險等業務,或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單位
犯本罪的,判處罰款的單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追究刑事責任,按照本條規定的。

⑼ 違規銷售非保險金融產品

保險小編幫您解答,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保監會稱,近年來,一些保險公司、保險專業中介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向客戶直接推介銷售包括第三方理財產品在內的非保險金融產品,或者以介紹客戶等方式間接從事相關銷售活動,在滿足客戶多層次金融需求的同時,也暴露出銷售行為不規范、金融風險交叉傳遞等問題,有的甚至已經構成金融詐騙和非法集資。
此次修改主要涉及五個方面:一是進一步明確可銷售產品范圍。新規定要求,「保險公司、保險專業中介機構及其從業人員不得銷售非保險金融產品,經相關金融監管部門審批的非保險金融產品除外」,從而將無需審批和未經審批的非保險金融產品列入禁止銷售的范圍。
二是進一步明確銷售人員資質要求。新規定要求,與保險公司、保險專業中介機構簽訂勞動合同、代理合同等的所有從事銷售活動的人員銷售非保險金融產品前,必須符合相應的資質要求。
三是進一步強化保險公司、保險專業中介機構的責任。保險公司、保險專業中介機構對其從業人員違反規定銷售非保險金融產品的行為,要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和管理責任。保險公司、保險專業中介機構應當切實加強對從業人員的管理,並加強教育、督查、糾正、懲處,確保其銷售行為依法合規。
四是增加對互聯網渠道銷售非保險金融產品的相關規定。保險公司、保險專業中介機構通過互聯網銷售非保險金融產品應當符合相關規定,在藉助第三方網路平台銷售時要實施有效的風險隔離。五是強調了各保監局日常監管和風險處置的屬地責任。
所以保險銷售人員推薦或銷售非保險類金融理財產品的行為是違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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