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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違章的

發布時間: 2021-01-31 09:33:34

㈠ 關於車輛違章

一般情況是問題不大的

㈡ 關於汽車違章的

現在的違章是沒有復人通知你去交罰款的制,你自己最好還是隔上半個月到網上查一次比較好,你去年買的車,兩年年檢一次,再年檢前去交罰款都可以的,不交是沒法年檢的,但你的超速都是扣6分的,加起來都要扣幾十分了,建議你先去處理幾個違章,不要扣滿12分,等駕照清分後又有12分了,明年再去處理幾個。

㈢ 關於車輛違章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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㈣ 關於違章~

這就是被拍下來了,圖片肯定有,去交通隊可以要求他們給你看的。

㈤ 關於車輛違章

按照上來述的情況,你方所在的車道源上無左轉向指示燈的情況下,確實是需要按照滿屏紅綠燈的指示而通行的,如果你方所處路口沒有專門的調頭車道或者禁止掉頭的標示的話,應該在綠燈的時候通過路口並實施左轉掉頭,同時應該避讓對面方向的直行車輛優先通行。如果按照上述在紅燈時掉頭,那麼這個交通違法行為被記錄下來的話算是證據充分了。

雖然你的車牌是外地的,但是可以在違法地進行交通違法的處理,也就是說這些違法可以在無錫處理並繳納罰款。不過,按照2013年新規定,闖紅燈違法行為需要扣分,如果上述40次違法累計扣分的話,你的駕駛證很可能已經在一個周期內超過24分,需要重考科目一和科目三才能恢復,並且如果是B2以上准駕車型的話還有可能需要作降級處理,這些與駕駛證相關的業務處理很可能需要回到駕駛證的發證機關所在地進行處理。

至於簡訊通知和少罰幾個的問題,如果上述違法事實都有照片證據,估計找黃牛也很難處理。

㈥ 關於汽車違章

1、拍照和違章停車由於不能確定駕駛員是誰,所以都是是針對車輛的違法行為的處專罰,有的俗稱行駛證違屬章,這類違章只是處罰的車輛所有人,因此罰單都是寄給車主的,所以車輛年檢前去處理就可以了,該扣多少分還是多少分,該罰多少錢還是多少錢,沒有滯納金,也不會加重處罰
2、如果你是被交警現場逮住違章,針對的就不是車輛而是駕駛員的駕駛行為,所以這時處罰的是駕駛員,交警會讓你出示駕駛證處理違章,這也就是俗稱的駕駛證違章。這種現場手開駕駛證違章罰單,必須15內去處理,超時會有滯納金,不過最多翻倍,100變200,不會再多了,扣分還該扣多少是多少,不會加重。
3、你說的那種情況我知道,那是小日本發明的,就在你的車牌上有個小白點,是給拍照系統對焦用的,有的人把它直接摳下來,到審車的時候再把它粘回去。以前是有用,可現在科技發到到已經不需要再對焦了,而且很多拍照系統都是紅外線的,閃光燈都不用了,所以再干這種事已經沒啥意思了

㈦ 關於車輛違章

只要沒接受交警部門處理,沒收到交警部門的罰單,就沒有什麼時間限制,等到年檢時一並處理就可以。
如果已經收到罰單,必須在15日內交罰款,否則會有滯納金。

㈧ 關於車輛違章的問題

可以的,違章紀錄上有違章時間可以證明的。

補充:那肯定不行的,違章紀錄上的時間證明,他那個時候是在你們公司工作的。他要耍賴的話,可以起訴他的。

㈨ 有關於交通違章(特別有難度)

1、罰款一般抄都到銀行去交的,你那裡應該不會例外吧?
2、罰款單上有你的駕照資料,說明警察已經把你的違章記錄在案了,因此這個罰款要交的,否則就會出現你補充問題中駕照通不過年檢的問題了。
3、扣分和罰款規定是一次違章同時處罰的,這次警察沒有扣分,因為你沒有說出違章的具體事由,只能用也許來解釋:一是也許你這次違章可以不必扣分;二是也許這個執勤的警察忘記扣分了(或者就是懶)?三是現在好多地方都已經不在乎扣分了,也許你那裡也是如此?
4、扣分的處罰結果和罰款又有不同,罰款只是對本次違章的處罰,沒有延續性,扣分有延續性。如果一年內被扣分到一定程度或者扣完,那是要重新學習和考牌的。但是只給扣了很少分,那是不會影響駕照年檢的。而交罰款只要有一次沒交,交警那裡自動輸入到年檢資料裡面,你就已經無法年檢了。
結論,只要你按規定,交了罰款,駕照年檢是沒有問題的。

㈩ 關於交通違章的問題

交警不會受理的。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規定,調查取證是行政執法機關行駛處罰權的組成部分,不能委託一般公民行使。非執法機關拍攝的違章照片只能作為上訴人涉嫌違法的線索,而不能直接作為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行政處罰的證據。

給你一個案例!
偷拍的交通違章照片不能成為行政處罰的證據作者:鍾華龍 黎朝陽 發布時間:2011-09-13 15:52:20

【案情】 2004年10某日傍晚,孫某從郊外回家,當行至城鄉結合部的某路口時,見沒有其他車輛,路口也沒有安裝電子眼,孫某便帶著僥幸心理闖了紅燈。可是孫某沒有想到的是,他闖紅燈的瞬間剛好被在路邊拍照的行人拍了下來,照片被寄給了交通管理部門。交通管理部門對孫某作出了處罰。孫某不服,認為交通管理部門把路人拍攝的交通違章照片作為行政處罰依據不妥,證據收集必須由獲得法定授權的行政機關來進行。孫某向公安機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公安機關經審查後,作出了維持原行政處罰的復議決定。孫某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孫某認為依據《行政處罰法》的規定,調查取證是行政執法機關行使處罰權的組成部分,是不能委託公民行使的,路人拍攝的違章照片不能直接作為處罰證據,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公安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
【問題】 公安機關能否以路人拍攝的交通違章照片作為對相對人實施行政處罰的證據。 【評析】 作為一項核心的訴訟制度,證據無疑在訴訟中起著重要的作用。在各類訴訟案件中,要正確地認定案情,都必須有足夠的、確實的證據來支持,訴訟的中心問題就是運用訴訟證據認定案件事實。對於證據能不能用來作為定案的依據,目前我國司法理論界和實務界的通說是:「三性說」,即證據必須時具備客觀性、關聯性和合法性才能作為判決的依據。客觀性是指證據必須是客觀存在並能為人所認識的事實材料;關聯性是指訴訟證據和案件之間有客觀聯系,為證明案件待證事實所必需,並且在現有條件下能為人們所認識和利用;合法性是指證據的形式、收集證據的主體和程序必須符合法律規定,且必須經過法庭查證屬實後才能作為定案依據。客觀性是證據的基本特徵;並聯性是證據成為證據的必備條件;合法性是訴訟上對證據在法律層面的特殊要求,以防止非法取證侵犯合法權益,確保訴訟證據客觀真實。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行政證據規定》第57條的規定,以偷拍、偷錄、竊聽等手段獲取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證據材料,不能作為定案依據,只要不侵犯他人合法權益,仍然可以作為定案根據使用。但是,如果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權益,便不能作為定案依據了。當然,如果具備一定的違法阻卻事由,則可以排除上述規定的適用。例如,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根據交通技術監控記錄資料,可以對違法的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依法予以處罰,對能夠確定駕駛人的,可以依照本法的規定依法予以處罰。這一規定構成對上述規定的違法阻卻事由。即由電腦控制的交通技術監控偷拍的記錄資料可以作為行政處罰的依據,但路人拍攝的違章照片卻不同,不能作為行政處罰的依據。其理由如下: 首先,路人的偷拍行為侵犯了孫某的隱私權。孫某雖然驅車行駛在公共場所,但是在公共場所的行為並非全然不受隱私權的保護,如孫某的行蹤、車內的活動等,都要受到隱私權的保護。也許孫某的行為的確存在違章的情況,但是違章絕不意味著就可以降低對其隱私權的保護。實際上,路人的偷拍行為本身就構成了對孫某隱私的侵犯。當然,公共場合的個人行為也並非都受隱私權保護,在特定場合又可能不再受隱私權保護。例如,某人對他人在公共場所實施暴力,這一行為便不受隱私權的保護。這一行為,第三人此時恰巧所拍攝到的照片,自然沒有侵犯他人的合法權益,可以作為定案依據。 其次,路人的偷拍行為並不具備違法阻卻事由。如前所述,如果偷拍的行為存在合法的依據,便可以作為定案依據使用,那麼路人的偷拍行為是否有法律上的依據呢?有人認為,路人對違章拍照,向交警部門提供相片,可以理解為憲法賦予廣大群眾的一項監督權。也有人指出,原《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第5條第2款規定,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任何人都有勸阻和控告的權利。《警察法》第34條規定,警察依法執行職務,公民和組織應當給予支持和協助。公民和組織協助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行為受法律保護,對協助警察執行職務有顯著成績的,給予表彰和獎勵。因此,群眾發現違章行為,有向執法部門舉報、提供線索、提供相關證據的權利。 上述觀點是不成立的。第一,我國《憲法》並沒有賦予公民監督其他公民的權利。《憲法》第41條所規定的公民有申訴、控告和檢舉的權利,是針對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的。同時,《憲法》明確規定了人格尊嚴不受侵犯。未經他人許可而對他人的生活進行偷拍,無疑是對公民人格尊嚴的嚴重侵犯,為,《憲法》所不容。第二,法律或法規規定,公民發現違章行為,可以舉報、提供線索並提供證據。但這並不意味著允許公民通過非法途徑獲取證據,也不意味著對於公民提供的證據可以不經審查而直接作為定案依據。第三,根據《行政處罰法》的規定,包括調查取證在內的行政處罰的實施,是不能委託公民進行的。 再次,公安機關以路人拍攝的交通違章照片作為對相對人實施行政處罰的證據有違行政法基本原則。行政法的必要性原則要求具體行政行為在符合「適當性」原則後,在能達成法律目的諸方式中,應選擇對人民權利最小侵害的方式。換言之,已經沒有任何其他能給人民造成更小侵害而又能達成目的的措施來取代該項措施了。這里實際包含兩層意思:其一,存在多個能夠實現法律目的的行為方式,否則必要性原則將沒有適用的餘地;其二是在能夠實現法律目的的諸方式中,選擇對公民權利自由侵害最輕的一種。中國的成語「殺雞焉用宰牛刀」可以看作是對這一原則的最好詮釋。從「法律後果」上看,在本案所述路口安裝電子眼以電子眼採集的相對人交通違章照片作為對相對人實施行政處罰的證據能杜絕交通違法不被拍攝和處罰的僥幸心理,且不會侵害公民的合法權利,比以路人拍攝的照片作為對相對人實施行政處罰的證據更能實現預防交通違法違規行為的行政目的。 綜上所述,路人的偷拍行為不存在法律上的根據,一般情況下所獲得的照片不能作為行政主體實施行政處罰的依據,只有在特定的情況下,即不侵犯他人合法權益時,才可以作為處罰證據使用。在本案中,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根據路人拍攝的交通違章照片對孫某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由於其關鍵證據屬於非法證據,按照《行訴證據規定》的規定應當予以排除,所以該具體行政行為存在證據不足的情形,應當依法予以撤銷。 (作者單位:江西省石城縣人民法院)

來源: 光明網-法院頻道責任編輯: 朴冬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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