室內違規裝修
A. 房屋裝修法律法規有哪些
1、《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整頓和規范建築市場秩序的通知》國辦發[2001]81號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對建築裝飾裝修特別是住宅裝飾裝修工程質量的監督,重點是依法監督在裝飾裝修工程中擅自變動房屋建築主體和承重結構的問題;對於涉及建築主體和承重結構變動的,必須在施工前委託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提出設計方案。
對違法違規的責任單位和責任人,要依法作出處罰。建設部要會同有關部門制定裝飾裝修工程建設標准,嚴禁在裝飾裝修工程上使用對人體有害的材料。
2、《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令第110號
第二條 在城市從事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活動,實施對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活動的監督管理,應當遵守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是指住宅竣工驗收合格後,業主或者住宅使用人(以下簡稱裝修人)對住宅室內進行裝飾裝修的建築活動。
第五條 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活動,禁止下列行為:
(一)未經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提出設計方案,變動建築主體和承重結構;
(二)將沒有防水要求的房間或者陽台改為衛生間、廚房間
(三)擴大承重牆上原有的門窗尺寸,拆除連接陽台的磚、混凝土牆體;
(四)損壞房屋原有節能設施,降低節能效果;
(五)其他影響建築結構和使用安全的行為。
3、《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七十條 違反本法規定,涉及建築主體或者承重結構變動的裝修工程擅自施工的,責令改正,處以罰款;造成損失的,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79號)《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第六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涉及建築主體或者承重結構變動的裝修工程,沒有設計方案擅自施工的,責令改正,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房屋建築使用者在裝修過程中擅自變動房屋建築主體和承重結構的,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有前款所列行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5、《物業管理條例》第五十三條 業主裝修房屋時,需要告知物業。
(1)室內違規裝修擴展閱讀:
案例:
成都:房屋裝修違反「五禁」 最高將被罰款10萬元
《成都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條例》明確了房屋裝修改造的5大禁止行為,違反者最高將被罰款10萬元。同時,在房屋裝修改造中必須按照《房屋結構安全批准書》進行實施,如觸及違法行為最高將受到5萬元的罰款。
《條例》中,對裝修改造的禁止行為進行了規定,其中第二十六條提出了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從事下列危害房屋使用安全的行為,明確了對於房屋裝修改造的5大禁止行為,包括:
未經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提出設計方案,變動建築主體和承重結構;降低底層室內標高;超過設計標准、規范,增加房屋使用荷載的;安裝設施、設備影響房屋結構安全的;法律、法規以及(臨時)管理規約禁止的其他危及房屋使用安全的行為。
如存在這5大禁止行為的,房產行政管理部門會依法嚴格查處,並監督恢復原狀。拒不整改的,屬住宅的將被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屬於非住宅的,處以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條例》中還明確,如果在實施房屋裝修、改造和維修加固時出現拆改房屋結構、增加夾層、其他可能影響房屋整體性、抗震性和結構安全的行為等,必須向房屋所屬地區(市)縣房產行政管理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經批准取得《房屋結構安全批准書》後方可實施。
如果房屋安全責任人沒有經過批准,擅自進行裝修、改造、維修加固或者未按《房屋結構安全批准書》批準的設計方案施工的,由房產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停止施工、限期整改。拒不整改,屬住宅的,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屬於非住宅的,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B. 如果違反了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辦法,怎麼投訴
直接到該市(縣)室內裝飾協會投訴就行了,或者打電話都行,協會不管,就到建築裝飾協會投拆
C. 裝修人違反《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辦法》,不執行處罰怎麼辦
你首先要搞明白你沒有執法權,沒有執法權人家不搭理你是對的
有執法權就簡單下,下達行政處理單,不行起訴到法院
D. 《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辦法》中執行問題
《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辦法》第四十條:裝修人或者裝飾裝修企業違反《建回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答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有關規定處罰。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涉及建築主體或者承重結構變動的裝修工程,沒有設計方案擅自施工的,責令改正,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房屋建築使用者在裝修過程中擅自變動房屋建築主體和承重結構的,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前款所列行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十五條本條例規定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和吊銷資質證書的行政處罰,由頒發資質證書的機關決定;其他行政處罰,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法定職權決定。依照本條例規定被吊銷資質證書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其營業執照。
因此,對於擅自變動建築主體和承重結構的的行為由各地政府主管室內裝飾行業的部門(建設部門或者經委部門)負責處罰。
E. 是否違反《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辦法》(建設部令110號),若是有何後果非建築、法律人士勿擾!
國家建委建設部第110號通令《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辦法》的規定,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活版動,禁止下列權行為:
(1)未經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設計單位提出設計方案,變動建築主體和承重結構
(2)將沒有防水要求的房間或者陽台改為衛生間、廚房
(3)擴大承重牆上原有建築格局
以上行為屬違反建委建設部通令110號文件,屬於違規建築。
但是屬此種情形大家身邊發生了很多,問題也不是很嚴重,就算你改擴建了格局,物業管理部門最多就是罰沒押金違建處理只是城管的職責。
建義:
(1)建築外觀不要刻意改變,承重牆體不要刻意還變。
(2)靜觀其變等別人的處理結果下達或施工模式
(3)跟管理處領導溝通協調
F. 房屋裝修違規行為有哪些
常見住宅違規裝修行為
1、未經物業公司批准擅自裝修(沒有物業公司開出的裝修施工許
可證)
2、擅改房屋結構、管線、管道等設施設備;
3、擅自改變房屋的使用功能;
4、擅動明火、吸煙;
5、裝修材料,垃圾通道堆放;
6、裝修材料走客梯;
7、違規搭建(封陽台、防盜網、玻璃陽光房)
8、超過裝修期;
9、不按時間裝修;
10、不配備必要的消防器材;
11、裝修人員必要的消防器材;
12、裝修亂放亂倒裝修垃圾(裝修垃圾必須裝袋打包整齊堆放垃圾房,業主自行清理裝修垃圾的單元嚴禁把裝修垃圾堆放公共區域);
13、
裝修材料不合環保規定,釋放污染氣味;
14、裝修人員破壞小區公共設施設備;
15、裝修單元門前未做防護措施,人員及材料出入影響小區整體環境衛生;
16、不按裝修申報內容施工,存在少申請多施工現象等。
1、根據《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10號)第三十九條的有關規定,在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活動中搭建建築物、構築物的,或者擅自改變住宅立面、在非承重外牆上開門、窗等違法行為的,由市、縣規劃行政主管部門進行處罰。
2、根據《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辦法》第四十條的有關規定,在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活動中涉及建築主體或者承重結構變動的裝修工程,沒有設計方案擅自施工的的違法行為,由市、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進行處罰。
3、違反《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辦法》由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查處的違法行為,如將沒有防水要求的房間和或者陽台改為衛生間、廚房間的,或者拆除連接陽台的磚、混凝土牆體的,由市、縣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進行處罰。
G. 農村房屋室內裝修有明文規定哪些是違法違建
違法用地屬於違建。
H. 小區里違章裝修找哪個部門投訴
居民小區內的違法建設,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並對業主、物業使用人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對裝飾裝修企業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拆除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參考:《物業管理條例》
第六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並按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處以罰款;所得收益,用於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剩餘部分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
(一)擅自改變物業管理區域內按照規劃建設的公共建築和共用設施用途的;
(二)擅自佔用、挖掘物業管理區域內道路、場地,損害業主共同利益的;
(三)擅自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
個人有前款規定行為之一的,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單位有前款規定行為之一的,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令 第 110 號)
第五條 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活動,禁止下列行為:
(一)未經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提出設計方案,變動建築主體和承重結構;
(二)將沒有防水要求的房間或者陽台改為衛生間、廚房間;
(三)擴大承重牆上原有的門窗尺寸,拆除連接陽台的磚、混凝土牆體;
(四)損壞房屋原有節能設施,降低節能效果;
(五)其他影響建築結構和使用安全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建築主體,是指建築實體的結構構造,包括屋蓋、樓蓋、梁、柱、支撐、牆體、連接接點和基礎等。
本辦法所稱承重結構,是指直接將本身自重與各種外加作用力系統地傳遞給基礎地基的主要結構構件和其連接接點,包括承重牆體、立桿、柱、框架柱、支墩、樓板、梁、屋架、懸索等。
第六條 裝修人從事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活動,未經批准,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搭建建築物、構築物;
(二)改變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牆上開門、窗;
(三)拆改供暖管道和設施;
(四)拆改燃氣管道和設施。
本條所列第(一)項、第(二)項行為,應當經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准;第(三)項行為,應當經供暖管理單位批准;第(四)項行為應當經燃氣管理單位批准。
第三十九條 未經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在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活動中搭建建築物、構築物的,或者擅自改變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牆上開門、窗的,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及相關法規的規定處罰。
第四十條 裝修人或者裝飾裝修企業違反《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有關規定處罰。
第四十一條 裝飾裝修企業違反國家有關安全生產規定和安全生產技術規程,不按照規定採取必要的安全防護和消防措施,擅自動用明火作業和進行焊接作業的,或者對建築安全事故隱患不採取措施予以消除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處1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並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
第四十二條 物業管理單位發現裝修人或者裝飾裝修企業有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不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的,由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可處裝飾裝修管理服務協議約定的裝飾裝修管理服務費2至3倍的罰款。
第四十三條 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接到物業管理單位對裝修人或者裝飾裝修企業違法行為的報告後,未及時處理,玩忽職守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I. 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活動,禁止哪些行為
根據建設部《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辦法》第五條規定,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活動,禁止下列行為:
(1)未經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提出設計方案,變動建築主體和承重結構;(2)將沒有防水要求的房間或者陽台改為衛生間、廚房間;
(3)擴大承重牆上原有的門窗尺寸,拆除連接陽台的磚、混凝土牆體;
(4)損壞房屋原有節能設施,降低節能效果;
(5)其他影響建築結構和使用安全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