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違規
⑴ 請問下,勞動法39條重大違規是怎麼定義的
你說的應該是勞動合同法中單位因勞動者過失辭退的規定中的第三項:嚴重失職,營回私舞弊,給答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這是指勞動者在履行勞動合同期間,沒有按照崗位職責履行自己的義務,違反其忠於職守、維護和增進用人單位利益的義務,有未盡職責的嚴重過失行為或者利用職務之便謀取私利的故意行為,使用人單位有形財產、無形財產遭受重大損害,但不夠刑罰處罰的程度。例如,因粗心大意、玩忽職守而造成事故;因工作不負責而經常產生廢品、損壞工具設備、浪費原材料或能源等。
一 、重大環境違法行為
參照《寧波市重大環境違法違規行為認定處理辦法(試行)》第五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重大環境違法違規行為:
(一)偷排污染物或者故意不正常使用處理設施且排放污染物超標嚴重的;
(二)將危險廢物以傾倒、填埋等方式直接進入水體、土壤、海洋等環境並有主觀意圖的;
(三)拒絕、阻擾環保執法人員依法實施現場監督檢查或者拒不配合環境違法案件查處工作的;
(四)拒不履行環保行政處罰決定,被依法申請強制執行的;
(五)以欺騙、虛假手段取得環保行政許可的;
(六)因違法排污造成環境污染事故的;
(七)被責令停產整治的;
(八)逾期未完成限制治理任務,被責令停產或停業的;
(九)被實施環境行政強制措施的;
(十)其他嚴重違反環保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環境行為
二、重大行政處罰
1、重大違法違規行為,是指公司最近24個月內因違犯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行為,受到刑事處罰或適用重大違法違規情形的行政處罰。
2、重大違法違規情形的行政處罰,是指凡被行政處罰的實施機關給予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以上行政處罰的行為,屬於重大違法違規情形,但處罰機關依法認定不屬於的除外。
(一)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處罰機關依法認定不屬於的除外);
(二)罰款(能依法合理說明或處罰機關認定該行為不屬於的除外)。
⑶ 什麼是重大違法行為
重大違法行為是指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且受到行政處罰、情節嚴重的行為。
對於重大違法行為目前的審核尺度是:原則上,凡被相關行政機關給予罰款以上行政處罰的行為,都視為重大違法行為。但行政處罰的實施機關依法認定該行為不屬於重大違法行為,並能夠依法作出合理說明的除外。上述行政處罰主要是指財政、稅務、審計、海關、工商等部門實施的涉及公司經營活動的行政處罰決定。被其他有權部門實施行政處罰的行為,涉及明顯有違誠信,對公司有重大影響的也在此列。保薦機構盡職調查時要全面核查。
⑷ 重大違法含義是什麼
重大違法是指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且受到行政處罰、情節嚴重的行為。
⑸ 重大違規事件與案件區別
案件和重大違規事件,案件性質比較嚴重,一般公檢法都會介入調查,重大違規有可能造成嚴重的經濟、社會問題,從而引發一連串連鎖反應,兩者既可以包含在內,又可以獨立於前者,要根據造成的後果來區別對待。
⑹ 如何核查公司重大違法違規,重大訴訟與仲
核查方法如下:
(1)重大違法違規公司近二年是否存在重大違法違規行為,調查方式如下:①咨詢公司律師或法律顧問;②查閱已生效的判決書、行政處罰決定書,以及其他能證明公司存在違 法行為的證據性文件;③詢問公司管理層;④查閱公司檔案;⑤向稅務部門等查詢,了解是否有違法違規記錄。
(2)重大訴訟與仲裁風險公司是否存在重大訴訟、仲裁及未決訴訟、仲裁情況及其法律風險。調查 方式如下:①詢問公司管理層;③咨詢公司律師或法律顧問;④取得公司管理層有關公司重大訴訟、仲裁及未決訴訟仲裁及其影響的 書面意見等材料。
⑺ 什麼是重大環境違法行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重大環境違法法違規行為:
(一)偷排污染物或者故意不正常使用處理設施且排放污染物超標嚴重的。
(二)將危險廢物以傾倒、填埋等方式直接進入水體、土壤、海洋等環境並有主觀意圖的。
(三)拒絕、阻擾環保執法人員依法實施現場監督檢查或者拒不配合環境違法案件查處工作的。
(四)拒不履行環保行政處罰決定,被依法申請強制執行的。
(五)以欺騙、虛假手段取得環保行政許可的。
(六)因違法排污造成環境污染事故的。
(七)被責令停產整治的。
(八)逾期未完成限制治理任務,被責令停產或停業的。
(九)被實施環境行政強制措施的。
(十)其他嚴重違反環保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環境行為。
(7)重大違規擴展閱讀
《環境保護違法違紀行為處分暫行規定》
第八條依法具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發現環境保護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的舉報後不及時予以查處的;
(二)對依法取得排污許可證、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核與輻射安全許可證等環境保護許可證件或者批准文件的單位不履行監督管理職責,造成嚴重後果的;
(三)發生重大環境污染事故或者生態破壞事故,不按照規定報告或者在報告中弄虛作假,或者不依法採取必要措施或者拖延、推諉採取措施,致使事故擴大或者延誤事故處理的;
(四)對依法應當移送有關機關處理的環境保護違法違紀案件不移送,致使違法違紀人員逃脫處分、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的;
(五)有其他不履行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行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