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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分升副科

發布時間: 2021-01-30 08:01:44

❶ 領導以前因貪污背處分過能不能提副科級幹部

不能!除非以前的貪污非常微小,後來的政績非常突出!

❷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中「行政機關公務員在受處分期間不得晉升職務和級別」的級別具體指什麼

第一條為了嚴肅行政機關紀律,規范行政機關公務員的行為,保證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依法履行職責,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制定本條例。第二條行政機關公務員違反法律、法規、規章以及行政機關的決定和命令,應當承擔紀律責任的,依照本條例給予處分。
法律、其他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對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有規定的,依照該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的規定執行;法律、其他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對行政機關公務員應當受到處分的違法違紀行為做了規定,但是未對處分幅度做規定的,適用本條例第三章與其最相類似的條款有關處分幅度的規定。
地方性法規、部門規章、地方政府規章可以補充規定本條例第三章未作規定的應當給予處分的違法違紀行為以及相應的處分幅度。除國務院監察機關、國務院人事部門外,國務院其他部門制定處分規章,應當與國務院監察機關、國務院人事部門聯合制定。
除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國務院決定外,行政機關不得以其他形式設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事項。第三條行政機關公務員依法履行職務的行為受法律保護,非因法定事由,非經法定程序,不受處分。第四條給予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應當堅持公正、公平和教育與懲處相結合的原則。
給予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應當與其違法違紀行為的性質、情節、危害程度相適應。
給予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應當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准確、處理恰當、程序合法、手續完備。第五條行政機關公務員違法違紀涉嫌犯罪的,應當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編輯本段第二章處分種類和適用第六條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的種類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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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警告
(二)記過;
(三)記大過
(四)降級;
(五)撤職
(六)開除。第七條行政機關公務員受處分的期間為:
(一)警告,6個月
(二)記過,12個月;
(三)記大過,18個月
(四)降級、撤職,24個月。第八條行政機關公務員在受處分期間不得晉升職務和級別,其中,受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處分的,不得晉升工資檔次;受撤職處分的,應當按照規定降低級別。第九條行政機關公務員受開除處分的,自處分決定生效之日起,解除其與單位的人事關系,不得再擔任公務員職務。
行政機關公務員受開除以外的處分,在受處分期間有悔改表現,並且沒有再發生違法違紀行為的,處分期滿後,應當解除處分。解除處分後,晉升工資檔次、級別和職務不再受原處分的影響。但是,解除降級、撤職處分的,不視為恢復原級別、原職務。第十條行政機關公務員同時有兩種以上需要給予處分的行為的,應當分別確定其處分。應當給予的處分種類不同的,執行其中最重的處分;應當給予撤職以下多個相同種類處分的,執行該處分,並在一個處分期以上、多個處分期之和以下,決定處分期。
行政機關公務員在受處分期間受到新的處分的,其處分期為尚未執行的期限與新處分期限之和。
處分期最長不得超過48個月。第十一條行政機關公務員2人以上共同違法違紀,需要給予處分的,根據各自應當承擔的紀律責任,分別給予處分。第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處分:
(一)在2人以上的共同違法違紀行為中起主要作用的;
(二)隱匿、偽造、銷毀證據的
(三)串供或者阻止他人揭發檢舉、提供證據材料的;
(四)包庇同案人員的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從重情節。第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輕處分:
(一)主動交代違法違紀行為的
(二)主動採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損失的;
(三)檢舉他人重大違法違紀行為,情況屬實的。第十四條行政機關公務員主動交代違法違紀行為,並主動採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損失的,應當減輕處分。
行政機關公務員違紀行為情節輕微,經過批評教育後改正的,可以免予處分。第十五條行政機關公務員有本條例第十二條、第十三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在本條例第三章規定的處分幅度以內從重或者從輕給予處分。
行政機關公務員有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情形的,應當在本條例第三章規定的處分幅度以外,減輕一個處分的檔次給予處分。應當給予警告處分,又有減輕處分的情形的,免予處分。第十六條行政機關經人民法院、監察機關、行政復議機關或者上級行政機關依法認定有行政違法行為或者其他違法違紀行為,需要追究紀律責任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第十七條違法違紀的行政機關公務員在行政機關對其作出處分決定前,已經依法被判處刑罰、罷免、免職或者已經辭去領導職務,依法應當給予處分的,由行政機關根據其違法違紀事實,給予處分。
行政機關公務員依法被判處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
編輯本段第三章違法違紀行為第十八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散布有損國家聲譽的言論,組織或者參加旨在反對國家的集會、遊行、示威等活動的
(二)組織或者參加非法組織,組織或者參加罷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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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違反國家的民族宗教政策,造成不良後果的
(四)以暴力、威脅、賄賂、欺騙等手段,破壞選舉的;
(五)在對外交往中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
(六)非法出境,或者違反規定滯留境外不歸的;
(七)未經批准獲取境外永久居留資格,或者取得外國國籍的
(八)其他違反政治紀律的行為。
有前款第(六)項規定行為的,給予開除處分;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或者第(三)項規定的行為,屬於不明真相被裹挾參加,經批評教育後確有悔改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予處分。
第十九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負有領導責任的公務員違反議事規則,個人或者少數人決定重大事項,或者改變集體作出的重大決定的;
(二)拒絕執行上級依法作出的決定、命令的
(三)拒不執行機關的交流決定的;
(四)拒不執行人民法院對行政案件的判決、裁定或者監察機關、審計機關、行政復議機關作出的決定的
(五)違反規定應當迴避而不迴避,影響公正執行公務,造成不良後果的;
(六)離任、辭職或者被辭退時,拒不辦理公務交接手續或者拒不接受審計的
(七)曠工或者因公外出、請假期滿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造成不良影響的;
(八)其他違反組織紀律的行為。
第二十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記過、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不依法履行職責,致使可以避免的爆炸、火災、傳染病傳播流行、嚴重環境污染、嚴重人員傷亡等重大事故或者群體性事件發生的
(二)發生重大事故、災害、事件或者重大刑事案件、治安案件,不按規定報告、處理的
(三)對救災、搶險、防汛、防疫、優撫、扶貧、移民、救濟、社會保險、征地補償等專項款物疏於管理,致使款物被貪污、挪用,或者毀損、滅失的;
(四)其他玩忽職守、貽誤工作的行為。
第二十一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或者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大過或者降級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職處分:
(一)在行政許可工作中違反法定許可權、條件和程序設定或者實施行政許可的;
(二)違法設定或者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的
(三)違法設定或者實施行政處罰的;
(四)違反法律、法規規定進行行政委託的
(五)對需要政府、政府部門決定的招標投標、徵收徵用、城市房屋拆遷、拍賣等事項違反規定辦理的。
第二十二條弄虛作假,誤導、欺騙領導和公眾,造成不良後果的,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二十三條有貪污、索賄、受賄、行賄、介紹賄賂、挪用公款、利用職務之便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私利、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等違反廉政紀律行為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二十四條違反財經紀律,揮霍浪費國家資財的,給予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
第二十五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以毆打、體罰、非法拘禁等方式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
(二)壓制批評,打擊報復,扣壓、銷毀舉報信件,或者向被舉報人透露舉報情況的
(三)違反規定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攤派或者收取財物的;
(四)妨礙執行公務或者違反規定干預執行公務的
(五)其他濫用職權,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行為。
第二十六條泄露國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職責掌握的商業秘密、個人隱私,造成不良後果的,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二十七條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在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任職務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二十八條嚴重違反公務員職業道德,工作作風懈怠、工作態度惡劣,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
第二十九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拒不承擔贍養、撫養、扶養義務的
(二)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包養情人的;
(四)嚴重違反社會公德的行為。
有前款第(三)項行為的,給予撤職或者開除處分。
第三十條參與迷信活動,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組織迷信活動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三十一條吸食、注射毒品或者組織、支持、參與賣淫、嫖娼、色情淫亂活動的,給予撤職或者開除處分。
第三十二條參與賭博的,給予警告或者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大過或者降級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職或者開除處分。
為賭博活動提供場所或者其他便利條件的,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職或者開除處分。
在工作時間賭博的,給予記過、記大過或者降級處分;屢教不改的,給予撤職或者開除處分。
挪用公款賭博的,給予撤職或者開除處分。
利用賭博索賄、受賄或者行賄的,依照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的規定給予處分。
第三十三條違反規定超計劃生育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編輯本段第四章處分的許可權第三十四條對行政機關公務員給予處分,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以下統稱處分決定機關)按照管理許可權決定。
第三十五條對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決定任命的國務院組成人員給予處分,由國務院決定。其中,擬給予撤職、開除處分的,由國務院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提出罷免建議,或者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免職建議。罷免或者免職前,國務院可以決定暫停其履行職務。
第三十六條對經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選舉或者決定任命的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領導人員給予處分,由上一級人民政府決定。
擬給予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選舉或者決定任命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領導人員撤職、開除處分的,應當先由本級人民政府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提出罷免建議。其中,擬給予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副職領導人員撤職、開除處分的,也可以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撤銷職務的建議。擬給予鄉鎮人民政府領導人員撤職、開除處分的,應當先由本級人民政府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提出罷免建議。罷免或者撤銷職務前,上級人民政府可以決定暫停其履行職務;遇有特殊緊急情況,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認為必要時,也可以對其作出撤職或者開除的處分,同時報告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並通報下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第三十七條對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正職領導人員給予處分,由本級人民政府決定。其中,擬給予撤職、開除處分的,由本級人民政府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免職建議。免去職務前,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人民政府可以決定暫停其履行職務。
第三十八條行政機關公務員違法違紀,已經被立案調查,不宜繼續履行職責的,任免機關可以決定暫停其履行職務。
被調查的公務員在違法違紀案件立案調查期間,不得交流、出境、辭去公職或者辦理退休手續。
編輯本段第五章處分的程序第三十九條任免機關對涉嫌違法違紀的行政機關公務員的調查、處理,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經任免機關負責人同意,由任免機關有關部門對需要調查處理的事項進行初步調查;
(二)任免機關有關部門經初步調查認為該公務員涉嫌違法違紀,需要進一步查證的,報任免機關負責人批准後立案
(三)任免機關有關部門負責對該公務員違法違紀事實做進一步調查,包括收集、查證有關證據材料,聽取被調查的公務員所在單位的領導成員、有關工作人員以及所在單位監察機構的意見,向其他有關單位和人員了解情況,並形成書面調查材料,向任免機關負責人報告;
(四)任免機關有關部門將調查認定的事實及擬給予處分的依據告知被調查的公務員本人,聽取其陳述和申辯,並對其所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進行復核,記錄在案。被調查的公務員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成立的,應予採信
(五)經任免機關領導成員集體討論,作出對該公務員給予處分、免予處分或者撤銷案件的決定;
(六)任免機關應當將處分決定以書面形式通知受處分的公務員本人,並在一定范圍內宣布
(七)任免機關有關部門應當將處分決定歸入受處分的公務員本人檔案,同時匯集有關材料形成該處分案件的工作檔案。
受處分的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期滿解除處分的程序,參照前款第(五)項、第(六)項和第(七)項的規定辦理。
任免機關應當按照管理許可權,及時將處分決定或者解除處分決定報公務員主管部門備案。
第四十條監察機關對違法違紀的行政機關公務員的調查、處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規定的程序辦理。
第四十一條對行政機關公務員違法違紀案件進行調查,應當由2名以上辦案人員進行;接受調查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提供情況。
嚴禁以暴力、威脅、引誘、欺騙等非法方式收集證據;非法收集的證據不得作為定案的依據。
第四十二條參與行政機關公務員違法違紀案件調查、處理的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提出迴避申請;被調查的公務員以及與案件有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要求其迴避:
(一)與被調查的公務員是近親屬關系的
(二)與被調查的案件有利害關系的;
(三)與被調查的公務員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
第四十三條處分決定機關負責人的迴避,由處分決定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負責人決定;其他違法違紀案件調查、處理人員的迴避,由處分決定機關負責人決定。
處分決定機關或者處分決定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發現違法違紀案件調查、處理人員有應當迴避的情形,可以直接決定該人員迴避。
第四十四條給予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應當自批准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作出決定;案情復雜或者遇有其他特殊情形的,辦案期限可以延長,但是最長不得超過12個月。
第四十五條處分決定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被處分人員的姓名、職務、級別、工作單位等基本情況;
(二)經查證的違法違紀事實
(三)處分的種類和依據;
(四)不服處分決定的申訴途徑和期限
(五)處分決定機關的名稱、印章和作出決定的日期。
解除處分決定除包括前款第(一)項、第(二)項和第(五)項規定的內容外,還應當包括原處分的種類和解除處分的依據,以及受處分的行政機關公務員在受處分期間的表現情況。
第四十六條處分決定、解除處分決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七條行政機關公務員受到開除處分後,有新工作單位的,其本人檔案轉由新工作單位管理;沒有新工作單位的,其本人檔案轉由其戶籍所在地人事部門所屬的人才服務機構管理。
編輯本段第六章不服處分的申訴第四十八條受到處分的行政機關公務員對處分決定不服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的有關規定,可以申請復核或者申訴。
復核、申訴期間不停止處分的執行。
行政機關公務員不因提出復核、申訴而被加重處分。
第四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理公務員復核、申訴的機關應當撤銷處分決定,重新作出決定或者責令原處分決定機關重新作出決定:
(一)處分所依據的違法違紀事實證據不足的
(二)違反法定程序,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
(三)作出處分決定超越職權或者濫用職權的。
第五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理公務員復核、申訴的機關應當變更處分決定,或者責令原處分決定機關變更處分決定:
(一)適用法律、法規、規章或者國務院決定錯誤的
(二)對違法違紀行為的情節認定有誤的;
(三)處分不當的。
第五十一條行政機關公務員的處分決定被變更,需要調整該公務員的職務、級別或者工資檔次的,應當按照規定予以調整;行政機關公務員的處分決定被撤銷的,應當恢復該公務員的級別、工資檔次,按照原職務安排相應的職務,並在適當范圍內為其恢復名譽。
被撤銷處分或者被減輕處分的行政機關公務員工資福利受到損失的,應當予以補償。
編輯本段第七章附則第五十二條有違法違紀行為應當受到處分的行政機關公務員,在處分決定機關作出處分決定前已經退休的,不再給予處分;但是,依法應當給予降級、撤職、開除處分的,應當按照規定相應降低或者取消其享受的待遇。
第五十三條行政機關公務員違法違紀取得的財物和用於違法違紀的財物,除依法應當由其他機關沒收、追繳或者責令退賠的,由處分決定機關沒收、追繳或者責令退賠。違法違紀取得的財物應當退還原所有人或者原持有人的,退還原所有人或者原持有人;屬於國家財產以及不應當退還或者無法退還原所有人或者原持有人的,上繳國庫。
第五十四條對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中經批准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給予處分,參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五十五條本條例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1988年9月13日國務院發布的《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貪污賄賂行政處分暫行規定》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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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本段行政機關公務員行政處分規定成都市人民政府令
(第156號)
《成都市行政機關公務員行政過錯行為行政處分規定》已經2008年11月20日市政府第24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長 葛紅林???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成都市行政機關公務員行政過錯行為行政處分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目的依據)
為嚴肅行政紀律,規范行政行為,提高行政效能,促進規范化服務型政府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和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成都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術語含義)
本規定所稱行政過錯行為是指行政行為人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應盡的職責,影響行政管理、行政秩序、行政效率,或損害國家、集體利益,侵害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益,或給行政機關造成不良影響、後果的行為。
第三條(適用范圍)
本規定適用於本市各級行政機關公務員。對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公共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中經批准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給予處分,參照本規定辦理。
第四條(遵循原則)
給予行政過錯行為人行政處分,應堅持實事求是、有錯必究,重事實、重證據,懲處與過錯相適應,教育與懲處相結合的原則。
第五條(許可權規定)
給予行政過錯行為人行政處分,由任免機關或監察機關按照管理許可權辦理。
第二章日常行政管理過錯
第六條(日常管理過錯責任追究一)
有下列情形之一,情節較重的,給予直接責任人員警告、記過、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撤職處分。
(一)無正當理由,對來訪人員或到機關辦事的人員推諉或拒不接待的;
(二)對屬職責范圍內的事項推諉不辦或拖延辦理的;
(三)對來信來訪中反映的不屬職責范圍的事項,不說明、不移送的;
(四)刁難、粗暴對待行政相對人,或因言行不文明而與行政相對人發生沖突的;
(五)在政務處理過程中,丟失或損毀行政相對人有關材料或物件的;
(六)未經領導批准,擅自對外發文的;
(七)未按規定管理和使用公章的;
(八)無正當理由,在規定時限內未完成交辦工作的。
第七條(日常管理過錯責任追究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警告、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大過、降級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職、開除處分。
(一)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
(二)作出與法律、法規、規章相悖的決定,或出台與法律、法規、規章相悖的政策制度的;
(三)決策失誤,盲目上項目或引進項目,造成重大損失的;
(四)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委託或授權其他單位或組織行使相關行政職權,或者不依法對受委託單位或組織行使行政職權的行為進行監管,或因監管不力造成嚴重後果的;
(五)不依法履行職責,導致管轄范圍內出現重大責任事故或影響社會安定的重大事件的。
第三章行政許可過錯
第八條(許可過錯責任追究一)
有下列情形之一,情節嚴重的,給予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處分。
(一)對符合法定條件的行政許可申請不予受理的;
(二)不在辦公場所公示依法應當公示的材料的;
(三)在受理、審查、決定行政許可過程中,未向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履行法定告知義務的;
(四)不一次告知申請人申請事項必須具備的全部材料和法定形式的;
(五)未依法說明不受理行政許可申請或者不予行政許可的理由的;
(六)依法應當舉行聽證而不舉行聽證的。

❸ 副科級幹部因為處分撤銷了副科級,後來重新提拔任副局長,他的副科年限怎麼算

《公務員法》規定, 處分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
很明顯這處罰是撤職或者降級,而不是撤銷級別,公務員沒有撤銷級別的處罰,除非開除。
無論是撤職還是降級,年限都是累計計算。

❹ 科員提拔副科條件

晉升副科級須任科員級或科員滿12年,級別達到23級。

根據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任副科級相關條件:

1、年齡原則上35歲以下;

2、學歷大專以上;

3、參加工作三年以上;

4、連續三年年度考核稱職(或合格);

5、符合任職的其它條件(靈活的,是因崗位所需提出的要求)。正常情況下這是硬性要求。

擔任副科級相關程序:

1、單位向組織部門提交推薦幹部意見;

2、組織部門在你所在單位進行幹部考察,第一環節是民主推薦,必須意見集中,得票過半;第二環節是對得票過半的幹部定向考核,從德、能、勤、績、廉和任用意見方面進行民主測評;第三環節是進行幹部考察談話,談話人數不少於你所在單位工作人員的80%。

3、通過以上環節,你被列為擬提拔人選,進行為期七天的任前公示;

4、由組織部門提交縣、市委常委會研究任命。

(4)處分升副科擴展閱讀:

公務員職務任免與職務升降規定

晉升鄉科級領導職務的公務員,應當符合下列資格條件:

(一)具有大學專科以上文化程度;

(二)晉升鄉科級正職領導職務的,應當擔任副鄉科級職務兩年以上;

(三)晉升鄉科級副職領導職務的,應當擔任科員級職務三年以上;

(四)具有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

(五)其他應當具備的資格。

第二十條 晉升綜合管理類非領導職務須具備下列任職年限條件:

(一)晉升巡視員職務,應當任廳局級副職領導職務或者副巡視員五年以上;

(二)晉升副巡視員職務,應當任縣處級正職領導職務或者調研員五年以上;

(三)晉升調研員職務,應當任縣處級副職領導職務或者副調研員四年以上;

(四)晉升副調研員職務,應當任鄉科級正職領導職務或者主任科員四年以上;

(五)晉升主任科員職務,應當任鄉科級副職領導職務或者副主任科員三年以上;

(六)晉升副主任科員職務,應當任科員三年以上;

(七)晉升科員職務,應當任辦事員三年以上。

晉升綜合管理類以外其他職位類別非領導職務所需的任職年限條件,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❺ 副科時有個處分,提正科後影響工資嗎

根據公務員處罰條例規定,關於公務員的處分從低到高分為警告、版記過、記大過、降權級、撤職、開除這6種處分形式。其中,警告處分期為半年,記過處分期為一年,記大過處分期為一年半,降級、撤職處分期均為兩年,開除是永久性的。

根據相關規定,在處分期的公務員其職務和級別不能晉升,但這也是分檔次的。如果面臨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這些處分,僅僅是工資檔次不能晉升;如果面臨撤職處分,公務員級別會跟著降低。

也就是說,公務員只有在警告這一種處分下,其工資晉升不會受到影響。由於公務員在任何處分下都不能晉升職務與職級,也不能晉升職務與級別工資。所以,盡管警告處分不會影響工資晉升。事實上,除工齡工資外,其他也漲不了工資。

也就是說,雖然公務員在處分期間不能漲工資,但工齡工資可以正常晉升。想要繼續晉升工資和級別,只有處分解除後才可以。不過話說回來,公務員如果受到處分影響還是很大的,在職期間一定要謹言慎行,能不犯錯就不要犯錯。

❻ 黨員受到留黨察看處分,能晉升副科級別嗎

受到留黨察看處分的黨員,恢復黨員權利後二年內,不得在黨內擔任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或者高於其原任職務的職務。

❼ 受到留黨察看處分後,撤銷正科級別職務的,可以降為副科級別嗎

《公務員法》第五十六條規定,「處分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專除。」從處罰屬力度上講,撤職比降級要重,僅次於開除。
降級是單純的降低級別,而撤職本身包含降級。
《公務員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公務員在受處分期間不得晉升職務和級別,其中受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處分的,不得晉升工資檔次。受撤職處分的,按照規定降低級別。
解除處分後,晉升工資檔次、級別和職務不再受原處分的影響。但受處分者不能直接恢復原級別和原職務,應與同級別其他人員一起,重新爭取晉升資格。
《公務員法》第五十九條規定,「公務員受開除以外的處分,在受處分期間有悔改表現,並且沒有再發生違紀行為的,處分期滿後,由處分決定機關解除處分並以書面形式通知本人。 解除處分後,晉升工資檔次、級別和職務不再受原處分的影響。但是,解除降級、撤職處分的,不視為恢復原級別、原職務。

❽ 受黨內警告處分的副科一年後能推薦正科後備幹部嗎

《中國共產黨紀來律處分條例》第自二章第九條規定:黨員受到警告處分一年內、受到嚴重警告處分一年半內,不得在黨內提升職務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高於其原任職務的黨外職務。
所謂「一年內」或「一年半內」,是指從受到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批准之日起一年內或一年半內。

❾ 受過黨內嚴重警告,一年後可以提拔成副科嗎

依照《紀律處分條例》第十三條的規定,受到嚴重警告處分的黨員,一內年內不得在黨內提升職容務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高於原任職務的黨外職務。如果在受處分的一年期間沒有出現其他問題,可以思想匯報形式向黨支部申請解除處分。

❿ 黨內警告處分期間能晉升副主任科員嗎

黨紀處分影響期內不得提拔擔任高於原職級的職務,副主任科員屬於副科級非領導職務,如果是提拔的話,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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