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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礦超產違法

發布時間: 2021-01-30 03:12:28

㈠ 煤礦安全生產非法違法行為有哪些

無證或證照不全從事生產、停產整頓期間未經驗收擅自組織生產的煤礦;超能力、超強度、超定員組織生產的煤礦;關閉取締後又擅自生產、建設的煤礦;應關未關或關閉不到位、整頓關閉計劃不落實的煤礦;假借整合技改逃避關閉、限期內未實現改造、拖延工期未完成改造、在整合區域違法生產或只生產不技改的煤礦;未經批准或手續不全,違反煤礦建設項目「三同時」規定,違法違規進行項目建設、生產的煤礦;私挖濫采、超層越界開採的煤礦;違反《國務院關於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存在重大隱患而未進行停產整頓的煤礦;拒不執行安全監管監察指令的煤礦;從業人員未按規定進行培訓或持證上崗的煤礦等。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不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及隱患排查治理等各項制度不完善、不落實的煤礦;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違反勞動紀律的煤礦;生產系統不可靠、採掘工作面工藝和布局不合理的煤礦;安全設施不完善、未制定安全措施或安全措施不落實的煤礦;煤礦瓦斯治理、防治水、防塵、防火等災害防治技術措施不符合國家標准、規程、規范要求的煤礦;火工品的儲存、使用、管理不符合有關規定的煤礦;未按規定提取、使用和管理安全生產費用,未按規定繳納工傷保險和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的煤礦;生產、安全設施設備未按規定進行檢測檢驗的煤礦;應急救援隊伍、裝備、應急預案不符合要求的煤礦;

㈡ 煤礦超產是犯罪嗎

這個還真不清楚,我原來在的礦設計年產是30萬噸,09年超產了大概10萬噸左右,沒聽說安監局對礦里進行處罰

㈢ 礦產資源管理對煤礦超產如何處理

煤礦如果超能力生產,可能導致保障煤礦安全生產的設備不能滿足實際生專產需要,會導致生產安全事故屬的發生, 國家發改委公布的《煤礦生產能力核定標准》、《煤礦生產能力管理辦法》、《煤礦生產能力核定資質管理辦法》。3個辦法和標准均要求煤礦必須依據登記能力組織生產,否則將受到嚴厲處罰。

㈣ 超過采礦許可證上面規定的開采深度算違法,

呵呵呵,不會的,想變更開采深度特別的煤礦是比較常見的,在國土部門辦理,呵呵,也並不困難。

㈤ 煤礦 實際生產量 大於 礦井設計生產能力,這算不算違規

請對照後面的法條,絕對是違規,
屬於超能力生產,潛伏了很大的隱患。
如果出大事,責任人是要坐牢的。
說一句直白的話,當只能駝120斤負重的驢子,你心黑,狠心搞了300斤,總有一天,這頭驢子受不了你的折磨,而吐血而死,含恨而亡。即使僥幸驢子未死,也基本上殘了。
煤礦是高危行業,這樣超能力生產,只是受了利益驅動,導致黑心腸的煤礦管理者,往死里整產量,提升效益,最後其實工人沒有多拿幾個錢,掙大錢的還是那一小撮。山西的煤老闆當年都是這么乾的,15萬噸的煤礦最後能搞100萬!
現在好多煤礦仍然這么干著,真是草菅人命,胡搞一氣,潛規則啊!!!!!!

《鍋烏猿關於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已經2005年8月31日鍋烏猿第104次常烏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鬃 不 理 文 假 鮑 二○○五年九月三日
第八條煤礦的通風、防瓦斯、防水、防火、防煤塵、防冒頂等安全設備、設施和條件應當符合國家標准、行業標准,並有防範生產安全事故發生的措施和完善的應急處理預案。
煤礦有下列重大安全生產隱患和行為的,應當立即停止生產,排除隱患:
(一)超能力、超強度或者超定員組織生產的;
(二)瓦斯超限作業的;
(三)煤與瓦斯突出礦井,未依照規定實施防突出措施的;
(四)高瓦斯礦井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統和監控系統,或者瓦斯監控系統不能正常運行的;
(五)通風系統不完善、不可靠的;
(六)有嚴重水患,未採取有效措施的;
(七)超層越界開採的;
(八)有沖擊地壓危險,未採取有效措施的;
(九)自然發火嚴重,未採取有效措施的;
(十)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設備、工藝的;
(十一)年產6萬噸以上的煤礦沒有雙迴路供電系統的;
(十二)新建煤礦邊建設邊生產,煤礦改擴建期間,在改擴建的區域生產,或者在其他區域的生產超出安全設計規定的范圍和規模的;
(十三)煤礦實行整體承包生產經營後,未重新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和煤炭生產許可證,從事生產的,或者承包方再次轉包的,以及煤礦將井下採掘工作面和井巷維修作業進行勞務承包的;
(十四)煤礦改制期間,未明確安全生產責任人和安全管理機構的,或者在完成改制後,未重新取得或者變更采礦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煤炭生產許可證和營業執照的;
(十五)有其他重大安全生產隱患的。

安監總煤礦字[2005]133號
關於印發《煤礦重大安全隱患認定辦法(試行)》的通知

為進一步貫徹《鍋烏猿關於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鍋烏猿令第446號,以下簡稱《特別規定》)和《鍋烏猿關於堅決整頓關閉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和非法煤礦的緊急通知》(鍋辦發明電[2005]21號)精神,對《特別規定》第八條第二款所列15種重大安全生產隱患進行了分解細化,制定了《煤礦重大安全生產隱患認定辦法(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OO五年九月二十六日

煤礦重大安全生產隱患認定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了准確認定、及時消除重大安全生產隱患和違法行為,根據《安全生產閥》和《鍋烏猿關於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各類煤礦重大安全生產隱患的認定。
第三條 "超能力、超強度或者超定員組織生產",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礦井全年產量超過礦井核定生產能力的;
(二)礦井月產量超過當月產量計劃10%的;
(三)一個采區內同一煤層布置3個(含3個)以上回採工作面或5個(含5個)以上掘進工作面同時作業的;
(四)未按規定製定主要採掘設備、提升運輸設備檢修計劃或者未按計劃檢修的;
(五)煤礦企業未制定井下勞動定員或者實際入井人數超過規定人數的。

㈥ 關於嚴禁煤礦企業超能力、超強度、超定員組織生產的通知內容

二、煤礦企業勞動定員管理和標准編制的原則
(一)堅持保證安全生產的原則。勞動定員管理和勞動定員標准編制必須符合《安全生產法》、《勞動法》和《煤礦安全規程》等法律、法規、規章的要求,符合煤礦客觀實際,反映出合理和相對穩定的生產勞動組織結構及其變化,減人提效,保證安全生產工作的需要。
(二)堅持「以人為本」的原則。勞動定員管理和勞動定員標准編制必須立足於努力提高職工隊伍素質,優化勞動力配置,挖掘各工種內部潛力、提高工時利用率,合理減少工人作業時間和降低工人勞動強度。
(三)堅持嚴格按定額定員管理的原則。勞動定員管理和勞動定員標准編制必須對凡有定額標準的作業項目都要按定額編制定員,凡是能夠計算和考核工作量的班組或工種崗位都要有科學合理的勞動定額,實行定額定員管理,充分調動和提高工人勞動生產積極性,合理節約勞動生產力。
三、健全、完善煤礦企業勞動定員管理的相關工作制度
(一)明確專人負責勞動定員管理工作。煤礦企業的人力資源或勞動工資部門應明確專人負責勞動定員管理,專職做好勞動定員標准編制及組織實施等工作。
(二)制定勞動定額定員標准。煤礦企業必須按照國家和地方人民政府有關勞動定額定員管理的規定和要求,制定科學、合理、平均先進和可操作的勞動定額定員標准。
煤礦企業制定的勞動定額定員標准每2-3年應修訂一次。
煤礦在遇有地質條件發生較大變化、生產設備和機械化程度發生重大改變、生產工藝和技術操作方法發生重大改進,以及發現勞動定額定員存在較大問題時,應及時予以修訂。
(三)嚴格落實勞動定額定員標准。煤礦企業應嚴格按照勞動定額定員標准配備作業人員,嚴格按定員組織生產。煤礦企業對生產礦井、生產礦井對生產區隊要層層建立勞動定額定員考核辦法。
(四)健全完善有關工作制度。煤礦企業應根據國家有關要求和企業安全生產實際,制訂和完善勞動定員管理工作的相關制度和規定,切實做好勞動定員原始記錄、入井人員考勤和統計分析等工作,確保勞動定員標准得到認真貫徹落實。
四、對煤礦企業勞動定員管理工作的基本要求
(一)控制入井人數。國有重點煤礦原則上每個采區同時作業的采、掘人員每小班不得超過100人。特殊情況確需增加采區作業人數的,煤礦企業應制定專門的安全措施報省級煤炭行業管理部門批准,報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備案。
地方國有煤礦和鄉鎮煤礦勞動定員標准,由省(區、市)人民政府煤炭行業管理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地區實際做出具體要求。
(二)控制采、掘工作面個數。煤礦在一個采區內同一煤層不得布置3個(含3個)以上回採工作面或5個(含5個)以上掘進工作面同時作業。
逐步推行一個采區一個回採工作面、二個掘進工作面的生產作業方式。
(三)優化設計,減少定員。煤礦建設工程項目設計單位應嚴格按照《煤炭工業礦井設計規范》,經綜合分析類比和系統環節定崗定員核算井下勞動定員。煤礦采區設計要做到系統完善、布置合理,應積極採用先進開采技術、生產工藝和技術裝備,簡化生產系統,減少用人環節。
(四)嚴格按核定生產能力組織生產。煤礦企業必須嚴格按核定的生產能力合理安排全年生產計劃和勞動定員;堅持正規循環作業,做到均衡生產;按規定安排主要採掘設備、提升運輸設備檢修,嚴禁擠占設備檢修時間進行生產作業。嚴禁兩班交叉作業。除帶班人員、要害崗位人員必須在現場交接班以外,嚴禁其他人員在采、掘作業現場交接班。
(五)優化勞動組織和人力資源配置。煤礦企業應優化勞動組織,合理安排隊、組編制,減少管理層次,減少工作環節;逐步實行四班六小時工作制,用三班進行生產,一班進行檢修。
(六)推行井下人員管理監測系統。煤礦企業應利用先進技術和裝備,加強入井人員考勤,逐步推行井下人員管理監測系統,及時准確掌握入井人數和入井人員的工作區域。將煤礦井下人員管理監測系統納入煤炭行業管理、煤礦安全監管信息管理網路系統。
(七)實行「限員掛牌」制。煤礦企業要實行「限員掛牌」制,煤礦在井口、采區及采、掘工作面現場要設牌板,真實標明核定的每班作業人數和實際每班作業人數。
五、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加強對煤礦企業勞動定員的管理
地方各級煤炭行業管理部門應明確責任,進一步加強對煤礦企業勞動定員管理工作的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管理。
國有重點煤礦勞動定員標准應由煤礦企業統一制定,報省級煤炭行業管理部門備案。地方國有煤礦制定的勞動定員標准應報相應地方政府煤炭行業管理部門備案。鄉鎮煤礦制定的勞動定員標准應報縣級人民政府煤炭行業管理部門備案。煤礦企業變更和修改勞動定員標准後,應按上述程序報相應的煤炭行業管理部門備案。
煤礦企業應將制定的勞動定員標准報駐地煤礦安全監管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備案。
六、加強對煤礦企業勞動定員的監管與監察
各級煤礦安全監管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要加強對煤礦企業勞動定員管理工作的監管、監察,對監察中發現的問題,及時向有關單位和部門提出監察意見;對超勞動定員組織生產的煤礦要依照《特別規定》嚴肅查處。

㈦ 煤礦「三違、三超」分別指什麼

煤礦三違:領導違章指揮,工人違章作業,違反勞動紀律;

三超:超能力生產,超強度作業,超定員生產(當班人次超出標准);

三非:非法建設,非法生產,非法經營(沒有國家批准,沒有辦理相關證照組織建設、生產和經營)。

煤炭資源是一種有限的、非再生的自然礦產資源,隨開采利用而逐漸減少,直至耗竭殆盡,從長遠看是不能持續利用的。

不可再生的礦產資源的開發利用可持續發展觀應該是既要注重資源利用率你,達到資源優化配置,不能以造成資源的大量破壞為代價來實現礦產資源的開發;又要注重資源開發利用過程中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及生態環境效益,處理好房前發展與未來發展的關系。

(7)煤礦超產違法擴展閱讀

在中國煤炭開采必須依法開采,證照齊全有效。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安全生產方針。

採煤對環境造成多種沖擊。露天煤礦讓土地無法再使用。洗煤廠所產生的酸性礦山排水可能滲入河流中,造成生態污染或人體健康的不良影響。煤炭開采帶來的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問題日益突出,主要表現:

1、地面水下跌。

由於在煤炭開采過程中礦井水大量外排,導致地下水位下降,引起地面水下跌。

2、錯動下沉。

由於煤礦井下水大量外抽,礦井上底承載能力下降,加上大部分小窯煤井在開采過程中,沒有採取預留煤柱等預防措施,有的小窯煤井甚至對國有煤礦預留煤柱肆意採挖、破壞,導致地層錯動,地表下沉。

㈧ 煤礦采礦許可證過期仍非法生產會被怎麼處罰

涉嫌非法采礦,情節嚴重的可以追究非法采礦罪。
[刑法條文]
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一款 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的,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和他人礦區范圍采礦的,擅自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經責令停止開采後拒不停止開采,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礦產資源嚴重破壞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第三百四十六條 單位犯本節第三百三十八條至第三百四十五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節各該條的規定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采礦、破壞性采礦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003年5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270次會議通過)
為依法懲處非法采礦、破壞性采礦犯罪活動,根據刑法有關規定,現就審理這類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解釋如下:
第一條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非法采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經責令停止開采後拒不停止開采,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以非法采礦罪定罪處罰:
(一)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
(二)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和他人礦區范圍采礦;
(三)擅自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
第二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本解釋第一條第(一)項規定的「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
(一)無采礦許可證開采礦產資源的;
(二)采礦許可證被注銷、吊銷後繼續開采礦產資源的;
(三)超越采礦許可證規定的礦區范圍開采礦產資源的;
(四)未按采礦許可證規定的礦種開采礦產資源的(共生、伴生礦種除外);
(五)其他未取得采礦許可證開采礦產資源的情形。
第三條非法采礦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價值,數額在5萬元以上的,屬於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造成礦產資源破壞」;數額在30萬元以上的,屬於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造成礦產資源嚴重破壞」。
第四條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的破壞性采礦罪中「採取破壞性的開采方法開采礦產資源」,是指行為人違反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審查批準的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開采礦產資源,並造成礦產資源嚴重破壞的行為。
第五條破壞性采礦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價值,數額在30萬元以上的,屬於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的「造成礦產資源嚴重破壞」。
第六條破壞性的開采方法以及造成礦產資源破壞或者嚴重破壞的數額,由省級以上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出具鑒定結論,經查證屬實後予以認定。
第七條多次非法采礦或者破壞性采礦構成犯罪,依法應當追訴的,或者一年內多次非法采礦或破壞性采礦未經處理的,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數額累計計算。
第八條單位犯非法采礦罪和破壞性采礦罪的定罪量刑標准,按照本解釋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在5萬元至10萬元、30萬元至50萬元的幅度內,確定執行本解釋第三條、第五條的起點數額標准,並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㈨ 談談你對煤炭生產違法行為、法律責任與法律制裁的理解

中華人民共和國煤炭法

1996年8月29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合理開發利用和保護煤炭資源,規范煤炭生產、經營活動,促進和保障煤炭行業的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從事煤炭生產、經營活動,適用本法。

第三條 煤炭資源屬於國家所有。地表或者地下的煤炭資源的國家所有權,不因其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不同而改變。

第四條 國家對煤炭開發實行統一規劃、合理布局、綜合利用的方針。

第五條 國家依法保護煤炭資源,禁止任何亂采、濫挖破壞煤炭資源的行為。

第六條 國家保護依法投資開發煤炭資源的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國家保障國有煤礦的健康發展。

國家對鄉鎮煤礦採取扶持、改造、整頓、聯合、提高的方針,實行正規合理開發和有序發展。

第七條 煤礦企業必須堅待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安全生產方針,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的責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

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煤礦企業必須採取措施加強勞動保護,保障煤礦職工的安全和健康。國家對煤礦井下作業的職工採取特殊保護措施。

第九條 國家鼓勵和支持在開發利用煤炭資源過程中採用先進的科學技術和管理方法。

煤礦企業應當加強和改善經營管理,提高勞動生產率和經濟效益。

第十條 國家維護煤礦礦區的生產秩序、工作秩序,保護煤礦企業設施。

第十一條 開發利用煤炭資源,應當遵守有關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護生態環境。

第十二條 國務院煤炭管理部門依法負責全國煤炭行業的監督管理。國務院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煤炭行業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依法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煤炭行業的監督管理。

第十三條 煤炭礦務局是國有煤礦企業,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礦務局和其他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煤礦企業、煤炭經營企業依法實行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約束、自我發展。

第二章 煤炭生產開發規劃與煤礦建設

第十四條 國務院煤炭管理部門根據全國礦產資源勘查規劃編制全國煤炭資源勘查規劃。

第十五條 國務院煤炭管理部門根據全國礦產資源規劃規定的煤炭資源,組織編制和實施煤炭生產開發規劃。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門根據全國礦產資源規劃規定的煤炭資源,組織編制和實施本地區煤炭生產開發規劃,並報國務院煤炭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六條 煤炭生產開發規劃應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制定,並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

第十七條 國家制定優惠政策,支持煤炭工業發展,促進煤礦建設。

煤礦建設項目應當符合煤炭生產開發規劃和煤炭產業政策。

第十八條 開辦煤礦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煤礦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或者開采方案;

(二)有計劃開採的礦區范圍、開采范圍和資源綜合利用方案;

(三)有開采所需的地質、測量、水文資料和其他資料;

(四)有符合煤礦安全生產和環境保護要求的礦山設計;

(五)有合理的煤礦礦井生產規模和與其相適應的資金、設備和技術人員;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九條 開辦煤礦企業,必須依法向煤炭管理部門提出申請;依照本法規定的條件和國務院規定的分級管理的許可權審查批准。

審查批准煤礦企業,須由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對其開采范圍和資源綜合利用方案進行復核並簽署意見。

經批准開辦的煤礦企業,憑批准文件由地質礦產主管部門頒發采礦許可證。

第二十條 煤礦建設使用土地,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攻法規的規定辦理。徵用土地的,應當依法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償費,做好遷移居民的安置工作。

煤礦建設應當貫徹保護耕地、合理利用土地的原則。

地方人民政府對煤礦建設依法使用土地和遷移居民,應當給予支持和協助。

第二十一條 煤礦建設應當堅持煤炭開發與環境治理同步進行。煤礦建設項目的環境保護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同時投入使用。

第三章 煤炭生產與煤礦安全

第二十二條 煤礦投入生產前,煤礦企業應當依照本法規定向煤炭管理部門申請領取煤炭生產許可證,由煤炭管理部門對其實際生產條件和安全條件進行審查,符合本法規定條件的,發給煤炭生產許可證。

未取得煤炭生產許可證的,不得從事煤炭生產。

第二十三條 取得煤炭生產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依法取得的采礦許可證;

(二)礦井生產系統符合國家規定的煤礦安全規程;

(三)礦長經依法培訓合格,取得礦長資格證書;

(四)特種作業人員經依法培訓合格,取得操作資格證書;

(五)井上、井下、礦內、礦外調度通訊暢通;

(六)有實測的井上、井下工程對照圖、採掘工程平面圖、通風系統圖;

(七)有竣工驗收合格的保障煤礦生產安全的設施和環境保護設施;

(八)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四條 國務院煤炭管理部門負責下列煤礦企業的煤炭生產許可證的頒發管理工作。

(一)國務院和依法應當由國務院煤炭管理部門審查批准開辦的煤礦企業。

(二)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的煤礦企業。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門負責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煤礦企業的煤炭生產許可證的頒發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門可以授權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門負責煤炭生產許可證的頒發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條 煤炭生產許可證的頒發管理機關,負責對煤炭生產許可證的監督管理。

依法取得煤炭生產許可證的煤礦企業不得將其煤炭生產許可證轉讓或者出租給他人。

第二十六條 在同一開采范圍內不得重復頒發煤炭生產許可證。

煤炭生產許可證的有效期限屆滿或者經批准開采范圍內的煤炭資源已經枯竭的,其煤炭生產許可證由發證機關予以注銷並公告。

煤礦企業的生產條件和安全條件發生變化,經核查不符合本法規定條件的,其煤炭生產許可證由發證機關予以吊銷並公告。

第二十七條 煤炭生產許可證管理辦法,由國務院依照本法制定。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根據本法和國務院的規定製定本地區煤炭生產許可證管理辦法。

第二十八條 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特殊煤種或者稀缺煤種,國家實行保護性開采。

第二十九條 開採煤炭資源必須符合煤礦開采規程,遵守合理的開采順序,達到規定的煤炭資源回採率。

煤炭資源回採率由國務院煤炭管理部門根據不同的資源和開采條件確定。

國家鼓勵煤礦企業進行復采或者開采邊角殘煤和極薄煤。

第三十條 煤礦企業應當加強煤炭產品質量的監督檢查和管理。煤炭產品質量應當按照國家標准或者行業標准分等論級。

第三十一條 煤炭生產應當依法在批準的開采范圍內進行,不得超越批準的開采范圍越界、越層開采。

采礦作業不得擅自開采保安煤柱,不得採用可能危及相鄰煤礦生產安全的決水、爆破、貫通巷道等危險方法。

第三十二條 因開採煤炭壓占土地或者造成地表土地塌陷、挖損,由采礦者負責進行復墾,恢復到可供利用的狀態;造成他人損失的,應當依法給予補償。

第三十三條 關閉煤礦和報廢礦井,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務院煤炭管理部門的規定辦理。

第三十四條 國家建立煤礦企業積累煤礦衰老期轉產資金的制度。

國家鼓勵和扶持煤礦企業發展多種經營。

第三十五條 國家提倡和支持煤礦企業和其他企業發展煤電聯產、煉焦、煤化工、煤建材等,進行煤炭的深加工和精加工。

國家鼓勵煤礦企業發展煤炭冼選加工,綜合開發利用煤層氣、煤矸石、煤泥、石煤和泥炭。

第三十六條 國家發展和推廣潔凈煤技術。

國家採取措施取締土法煉焦。禁止新建土法煉焦窯爐;現有的土法煉焦限期改造。

第三十七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及其煤炭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煤礦安全生產工作的監督管理。

第三十八條 煤礦企業的安全生產管理,實行礦務局長、礦長負責制。

第三十九條 礦務局長、礦長及煤礦企業的其他主要負責人必須遵守有關礦山安全的法律、法規和煤炭行業安全規章、規程,加強對煤礦安全生產工作的管理,執行安全生產責任制度,採取有效措施,防止傷亡和其他安全生產事故的發生。

第四十條 煤礦企業應當對職工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的,不得上崗作業。

煤礦企業職工必須遵守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煤炭行業規章、規程和企業規章制度。

第四十一條 在煤礦井下作業中,出現危及職工生命安全並無法排除的緊急情況時,作業現場負責人或者安全管理人員應當立即組織職工撤離危險現場,並及時報告有關方面負責人。

第四十二條 煤礦企業工會發現企業行政方面違章指揮、強令職工冒險作業或者生產過程中發現明顯重大事故隱患,可能危及職工生命安全的情況,有權提出解決問題的建議,煤礦企業行政方面必須及時作出處理決定。企業行政方面拒不處理的,工會有權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

第四十三條 煤礦企業必須為職工提供保障安全生產所需的勞動保護用品。

第四十四條 煤礦企業必須為煤礦井下作業職工辦理意外傷害保險,支付保險費。

第四十五條 煤礦企業使用的設備、器材、火工產品和安全儀器,必須符合國家標准或者行業標准。

第四章 煤炭經營

第四十六條 依法取得煤炭生產許可證的煤礦企業,有權銷售本企業生產的煤炭。

第四十七條 設立煤炭經營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與其經營規模相適應的注冊資金;

(二)有固定的經營場所;

(三)有必要的設施和儲存煤炭的場地;

(四)有符合標準的計量和質量檢驗設備;

(五)符合國家對煤炭經營企業合理布局的要求;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四十八條 設立煤炭經營企業,須向國務院指定的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提出申請由國務院指定的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條件和國務院規定的分級管理的許可權進行資格審查;符合條件的,予以批准。申請人憑批准文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領取營業執照後,方可從事煤炭經營。

第四十九條 煤炭經營企業從事煤炭經營,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改善服務,保障供應。禁止一切非法經營活動。

第五十條 煤炭經營應當減少中間環節和取消不合理的中間環節,提倡有條件的煤礦企業直銷。

煤炭用戶和煤炭銷區的煤炭經營企業有權直接從煤礦企業購進煤炭。在煤炭產區可以組成煤炭銷售、運輸服務機構,為中小煤礦辦理經銷、運輸業務。

禁止行政機關違反國家規定擅自設立煤炭供應的中間環節和額外加收費用。

第五十一條 從事煤炭運輸的車站、港口及其他運輸企業不得利用其掌握的運力作為參與煤炭經營、謀取不正當利益的手段。

第五十二條 國務院物價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煤炭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對煤炭的銷售價格進行監督管理。

第五十三條 煤礦企業和煤炭經營企業供應用戶的煤炭質量應當符合國家標准或者行業標准,質級相符,質價相符。用戶對煤炭質量有特殊耍求的,由供需雙方在煤炭購銷合同中約定。

煤礦企業和煤炭經營企業不得在煤炭中摻雜、摻假,以次充好。

第五十四條 煤礦企業和煤炭經營企業供應用戶的煤炭質量不符合國家標准或者行業標准,或者不符合合同約定,或者質級不符、質價不符,給用戶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給予賠償。

第五十五條 煤礦企業、煤炭經營企業、運輸企業和煤炭用戶應當依照法律、國務院有關規定或者合同約定供應、運輸和接卸煤炭。

運輸企業應當將承運的不同質量的煤炭分裝、分堆。

第五十六條 煤炭的進出口依照國務院的規定,實行統一管理。

具備條件的大型煤礦企業經國務院對外經濟貿易主管部門依法許可,有權從事煤炭出口經營。

第五十七條 煤炭經營管理辦法,由國務院依照本法制定。

第五章 煤礦礦區保護

第五十八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危害煤礦礦區的電力、通訊、水源、交通及其他生產設施。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擾亂煤礦礦區的生產秩序和工作秩序。

第五十九條 對盜竊或者破壞煤礦礦區設施、器材及其他危及煤礦礦區安全的行為,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有權檢舉、控告。

第六十條 未經煤礦企業同意,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在煤礦企業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有效期間內在該土地上種植、養殖、取土或者修建建築物、構築物。

第六十一條 未經煤礦企業同意,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佔用煤礦企業的鐵路專用線、專用道路、專用航道、專用碼頭、電力專用線、專用供水管路。

第六十二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需要在煤礦采區范圍內進行可能危及煤礦安全的作業時,應當經煤礦企業同意,報煤炭管理部門批准,並採取安全措施後,方可進行作業。

在煤礦礦區范圍內需耍建設公用工程或者其他工程的,有關單位應當事先與煤礦企業協商並達成協議後,方可施工。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六十三條 煤炭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依法對煤礦企業和煤炭經營企業執行煤炭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六十四條 煤炭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人員應當熟悉煤炭法律、法規,掌握有關煤炭專業技術,公正廉潔,秉公執法

第六十五條 煤炭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人員進行監督檢查時,有權向煤礦企業、煤炭經營企業或者用戶了解有關執行煤炭法律、法規的情況,查閱有關資料,並有權進人現場進行檢查。

煤礦企業、煤炭經營企業和用戶對依法執行監督檢查任務的煤炭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人員應當提供方使。

第六十六條 煤炭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人員對煤礦企業和煤炭經營企業違反煤炭法律、法規的行為,有權耍求其依法改正。

煤炭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人員進行監督檢查時,應當出示證件。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六十七條 違反本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未取得煤炭生產許可證,擅自從事煤炭生產的,由煤炭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生產,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拒不停止生產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強制停產。

第六十八條 違反本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轉讓或者出租煤炭生產許可證的,由煤炭管理部門吊銷煤炭生產許可證,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九條 違反本法第二十九條的規定,開採煤炭資源未達到國務院煤炭管理部門規定的煤炭資源回採率的,由煤炭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仍達不到規定的回採率的,吊銷其煤炭生產許可證。

第七十條 違反本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擅自開采保安煤柱或者採用危及相鄰煤礦生產安全的危險方法進行采礦作業的,由勞動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煤炭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作業,由煤炭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吊銷其煤炭生產許可證;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十一條 違反本法第四十八條的規定,未經審查批准,擅自從事煤炭經營活動的,由負責審批的部門責令停止經營,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二條 違反本法第五十三條的規定,在煤炭產品中摻雜、摻假,以次充好的,責令停止銷售,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可以依法吊銷煤炭生產許可證或者取消煤炭經營資格;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三條 違反本法第六十條的規定,未經煤礦企業同意,在煤礦企業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有效期間內在該土地上修建建築物、構築物的,由當地人民政府動員拆除,拒不拆除的,責令拆除。

第七十四條 違反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未經煤礦企業同意,佔用煤礦企業的鐵路專用線、專用道路、專用航道、專用碼頭、電力專用線、專用供水管路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強制清除,可以並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十五條 違反本法第六十二條的規定,未經批准或者未採取安全措施,在煤礦采區范圍內進行危及煤礦安全作業的,由煤炭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作業,可以並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十六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阻礙煤礦建設,致使煤礦建設不能正常進行的;

(二)故意損壞煤礦礦區的電力、通訊、水源、交通及其他生產設施的;

(三)擾亂煤礦礦區秩序,致使生產、工作不能正常進行的;

(四)拒絕、阻礙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

第七十七條 對不符合本法規定條件的煤礦企業頒發煤炭生產許可證或者對不符合本法規定條件設立煤炭經營企業予以批準的,由其上級主管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並給予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迫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八條 煤礦企業的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職工冒險作業,發生重大傷亡事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九條 煤礦企業的管理人員對煤礦事故隱患不採取措施予以消除,發生重大傷亡事故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十條 煤炭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八十—條 本法自1996年12月1日起施行。

附.

刑法有關條款

第一百一十四條 工廠、礦山、林場、建築企業或者其他企業、事業單位的職工,由於不服管理、違反規章制度,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徙刑。

第一百八十七條 國家工作人員由於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㈩ 煤礦三違、三超、三非是什麼

煤礦三違:領導違章指揮,工人違章作業,違反勞動紀律;
三超:超能內力生產,超強容度作業,超定員生產(當班人次超出標准);
三非:非法建設,非法生產,非法經營(沒有國家批准,沒有辦理相關證照組織建設、生產和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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