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財經紀律處分條例
㈠ 5年查處違反八項規定問題94起,惠州紀委是怎麼做到的
八項規定」是黨中央就改進工作作風、密切聯系群眾問題做出非常具體而詳盡的規定,要求各級黨政機關和領導幹部要堅持以人為本、執政為民,帶頭改進工作作風,帶頭深入基層調查研究,帶頭密切聯系群眾,帶頭解決實際問題。對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的行為,主要由各級紀檢監察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和《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的具體規定和程序處理。據中央紀委監察部網站消息,4月23日,中央紀委副書記、監察部部長黃樹賢在強化監督執紀問責深入糾正「四風」電視電話會議上指出,自中央八項規定出台以來,中央紀委監察部和各級紀檢監察機關認真貫徹落實中央部署和要求,加強執紀監督,堅持和深化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馳而不息糾正「四風」,有效遏制了「四風」蔓延勢頭,推動黨風政風明顯好轉,得到廣大黨員幹部和人民群眾的認可。截至2015年3月,全國共查處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問題82693起,處理黨員幹部109047人,給予黨紀政紀處分35456人。中央紀委監察部先後13次對66起典型問題通報曝光,各省(區、市)紀委監察廳局先後172次對897起典型問題通報曝光,發揮了從嚴執紀的正面引導和懲戒警示作用、十八大以來違反八項規定被處分的省部級官員,已增至7名。昨日,中紀委發布10月份的八項規定查處情況「月報」,呈現出上述結果。10月份的月報顯示,當月全國查處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問題3808起,處理4993人。對比此前各月,特別是今年第一季度前三月,10月份的查處問題數量略有上漲。今年一季度前三月,查處問題數均低於2000件:1月(1650)、2月(1509)、3月(1931)。第二、三季度,5月、6月、8月、9月的查處問題數量雖然超過了3000件,但都低於10月份的3808件。跟此前各月相同,鄉科級仍舊是違反八項規定的主體。10月處理的4993人中,鄉科級4591人,佔比達91.95%。10月份的「發案率」類型也與此前各月區別不大。「違規配備使用公車」「發案率」最高,高達924件,佔比24.26%。排在第二位的是「違規發放津貼福利」,共796件,佔比20.9%;「大辦婚喪喜慶」排在第三位,共548件,佔比14.39%。當前查處的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問題主要包括:違規公款吃喝、公款國內旅遊、公款出國(境)旅遊、違規配備使用公務用車、違規收送禮品禮金、大辦婚喪喜慶、提供或接受超標准接待、接受或用公款參與高消費娛樂健身活動、違規出入私人會所、樓堂館所違規問題、領導幹部住房違規問題。在性質認定上,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問題一般屬違反廉潔紀律性質,也可能違反工作紀律等其他紀律,具體性質需根據被審查人的具體行為和黨紀規定作出認定。在條款適用上,對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問題的行為,並不是直接依據中央八項規定作出定性處理,而是依據《黨紀處分條例》分則對應的具體條款。按照中央關於改進工作作風八項規定的內容,結合《公務員法》、《行政監察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試行)》等,違反八項規定的案件,主要集中在以下方面:10、其他違法違紀類錯誤。例如:違規發放津貼補貼、發放福利、發放過節費等;違規參與賭博;違規吃拿卡要;違規搭建房屋;違規虛報政績;弄虛作假等;違規公款互相宴請;違規私分國有資金;違法挪用公款;違規接受宴請、收送禮金禮品;違規公務接待;違規公務考察;違規公款旅遊;違規參加娛樂活動、高消費娛樂;違規修建樓堂館所;違規配備使用公車,公車私用;違規公款大吃大喝;違規操辦婚喪喜慶,借機斂財;違反工作紀律,上班打麻將、股票交易、游戲等;違反財經紀律、財務制度;違反生活作風(兩性關系腐敗)規定等。具體要根據案件性質和規定來確定。
㈡ 什麼是違反財經紀律的行為如何處分
違反財經紀律行為,是指違反財經管理法規、破壞國家財經管理秩序,按照黨紀處分條例規定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行為。一般行為批評教育,嚴重的依法處理。
根據《《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違反財經紀律行為主要有:
一、隱瞞、截留、坐支應當上交國家的財政收入的。
二、將隱瞞、截留款合夥私分的。
三、以虛報、冒領等手段騙取國家財政撥款、退稅款或補貼的。
四、將虛報、冒領等手段騙取的錢款合夥私分的。
五、不按預算或用款計劃核撥國家財政經費、資金的。
六、擅自動用國庫款項或財政專戶資金的。
七、個人借用公款超過6個月不還的。
八、以個人名義存儲公款的。
九、在對內對外活動中接受禮品應當上交而不上交的。
十、將接受的禮品集體私分的。
(2)違反財經紀律處分條例擴展閱讀:
第一條為了糾正財政違法行為,維護國家財政經濟秩序,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及審計機關在各自職權范圍內,依法對財政違法行為作出處理、處罰決定。
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的派出機構,應當在規定職權范圍內,依法對財政違法行為作出處理、處罰決定;審計機關的派出機構,應當根據審計機關的授權,依法對財政違法行為作出處理、處罰決定。
根據需要,國務院可以依法調整財政部門及其派出機構(以下統稱財政部門)、審計機關及其派出機構(以下統稱審計機關)的職權范圍。
有財政違法行為的單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以及有財政違法行為的個人,屬於國家公務員的,由監察機關及其派出機構(以下統稱監察機關)或者任免機關依照人事管理許可權,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條財政收入執收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違反國家財政收入管理規定的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補收應當收取的財政收入,限期退還違法所得。對單位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
(一)違反規定設立財政收入項目;
(二)違反規定擅自改變財政收入項目的范圍、標准、對象和期限;
(三)對已明令取消、暫停執行或者降低標準的財政收入項目,仍然依照原定項目、標准徵收或者變換名稱徵收;
(四)緩收、不收財政收入;
(五)擅自將預算收入轉為預算外收入;
(六)其他違反國家財政收入管理規定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條財政收入執收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違反國家財政收入上繳規定的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收繳應當上繳的財政收入,限期退還違法所得。
對單位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隱瞞應當上繳的財政收入;
(二)滯留、截留、挪用應當上繳的財政收入;
(三)坐支應當上繳的財政收入;
(四)不依照規定的財政收入預算級次、預算科目入庫;
(五)違反規定退付國庫庫款或者財政專戶資金;
(六)其他違反國家財政收入上繳規定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算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條財政部門、國庫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違反國家有關上解、下撥財政資金規定的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限期退還違法所得。
對單位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延解、占壓應當上解的財政收入;
(二)不依照預算或者用款計劃核撥財政資金;
(三)違反規定收納、劃分、留解、退付國庫庫款或者財政專戶資金;
(四)將應當納入國庫核算的財政收入放在財政專戶核算;
(五)擅自動用國庫庫款或者財政專戶資金;
(六)其他違反國家有關上解、下撥財政資金規定的行為。
第六條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違反規定使用、騙取財政資金的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追回有關財政資金,限期退還違法所得。
對單位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以虛報、冒領等手段騙取財政資金;
(二)截留、挪用財政資金;
(三)滯留應當下撥的財政資金;
(四)違反規定擴大開支范圍,提高開支標准;
(五)其他違反規定使用、騙取財政資金的行為。
㈢ 新頒布的黨員處分條例為什麼沒有違反財經紀律錯誤
《黨紀處分條例》是對違反黨的紀律進行處罰,不對違反行政、業務規定進行處分。違反財經紀律屬行政處分的范圍,按《公務員法》或《財務管理規定》,由行政組織或行政領導對其處分。
黨內黨外有別,黨紀政紀有別,黨紀政紀國法有別。
㈣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二十三條 情節嚴重怎麼理解
依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
違法違紀行為
第十八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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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㈤ 財務人員受領導指使違反財經紀律行為依據什麼處分謝謝
國家機關,抄全民襲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由國家撥給經費的團體,其財務人員受領導指使違反財經制度,違反財政法規截留、挪用、侵佔、浪費國家資金的款項,除有關法規另有處罰規定者外,依照《國務院關於違反財政法規處罰的暫行規定》(國發[1987])58號)予以處罰、處理。
《國務院關於違反財政法規處罰的暫行規定》:
第四條 對有違反財政法規行為的直接責任人員和單位行政領導人(以下簡稱責任人員),應當根據事實和情節,分別按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行政處分: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降職;撤職;開除留用察看;開除。
(二)罰款:最高不超過相當於本人三個月的基本工資。
第五條 對違反財政法規款額,無論數字大小,都應當區別情況作如下處理:
(一)沒收非法所得;
(二)收繳應當上交的收入;
(三)追還被侵佔、挪用的資金;
(四)沖轉有關的帳目。
㈥ 什麼是違反財經紀律的行為如何處分
違反財經紀律的行為,是指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一系列國家有關財經管理法律法規,破壞國家財經管理秩序,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應當受到行政處罰的行為。
違反財經紀律的處分按情節嚴重程度從警告、通報到撤職、判刑。
從行為主體構成看,違反財經紀律的主體應為行政事業單位和國家工作人員,在違背國家有關法律時,需要給單位行政處罰以及給責任人予以行政處分。
從適用違法行為的法律分類看,違法行為主要分為預算違法行為,財政違法行為,會計違法行為、政府采購違法行為,稅收違法行為等幾類。
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十一章的有關規定,違反財經紀律的行為有以下十七種:
(一)隱瞞、截留、坐支應當上交國家的財政收入的行為;
(二)騙取國家財政撥款、退稅款或者補貼的行為;
(三)不按照預算或者用款計劃核撥國家財政經費、資金的行為;
(四)擅自動用國庫款項或者財政專戶資金的行為;
(五)個人借用公款長期不還,或進行營利活動、非法活動的行為;
(六)違規將公款借給他人的行為;
(七)單位以個人名義存儲公款的行為;
(八)在對內對外活動中接受禮品的行為;
(九)違反有關規定擅自開設銀行賬戶的行為;
(十)擅自使用、調換、變賣或者損毀被查封、扣押、凍結、劃撥、收繳的財物,或者擅自處理應當委託拍賣的物品的行為;
(十一)單位違反有關規定為他人提供擔保的行為;
(十二)違反國有資產管理規定,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的行為;
(十三)違反「收支兩條線」規定和國庫集中收付制度,將應當納入法定賬簿的資產未納入法定賬簿或者轉為賬外的行為;
(十四)黨和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公司)、事業單位、人民團體,違反政府采購和招投標法律、法規的行為;
(十五)黨和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公司)、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在財務管理活動中違反會計法律、法規的行為;
(十六)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或者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或者隱匿、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的行為;
(十七)在財經方面有其他違紀違法行為。
(6)違反財經紀律處分條例擴展閱讀:
《財政違法行為處罰條例》第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及審計機關在各自職權范圍內,依法對財政違法行為作出處理、處罰決定。
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的派出機構,應當在規定職權范圍內,依法對財政違法行為作出處理、處罰決定;審計機關的派出機構,應當根據審計機關的授權,依法對財政違法行為作出處理、處罰決定。
根據需要,國務院可以依法調整財政部門及其派出機構(以下統稱財政部門)、審計機關及其派出機構(以下統稱審計機關)的職權范圍。
有財政違法行為的單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以及有財政違法行為的個人,屬於國家公務員的,由監察機關及其派出機構(以下統稱監察機關)或者任免機關依照人事管理許可權,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㈦ 違反財經紀律怎麼使用處分條例 小金庫 用於公家
直接責任對應財務人員,主要責任對應分管領導,領導責任對應單位主要領導。
㈧ 財務人員受領導指使違反財經紀律行為依據什麼處分
國家機關,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由國家撥給經費的團體,其財務人員受領導指使違反財經制度,違反財政法規截留、挪用、侵佔、浪費國家資金的款項,除有關法規另有處罰規定者外,依照《國務院關於違反財政法規處罰的暫行規定》(國發[1987])58號)予以處罰、處理。
《國務院關於違反財政法規處罰的暫行規定》:
第四條 對有違反財政法規行為的直接責任人員和單位行政領導人(以下簡稱責任人員),應當根據事實和情節,分別按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行政處分: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降職;撤職;開除留用察看;開除。
(二)罰款:最高不超過相當於本人三個月的基本工資。
第五條 對違反財政法規款額,無論數字大小,都應當區別情況作如下處理:
(一)沒收非法所得;
(二)收繳應當上交的收入;
(三)追還被侵佔、挪用的資金;
(四)沖轉有關的帳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