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早黨內紀律處分條例
⑴ 1997年之前黨紀處分的依據是什麼
此前黨紀處分主要依據各時期中央和中紀委發布的單行黨紀處分條規,對於條規沒有明確規定的違紀行為可以參照或比照現有條規執行。下面列舉部分各時期發布的黨紀處分條規目錄:
關於黨政機關縣(處)級以上黨員領導幹部違反廉潔自律規定購買、更換小汽車行為的黨紀處理辦法(中紀發[1996]15號)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處理黨和國家機關正副省(部)級幹部用公款公物超標准裝修住房問題的通知 (中辦發1991年16號)
中共中央紀委辦公廳關於共產黨員接受異性按摩應如何處理的答復(中紀辦[1995]84號)
中共中央紀委關於印發《關於國有企業領導幹部廉潔自律「四條規定」的實施和處理意見》的通知(中紀發[1995]7號)
黨員領導幹部犯嚴重官僚主義失職錯誤黨紀處分的暫行規定(1988年7月中紀委發布)
對參與嫖娼、賣淫活動的共產黨員及有關責任者黨紀處分的暫行規定(1988年5月中紀委發布)
共產黨員在涉外活動中違犯紀律黨紀處分的暫行規定(1988年5月23日中紀委發布)
關於共產黨員在經濟領域中違法犯罪的黨紀處理暫行辦法(1983年中紀委發布)
關於黨政機關縣(處)級以上領導幹部廉潔自律補充規定的實施和處理意見(中紀發1995年5號)
中共中央關於在"三反"運動中黨員犯有貪污、浪費、官僚主義錯誤給予黨內處分的規定(一九五二年三月二十日)
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關於共產黨員違反社會主義道德黨紀處分的若干規定(試行)(中紀委1989.12.28)
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關於共產黨員在經濟方面違法違紀黨紀處分的若干規定(試行)(中紀委1990.07.01)
關於中央紀委三次全會重申和提出的黨政機關縣(處)級以上領導幹部廉潔自律「五條規定」的實施意見(中紀發〔1994〕5號)
關於黨政機關縣(處)級以上幹部違反廉潔自律「五條規定」行為的黨紀處理辦法(中紀發〔1993〕17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懲治貪污條例(一九五二年四月二十一日中央人民政府公布施行)
中央節約檢查委員會關於處理貪污、浪費及克服官僚主義錯誤的若干規定(中央節約檢查委員會1952-3-12)
(1)最早黨內紀律處分條例擴展閱讀:
1997年之後黨紀處分的依據:
1997年2月中央發布《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試行)》,黨紀處分有了明確依據。
1997年2月27日,中共中央發布《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試行)》,共三編十三章一百七十二條。《條例》對黨內各種違紀行為及其處分都作了具體、明確的規定,要求全黨自發布之日起貫徹執行。
《條例》是黨的紀律最為具體、系統、完整的條規,是黨內處理違紀案件的基本依據,是中國共產黨的各級組織和黨員必須遵守的行為規范。它的發布是黨的建設的一件大事,是黨中央加強黨的紀律建設和黨風廉政建設,使黨的紀律建設逐步制度化、法制化的重要舉措。
⑵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是哪年施行的
2003年12月中共中央印發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七十八條
本條例自發布之專日起施行。屬
本條例發布前,已結案的案件如需進行復查復議,適用當時的規定或者政策。尚未結案的案件,如果行為發生時的規定或者政策不認為是違紀,而本條例認為是違紀的,依照當時的規定或者政策處理;如果行為發生時的規定或者政策認為是違紀的,依照當時的規定或者政策處理,但是如果本條例不認為是違紀或者處理較輕的,依照本條例規定處理。
新修改的是,第一百三十三條 本條例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條例施行前,已結案的案件如需進行復查復議,適用當時的規定或者政策。尚未結案的案件,如果行為發生時的規定或者政策不認為是違紀,而本條例認為是違紀的,依照當時的規定或者政策處理;如果行為發生時的規定或者政策認為是違紀的,依照當時的規定或者政策處理,但是如果本條例不認為是違紀或者處理較輕的,依照本條例規定處理
⑶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是哪一年印發的
2003年12月中共中央印發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對維護黨的章程和回其他黨內法答規,嚴肅黨的紀律等發揮了重要作用。黨的十八大以來,隨著形勢發展,該條例已不能完全適應全面從嚴治黨新的實踐需要,黨中央決定予以修訂。
2015年10月12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開會議審議通過了《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隨即印發。「條例」規定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⑷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自什麼時候起施行
2016年1月1日起來施行。
⑸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是那年頒布的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是在《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試行)》(以下簡稱「試行條例」)基礎上修訂而成的。1997年2月中共中央頒布的「試行條例」,對於維護黨的章程、嚴肅黨的紀律、保證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的貫徹執行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是,「試行條例」試行近7年來,形勢發生了很大變化,條例也必須不斷調整、充實、完善,進行制度創新,做到與時俱進。從2001年12月開始,中央紀委成立了修訂小組,制定了修訂工作方案,開始了黨紀處分條例的修訂工作。修訂過程中,先後赴一些省、區、市進行了調研,並廣泛聽取了各省(區、市)紀委,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委紀檢組(紀委),中央紀委各派駐紀檢組,中央直屬機關紀工委,中央國家人大法工委、政治部門有關負責同志以及部分黨建、法學、邏輯學等方面專家學者的意見。期間,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紀委書記吳官正同志,中央書記處書記、中央紀委副書記何勇同志多次聽取匯報,並作出明確指示。經廣泛調查研究,在充分聽取和認真吸納各方面意見的基礎上,經反復論證、多次修改,形成了《黨紀處分條例》(送審稿)。先後經中央紀委常委會、中央黨建工作領導小組會議、中央政治局常務委員會、中央政治局全體會議審議通過,於2003年12月31日由中共中央正式頒布實施。
⑹ 中國共產黨員紀律處分條例是哪一年印發的
2003年12月中共來中央印發自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對維護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嚴肅黨的紀律等發揮了重要作用。黨的十八大以來,隨著形勢發展,該條例已不能完全適應全面從嚴治黨新的實踐需要,黨中央決定予以修訂。
2015年10月12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開會議審議通過了《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隨即印發。「條例」規定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⑺ 中國共產黨員紀律處分條例哪一年印發
2003年12月中央印發的《中來國共產黨紀自律處分條例》,對維護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嚴肅黨的紀律等發揮了重要作用。黨的十八大以來,隨著形勢發展,該條例已不能完全適應全面從嚴治黨新的實踐需要,黨中央決定予以修訂。
2015年10月12日,中央政治局召開會議審議通過了《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⑻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什麼時候開始實施
《條例》分為總則、分則、附則3編,共11章、133條,於2015年10月18日由中共中央印發,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2003年12月中共中央印發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對維護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嚴肅黨的紀律等發揮了重要作用。黨的十八大以來,隨著形勢發展,該條例已不能完全適應全面從嚴治黨新的實踐需要,為此,黨中央決定予以修訂,2015年10月正式印發。
新修訂《條例》堅持依規治黨與以德治黨相結合,圍繞黨紀戒尺要求,明確違反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群眾紀律、工作紀律和生活紀律等六類違紀行為,開列負面清單,重在立規,將黨的十八大以來嚴明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組織紀律、落實八項規定、反對「四風」等從嚴治黨的實踐成果制度化、常態化,劃出了黨組織和黨員不可觸碰的底線。
拓展資料:
《條例》的頒布實施,細化了黨章對黨員、幹部的紀律要求,實現了黨內法規建設與時俱進,是加強黨的建設的重要舉措,對於貫徹全面從嚴治黨要求,把紀律和規矩挺在前面,切實維護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的權威性、嚴肅性,保證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決議和國家法律法規的貫徹執行,深入推進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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⑼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是在哪一年印發的
2003年12月中共中央印發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對維護黨的章程和回其他黨內法規答,嚴肅黨的紀律等發揮了重要作用。黨的十八大以來,隨著形勢發展,該條例已不能完全適應全面從嚴治黨新的實踐需要,黨中央決定予以修訂。
2015年10月12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開會議審議通過了《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隨即印發。「條例」規定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⑽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從何時開始實施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從2018年10月1日起開始實施。
2018年7月31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開會議,分析研究當前經濟形勢,部署下半年經濟工作,審議《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8月26日,新修訂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公布,從2018年10月1日起實施。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是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制定的黨內法規,旨在維護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嚴肅黨的紀律,純潔黨的組織,保障黨員民主權利,教育黨員遵紀守法,維護黨的團結統一,保證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決議和國家法律法規的貫徹執行。
(10)最早黨內紀律處分條例擴展閱讀: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的發展歷程:
1.2003年12月,中共中央印發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對維護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嚴肅黨的紀律等發揮了重要作用。黨的十八大以來,隨著形勢發展,該條例已不能完全適應全面從嚴治黨新的實踐需要。
2.2015年10月正式印發。新修訂《條例》堅持依規治黨與以德治黨相結合,圍繞黨紀戒尺要求,明確違反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群眾紀律、工作紀律和生活紀律等六類違紀行為,劃出了黨組織和黨員不可觸碰的底線,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3.2018年7月31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開會議,分析研究當前經濟形勢,部署下半年經濟工作,審議《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