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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土宅基地處分

發布時間: 2021-01-30 00:02:00

1. 國家關於農村宅基地確權有什麼規定

宅基地使用權的法律規定

宅基地使用權是經依法審批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分配給其成員用於建造住宅的沒有使用期限限制的集體土地使用權。

宅基地使用權人對宅基地享有佔有權、使用權、收益權和有限制的處分權,即權利人有權自主利用該土地建造住房及其附屬設施以及將房屋連同宅基地一同轉讓、出租。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准。

宅基地轉讓出租的限制:

宅基地轉讓、出租的,不得再申請宅基地;

權利人轉讓房屋及其宅基地使用權的,應當將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權轉讓給本集體經濟組織內符合建房申請宅基地條件的成員;

轉讓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權後,宅基地使用權主體發生變化,並涉及受讓人取得新的宅基地,故應當依法辦理轉讓登記手續。宅基地以及住宅房屋,不僅可以用於居住,也可以用於從事家庭生產和經營活動。

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具有無償性、福利性,申請取得宅基地使用權後,滿兩年未建設房屋的或房屋坍塌、拆除兩年以上未恢復使用的,其宅基地使用權由集體經濟組織無償收回。

《物權法》第152條至第155條專門對宅基地使用權的問題做出了規定,它明確:

宅基地使用權人依法對集體所有的土地享有佔有和使用的權利,有權依法利用該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屬設施。

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行使和轉讓,適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

宅基地因自然災害等原因滅失的,宅基地使用權消滅。對失去宅基地的村民,應當重新分配宅基地。

已經登記的宅基地使用權轉讓或者消滅的,應當及時辦理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

宅基地使用權的特徵

(一)主體的限定性

(二)客體僅限於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

(三)宅基地使用權的用途特定

宅基地使用權的內容

一、宅基地使用權人的權利

(一)在宅基地上建造房屋及其他附著物的權利

(二)在宅基地空閑處建造其他建築物、附著物或種植竹木

(三)宅基地使用權的有限處分權

二、宅基地使用權人的義務

(一)按照批準的用途使用宅基地的義務

(二)按照批準的面積建造房屋的義務

(三)服從規劃的義務(四)行使宅基地使用權不得妨礙鄰人合法權益的義務

(1)國土宅基地處分擴展閱讀:

使用程序

農村村民建住宅需要使用宅基地的,須要完成以下程序:

一、申請

申請人持申請材料向當地村委會提出書面用地申請。村委會應當在每一個季度集中申請材料,依法召開村委會或村民代表大會進行審議,並張榜公布,在張榜公布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本村村民未提出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上報給鄉鎮國土資源所初審。

二、現場勘查

鄉(鎮)人民政府組織國土資源所進行現場勘查和群眾調查,審查建房用地和建設申請條件,並製作勘查筆錄和審查意見書。

三、填申請表

國土資源所初審合格後發放《農村村民住宅用地與建設申請表》。

四、村委會審查

村委會對申請人提交的《農村村民住宅用地與建設申請表》進行審查並簽署意見,證明申請人的原住宅用地情況和家庭成員現居住情況,由負責人簽字,同時加蓋村民委員會公章,報鄉(鎮)人民政府審核。

五、審核上報

鄉(鎮)人民政府在收到村委會上報的住宅建設用地申請材料後完成審核並現場確定規劃用地范圍,並報縣國土資源局初審。縣國土資源局對符合審批條件的上報縣人民政府。

六、審批

縣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由縣國土資源局頒發《建設用地批准書》。

七、放樣

由國土資源所牽頭協同鄉鎮政府人員根據《建設用地批准書》和《村鎮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到實地放樣,劃定范圍,填寫《放樣記錄卡》,放樣參加人應當在《放樣記錄卡》上簽字。放樣後,用地申請人方能動工建設。

八、驗收發證

新建、改建、擴建農村村民住宅,應當自房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依法申請辦理土地初始登記或者變更登記手續和房屋產權登記手續,領取土地使用權證書和房屋所有權證書。

申請條件

1、因子女結婚等原因確需分戶,缺少宅基地的;2、外來人口落戶,成為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沒有宅基地的;

3、因發生或者防禦自然災害、實施村莊和集鎮規劃以及進行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需要搬遷的。

農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使用宅基地:

1、年齡未滿十八周歲的;

2、原有宅基地的面積已經達到規定標准或者能夠解決分戶需要的;

3、出賣或者出租村內住房的。

由於各省的規定有些出入,具體還要到當地的土地部門進行咨詢後才能確定,總的程序和步驟就是上面所述,如有其他問題,請補充提問。

(1)國土宅基地處分擴展閱讀來源:網路:農村宅基地

2. 宅基地土地所有權規定有哪些

宅基地使用權是經依法審批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分配給其成員用於建造住宅的沒有使用期限限制的集體土地使用權。
宅基地使用權人對宅基地享有佔有權、使用權、收益權和有限制的處分權,即權利人有權自主利用該土地建造住房及其附屬設施以及將房屋連同宅基地一同轉讓、出租。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准。
宅基地轉讓出租的限制:
宅基地轉讓、出租的,不得再申請宅基地;
權利人轉讓房屋及其宅基地使用權的,應當將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權轉讓給本集體經濟組織內符合建房申請宅基地條件的成員;
轉讓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權後,宅基地使用權主體發生變化,並涉及受讓人取得新的宅基地,故應當依法辦理轉讓登記手續。宅基地以及住宅房屋,不僅可以用於居住,也可以用於從事家庭生產和經營活動。
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具有無償性、福利性,申請取得宅基地使用權後,滿兩年未建設房屋的或房屋坍塌、拆除兩年以上未恢復使用的,其宅基地使用權由集體經濟組織無償收回。
《物權法》第152條至第155條專門對宅基地使用權的問題做出了規定,它明確:
宅基地使用權人依法對集體所有的土地享有佔有和使用的權利,有權依法利用該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屬設施。
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行使和轉讓,適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
宅基地因自然災害等原因滅失的,宅基地使用權消滅。對失去宅基地的村民,應當重新分配宅基地。
已經登記的宅基地使用權轉讓或者消滅的,應當及時辦理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
宅基地使用權的特徵
(一)主體的限定性
(二)客體僅限於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
(三)宅基地使用權的用途特定
宅基地使用權的內容
一、宅基地使用權人的權利
(一)在宅基地上建造房屋及其他附著物的權利
(二)在宅基地空閑處建造其他建築物、附著物或種植竹木
(三)宅基地使用權的有限處分權
二、宅基地使用權人的義務
(一)按照批準的用途使用宅基地的義務
(二)按照批準的面積建造房屋的義務
(三)服從規劃的義務(四)行使宅基地使用權不得妨礙鄰人合法權益的義務

3. 違規審批宅基地的規定是什麼的,具體是什麼 –

國家政策和省級地方性規定已經確定了具體審批事宜,市級政府就別瞎折騰了。應該說違反審批程序,那麼結果就是無效的,政府人員涉及違規違法違紀問題還得依法嚴厲處罰。宅基地是縣級政府國土部門依法審批,鎮政府用不著抬高自己,他們的工作談不上審批,敢偽造事實上報縣政府,這是嚴重違法行為,調查核實會嚴厲處罰

4. 農村宅基地及房屋處分權能辯析

這么想是為踐踏現在的法律創造一個變通條件,可惜不現實。宅基地是依法使用,由縣級國土部門依法審批,而且隨時可以重新審批,目的就是使宅基地處於依法使用狀態,基於此國家也制定了收回宅基地的規定以及規定了相關的違規違法行為還有相關處罰措施。談論處分權之前還是先看看先想想是不是符合了國家規定的違規違法行為,宅基地容不得群眾隨意處置,利用房子是個借口,也是不行的

5. 宅基地具體的處理司法解釋,謝謝!

農村宅基地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農村宅基地的管理,規范農村建設用地秩序,保護農村村民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河北省土地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農村,包括村莊和集鎮。
本辦法所稱的農村宅基地,是指農村村民用於建設住宅和廚房、廁所等設施的土地及庭院用地。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農村宅基地的管理。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村宅基地的管理工作。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村民委員會應當鼓勵農村村民建設二層以上住宅,並按照村莊和集鎮規劃進行舊村改造。
農村村民建設住宅,應當合理利用和集約利用土地,嚴格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村莊和集鎮規劃使用土地。村內有空閑地可以利用的,不得佔用耕地建設住宅。
第六條 農村村民建設住宅,應當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禁止非法佔用土地建設住宅。禁止買賣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轉讓農村宅基地。
第二章 宅基地申請與審批
第七條 農村村民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宅基地:
(一)因子女結婚等原因確需分戶,缺少宅基地的;
(二)外來人口落戶,成為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沒有宅基地的;
(三)因發生或者防禦自然災害、實施村莊和集鎮規劃以及進行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需要搬遷的。
第八條 農村村民需要使用宅基地的,應當向村民委員會提出申請,由村民委員會公布並提交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經討論同意並公布後,逐級報鄉(鎮)土地管理機構、縣(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和縣(市)人民政府審批。縣(市)人民政府批准後,村民委員會應當公布批准使用的宅基地。
第九條 農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使用宅基地:
(一)年齡未滿十八周歲的;
(二)原有宅基地的面積已經達到規定標准或者能夠解決分戶需要的;
(三)出賣或者出租村內住房的。
第十條 農村村民佔用農用地建設住宅的,應當由縣(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擬定農用地轉用方案,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農村村民佔用林地建設住宅的,應當依法報林業主管部門審核同意,並按前款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農村村民不得佔用基本農田建設住宅。
第十一條 農村村民佔用耕地建設住宅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事先開墾與佔用耕地的面積和質量相當的耕地,並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沒有開墾條件或者開墾的耕地經驗收不合格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依法向縣(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繳納耕地開墾費。
第十二條 下列宅基地的使用權,由村民委員會向鄉(鎮)土地管理機構提出申請,經縣(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查、縣(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可以收回:
(一)為實施村莊和集鎮規劃進行舊村改造需要調整的宅基地;
(二)為進行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需要佔用的宅基地;
(三)農村村民一戶一處之外的宅基地;
(四)農村「五保戶」騰出的宅基地;
(五)自依法批准之日起連續二年未按照批準的用途使用的宅基地;
(六)縣(市)人民政府規定應當收回的其他宅基地。
由於前款第(一)項、第(二)項和第(三)項規定的原因收回宅基地使用權的,村民委員會應當根據地上附著物的評估價格對原宅基地使用權人給予適當補償。
第三章 宅基地標准
第十三條 本省依法實行農村村民一戶一處宅基地制度。
農村宅基地的面積按照下列標准執行:
(一)人均耕地不足一千平方米的平原或者山區縣(市),每處宅基地不得超過二百平方米;
(二)人均耕地一千平方米以上的平原或者山區縣(市),每處宅基地不得超過二百三十三平方米;
(三)壩上地區,每處宅基地不得超過四百六十七平方米。縣(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在前款規定的限額內規定農村宅基地的具體標准。
第十四條 農村村民因繼承等原因形成一戶擁有二處以上宅基地的,多餘的住宅應當轉讓。受讓住宅的村民必須符合申請宅基地的條件,並依照本辦法的規定辦理宅基地審批手續。
農村村民一戶擁有二處以上宅基地並且滿二年未轉讓其多餘的住宅的,村民委員會可以向鄉(鎮)土地管理機構提出收回集體土地使用權的申請,經縣(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查、縣(市)人民政府批准後收回,統一安排使用。
第十五條 農村村民戶口遷出本集體經濟組織後,其宅基地上的房屋損壞不能利用的,應當退出其宅基地,由村民委員會依照本辦法第十四條的規定無償收回。
第四章 宅基地登記
第十六條 農村村民的宅基地申請經縣(市)人民政府批准後,應當自收到批准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縣(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集體土地使用權登記,由縣(市)人民政府頒發《集體土地使用證》。
第十七條 由於住宅轉讓、繼承等原因造成集體土地使用權變更的,當事人應當自變更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縣(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集體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由縣(市)人民政府換發《集體土地使用證》。
第十八條 集體土地使用權被收回的,當事人應當自接到縣(市)人民政府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縣(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集體土地使用權注銷登記,由縣(市)人民政府進行注銷登記,收回原宅基地使用權人的《集體土地使用證》。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十九條 農村村民未經批准或者採取欺騙手段騙取批准,非法佔用土地建住宅的,或者超過縣(市)人民政府依法批準的面積多佔土地建住宅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佔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佔用的土地上新建的住宅和其他設施;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非法轉讓宅基地或者非法轉讓土地建設住宅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非法所得,並可處以非法所得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無權批准宅基地的單位或者個人非法批准農村村民佔用土地建住宅的,超越批准許可權非法批准農村村民佔用土地建住宅的,不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途批准佔用土地建住宅的,或者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程序批准佔用土地建住宅的,其批准文件無效,對非法批准佔用土地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非法批准宅基地,對當事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城市郊區和國有農場、林場、牧場的宅基地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三條 市(縣)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1992年7月8日省人民政府發布的《河北省農村宅基地管理規定》和1998年1月1日省人民政府發布的《河北省農村宅基地管理規定修正案》同時廢止。

6. 如何查處農村宅基地中的違法行為

我是教授律師為你解答如下供你參考;1是可以有鄉鎮國土資源部門查處。2是可專以有縣或市人屬民政府國土資源部門查處。3查出包括下處罰決定。如責令停工,責令拆除,恢復原狀等等。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7. 農村宅基地超出了面積,會按怎樣的標准處罰

首先明確一點,各地政策不同,情況不一,要統一的政策一般也是省市進行統一。

很多農村人可能在建房的時候就知道,農村的建房是有面積標準的,村幹部一般也會告訴你建房子面積限制的相關規定。但是,很多村民為了能讓自己的「地盤」大一點,就想盡各種辦法多佔一點面積。但是,自從宅基地確權開始後,很多宅基地超面積的情況就暴露出來了。目前來說,對於宅基地超面積這種情況怎麼處理在很多地區還不是很明朗。

農村

其中,如果處罰的話一般就是罰款了。根據一網友的說法,他們那裡對宅基地超出面積的處罰是,超出20平米的不處罰,超出20~70平米的按每年3元/平米處罰,超出面積每增加50平方,處罰提高至6元/平方。說實話,看著不多,但要真罰起來的話也是一筆不小的費用。

8. 宅基地糾紛怎麼處理

石海波與石梅是堂姐弟關系。1998年9月,石梅夫婦在毗鄰的集鎮上購買了一間商品房。1999年9月23日,由土地管理部門頒發了正式房產證。房產證上載明該房屋系磚混結構,面積24平方米,房後宅基地長13.5米。石海波在得知土管部門允許各家在13.5米宅基地的范圍內自建住房,在徵得其姐石梅的同意後,在石梅的宅基地上搭建了兩間住房,並進行個體營業。
2000年3月,石梅將所購商品房出租給石海波使用。同年8月,石梅夫婦因遷居外地,以原房價轉賣給石海波,並到土管部門辦理了過戶手續。9月30日,雙方的房屋買賣合同經公證處進行了公證。合同第二條寫明「原房地產機關劃給的宅基地(含院場內)13.5米的合法使用權,隨房屋所有權的轉移轉給買方使用。」石海波買房後,等待石梅遷出期間,石梅又在其原住房旁搭建一間。石海波見石梅無遷出之意,便正式通知石梅遷出,石梅拒絕遷出。2001年10月,石海波、石梅曾請求鎮土管所處理,土管所曾主持雙方進行調解,初時曾達成石梅將自建三間住房以20000元價賣給石海波,自己另建住房的協議,後石梅反悔,調解未成。石海波訴至法院。
問題:石海波要求石梅遷出歸其使用的宅基地,理由正當嗎?
答:從本案來看,訴爭的宅基地實際上可分割成兩塊,一塊是 2 4平方米的商品房所佔有的宅基地,另一塊是 13.5米長的房後宅基地。第一塊宅基地因石梅夫婦將商品房轉讓給了原告,該塊宅基地的使用權也隨之轉讓給了原告石海波;而第二塊宅基地則一直為石梅使用,石梅在該塊宅基地上蓋起了兩間住房。根據《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規定:「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的所有人或者共有人,享有該建築物、附著物使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可見,在當事人沒有分割轉讓的特別約定,而且未登記的情況下,本案中石梅將商品房的使用權轉移給原告石海波,應認為該商品房佔有的土地的使用權隨之發生了轉讓,但該房後的13.5米長的宅基地使用權並不自然發生轉移。如果要發生轉移,當事人之間應有特別約定。本案中,石梅將房屋賣給石海波時,在合同第二條寫明了「原房地產機關劃給的宅基地(含院場內)13.5米的合法使用權,隨房屋使用權的轉移轉給買方使用。」既然當事人已經對此作了特別約定,如果該條款能夠生效,那麼該塊宅基地的使用權顯然應轉移給原告石海波。
綜上所述,石海波已取得了該商品房的使用權及其宅基地的使用權,要求石梅遷出歸其使用的宅基地,理由正當,法院理應支持。

9. 國土部門強拆黨小組長侵佔村民宅基地後行政上有什麼處理

國家部門強拆新鎮村民宅基地行政上應該要給他們以行政處分,或者是給他們依法律出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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