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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分申訴6

發布時間: 2021-01-29 12:31:35

行政處分申訴如何寫

行政申訴信應寫明下列內容:申訴人姓名、性別、年齡、單位、職業、住址;主要錯誤事實、錯誤性質、作出行政處分決定或復審決定的機關名稱、申訴人的請求和理由,提出申訴的日期,並隨信附原行政處分決定書、復審決定書復製件。
應盡可能提供翔實情況,尤其是申訴理由應作為申訴信的重點加以說明;申訴人應實事求是反映問題,不得借申訴歪曲事實,提供偽證或者誣陷他人,違者依法處理。

㈡ 黨記處分決定作出後,如何申訴

《中國共產黨來紀律處分條源例》第四十二條黨紀處分決定作出後,應當在一個月內向受處分黨員所在黨的基層組織中的全體黨員及其本人宣布,並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和組織關系將處分決定材料歸入受處分者檔案;對於受到撤銷黨內職務以上(含撤銷黨內職務)處分的,還應當在一個月內辦理職務、工資等相應變更手續;涉及撤銷或者調整其黨外職務的,應當建議黨外組織及時撤銷或者調整其黨外職務。特殊情況下,經作出或者批准作出處分決定的組織批准,可以適當延長辦理期限。辦理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㈢ 收到行政處分決定超過多少日不能提起申訴

《行政監察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國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對主管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行政處分之日起30日內向監察機關提出申訴,監察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訴之日起30日內作出復查決定;對復查決定仍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復查決定之日起30日內向上一級監察機關申請復核,上一級監察機關應當自收到復核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復核決定。復查、復核期間,不停止原決定的執行。」

㈣ 單位記過處分不服怎麼申訴

服行政處向哪部編輯同志:我犯錯誤單位我作記處決定我該行政處決定服請專問:我通哪些渠道屬維護自權利向哪些部門提申訴福建:江宇江宇同志:單位作記處決定性質屬於主管行政機關家公務員作行政處行政處決定服幾種申訴渠道:()根據《務院關於家行政機關工作員獎懲暫行規定》家行政機關工作員所受紀律處服應該接通知月內向處理機關要求復議並且權直接向級機關申訴(二)根據《家公務員申訴控告暫行規定》規定家公務員服家行政機關行政處決定向原處理機關申請復核或者向關機關提申訴(三)根據《家公務員申訴控告暫行規定》規定家公務員服家行政機關行政處決定接行政處決定書起三十內直接向管轄權機關申訴;原處理機關復核決定服接復核起十五內向管轄權機關申

㈤ 請問對處分不服怎麼申訴

申請勞動仲裁。

㈥ 公務員對行政處分不服的如何向檢察機關申訴

申訴的程序

1、申請復核

公務員在接到涉及本人權益的人事處理決定之日起30日內,可以向原處理機關提出復核申請。一般來講,公務員申請復核,應當遞交書面的復核申請書,並同時附上原處理機關的處理決定。

復核申請書應當載明以下內容:申請人的姓名、單位、職務及其他基本情況;申請復核的事項、理由及要求;提出復核申請的日期。

原處理機關在接到公務員遞交的復核申請書後,應當指定原承辦人以外的人員進行復核,在30日內做出復核決定,並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請復核的公務員。

2、提出申訴

公務員的申訴,可以在對原處理機關的復核決定不服時提出,也可以不經原處理機關的復核直接提出。公務員對本人所在的部門作出的人事處理決定不服的申訴,由同級公務員主管部門管轄。

公務員對地方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作出的人事處理決定不服的申訴,按照管理許可權由上一級機關管轄。

公務員提出申訴應當在知道人事處理決定之日起30日內或者接到復核決定之日起15日內提出。因不可抗力等正當理由在規定期限內未能提出申訴的,經受理申訴機關批准可以延長期限。

如申訴人無正當理由,超過規定期限提出申訴,受理機關可以不予受理。申訴應當由受到人事處理的公務員本人提出,如本人喪失行為能力或者死亡,可以由其近親屬代為提出。

公務員提出申訴應一並提交的書面材料主要有:申訴書、原處理機關作出的人事處理決定的復印件,對復核決定不服的申訴還應附上復核機關作出的復核決定的復印件。

申訴書應當載明以下內容:申訴人的姓名、單位、職務及其他基本情況;原處理機關的名稱;申訴的事項、理由及要求;提出申訴的日期。

3、受理與決定

對公務員提出的申訴,受理機關應當在接到公務員申訴書後區分不同情況作出如下處理:

(1)予以受理,並立案審理,同時告知當事人。

(2)不予受理。以書面形式告知申訴人,並說明理由。

(3)申訴材料不齊備,限期補正。過期不補正的視為不再申訴。對決定予以受理的申訴,受理機關應當在接到公務員遞交的申訴書後60日內作出處理決定。

對案情復雜,按期不能辦結的案件,可以延長30日。受理申訴的機關對涉及公務員申訴的事項,有權進行查詢和調查。被申訴的機關應當提供相關的證據和文件。

受理申訴的機關在決定受理公務員申訴後,應當組成臨時性的公正委員會,負責審理公務員的申訴案件,提出具體處理意見。

公正委員會一般由公務員主管部門中與申訴事項相關的工作機構的負責人組成。必要時,可以吸收其他工作部門的有關人員參加。

公正委員會在案件審查結束後,要根據審理情況提出處理意見,寫出審理報告,並將審理報告提交受理申訴的機關。

4、再申訴

公務員對於同級公務員主管部門或者作出該人事處理的機關的上一級機關所作出的裁決不服,如果受理申訴的機關是省級以下的機關。

公務員可以在接到裁決通知的一定期限內向作出處理決定的上一級機關提出再申訴。或者處理申訴的機關為行政監察機關時,公務員也可以向處理申訴的監察機關的上一級機關提出再申訴。

(6)處分申訴6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

第九十五條公務員對涉及本人的下列人事處理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該人事處理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原處理機關申請復核;對復核結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復核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

按照規定向同級公務員主管部門或者作出該人事處理的機關的上一級機關提出申訴;也可以不經復核,自知道該人事處理之日起三十日內直接提出申訴:

(一)處分;

(二)辭退或者取消錄用;

(三)降職;

(四)定期考核定為不稱職;

(五)免職;

(六)申請辭職、提前退休未予批准;

(七)不按照規定確定或者扣減工資、福利、保險待遇;

(八)法律、法規規定可以申訴的其他情形。

對省級以下機關作出的申訴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處理決定的上一級機關提出再申訴。

受理公務員申訴的機關應當組成公務員申訴公正委員會,負責受理和審理公務員的申訴案件。

公務員對監察機關作出的涉及本人的處理決定不服向監察機關申請復審、復核的,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第九十六條原處理機關應當自接到復核申請書後的三十日內作出復核決定,並以書面形式告知申請人。受理公務員申訴的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處理決定;案情復雜的,可以適當延長,但是延長時間不得超過三十日。

復核、申訴期間不停止人事處理的執行。

公務員不因申請復核、提出申訴而被加重處理。

第九十七條公務員申訴的受理機關審查認定人事處理有錯誤的,原處理機關應當及時予以糾正。

第九十八條公務員認為機關及其領導人員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向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提出控告。受理控告的機關應當按照規定及時處理。

第九十九條公務員提出申訴、控告,應當尊重事實,不得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對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㈦ 不服行政處分,向哪個部門申訴

《條例》第四十八條規定,受到處分的行政機關公務員對處分決定不服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的有關規定,可以申請復核或者申訴。復核、申訴期間不停止處分的執行。行政機關公務員不因提出復核、申訴而被加重處分。 這里所謂的不服處分的申訴,是指行政機關公務員不服所受到的處分決定,依法申請法定受理機關予以重新處理的活動。(1)申訴的途徑。 根據《公務員法》及《行政監察法》的有關規定,受到處分的行政機關公務員提出申訴的途徑有以下四種:①向原處理機關申請復核;②向同級公務員主管部門申訴;③向作出該處分的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訴;④向有管轄權的監察機關申訴。但對監察機關作出的處分決定不服的,只能向有管轄權的監察機關申訴;對省級以下機關作出的申訴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處理決定的上一級機關提出再申訴。例如,受到某地級市教育局處分的公務員對該市教育局作出的處分決定不服的,既可以向該市教育局申請復核,也可以不經過復核直接向該市人事局或者監察局申訴,對市人事局或者市監察局作出的申訴處理決定不服的,還可以向該市政府或者省監察廳提出再申訴。(2)申訴的期限。 受到處分的行政機關公務員提出申訴的法定期限有四個:一是自收到處分決定之日起30日內向原處理機關申請復核,或者不經復核直接向同級公務員主管部門或者作出該處分的機關的上一級機關提出申訴;二是自收到原處分機關的復核決定之日起l5日內向同級公務員主管部門或者作出該處分的機關的上一級機關提出申訴;三是行政機關公務員對任免機關作出的處分決定或者處分的復核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處分決定或者處分的復核決定之日起30日內向有管轄權的監察機關提出申訴;四是行政機關公務員對監察機關作出的處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處分決定之日起30 Et內向作出處分決定的監察機關申請復審。超過這四個法定期限,受處分的行政機關公務員就失去了法定的申訴權。設定申訴時限的目的在於促使行政機關公務員及時主張權利,同時避免行政機關不必要的工作支出,提高行政效率。(3)受理申訴的機關作出處理決定的期限。 原處理機關、同級公務員主管部門或者作出該處分的機關的上一級機關、有管轄權的監察機關處理申訴案件的辦理期限分別是:①原處理機關應當自收到復核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復核決定。②同級公務員主管部門或者作出該處分的機關的上一級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訴之日起60日內作出處理決定,案情復雜的,可以適當延長,但是延長時間不得超過30日,即加上延長時間最長時間為90日。③對任免機關作出的處分決定或者處分復核決定不服向監察機關提出申訴的,監察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訴之日起30日內作出復查決定;行政機關公務員對復查決定仍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復查決定之日起30日內向上一級監察機關申請復核;上一級監察機關應當自收到復核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復核決定。④對監察機關作出的處分決定不服向監察機關提出復審申請的,監察機關應當自收到復審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復審決定;對復審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復審決定之日起30日內向上一級監察機關申請復核;上一級監察機關應當自收到復核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復核決定。這里需要注意兩點:①原處理機關的復核決定不是最終決定,受處分的行政機關公務員對此復核決定不服仍然可以向同級公務員主管部門或者作出該處分的機關的上一級機關、有管轄權的監察機關提出申訴;同時,向原處理機關申請復核不是受處分的行政機關公務員提出申訴的必經程序,受處分的行政機關公務員可以不經過此復核程序直接向同級公務員主管部門或者作出該處分的機關的上一級機關、有管轄權的監察機關提出申訴。②對監察機關作出的處分決定不服,被處分人只能向監察機關提出申訴,而不能向同級公務員主管部門、作出該處分的機關的上一級機關提出申訴。之所以這樣規定是因為監察機關是人民政府中專司監察職能的行政機關,依照《行政監察法》賦予的職責和許可權行使職權、履行職責。《行政監察法》中對監察機關作出的處分決定不服如何提出申訴的問題作出了明確規定,對監察機關作出的處分決定不服的申訴,應當依照《行政監察法》規定的程序進行。(4)最終決定權。 根據《公務員法》和《行政監察法》的有關規定,再申訴處理決定,上一級監察機關作出的復核決定以及國務院監察機關作出的復查決定、復審決定為最終決定。在有關機關作出上述最終決定後,被處分人就失去了法定申訴權。當然這時被處分人仍然可以向有關機關反映情況,但這時的反映只是一種日常的信訪活動,不具有促使有關機關受理申訴的法律效力;有關機關同樣也沒有啟動申訴程序的義務。(5)復核、申訴期間處分的效力。 根據第四十八條規定,在復核、申訴期間不停止處分的執行。處分決定一經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需要立即執行。規定「復核、申訴期間不停止處分的執行」的目的在於保證處分決定的權威性和嚴肅性。這樣規定也符合行政法的一般原理。(6)申訴不加重處分原則。 第四十八條第三款還設定了一項處分工作中的「申訴不加重處分」原則,即:「行政機關公務員不因提出復核、申訴而被加重處分。」規定這一款的目的,是為了體現「任何人不能自證其罪」的法律原則和防止申訴人因提起申訴而受到打擊報復。在理解這一款規定時,必須注意:如果在實踐中確實遇到了原處分決定量紀過輕,應當予以糾正的情況,受理申訴的機關也不能加重被處分人的處分。但是,受理申訴的機關在受理申訴過程中,發現新的違法違紀事實,予以立案並作出的處分重於申訴的處分時,不適用此規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學習問答》人民出版社)

㈧ 受處分的公務員錯過了申訴期怎麼辦

《條例》第四十八條規定,受到處分的行政機關公務員對處分決定不服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的有關規定,可以申請復核或者申訴。復核、申訴期間不停止處分的執行。行政機關公務員不因提出復核、申訴而被加重處分。 這里所謂的不服處分的申訴,是指行政機關公務員不服所受到的處分決定,依法申請法定受理機關予以重新處理的活動。
(1)申訴的途徑。 根據《公務員法》及《行政監察法》的有關規定,受到處分的行政機關公務員提出申訴的途徑有以下四種:
①向原處理機關申請復核;
②向同級公務員主管部門申訴;
③向作出該處分的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訴;
④向有管轄權的監察機關申訴。但對監察機關作出的處分決定不服的,只能向有管轄權的監察機關申訴;對省級以下機關作出的申訴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處理決定的上一級機關提出再申訴。例如,受到某地級市教育局處分的公務員對該市教育局作出的處分決定不服的,既可以向該市教育局申請復核,也可以不經過復核直接向該市人事局或者監察局申訴,對市人事局或者市監察局作出的申訴處理決定不服的,還可以向該市政府或者省監察廳提出再申訴。
(2)申訴的期限。 受到處分的行政機關公務員提出申訴的法定期限有四個:一是自收到處分決定之日起30日內向原處理機關申請復核,或者不經復核直接向同級公務員主管部門或者作出該處分的機關的上一級機關提出申訴;二是自收到原處分機關的復核決定之日起l5日內向同級公務員主管部門或者作出該處分的機關的上一級機關提出申訴;三是行政機關公務員對任免機關作出的處分決定或者處分的復核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處分決定或者處分的復核決定之日起30日內向有管轄權的監察機關提出申訴;四是行政機關公務員對監察機關作出的處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處分決定之日起30 Et內向作出處分決定的監察機關申請復審。超過這四個法定期限,受處分的行政機關公務員就失去了法定的申訴權。設定申訴時限的目的在於促使行政機關公務員及時主張權利,同時避免行政機關不必要的工作支出,提高行政效率。
(3)受理申訴的機關作出處理決定的期限。 原處理機關、同級公務員主管部門或者作出該處分的機關的上一級機關、有管轄權的監察機關處理申訴案件的辦理期限分別是:
①原處理機關應當自收到復核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復核決定。
②同級公務員主管部門或者作出該處分的機關的上一級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訴之日起60日內作出處理決定,案情復雜的,可以適當延長,但是延長時間不得超過30日,即加上延長時間最長時間為90日。
③對任免機關作出的處分決定或者處分復核決定不服向監察機關提出申訴的,監察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訴之日起30日內作出復查決定;行政機關公務員對復查決定仍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復查決定之日起30日內向上一級監察機關申請復核;上一級監察機關應當自收到復核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復核決定。
④對監察機關作出的處分決定不服向監察機關提出復審申請的,監察機關應當自收到復審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復審決定;對復審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復審決定之日起30日內向上一級監察機關申請復核;上一級監察機關應當自收到復核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復核決定。
這里需要注意兩點:
①原處理機關的復核決定不是最終決定,受處分的行政機關公務員對此復核決定不服仍然可以向同級公務員主管部門或者作出該處分的機關的上一級機關、有管轄權的監察機關提出申訴;同時,向原處理機關申請復核不是受處分的行政機關公務員提出申訴的必經程序,受處分的行政機關公務員可以不經過此復核程序直接向同級公務員主管部門或者作出該處分的機關的上一級機關、有管轄權的監察機關提出申訴。
②對監察機關作出的處分決定不服,被處分人只能向監察機關提出申訴,而不能向同級公務員主管部門、作出該處分的機關的上一級機關提出申訴。之所以這樣規定是因為監察機關是人民政府中專司監察職能的行政機關,依照《行政監察法》賦予的職責和許可權行使職權、履行職責。《行政監察法》中對監察機關作出的處分決定不服如何提出申訴的問題作出了明確規定,對監察機關作出的處分決定不服的申訴,應當依照《行政監察法》規定的程序進行。
(4)最終決定權。 根據《公務員法》和《行政監察法》的有關規定,再申訴處理決定,上一級監察機關作出的復核決定以及國務院監察機關作出的復查決定、復審決定為最終決定。在有關機關作出上述最終決定後,被處分人就失去了法定申訴權。當然這時被處分人仍然可以向有關機關反映情況,但這時的反映只是一種日常的信訪活動,不具有促使有關機關受理申訴的法律效力;有關機關同樣也沒有啟動申訴程序的義務。
(5)復核、申訴期間處分的效力。 根據第四十八條規定,在復核、申訴期間不停止處分的執行。處分決定一經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需要立即執行。規定「復核、申訴期間不停止處分的執行」的目的在於保證處分決定的權威性和嚴肅性。這樣規定也符合行政法的一般原理。
(6)申訴不加重處分原則。 第四十八條第三款還設定了一項處分工作中的「申訴不加重處分」原則,即:「行政機關公務員不因提出復核、申訴而被加重處分。」規定這一款的目的,是為了體現「任何人不能自證其罪」的法律原則和防止申訴人因提起申訴而受到打擊報復。在理解這一款規定時,必須注意:如果在實踐中確實遇到了原處分決定量紀過輕,應當予以糾正的情況,受理申訴的機關也不能加重被處分人的處分。但是,受理申訴的機關在受理申訴過程中,發現新的違法違紀事實,予以立案並作出的處分重於申訴的處分時,不適用此規定。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學習問答》人民出版社)

㈨ 黨內警告處分本人不同意,怎麼申訴

可以申訴。

《中國共產黨章程》第四十一條、《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六條、第四十二條規定,實施黨紀處分,處分決定所依據的事實材料必須同本人見面,聽取本人說明情況和申辯。實施處分,應當按照規定程序經黨組織集體討論決定,黨紀處分決定作出後,應當在一個月內向受處分黨員所在黨的基層組織中的全體黨員及其本人宣布,並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和組織關系將處分決定材料歸入受處分者檔案。給予黨員黨內嚴重警告處分,不需要本人簽字。但本人對處分決定不服的,可以申訴,並可以在送達的處分決定上說明。

㈩ 黨員受到處分的申訴期是多長其它人可以代替受處分的黨員提出申訴嗎

黨章和黨的紀律條例沒有規定黨員因對處分不服提起申訴的時間限制,即隨時都可以申訴,可以向下處分決定的單位的上一級黨的組織(包括黨委和紀委)提起申訴。

需要自己提出申訴,別人不可以代替,首先個人提出申訴書,說明申訴的事實和理由。上級機關接到個人申訴後,應及時進行初步調檔調查,對程序和事實上存在對黨員處理不公平的,應立案復查,並把復查結果反饋給申訴人。

法律條例:

根據《中國共產黨黨員權利保障條例》第十三條的規定,黨員對於黨組織給予本人的處分、鑒定、審查結論或者其他處理不服的,有權向本人所在黨組織、上級黨組織直至中央提出申訴。因此,黨員不服免予處分的決定,可以向下達免予處分決定的紀檢機關提出申訴。

(10)處分申訴6擴展閱讀:

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十八條的規定,對於黨員違犯黨紀應當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但是具有《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的情形之一或者《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分則中另有規定的,可以給予批評教育或者組織處理,免予黨紀處分。對違紀黨員免予處分,應當作出書面結論,並送達被免予處分人。可見,免予處分與未受處分是有著本質區別的。

對受處分黨員的申訴,一般由決定或批准處分的黨組織或紀委復查復議;原組織已經撤銷的應由申訴人現所在的相當於原批准處分的一級黨委或紀委承辦。

重要的案件上級紀律查委員會可以直接或指定有關的黨委或紀律檢查委員會復查復議。經過復查復議,需要改變原處分決定的,應經原批准處分的黨組織或相當的黨組織批准。經過復查復議,可由原批准處分的黨組織批准結論並通知本人和報上級備案。

參考資料:人民網-中國共產黨黨員權利保障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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