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是違法
① 行為違法的兩種形式是什麼
您好!行為違法的兩種形式是行政越權和濫用職權。謝謝閱讀!
② 行政違法是什麼行為
行政違法行為,就是違反行政法律規范的行為。對於如何判斷某一行為是否構成行政違法行為,在行政法理論上並無確切的判斷標准,這一點與刑法理論中的四個判斷標准(主體、客體、主觀方面、客觀方面)有明顯的區別。
對於構成行政違法的標准,在不同的法律、行政法規、行政規章中規定也極不一致。在實踐中,要判斷某行為是否是應受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主要依據的是規范這一違法行為的單行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的具體規定。
③ 什麼是行政違法行為
行政違法行為,就是違反行政法律規范的行為。對於如何判斷某一行回為是否構成行政違法答行為,在行政法理論上並無確切的判斷標准,這一點與刑法理論中的四個判斷標准(主體、客體、主觀方面、客觀方面)有明顯的區別。對於構成行政違法的標准,在不同的法律、行政法規、行政規章中規定也極不一致。在實踐中,要判斷某行為是否是應受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主要依據的是規范這一違法行為的單行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的具體規定。
④ 行賄是犯法的嗎
我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條規定: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的,是行賄罪專。立案標准:具體分屬為對個人行賄罪、對單位行賄罪、單位行賄罪三種情況。
具體講:對個人行賄涉嫌下列情節之一的,應予定罪: (1)行賄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2)行賄數額不滿一萬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①為謀取非法利益而行賄的;②向三人以上行賄的;③向黨政領導、司法工作員、行政執法人員行賄的;④致使國家或者社會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
對單位行賄涉嫌下列情節之一的,應予定罪:(1)個人行賄數額在十萬元以上、單位行賄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2)個人行賄數額不滿十萬元、單位行賄數額在十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①為謀取非法利益而行賄的;②向三個以上單位行賄的;③向黨政機關、司法機關、行政執法機關行賄的;④致使國家或者社會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
單位行賄略......
⑤ 哪些行為是違法違規行為
違法就是指違反現行法律,給社會造成某種危害的、有過錯的行為。違法行為按照情節嚴重程度分為一般違法行為和嚴重違法行為(即犯罪行為)。按照其違反的法律,可分為行政違法行為、民事違法行為、刑事違法行為和違憲行為。
違法概念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違法是指一切違反現行法律規定的行為,包括一般違法行為和犯罪。狹義的違法,則是指嚴重地違反法律,但未構成犯罪的行為。我們在這里是從廣義上對違法進行論述的。
違法與犯罪的聯系是犯罪一定違法,違法不一定犯罪。區別是犯罪的社會危害程度比違法行為嚴重,犯罪行為大多數要負刑事責任,違法行為承擔行政責任或民事責任。
違法行為與其他一些行為的存在著區別。首先,違法行為不同於違反道德的行為。許多違法行為,是犯罪行為,同時也是違反道德的行為。但是,並非所有違法行為都是違反道德的行為。同樣,有些違反道德的行為並不構成違法行為。其次,違法行為不同於法律上無效的行為。違法行為當然不能發生行為人實施違法行為時所希冀的為法律所肯定的有效結果。但是,不能認為法律上無效的行為都是違法行為。有些法律上無效的行為雖然沒有法律效力,但也並不構成違法。
⑥ 程序違法和行違法有什麼不同
當前,我國正在擬定行政程序法有關行政行為程序違法的後果及其責任問題,成為該法制定中爭論頗多且十分棘手的重要問題之一。在我國違法行為的法律後果和責任問題,通常是立法最後涉及的事項。不過,這並不意味著它應是最後考慮的、微不足道的問題。就一般意義而言,法律的實現雖然很大程度上或者最終要訴諸人們的自覺和自律,但自覺和自律的培育和支撐,更根本的是要靠制度的約束和法律責任追究的威懾。違法責任的預設關乎法律制定的成敗,關乎法律實施的成效,必須事先周密考慮,未雨稠繆。
一、程序違法的界定
對程序違法的界定不僅是准確分析程序違法的後果和責任的理論需要,更是判斷和確定程序違法的標准和責任追究范圍的現實需要。目前,學術界尚未對程序違法的范圍形成一致的看法有兩方面內容值得分析和研究。
(一)關於程序違法的主體
近年來隨著我國行政程序法研究的深入,學術界對程序違法的主體應是行使行政職權的機關或組織,而不包括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已基本達成共識。不過,一些實務部門和學者仍堅持把相對人也納入到程序違法的主體范圍之內{1}(P.2)。從形式上看,這種觀點表現為對程序違法主體范圍認識上的不同見解似乎只是對具體問題看法的曲解,是個小問題。然而,從深層看,這種見解實質上是對行政程序法的立法宗旨和本質的誤解關繫到行政程序立法的總體思路是極其重要的大問題。行政程序法是為了適應現代控制強大行政權的需要而崛起的,其宗旨和核心是通過對行使行政權力的主體附設程序性義務,來規范行政權力和限制行政權力的濫用。行政程序法所指的程序是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行為的程序。因此行政程序法律規范限制的對象是行政機關,一般公眾在行政程序規范中不僅不是被限制的對象,而且是被保護和賦權的主體。行政程序法本質是要為行政機關設定義務並授予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程序權利。這在世界范圍內莫不如此。在行政管理實踐中,常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在規定期限內提出申請、不參加聽證等情形的出現有人把這些情形歸類於程序違法一些學者正是基於此主張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也納入到程序違法主體范圍之內的。然而,這些情形本質上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其程序權利放棄的表現,而非程序違法。
(二)關於程序違法中「法」的范圍
對行政程序法和單行法律、法規、規章確立的行政機關應遵循的程序規則,應歸入程序違法中「法」的范圍,在我國學術界並無異議。但一般規范性文件和正當程序的一般原則是否也應納入到「法」的范圍問題,值得探討。
行政機關違反規章以下的行政規范性文件乃至自己制定的內部規范中的程序規則,是否構成程序違法,目前學術界主要有正反兩種意見。持反對意見者認為,行政規范性文件因制定主體混亂、形式不規范,應排除在法定程序范圍之外;行政機關根據行使行政職權的需要自行制定的行為程序規則,僅具有自律作用,為自主行政程序,不屬法定程序范疇違反此類程序不構成程序違法{3}。持贊同觀點者則認為,在我國這類規范眾多對人們的行為有直接的規范作用和約束力,這些規范中若有為行政機關設定程序義務的,即應納入法定程序的范疇{4}(P.250)。
這一問題的解決需要從確定行政規范性文件和內部規定的地位入手。一般而言這類規范的制定通常無需法律的明確授權,其制定、修改和廢除多由行政機關自行決定。但按照現代法治理念,這些規范應向公眾公開,並對制定機關及其下級機關產生一定的約束力。而在我國這些規范對公眾無疑具有一定的或潛在拘束力。鑒於此,並同時考慮到為行政機關的管理保留一定的靈活餘地一些國家對違反這些規范的效果沒有採取絕對態度,而給予了區別對待。我國在制定行政程序法時應予借鑒和採納。大體而言,其標准具體為:凡對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利的程序規則,行政機關必須遵守,違反該規則的行為將可能因構成專橫或不符合正當法律程序而被撤銷;而在其他情況下,原則上這些規則沒有法律拘束力,行政機關違反這些規則不構成違法對此法院不進行審查。[1]
比較而言,行政機關違反正當程序的一般原則是否構成程序違法,分歧可能更大。長期以來在我國關於行政法的淵源問題,無論是從法律規定層面看,還是從學者認識角度看,基本上只認可成文法淵源。不成文法淵源特別是法律的一般原則雖然很可能會構成學者和實務部門認識和理解某一問題的基礎,但它們本身很難具有作為課以行政機關義務和追究法律責任根據的地位。這一狀況與國外的行政法淵源形成了較為明顯的對比。在英美法系國家,法律的一般原則構成了行政法的淵源,並不奇怪。而在大陸法國家,法律的一般原則同樣亦被作為行政法的淵源,卻構成了一道獨特的風景線。法律的一般原則對行政機關有約束力,不僅在法國如此,在德國和日本同樣如此。法律的一般原則在行政法中被特別強調,一個重要原因是「行政事項復雜變化迅速,不可能全部包括在成文法中。」{5}(P.17)在成文法缺位時,需要靠法律的一般原則作為補充。自20世紀後半葉以來伴隨著行政法成文化的推進和法律一般原則的法典化雖然在絕大多數情況下行政機關的行為規范都可以從法律規定中去尋找,但法律的一般原則並未喪失拾遺補缺的地位和功能。
鑒於我國行政法實踐中存在著僵化地理解和執行法律規定的現象,以及不少行政法規范缺位的情形,近年來,我國學者已開始對行政法的淵源進行反思。已有學者主張,將法律的一般原則寫入行政程序法之中要求行政機關在沒有法律規定時遵守公平、合理、公開和效率的正當程序原則。如果這一點成立行政機關違背正當程序原則,同樣亦應構成程序違法。
行政機關的程序違法既包括抽象行政行為也包括具體行政行為的程序違法,不過考慮到兩類行為的差異及已由立法法等相關法律規范對部分抽象行政行為作出規定行政程序法可不作規定。
因此,行政程序法對程序違法的界定具體應為:行政機關或者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在進行具體管理活動中違反本法和單行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程序規則、行政規范性文件規定的有利於當事人的程序規則,以及正當程序的一般規則即構成程序違法。
⑦ 什麼是違法行為
違法行為:是指違反國家現行法律規定,危害法律所保護的社會關系的行為。 亦稱「非法行為」。違反現行法律規定的行為。違法行為中只有違反刑事法規,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才是犯罪。對一切違法行為,都要按其性質和程度依法處理,必要時給予法律制裁。
違法概念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違法是指一切違反現行法律規定的行為,包括一般違法行為和犯罪。狹義的違法,則是指嚴重地違反法律,但未構成犯罪的行為。我們在這里是從廣義上對違法進行論述的。
⑧ 行賄算違法嗎
行賄算違法,行賄犯了行賄罪。
行賄罪是指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集體經濟組織工作人員或者其他從事公務的人員以財物的行為。按中國刑法屬於瀆職罪。
本罪主要特徵:
(1)行為人主觀上出於故意,目的是利用國家工作人員、集體經濟組織工作人員或者其他從事公務的人員職務上的便利為自己謀取私利。
(2)客觀上實施了以金錢、貴重物品、滿足各種私慾等賄賂收買國家工作人員或其他從事公務的人員的行為。
(8)行是違法擴展閱讀:
行賄罪量刑條件:
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條的規定以行賄罪追究刑事責任。
行賄數額在一萬元以上不滿三萬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條的規定以行賄罪追究刑事責任:
(一)向三人以上行賄的;
(二)將違法所得用於行賄的;
(三)通過行賄謀取職務提拔、調整的;
(四)向負有食品、葯品、安全生產、環境保護等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工作人員行賄,實施非法活動的;
(五)向司法工作人員行賄,影響司法公正的;
(六)造成經濟損失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一百萬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