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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發謠言違法

發布時間: 2021-01-28 21:29:47

『壹』 為什麼轉發謠言會犯法

轉發謠言造成了一定的社會危害性,屬於犯法行為。如果你不知道是專謠言還發,那同樣不屬會赦免,必須要受到法律的制裁,否則任何造謠者以後都會用這個理由為自己開脫了。因此以後在事情不確定時不要轉發,更不可以造謠。你認為我說得對嗎?

『貳』 造謠轉發500次會判刑嗎判幾年

最高法:發帖造謠被轉發超500次可判刑。

根據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一款規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該司法解釋於2013年9月10日起施行。

司法解釋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 「捏造事實誹謗他人」:一是捏造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信息網路上散布,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路上散布的;二是將信息網路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內容篡改為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信息網路上散布,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路上散布的;此外,明知是捏造的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信息網路上散布,情節惡劣的,以「捏造事實誹謗他人」論。

與此同時,司法解釋還明確了利用信息網路實施誹謗行為的入罪標准,即「情節嚴重」的認定問題。昨日公布的司法解釋明確,利用信息網路誹謗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一是同一誹謗信息實際被點擊、瀏覽次數達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轉發次數達到五百次以上的;二是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精神失常、自殘、自殺等嚴重後果的;三是二年內曾因誹謗受過行政處罰,又誹謗他人的;四是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根據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一款規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該司法解釋於2013年9月10日起施行。

不明知而轉發的不構成誹謗罪

「兩高」司法解釋規定,如果行為人明知是捏造的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實施了在信息網路上散布的行為,主觀上故意,客觀上造成實際損害,情節惡劣的,以誹謗罪定罪處罰。如果行為人不明知是他人捏造的虛假事實而在網路上發布轉發的,即使對被害人名譽造成一定的損害,也不構成誹謗罪。

有償刪帖可被追究刑責

「兩高」司法解釋規定,以贏利為目的,通過信息網路有償提供刪除信息服務,或明知是虛假信息通過信息網路有償提供發布信息等服務,擾亂市場秩序,單位非法經營數額15萬元以上,或違法所得5萬元以上的,屬非法經營行為「情節嚴重」,以非法經營罪定罪。

明確利用網路實施尋釁滋事犯罪認定

《解釋》規定,利用信息網路實施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行為,以及編造虛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虛假信息,在信息網路上散布,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路上散布,起鬨鬧事,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的,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

『叄』 傳播微信謠言怎麼處罰

故意發布謠言是犯罪行為,嚴重的要坐牢。我國《刑法修正案》在現行刑法第291條中增回加了一答款:「編造虛假的險情、疫情、災情、警情,在信息網路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虛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網路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後果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判定標准:「兩高」出台司法解釋規定,「同一誹謗信息實際被點擊、瀏覽次數達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轉發次數達到500次以上的」,應當認定為誹謗行為「情節嚴重」,讓網路謠言發布者有所收斂。

『肆』 在群里轉發謠言違法嗎

不僅造謠違法,傳謠也違法。公安打擊網路有組織製造謠言專項行動的新聞通報會上稱,群也是網上的公共場所,雖然對象是特定人群,但在公共場所如果傳播謠言、虛假信息,自己未經核實,也是屬於違法。

『伍』 轉發多少次判刑 謠言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檢察院關於辦理利用信息網路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釋(下稱《解釋》)公布。該司法解釋通過釐清信息網路發表言論的法律邊界,為懲治利用網路實施誹謗等犯罪提供明確的法律標尺。
《解釋》規定,利用信息網路誹謗他人,同一誹謗信息實際被點擊、瀏覽次數達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轉發次數達到500次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246條第1款規定的「情節嚴重」,可構成誹謗罪。該司法解釋今天起實施。
◎要點速讀
☆誹謗信息被轉發超500次可判刑
☆行為人不明知而發布轉發的不構成誹謗罪☆在網路辱罵恐嚇他人屬於尋釁滋事罪☆有償刪帖可被追究刑責
舉報部分內容失實但非故意不屬誹謗罪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路實施誹謗、尋釁滋事、敲詐勒索、非法經營等犯罪,為其提供資金、場所、技術支持等幫助的,以共同犯罪論處
◎重點釋疑
轉發量系實證研究確定
最高人民法院新聞發言人孫軍工介紹,近年來,利用信息網路實施的各類違法犯罪活動日漸增多,特別是利用互聯網等信息網路進行造謠誹謗等違法犯罪現象比較突出。出台司法解釋目的是結合新型犯罪方式的特點,對刑法相關條文的法律適用依法進行解釋,為在司法實踐中准確懲治相關犯罪提供明確的司法解釋依據。
鑒於此,兩高進行了一年多的深入調研,對存在問題進行了系統梳理,廣泛徵求各方面意見,並借鑒其他國家通行的法律規制原則,經反復研究論證,制定了這部司法解釋。孫軍工表示,設置轉發量,是考慮到轉發信息會造成多人瀏覽該轉發信息的後果,對於數字的確定,是經過實證研究和專業論證而確定的。
司法解釋對利用網路
「捏造事實誹謗他人」及實施誹謗行為「情節嚴重」的認定,利用網路實施誹謗犯罪適用公訴程序的條件,利用信息網路實施尋釁滋事、敲詐勒索、非法經營等犯罪的認定,嚴厲打擊信息網路共同犯罪等問題進行了明確規定。該司法解釋通過釐清信息網路發表言論的法律邊界,為懲治利用網路實施誹謗等犯罪提供明確的法律標尺。
□焦點1
明確「網路誹謗」入罪標准謠言被轉發超500次可判刑
■司法解釋
利用信息網路誹謗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同一誹謗信息實際被點擊、瀏覽次數達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轉發次數達到500次以上的;
(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精神失常、自殘、自殺等嚴重後果的;(三)二年內曾因誹謗受過行政處罰,又誹謗他人的;(四)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此外,一年內多次實施利用信息網路誹謗他人行為未經處理,誹謗信息實際被點擊、瀏覽、轉發次數累計計算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定罪處罰。
■解讀
入罪標准設定嚴格「門檻」
我國刑法規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構成侮辱罪或誹謗罪。此次出台的司法解釋對利用信息網路誹謗他人構成誹謗罪中「情節嚴重」的判定予以了明確。
中國人民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副主任謝望原認為,我國刑法規定的誹謗罪一個顯著特點是,只有「情節嚴重的」誹謗行為才構成誹謗罪,而一般的誹謗行為只能作為民事侵權或行政違法行為處理。
長期以來,何謂「情節嚴重」一直是誹謗罪認定中的一大難題。「現在,司法解釋予以了明確。這就意味著凡是利用信息網路惡意發表誹謗他人信息,達到上述四項標准之一的,行為人必須承擔相應刑事責任。」謝望原說。
最高人民法院新聞發言人孫軍工說,《解釋》對利用信息網路實施誹謗行為構成誹謗罪的標准,規定了較為嚴格的「門檻」。這充分體現了在依法、准確打擊利用信息網路實施誹謗犯罪的同時,最大限度地保護廣大網民的表達權,最大限度地體現教育、引導為主的精神。
無意轉發誹謗言論不追責
《解釋》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捏造事實誹謗他人」:一是,捏造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信息網路上散布,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路上散布的;二是,將信息網路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內容篡改為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信息網路上散布,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路上散布的;明知是捏造的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信息網路上散布,情節惡劣的,以「捏造事實誹謗他人」論。
孫軍工表示,《解釋》明確了利用信息網路實施誹謗犯罪的行為方式,即「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認定問題。《解釋》第一條採取了列舉的方式,對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中「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規定進行了類型化和具體化。只要符合《解釋》規定的兩種情形之一,即可認定為「捏造事實誹謗他人」。
針對其中涉及的主觀問題,孫軍工指出,如果行為人不明知是他人捏造的虛假事實而在信息網路上發布、轉發的,即使對被害人的名譽造成了一定的損害,也不構成誹謗罪。
舉報反腐失實但非故意不追責
孫軍工在對誹謗罪進行解釋時表示,當前,廣大網民利用信息網路進行「網路反腐」、「微博反腐」,對於反腐倡廉工作發揮了積極的作用。廣大網民通過信息網路檢舉、揭發他人違法違紀行為的,有關部門應當認真對待,負責任地核實,及時公布調查結果。即使檢舉、揭發的部分內容失實,只要不是故意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或者不屬明知是捏造的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而在信息網路上散布的,就不應以誹謗罪追究刑事責任。
同時,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委員、刑三庭庭長戴長林在接受央視記者采訪時表示,在網上舉報一些國家公職人員有瀆職、貪污行為,或者新聞記者正常在網上進行輿論監督,這些行為屬於公民的言論自由權和監督權。誹謗犯罪是有嚴格條件
的,如首先要捏造事實在網上散布,強調的是捏造事實,情節嚴重。如果舉報失實,並非故意捏造事實來誹謗他人,這樣的不應該追究刑事責任。戴長林認為,公民有權對國家機關、或者國家工作人員進行監督,對他們違反法律的行為進行舉報。監督和舉報權是憲法賦予公民的權利,法院應該予以保護。這種行為和誹謗有嚴格區別。
■案例
名人遭誹謗以民事案件起訴
2012年9月2日,微博實名認證用戶「港慫薩沙」發了這樣一條微博:「張馨予原名張燕,當初在無錫某夜總會坐台,轉到杭州某夜總會坐台,杭州紅牌,出台很貴,起碼3000元。」此消息一出,令張馨予的「坐台」
傳聞愈演愈烈。有媒體報道稱2012年9月3日,這條微博的轉發量已經達到了925條。9月7日,張馨予在北京召開記者會,請來證人以證清白,並現場簽起訴狀,對寫這條微博的夏薩沙提起訴訟。9月23日,張馨予的代理律師表示,北京朝陽法院已正式受理此案,張馨予方索賠50.5萬元。
2013年7月15日,張馨予名譽權案一審勝訴,朝陽法院判決要求被告夏薩沙向張馨予致歉,並賠償6萬元。
□焦點2
嚴重危害社會秩序警方可以直接插手
■司法解釋
利用信息網路誹謗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
(一)引發群體性事件的;
(二)引發公共秩序混亂的;
(三)引發民族、宗教沖突的;
(四)誹謗多人,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五)損害國家形象,嚴重危害國家利益的;
(六)造成惡劣國際影響的;
(七)其他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情形。
■解讀
合理適度擴張公訴范圍
《解釋》明確了利用網路實施誹謗犯罪適用公訴程序的條件,將刑法中「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認定問題進行了列舉和細化。孫軍工表示,按照刑法規定,除「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情形外,都屬於「告訴才處理」(需要被害人起訴)的案件。被害人如果沒有自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追究行為人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不能對實施誹謗的行為人處以刑罰,但「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將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
中國青年政治學院副院長林維說:「考慮到網路誹謗行為的匿名性、智能性和高度危害性,如果對於誹謗案件的公訴范圍仍然過度限制,勢必使得公民個人舉證不能,因而無法充分保障自身權益,也無法實現社會秩序的良性維持。」
林維認為,一方面要尊重公民自己提起訴訟的權利,另一方面也必須考慮到對於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誹謗行為,合理適度地擴張公訴范圍,完善信息網路誹謗案件自訴轉公訴的銜接機制,通過刑事偵查、起訴、審判,及時對此類犯罪加以懲處,實現公民權利的充分保障和社會秩序、國家利益的維護。
《解釋》對該問題作出了適當的規定,既保證了公民個人權利的自我行使,同時也保證國家刑事司法權的適度介入,使得刑事司法權能夠作為最後的保障適時介入,維持信息網路秩序的健康發展。」林維說。
□焦點
網上傳謠起鬨鬧事可追究尋釁滋事罪
■司法解釋
利用信息網路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破壞社會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
編造虛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虛假信息,在信息網路上散布,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路上散布,起鬨鬧事,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
■解讀
網路空間屬於公共空間
根據我國刑法規定,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構成尋釁滋事罪。解釋結合信息網路的「工具屬性」和「公共屬性」,規定了利用信息網路實施尋釁滋事犯罪的兩種基本行為方式。
孫軍工表示,網路空間屬於公共空間,網路秩序也是社會公共秩序的重要組成部分。隨著信息技術的快速發展,信息網路與人們的現實生活已經融為一體,密不可分。一些不法分子利用信息網路惡意編造、散布虛假信息,起鬨鬧事,引發社會公共秩序嚴重混亂,具有現實的社會危害性,應以尋釁滋事罪追究刑事責任。
中國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院長曲新久指出,盡管在網路空間「起鬨鬧事」行為沒有造成網路上「公共場所秩序」的混亂,但是造成現實社會秩序嚴重混亂危害更大,完全符合刑法規定的「破壞社會秩序」的要求。
■案例
「秦火火」罪名為尋釁滋事
日前,秦志暉(網名「秦火火」)、楊秀宇(網名「立二拆四」)被北京警方抓獲,其中一項罪名便是尋釁滋事。
警方在調查中發現,秦、楊等人先後策劃、製造了一系列網路熱點事件,吸引粉絲,使自己迅速成為網路名人。如「7·23」動車事故發生後,故意編造、散布中國政府花兩億元天價賠償外籍旅客的謠言,兩個小時就被轉發1.2萬次,挑動民眾對政府的不滿情緒。
□焦點3
發真實信息勒索他人可以認定敲詐勒索罪
■司法解釋
以在信息網路上發布、刪除等方式處理網路信息為由,威脅、要挾他人,索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實施上述行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的規定,以敲詐勒索罪定罪處罰。
■解讀
即使消息真實「要錢就追責」
針對在網路上通過「發帖」或者「刪帖」的形式,威脅要挾他人索取財物的,司法解釋予以了明確規定。
孫軍工表示,不管是「發帖型」還是「刪帖型」,這兩種手段,實質上都是藉助信息網路,主動對被害人實施要挾、威脅行為,進而索取公私財物,完全符合刑法規定的敲詐勒索罪的構成要件,應以敲詐勒索罪追究刑事責任。
此外,他還強調,這條規定使用了「信息」而非「虛假信息」的表述。因此,行為人威脅將要在信息網路上發布涉及被害人、被害單位的負面信息即使是真實的,但只要行為人出於非法佔有的目的,以發布、刪除該負面信息為由勒索公私財物的,仍然構成敲詐勒索罪。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周光權認為,《解釋》是在刑法規定的框架內總結、提煉了以往司法實務的經驗。
■案例
被告人靠收「刪帖費」斂財
外地一犯罪團伙專門利用論壇炒作、攻擊當地公務員、教師等人,待當事人求刪帖時,順便敲詐一筆。2009年以來,已得手十幾萬元,連某鎮委書記也成了受害者,兩次求刪帖竟被敲詐7000元。
去年7月20日,三名被告人因構成敲詐勒索罪分別獲刑。
□焦點4
違規有償刪帖發帖可認定非法經營罪
■司法解釋
違反國家規定,以營利為目的,通過信息網路有償提供刪除信息服務,或者明知是虛假信息,通過信息網路有償提供發布信息等服務,擾亂市場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非法經營行為「情節嚴重」,依照刑法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一)個人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二)單位非法經營數額在十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
■解讀
不知是虛假信息的不追刑責
提到「網路水軍」,大家並不陌生。他們由網路公關公司僱傭,以獲取利益為目的,在互聯網上集體炒作某個話題或人物。
孫軍工表示,實踐中,一些所謂的「網路公關公司」、「營銷公司」、「網路推手」等以營利為目的,未經許可,在信息網路上向他人有償提供刪除信息服務,或者明知是虛假信息,通過信息網路向他人有償提供發布信息等服務,此類行為擾亂了市場秩序,應當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孫軍工強調,這條規定必須以行為人明知所發布的信息是虛假信息為前提。「如果行為人不明知所發布的信息為虛假信息,即使收取了一定的費用,也不應認定為非法經營罪。」但對於通過信息網路向他人有償提供刪除信息服務的,司法解釋不要求行為人明知所刪除的信息為虛假信息。
■案例
「立二拆四」涉嫌非法經營
秦志暉(網名「秦火火」)和楊秀宇(網名「立二拆四」)被抓時,另一項罪名為非法經營,他們所在的網路推手公司——北京爾瑪互動營銷策劃有限公司也同時涉案,公司其他4名成員也被抓。
警方查明,秦、楊二人使用淫穢手段對多位欲出名女孩進行色情包裝,「中國第一無底線」暴露車模、「乾爹為其砸重金炫富」的模特等均是他們「引以為豪」的「傑作」。他們的行為嚴重敗壞社會風氣,污染網路環境,造成惡劣影響,有網民稱其為「水軍首領」,並送其外號「謠翻中國」。據辦案民警介紹,
秦、楊等人組成網路推手團隊,夥同少數所謂的「意見領袖」、組織網路「水軍」長期在網上炮製虛假新聞、故意歪曲事實,製造事端,混淆是非、顛倒黑白,並以刪除帖文替人消災、聯系查詢IP地址等方式非法攫取利益,嚴重擾亂了網路秩序。

『陸』 關於傳播謠言的法律規定以及處罰。

造謠屬於違法行為,應當依法追究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

(一)散布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虛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擾亂公共秩序的;

(三)揚言實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擾亂公共秩序的。

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

(一)寫恐嚇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脅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

(三)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企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處罰的;

(四)對證人及其近親屬進行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五)多次發送淫穢、侮辱、恐嚇或者其他信息,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窺、偷拍、竊聽、散布他人隱私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第二十二條 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他人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6)轉發謠言違法擴展閱讀

傳播謠言的法律責任:

如果當事人在主觀意識上能判斷該消息是謠言或是虛假信息,不管是原創還是轉發,都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這其中,又分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三種。

1、民事責任:即如果散布謠言侵犯了公民個人的名譽權或侵犯了法人的商譽的,依據我國民法通則規定,要承擔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及賠償損失的責任。

2、行政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五百元以下罰款;

散布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揚言實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擾亂公共秩序的。

3、刑事責任:如果散布謠言,構成犯罪的,要依據《刑法》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2011最新刑法全文)》第二百九十一條,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

編造爆炸威脅、生化威脅、放射威脅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柒』 轉發謠言屬違法,網民今後該怎麼做

不僅造謠違法,傳謠也違法。
昨日,浙江省公安廳在近期集中打擊網路有組織製造謠言專項行動的新聞通報會上稱,微信也算是網上的一個公共場所,雖然對象是特定人群,但在公共場所如果傳播謠言、虛假信息,自己未經核實,也是屬於違法。
造謠,這個概念很清楚,就是主觀上製造虛假信息並進行傳播,且產生了一定不良影響。如果你四處說你家的母雞生了個金蛋,這算不得造謠,因為沒人相信,就算相信也不會造成社會不穩定。但如果你說你隔壁的王大媽生了個王八蛋,王大媽要不高興,就能上法庭告你侵害名譽權。
主觀、虛假信息、傳播、不良影響,這四個要素一個不能少。拿上面的例子來說,如果你不傳播,只是悶在被子里自說自話,也算不得造謠。
但傳謠就很難分辨了。因為很多時候,你根本不知道你將傳播的消息究竟是真是假,也無法進行核實。比如,有個村子的老鼠四處逃竄,有人說是地震的預兆,你不是地震專家,沒法核實,將這條消息廣而告之,結果你就成了傳謠者;網路上天天都有實名舉報的,你無法核實其舉報內容真偽,你要轉發,很可能也成為傳謠者。不僅傳播假消息屬於傳謠,有時,傳播真消息也是傳謠。
既然官方說傳謠也違法,那麼廣大網民為了自家性命,就必須謹言慎行,否則稍有不慎,恐怕便被捉了去。
二、只傳播新聞聯播和人民日報等官方權威媒體的信息。有人總是糾纏於幾十年前人民日報刊載的畝產三十萬斤糧食的新聞,這是何苦呢?不論真假,官方承認的就是真理,不承認的就是謠言。若對此有異議,一律按謠言法辦!所以,如果你確實想說話,想發些文字,來證明你不是啞巴,不是文盲,OK,那就只傳播以上官媒的消息。如果還有公安部門要說你傳謠,請記住將相關報紙隨身攜帶,備不時之需。
三、如果你手癢難耐,非要傳播除官媒以外的其它信息,你就有極大的風險了。這時,你必須要有視死如歸的勇氣。前幾天,江西有位婦女在網路上稱自己蒙冤,准備第二天到衛生部大門口實施自殺行動。有幾位天涯網友於心不忍,留下「准備坐牢」的話,將此消息轉發到論壇上,並於第二天到現場施救。所幸,該名婦女沒有食言,果真去自殺了,否則警察真要以傳謠論定,也不是不可能。
第一,盡量去核實,核實不了的,絕對不轉發。不僅傳播假消息屬於傳謠,有時,傳播真消息也是傳謠。去年,王立軍叛逃美國大使館,網上瘋傳,很多人都被公安部門定為傳謠者。也就是說,是不是謠言,主要還得看官方的態度。
第二,看該消息是否涉及了政府、官員。如果有且是正面消息,則可轉發,比如稱某官員愛民如子等,這多半是官方聘請的五毛發的,你轉發絕對不會追究。如果是負面消息,比如嫖娼啊、包二奶、戴名表啊,千萬不要轉發。以前轉發,或許成功地揪出了貪官,但現在被揪出的一定是你自己。
第三,如果消息不涉及政府及官員,那就關系不大了。哪位歌星又換了情人,哪位導演又生了兒子,這只算娛樂。
對了。我們就是要抱著一副娛樂至死的心態,不造謠,不傳謠,只鼓掌,不添亂,我們就能和豬一樣過上高質量的生活。作者:贛能向天笑

『捌』 在微信朋友圈或者微博傳播謠言要負什麼責任

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的《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散布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2013年9月10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利用信息網路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同一誹謗信息實際被點擊、瀏覽次數達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轉發次數達到500次以上的」,應當認定為誹謗行為「情節嚴重」,從而為誹謗罪設定了非常嚴格的量化的入罪標准。

也就是說在微信、微博或者其他社交軟體上傳播誹謗他人的消息,當點擊量與轉發次數超過一定數量時,就會被認定為誹謗罪。根據我國《刑法》246條規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前款罪,告訴的才處理,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2015年11月1日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在現行刑法第291條中增加了一款:「編造虛假的險情、疫情、災情、警情,在信息網路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虛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網路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後果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拓展資料:

光憑法條的原文想必不少人還是對此沒有一個直觀的概念,以下例子幫助大家理解這條新增法條的主要內容 。

例:某網民為了增加自己微信公眾號的點擊量,故意編造多人感染H7N9禽流感死亡病例的消息,並大肆在微信朋友圈上傳播,造成該地區人們出現恐慌,影響日常生活工作。

從上述例子中可以看出,該網民為了謀取個人利益,編造多人感染H7N9禽流感死亡病例的假消息,符合法條中所述「編造虛假的險情、疫情、災情、警情」,然後其又在微信上大肆傳播,滿足「在信息網路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這兩個行為已經具有構成犯罪的主觀條件,再加之其傳播的消息造成了該地區人們的恐慌,影響日常生活工作,滿足「嚴重擾亂社會秩序」,該網民已經構成了犯罪,將受到相關的處罰。

嚴厲打擊各類網路謠言行為的同時,警方希望廣大網民做一個有社會責任感的公民,增強自律意識、法律意識,規范網路言行,遵守各項法律法規,做到不造謠、不信謠、不傳謠,為社會營造一個和諧、文明、清朗的網路環境。

『玖』 轉發謠言違法嗎,受什麼懲罰

違法,涉嫌誹謗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利用信息網路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捏造事實誹謗他人」:

(一)捏造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信息網路上散布,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路上散布的;

(二)將信息網路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內容篡改為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信息網路上散布,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路上散布的;

明知是捏造的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信息網路上散布,情節惡劣的,以「捏造事實誹謗他人」論。

『拾』 如果我編了一個謠言,被轉發了499次的時候,我把它刪除了,算不算犯法嗎

你好


不得不承讓,閣下對新法關注蠻高的,你的問題本人分析如下:


  1. 謠言要看是什專么,如果是屬誹謗個人的,因沒有達到500條情節嚴重的標准,不構成犯罪,但絕對是違法的,可能受治安處罰,如果是虛假恐怖信息,這個就涉嫌犯罪了;

  2. 謠言並非你製作,犯不犯法要看你主觀動態,如果是故意,也是違法,但一般不是犯罪,也可以免除處罰,如果非故意,不違法!!

《關於辦理利用信息網路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 利用信息網路誹謗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同一誹謗信息實際被點擊、瀏覽次數達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轉發次數達到五百次以上的;
(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精神失常、自殘、自殺等嚴重後果的;
(三)二年內曾因誹謗受過行政處罰,又誹謗他人的;
(四)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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