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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能落戶

發布時間: 2021-01-28 13:20:51

❶ 找中介落戶違法

落戶手續:
1.戶口遷移需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條「公民內遷出本戶口管轄區,容由本人或者戶主在遷出前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出登記,領取遷移證件,注銷戶口。」
2.第十三條「公民遷移,從到達遷入地的時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內,農村在十日以內,由本人或者戶主持遷移證件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入登記,繳銷遷移證件」的規定進行;
3.但由於各地的政策不盡相同,購置新房未必就能夠在新房所在地落戶。因此,你應該在咨詢新購房所在地公安機關可以辦理落戶的明確承諾後,依據購房合同及產權證書,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條的規定,向原住所地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出登記,領取遷移證件,注銷戶口;
4.按照第十三條的規定,在三日內持遷移證件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入登記。

❷ 北京市公安局關於違章建築能否上戶口

還是別想太多哈。早晚讓你拆,
所以給你上戶口是基本沒可能。
別說在首都北京了,
就是在三線城市也不允許啊。
更何況北京現正在清理違章建築。
個人觀點,僅供參考。

❸ 三相電私自落戶是否違法

不管是幾相電,私自落戶都是違法的。三相電屬工業用的動力電,落戶是要經過審批的。

❹ 有犯罪紀錄能隨遷戶口嗎

能。
1997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00條的規定:「依法受過刑事處罰的人,在入伍、就業的時候,應當如實向有關單位報告自己曾受過刑事處罰,不得隱瞞。」這是刑法中的設置的前科報告制度。此外,在大量的法律法規中,對曾經違法犯罪的人員設置了重重職業和行為的限制,列舉如下:
1.公務員:《公務員錄用的規定(試行)》第17條:「下列人員不得報考公務員:……(一)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24條規定:「列人員不得錄用為公務員:(一)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二)曾被開除公職的;(三)有法律規定不得錄用為公務員的其他情形的。」(本條涵蓋很廣,包括黨政機關、人大機關、政協機關、民主黨派機構、社會團體、參照公務員系列管理單位)
2.法官:《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第10條規定:「下列人員不得擔任法官:(一)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二)曾被開除公職的。」
3.人民法院書記員:《人民法院書記員管理辦法(試行)》第4條規定:「下列人員不得擔任書記員:(一)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二)曾被開除公職的;(三)涉嫌違法違紀正在接受審查,尚未作出結論的。」
4.人民陪審員:《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完善人民陪審員制度的決定》第6條規定:「下列人員不得擔任人民陪審員:(一)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二)被開除公職的。」
5.檢察官:《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法》第11條規定:」下列人員不得擔任檢察官:(一)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二)曾被開除公職的。」
6.人民監督員:《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實行人民監督員制度的規定(試行)》第6條規定:「下列人員不得擔任人民監督員:(一)受過刑事處罰或者受到刑事追究的;(二)被開除公職或者開除留用的。」
7.警察:《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26條第2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人民警察:(一)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8.律師:《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7條規定:「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頒發律師執業證書:……(二)受過刑事處罰的,但過失犯罪的除外。」
9.基層法律服務人員:《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管理辦法》第11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得報名考試或者申請考核:(一)受過刑事處罰的(過失犯罪的除外);(二)被開除公職的;……。《司法部關於刑滿釋放人員不能從事基層法律服務工作的批復》:「對於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人員,已領取基層法律服務執業證件的,應當認定其《法律服務執照》無效,其所在的法律服務應當予以辭退,收回其《法律服務執照》,並報核發執照的司法行政機關辦理注銷手續。」
10.公證員:《公證員執業管理辦法》第9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公證員:……(二)因故意犯罪或者職務過失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三)被開除公職的……」
11.司法鑒定人員:《司法鑒定人員登記管理辦法》第13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請從事司法鑒定業務:(一)因故意犯罪或者職務過失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12)《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第20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公證員:……(二)因故意犯罪或者職務過失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12.外交人員:《中華人民共和國駐外外交人員法》第七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任用為駐外外交人員:(一)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13.交通運輸行政執法人員:《交通運輸行政執法證件管理規定》第8條規定:「下列人員不得申請參加交通運輸行政執法人員資格培訓和考試:(一)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二)曾被開除公職的。」
14.行政執法人員:《呼和浩特市行政執法責任制規定》第19條規定:「行政執法人員必須具備良好的政治、業務素質和職業道德,身體健康,具有勝任工作的業務知識和法律知識。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或曾被開除公職的人員及其他不適宜從事行政執法工作的人員,不得從事行政執法工作。」
15.教師:《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第14條規定:「受到剝奪政治權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不能取得教師資格,已經取得教師資格的,喪失教師資格。」
16.幼兒園工作人員:《江蘇省學前教育條例》第31條規定:「幼兒園不得聘用下列人員:(一)被剝奪政治權利或者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人員;(二)曾被收容教育、強制隔離戒毒、勞動教養的人員;(三)曾因違反治安管理受過行政拘留的人員。」
17.執業醫師和鄉村醫生:《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第15條規定:「因受刑事處罰,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起至申請注冊之日止不滿二年的,」不予注冊。第16條規定:「醫師注冊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在的醫療、預防、保健機構應當在三十日內報告准予注冊的衛生行政部門,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注銷注冊,收回醫師執業證書:……(二)受刑事處罰的;……」鄉村醫生也有相應的限制,《鄉村醫生從業管理條例》第11條規定:「受刑事處罰,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起至申請注冊之日止不滿2年的,不予注冊。」
18.廣播電視編輯記者、播音員主持人:《廣播電視編輯記者、播音員主持人資格管理暫行規定》第九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報名參加考試,已經辦理報名手續的,報名無效:(一)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二)受過黨紀政紀開除處分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新聞出版總署(第28號)》第12條:「下列人員不發新聞記者證:……(四)受過刑事處罰的人員。」
19.會計:《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第40條規定:「因有提供虛假財務會計報告,做假賬,隱匿或者故意銷會計憑證、會計帳薄、財務會計報告,貪污,挪用公款,職務侵佔等與會計職務有關的違法行為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人員,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20.注冊會計師:《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第10條規定:「因受刑事處罰,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起至申請之日不滿五年的,受理注冊會計師協會不予注冊。」
21.期貨從業人員:《期貨從業人員管理辦法》第10條規定:「機構任用具有從業資格考試合格證明且符合下列條件的人員從事期貨業務的,應當為其辦理從業資格申請:……(三)最近三年內未受過刑事處罰或者中國證監會等金融機構的行政處罰。」
22.證券公司風險處置工作人員:《證券公司風險處置條例》第58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機構或者人員,禁止參與處置證券公司風險工作:(一)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涉嫌犯罪正在被立案偵查、起訴;(二)涉嫌嚴重違法正在被行政管理部門立案稽查;……」
23.企業破產管理人:《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24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管理人:(一)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處罰。」
24.保險精算師:《中國保監會關於中國精算師(非壽險方向)認證資格考試的公告》:「二、報名條件,參加本次考試,須具備以下條件:(一)未受過刑事處罰與金融監管處罰。」
25.保險經紀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保險經紀機構管理規定》第74條規定:「擬擔任高級管理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險經紀機構及其分支機構應當提交說明材料;提供虛假材料或者隱瞞不報的,中國保監會對該擬任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不予核准:(一)曾受過刑事處罰的。」
26.保險營銷員:《保險營銷員管理規定》第11條:「因故意犯罪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5年的。」
27.拍賣師:《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第15條規定:「拍賣師應當具備下列條件:被開除公職或者吊銷拍賣師資格證書未滿五年的,或者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不得擔任拍賣師。」
28.典當行業從業人員:《典當管理條例》第16條規定:「法定代表人、個人股東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的戶口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出具的無犯罪記錄證明。」
29.直銷工作人員:《直銷管理條例》第19條:「無因故意犯罪受刑事處罰記錄。」
30.專利代理人:《專利代理人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第7條規定:「報名參加專利代理人員資格考試的人員,應當符合《專利代理條例》第15條規定的條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參加專利代理人資格考試:(一)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31.證券從業人員:《證券業從業人員資格管理辦法》第10條規定:「取得從業資格的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通過機構申請執業證書:(一)已被機構聘用;(二)最近三年未受過刑事處罰;……」《證券業從業人員資格考試管理辦法》第10條:「取得從業資格的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通過機構申請職業證書:……(二)最近三年未受過刑事處罰。」
32.證券、期貨投資咨詢從業人員:《證券、期貨投資咨詢管理暫行辦法》第13條規定:「證券、期貨投資咨詢人員申請取得證券、期貨投資咨詢從業資格,必須具備下列條件:……(四)未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與證券、期貨業務有關的嚴重行政處罰;……」
33.導游:《導遊人員管理條例》第5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頒發導游證:……(三)受過刑事處罰的,過失犯罪的除外。」
34.公司董事、監事、經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57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監事、經理:……(二)因犯有貪污、賄賂、侵佔財產、挪用財產罪或者破壞社會經濟秩序罪,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五年。」
35.基金會董事長、副董事長、秘書長:《基金會管理條例》第23條規定: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罰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5年的,不得擔任基金會的董事長、副董事長或者秘書長。
36.民用保障物品的生產、銷售、購買、運輸和爆破人員:《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第6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人,不得從事民用爆炸物品的生產、銷售、購買、運輸和爆破作業。」
37.注冊建造師:《注冊建造師管理規定》第15條規定:「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冊:……(四)受到刑事處罰,刑事處罰尚未執行完畢的;(五)因執業活動受到刑事處罰,自刑事處罰執行完畢之日起至申請注冊之日止不滿5年的;(六)因前項規定以外的原因受到刑事處罰,自處罰決定之日起至申請注冊之日止不滿3年的;……」
38.注冊安全工程師:《注冊安全工程師注冊管理辦法》(已失效)第10條規定:「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冊:(一)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二)受過刑事處罰,且自刑事處罰執行完畢之日起至申請注冊之日不滿5年的;(三)在申請注冊過程中有弄虛作假行為的。」
39.注冊測繪師:《注冊測繪師制度暫行規定》第23條規定:「因在測繪活動中受到刑罰處罰,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起至測繪申請注冊之日止不滿3年的。」
40.公安安全技術防範產品的生產和銷售人員:《天津市公共安全技術防範管理辦法》第16條規定:「技防產品的生產和銷售單位,技防系統的設計、安裝、維修單位,禁止僱用無身份證件或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人員。」
41.人工影響天氣作業人員:《河北省人工影響天氣管理規定》第12條規定:「從事人工影響天氣作業的人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並向省氣象主管機構提出申請,經培訓考核合格後,頒發人工影響天氣作業人員資格證書:(一)18周歲以上、60周歲以下,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二)身體健康;(三)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四)未受過刑事處罰。」
42.鎖具修理經營者:《遼寧省鎖具修理業管理規定》第7條規定:「鎖具修理經營者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到當地縣級公安機關辦理備案。

備案時應當提供下列材料:(一)營業執照;(二)從業人員居民身份證(外地從業人員同時提供公安機關發放的暫住證);(三)縣級公安機關出具的從業人員是否受過刑事處罰的證明材料。公安機關應當在備案時提取鎖具修理從業人員的指紋、掌紋等信息,並對備案的鎖具修理經營者及其從業人員實行統一編號。

43.特種行業和公共場所保安人員:《上海市特種行業和公共場所治安管理條例》》第15條規定:「特種行業和公共場所單位(指:旅館、印章刻制、印刷、舊貨、音像製品復制等特種行業和舞廳、卡拉OK廳等公共場所)聘用的保安人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具有本市常住戶口;(二)具有初中以上學歷;(三)未受過刑事處罰,但過失犯罪除外。」
44.保安:《杭州市保安服務管理辦法》第13條規定:「從事保安服務的人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一)品行良好,自願從事保安服務工作;(二)身體健康,年齡為18至45周歲;(三)未受過刑事處罰;(四)具有初中畢業以上文化程度,專業技術人員須具有相應的學歷或資格。」
45.房地產中介服務人員:《寧波市房地產中介服務條例》第7條第2款規定:「申領《房地產經紀資格證》的人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六)申請前三年內沒有受過刑事處罰。……」
46.土地估價師:《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管理辦法》第5條規定:「在評估或相關業務中受到行政處罰或者撤職以上行政處罰,自處罰、處分之日起至報名時止未滿2年的。」
47.生產經營單位負責人:《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91條第3款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依照前款規定受刑事處罰或者撤職處分的,自刑罰執行完畢或者受處分之日起,五年內不得擔任任何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重大、特別重大生產安全事故負有責任的,終身不得擔任本行業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
48.拒絕護照簽發:《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法》第14條規定:「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護照簽發機關自其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被遣返回國之日起六個月至三年以內不予簽發護照:(一)因妨害國(邊)境管理受到刑事處罰的;……」
除了在這些法律法規中明確加以規定的以外,很多企業、事業單位招聘條件中大多有「無違法犯罪記錄」的條件,如國家電網招聘中就明確規定不得有違法犯罪記錄和違反校規校紀的記錄,這對很多國有單位而言,基本上是通例。單位人事部門會進行嚴格的政治審查,如果一位在校大學生有了受到過學校的紀律處分乃至違法犯罪記錄,估計他再有本事,招聘也會泡湯了。

❺ 黑戶有違法記錄怎麼上戶口

只要能證明(證人、證詞、或者親子鑒定、一般沒有那麼麻煩)親生父母是中國人,只要能證明出生地在中國,就可以了,我國憲法規定:中國籍公民有享有戶口的權利,任何個人或組織不得剝奪。這么多年都沒有上戶口,如果你能拿出當地政府曾經向你父母催交罰款(社會撫養費)的證據,就等於政府已經認可你是由你父母所親生。

就可以理直氣壯的找當地派出所上戶,並要求戶籍部門濫用職權對你剝奪18年戶口權利所造成的精神傷害做出賠償。補充說明:罰款(社會撫養費)和戶口不存在因果關系,和先後關系。就是說罰款應該交,但是即便是沒有交,沒錢交,戶口也必須上,因為憲法賦予了中國籍公民享有戶口的權利,任何個人或組織不得剝奪,戶籍法又規定:具備戶口條件的,戶籍部門在3個月之內必須辦理。

你帶上直系親屬戶口薄、當地派出所出據證明(證明實際居住情況和有無違法犯罪記錄)到原籍所在派出所進行詢問、調查核實後再受理恢復戶口。

國務院辦公廳下發《關於解決無戶口人員登記戶口問題的意見》,按照國務院的《意見》要求,有以下八類人員可以依法申領到戶口本。

1、 政策外生育、非婚生育的無戶口人員,本人或者其監護人可以憑《出生醫學證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戶口簿、結婚證或者非婚生育說明,按照隨父隨母落戶自願的政策,申請辦理常住戶口登記

2、未辦理《出生醫學證明》的無戶口人員。在助產機構內出生的無戶口人員,本人或者其監護人可以向該助產機構申領《出生醫學證明》;

在助產機構外出生的無戶口人員,本人或者其監護人需提供具有資質的鑒定機構出具的親子鑒定證明,向擬落戶地縣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委託機構申領《出生醫學證明》。

無戶口人員或者其監護人憑《出生醫學證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戶口簿、結婚證或者非婚生育說明,申請辦理常住戶口登記。

3、未辦理收養手續的事實收養無戶口人員。未辦理收養登記的事實收養無戶口人員,當事人可以向民政部門申請按照規定辦理收養登記,憑申領的《收養登記證》、收養人的居民戶口簿,申請辦理常住戶口登記。

4、被宣告失蹤或者宣告死亡後戶口被注銷人員。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失蹤或者宣告死亡後重新出現的人員,本人或者其監護人可以憑人民法院撤銷宣告失蹤(死亡)的生效判決書,申請恢復常住戶口登記。

5、農村地區因婚嫁被注銷原籍戶口的人員。農村地區因婚嫁被注銷原籍戶口的人員,經公安機關調查核實未在其他地方落戶的,可以在原戶口注銷地申請恢復常住戶口登記。

❻ 有違法記錄可以遷戶口嗎,跨省的

戶口所在地的街道肯收就沒問題。戶口遷移是公民合法權利。

❼ 派出所違法遷入戶口可以要求要強制遷出嗎

派出所復違法遷入戶口,可以制帶著相關證件進行戶口本信息更正。

《戶口登記條例》
第十七條 戶口登記的內容需要變更或者更正的時候,由戶主或者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戶口登記機關審查屬實後予以變更或者更正。
戶口登記機關認為必要的時候,可以向申請人索取有關變更或者更正的證明。

❽ 因違法戶口注銷三年還可以恢復現遷戶口嗎

不可以了。違法注銷分為兩種一種是限期改造。也就是坐牢以後恢復政治權利。享受公民應有的權利。是可以恢復的。第二種是除名。一旦除名就是黑戶。是不可以恢復的

❾ 戶籍民警違法辦理戶口受到怎樣的處罰

根據《中華人來民共和國戶口登源記條例》第二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據情節輕重,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或者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本條例的規定申報戶口的;

二、假報戶口的;

三、偽造、塗改、轉讓、出借、出賣戶口證件的;

四、冒名頂替他人戶口的;

五、旅店管理人不按照規定辦理旅客登記的。

(9)違法能落戶擴展閱讀:

在博城的西面。天府新區16號博物館教育入門證申請窗口民警發現一名男子涉嫌使用偽造的假學歷證和假無房證等材料,針對某代辦人大專學歷登記事宜,民警立即進行現場清查。警方介紹,該蔡某男子自稱受葉某和李某的委託,幫助他人把門,並表示葉莉兩人守候在16號大廳外。

警方立即將葉、李封鎖,並將此案移送天府新區興龍分局處理。調查之後,這個沒有成都買房資格的四川大盈縣人魏,為了在成都買房子,她發現魏在成都的同學一些,微信4萬元轉讓給對方幫助處理家庭事務。

魏於是找到了葉莉,葉莉和陳幫魏偽造了川北醫學院的證書。8月31日,葉等人到成都金牛區信漢路找你xx,通過電腦技術,「PS」做了一張xx「無房產證」。

❿ 戶口政策違法嗎

不好意思,復朋友你的理解有問制題呀。我國《民法通則》第十五條:「公民以他的戶籍所在地的居住地為住所,經常居住地與住所不一致的,經常居住地視為住所。」《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9.:「公民離開住所地最後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為經常居住地。但住醫院治病的除外。公民由其戶籍所在地遷出後至遷入另一地之前,無經常居住地的,仍以其原戶籍所在地為住所。」並不是你所理解的「不能在北京登記為常住人口」的情況,就不是「經常居住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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