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述職處分

發布時間: 2021-01-28 10:19:32

❶ 公務員在試用期內受黨內警告·處分能轉正嗎

根據《新錄用公務員試用期管理辦法(試行)》第十三條」受到記大過以下處分版尚在處分期內的,試用期順權延至處分期滿後考核。「的規定試用期公務員受到黨內處分,可能會延期轉正,具體要看處分情況。

新錄用公務員試用期滿考核按下列程序進行:

新錄用公務員進行個人總結,並在一定范圍內述職;

所在部門或者單位對新錄用公務員進行考核,並寫出評語,提出考核結果建議;

招錄機關根據平時考核、年度考核、試用期滿考核等情況,確定試用期滿考核等次;

將考核結果及時反饋新錄用公務員。

新錄用公務員有下列情形的,試用期順延,順延期滿後再行考核:

因病、事假累計超過40個工作日不在職的,試用期順延至補足其不在職的工作日後考核,在報到後一年半仍未補足的,視為考核不合格。女性在孕期、產假、哺乳期內不在職的,試用期順延至補足其不在職的工作日後考核。

被立案審查尚未結案的,待結案後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受到記大過以下處分尚在處分期內的,試用期順延至處分期滿後考核。法律、法規規定影響試用期滿考核正常進行的其他情形,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❷ 如何加強受處分黨員幹部後續教育管理及使用

近年來,隨著反腐工作力度的加大,各地每年都有一些黨員幹部不遵紀守法受到紀律處分。有的黨員幹部在受處分後能夠改正自己的錯誤,但也有一部分人不能深刻檢討自己,不排除有部分幹部黨員破罐子破摔的不良傾向,就如何加強對這部分人的教育管理,是當前我們要著力解決的一個重要問題。 一、受處分幹部的不良表現及成因1、無心作為。這部分人大多曾在單位中任過負責人擔任過領導職務,在單位里風光一時。受到處分後,個人名譽受到損害,開始覺得政治前途黯淡無光,一時間難以適應,背上了沉重的思想包袱,無心作為,缺乏上進心。整天無所事事,精神空虛,百無聊賴,沉迷於麻將、賭博,做一天和尚,撞一天鍾,得過且過。 2、牢騷滿腹。一些黨員幹部受處分後對組織不滿,隔三差五找領導申訴,糾纏不休,甚至無理取鬧,條件得不到滿足就到處散布不利於工作的言行,甚至與黨的方針政策唱反調。 3、作風懶散。由於受處分的幹部多曾為單位領導、負責人,受處分後,一些單位的繼任領導或現任領導礙於面子或原來的關系,對他們的工作未作具體安排,有的即使安排了也只是打打雜,導致這些人成了單位的特殊人員,單位的各種工作責任機制和制度對他們缺乏制約,上班自由,想來就來,想走就走。 4、稱病賦閑。還有一部分受處分黨員幹部乾脆就請病假休息,工資、獎金、福利照拿不誤。 5、另謀「他」途。一些幹部受處分後,覺得自己政治上反正已沒有奔頭,就利用原來的關系,廣拓門路多賺錢。有的停薪留職,遠走他鄉;有的「身在曹營心在漢」,拿著工資忙第二職業;還有的乾脆自當老闆或合股參與辦酒店、辦商店、辦茶樓等。 受處分幹部的種種不良表現,究其原因是多方面的,從單位來看,主要是好人主義作祟,這些人所以能夠「躺」得住,與所在單位有直接關系。從社會來看,主要還是管理存在漏洞,執紀不嚴,跟蹤教育管理不到位。從受處分的人來看,主要是思想上存在誤區,不能正確面對自己所犯的錯誤。如果不加強教育管理,必然會帶來負面影響。首先,對其受處分的人成長不利。一些幹部受到處分特別是重處分後,認為前途渺茫,因此思想消沉,不思進取。其實,這些幹部如果能及時從中汲取教訓,努力工作,前途仍然光明;但若任其發展下去,就會影響荒度一生。其次,起不到警示作用。有些受處分後,不幹工作卻照拿工資、獎金、福利;個別地方對部分受處分幹部的監督約束力量不夠,甚至相對其他幹部還要弱些,使得這些受處分幹部比起其他人顯得更「瀟灑」、更「自由」,對他們的處分沒有起到應有的教育、警示效果。 第三,在社會上產生不良影響。少數幹部受處分後,怪話連篇,牢騷滿腹,到處散布一些偏激的言辭。有的挖苦、嘲諷其他同志,有的在單位和公共場合指桑罵槐,有的甚至詆毀組織,挑當今黨的方針政策的「刺」在社會上產生了很不好的影響。 二、強化對受處分幹部教育管理的建議1、加強教育,促進受處分幹部的思想轉化。一是推行教育談話制。在組織出面宣布處分決定以及處分期間,有關單位應找其認真談話。通過談話了解他們的思想、工作、作風等現實表現,對症下葯,提出希望和要求,教育他們正視自己的錯誤,甩掉思想包袱。二是推行集中教育培訓制。紀檢、組織、人事等部門可聯合舉辦受處分幹部集中教育培訓班,集中時間對他們進行黨性黨紀、政策法規教育,幫助他們切實增強政策法紀觀念。充分運用受處分幹部現實表現的正反典型,激發他們的勇氣和鬥志。三是推行自我教育定期匯報制。確定專人聽取受處分幹部的思想、工作情況等匯報,肯定其閃光點,指出不足。同時,加大對其家屬教育力度,讓家屬積極配合,幫助自己的親人提高認識,正確對待處分。 2、加強管理,明確對受處分幹部的要求。一應分配適當的工作。根據受處分幹部的個人專長,分配適當的工作,讓他們有事可干,也讓他們感覺到組織上沒有歧視他們,從而自覺地把份內的工作做好。二要嚴格考勤和請假制度。三要禁止其違規經商辦企業活動。四要嚴格監督。通過行政監督、黨內監督、社會監督、輿論監督等多種手段,對受處分幹部的現實表現進行監督,使這批特殊的幹部一改自由懶散的作風,腳踏實地地開展工作。 3、加強交流,改善受處分幹部的工作環境。適度的交流,可以為受處分幹部消除心理上的陰影,調動工作的積極性,重新激發他們的鬥志。在實際操作中,一是要突出交流的對象。根據受處分幹部的特長,交流到適合的單位、適當的崗位。二是要拓寬交流的渠道,採取多形式、多渠道進行交流,可平調到專業對口的單位或者下派到下屬單位。 4、加強考核,健全受處分幹部的評價機制。建立健全對受處分幹部的考核評價機制,有利於改變受處分幹部干與不幹、干好與干壞一個樣的局面,調動他們的工作積極性。一是要建立工作目標考核機制。做到職責明確,考核量化,賞罰分別。二是要把握考核的主要內容。在德、能、勤、績、廉中,要特別突出對思想政治表現和工作作風的考核。三是要豐富考核的形式。考核可採取平時考核與年終綜合考核相結合,民主測評與個別談話了解相結合,個人述職與實績考核相結合等多種方式。四是要正確運用考核結果。根據考核結果,對表現好的,應及時解除處分;對那些表現特別突出,對經濟建設和社會事業發展做出重大貢獻的,可以提前解除處分,按有關規定重新使用;對那些不思悔改、群眾反映強烈的人,要視其情節依紀再予處分。

❸ 試用期公務員受到黨內處分,影響轉正嗎

會影響的,根據《新錄用公務員試用期管理辦法(試行)》第十三條 新錄用公務員有下列情形的,試用期順延,順延期滿後再行考核。(三)受到記大過以下處分尚在處分期內的,試用期順延至處分期滿後考核。

❹ 公務員述職報告沒有按時提交會處分嗎或者說會有什麼後果新注冊號,不知道能不能給分,萬分感謝!

怎麼會?沒按時交很正常~說明原因即可

❺ 黨員受到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如何申請復議

黨員受到處分,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處理決定的黨組織申訴。如仍有意見,可以向上級黨組織直至中央申訴。

被審查人的違紀行為全部發生在2016年1月1日之前、對相關違紀行為的認定是依據2003年《黨紀處分條例》,則給予其黨內嚴重警告處分應適用2003年《黨紀處分條例》第12條的規定,即影響期為一年。

發生在2016年1月1日之後、則給予其黨內嚴重警告處分應適用2016年《黨紀處分條例》第9條的規定,即影響期為一年半。

《紀律處分條例》第四十二條 黨紀處分決定作出後,應當在一個月內向受處分黨員所在黨的基層組織中的全體黨員及其本人宣布,並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和組織關系將處分決定材料歸入受處分者檔案;

《黨內監督條例》第四十四條黨員、黨組織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處理決定的黨組織申訴。有關黨組織應當認真復議、復查,並作出結論。如仍有意見,可以向上級黨組織直至中央申訴。

申訴期間,不影響處理決定的執行。

(5)述職處分擴展閱讀:

《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

第二十六條黨的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是黨內監督的專責機關,履行監督執紀問責職責,加強對所轄范圍內黨組織和領導幹部遵守黨章黨規黨紀、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情況的監督檢查,承擔下列具體任務:

(一)加強對同級黨委特別是常委會委員、黨的工作部門和直接領導的黨組織、黨的領導幹部履行職責、行使權力情況的監督;

(二)落實紀律檢查工作雙重領導體制,執紀審查工作以上級紀委領導為主,線索處置和執紀審查情況在向同級黨委報告的同時向上級紀委報告,各級紀委書記、副書記的提名和考察以上級紀委會同組織部門為主;

(三)強化上級紀委對下級紀委的領導,紀委發現同級黨委主要領導幹部的問題,可以直接向上級紀委報告;下級紀委至少每半年向上級紀委報告1次工作,每年向上級紀委進行述職。

第二十七條紀律檢查機關必須把維護黨的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放在首位,堅決糾正和查處上有政策、下有對策,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口是心非、陽奉陰違,搞團團伙伙、拉幫結派,欺騙組織、對抗組織等行為。

第二十八條紀委派駐紀檢組對派出機關負責,加強對被監督單位領導班子及其成員、其他領導幹部的監督,發現問題應當及時向派出機關和被監督單位黨組織報告,認真負責調查處置,對需要問責的提出建議。

派出機關應當加強對派駐紀檢組工作的領導,定期約談被監督單位黨組織主要負責人、派駐紀檢組組長,督促其落實管黨治黨責任。

派駐紀檢組應當帶著實際情況和具體問題,定期向派出機關匯報工作,至少每半年會同被監督單位黨組織專題研究1次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對能發現的問題沒有發現是失職,發現問題不報告、不處置是瀆職,都必須嚴肅問責。

第二十九條認真處理信訪舉報,做好問題線索分類處置,早發現早報告,對社會反映突出、群眾評價較差的領導幹部情況及時報告,對重要檢舉事項應當集體研究。

定期分析研判信訪舉報情況,對信訪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問題提出有針對性的處置意見,督促信訪舉報比較集中的地方和部門查找分析原因並認真整改

❻ 述職和停職 是什麼區別

述職:任職者陳抄述自己任職情況,評議自己任職能力,接受上級領導考核和群眾監督的一種應用文,具有匯報性、總結性和理論性的特點。都是些冠冕堂皇的話。說白了就是到領導那裡說說幹了什麼。
停職:是指暫時停止其履行的職務,接受調查或者審查.大概是幹了什麼錯事。被處分了,沒有辭退。不給完全工資只給一部分生活費或按當地最低工資標准給工資。

❼ 公務員撤職、辭退和開除公職 的區別

行政處分的種類有六種,從輕到重依次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1.警告,有提醒注意、不致再犯的意思,屬於申誡處分。它可以是口頭的,也可以是書面的,由處分機關選擇適用。警告一般適用於輕微的行政違法行為,是行政處分中最輕的一種。根據《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的規定,國家公務員受警告處分期間,可以晉升工資檔次,但不得晉升職務和級別。2.記過、記大過。這是兩種程度有所區別的行政處分。一般來說,記過、記大過適用於國家工作人員的行為違反了行政法的規定,給國家和人民造成了一定的損失,給予警告處分過輕,給予降級處分過重的情況。3.降級。作為一種行政處分,降級的含義是降低公務員的職務級別。根據《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的規定,國家公務員的職務分為領導職務和非領導職務,級別分為十五級:一級為國務院總理;二至三級為國務院副總理、國務委員;三至四級為部級正職、省級正職;四至五級為部級副職、省級副職;五至七級為司級正職、廳級正職,巡視員;六至八級為司級副職、廳級副職、助理巡視員;七至十級為處級正職、縣級正職、調研員;八至十一級為處級副職、縣級副職、助理調研員;九至十二級為科級正職、鄉級正職,主任科員;九至十三級為科級副職、鄉級副職、副主任科員;九至十四級為科員;十至十五級為辦事員。給予降級的行政處分就是由原來的職務級別往下降,如由局級,降為處級;由處級降為科級等,同時,對公務員工資中的級別工資也要予以相應地降低。國家公務員實行職級工資制,工資主要有職務工資、級別工資、基礎工資和工齡工資構成。降級也要降低工資中的級別工資。受降級處分期間,不得晉升職務和級別,也不得晉升工資檔次。4.撤職。國家公務員的行政違法行為,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損失,不適合繼續擔任行政職務的,可以給予撤職處分。受撤職處分的,同時降低級別和職務工資。受撤職處分期間,不得晉升工資和級別,並不能晉升工資檔次。5.開除。開除是指受處分人不適合繼續在國家機關工作,國家機關取消其公務員資格令其離開的處分形式。開除是最嚴厲的一種處分,適用於公務員犯有違法行為,給國家和人民造成了極其嚴重的損失,喪失了國家公務員的資格的情況。開除的行政處分不能解除。根據《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的規定,給予國家公務員行政處分,依法分別由任免機關或者行政監察機關決定;其中給予開除處分的,應當報上級機關備案。縣級以下國家行政機關開除國家公務員,必須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國家公務員受開除以外的行政處分,分別在半年至兩年內由原處理機關解除行政處分。但是,解除降級。撤職處分不視為恢復原級別、原職務。國家公務員在受行政處分期間,有特殊貢獻的,可以提前解除行政處分。解除行政處分後,晉升職務、級別和工資檔次不再受行政處分的影響。行政處分決定和解除行政處分的決定應當以書面形式通知本人。

❽ 公務員在試用期受到黨內處分,會影響轉正嗎

根據《新錄用公務員試用期管理辦法(試行)》第十三條」受到記大過以下處分尚在處分期內的,試用期順延至處分期滿後考核。「的規定試用期公務員受到黨內處分,可能會延期轉正,具體要看處分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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