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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處分行為

發布時間: 2021-01-28 02:23:03

❶ 負擔行為和處分行為

負擔行為和處分行為的區別主要有以下三點:

1、關於處分行為適用標的物特定主義,即物權行為和准物權行為至遲於行為生效時標的物需確定,並且一個標的物只有受一個物權行為或准物權行為處分(一物一權原則)。而負擔行為不受限制。

2、有效的處分行為,以處分人有處分權為要件。無處分權而處分標的物的,為無權處分,效力待定。負擔行為不以行為人有處分權為必要,如出賣他人之物,則買賣契約仍為有效。

3、物權行為,應采公示原則,物權的變動,須有足由外界可以辨認的形象,一維護交易安全,避免使第三人遭不利。

(1)債權處分行為擴展閱讀:

處分行為與負擔行為兩者之間的法律效果不同,作用和意義卻是不容忽視的。在德國法上,處分行為是指直接作用於某項現存權利的法律行為,如變更、轉讓某項權利、在某項權利上設定負擔和取消某項權利等。理論通說認為,處分行為包括物權行為及准物權行為。

負擔行為是指使一個人相對於另一個人(或若幹人)承擔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義務的法律行為。負擔行為的首要義務是確立某種給付義務,即產生某種債務關系。

處分行為是直接使某種權利發生、變更或消滅的法律行為。處分行為包括物權行為和准物權行為,物權行為是指發生物權法上效果的行為。

有單獨行為,如所有權的拋棄,有為契約行為,如所有權的轉移、抵押權的設定等。准物權行為指以債權或者無體財產權作為標的的處分行為,如債權的轉讓,債務的免除等。

負擔行為又可稱之債權、債務行為,指以發生債權債務法律關系的法律行為,有為單獨的行為,如捐助行為,也有契約行為,如買賣。

它的特點是一旦負擔行為成立有效,債務人付有給付的義務,而債權人有基於契約或是法律的對債務人的請求權。如出賣人有交付物於買受人,並使其取得物的所有權的義務。

傳統民法理論認為,債權行為與物權行為的區別在於,債權為請求權、對人權,無排他性,對於同一債務人,可以同時成立內容相同或不同的債權債務關系;債權具有相對性,僅可以對與其建立債權關系的對方當事人提出債權請求權,不可向第三人請求。

負擔行為不適用特定原則。無論想要讓對方負擔幾項所有權的移轉義務,均不妨包括在一項買賣契約中。至於確定性,負擔行為亦有此要求,唯程度有所不同。

債權契約僅需具有可履行性即為已足,不必確定至具體的標的物,因而,種類之債、選 擇之債、未來物買賣乃至他人之物,均不影響契約生效。

只不過,當義務人實際履行義 務時,種類之債須具體化為特定之債、選擇之債須確定為單一之債、未來物須現實化、 對於他人之物須取得處分權,之所以如此,原因正在於,旨在變動權利的履行行為系處分行為,標的物未經確定,無法履行。

❷ 哪些行為屬於法律上處分 哪些行為屬於事實上處分

事實上的處分是通過不具有法律意義的行為進行的處分,比如吃饅頭就是對饅頭的處分,一般因為不牽涉社會利益,也不產生法律意義。

❸ 債務人惡意轉讓財產,債權人可以行使撤銷權嗎

債務人惡意轉讓財產,逃避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行使撤銷權。
《合同法》第七十四條內 因債務人放棄其到容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並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❹ 對租賃的處分是屬於物權行為的處分還是債權

租賃是通過對所有權的出租獲得財產性收入,屬於債權;對租賃行為的處分直接使租賃的權利發生、變更或消滅了,屬於物權。

❺ 債權人能否撤銷債務人惡意處分財產逃避債務的行為

但這些行為是不為法律所保護的。根據《合同法》第條第1款規定:「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並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但債權人行使撤銷權時,還必須注意以下問題: 1、債權人行使撤銷權,應兼顧受讓人的利益,適當保護善意受讓人的利益。 a、在債務人無償處分財產時,不以受讓人是否具有主觀惡意為要件,債權人均可主張撤銷; b、在債務人有償處分財產時,撤銷權的成立應以受讓人具有主觀惡意為要件; c、但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低價轉讓財產時,應推定受讓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有害於債權,即具有主觀惡意。因為,既然是明顯不合理,則受讓人進行交易時所追求的就不是公平合理的利益,法律不應再對不當利益予以保護。 2、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 3、同時應該注意的是,這一年與五年的期間是不可變期間,不會造成中止或中斷,如果債權人在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不行使撤銷權,那麼債權人將失去保全自身債權的機會。 在司法實踐中,債權人行使撤銷權勝訴的比例很小,因為有三點很難滿足:一是債務人的轉讓行為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即債務人無法清償到期債權;二是轉讓行為的對價往往難於判斷是否是明顯不合理的低價;三是很難證明受讓人是否明知該情形。

❻ 負擔行為與處分行為怎麼界定區分

負擔行為與處分行為是我國民法最為重要的對法律行為的分類之一。 負擔行為是指一個人相對於另一個人(或若幹人)承擔為或不為一定行為之義務的法律行為。

它的首要義務是確定某項給付義務,即產生債務關系。一般說來,負擔行為是以發生債權債務為內容的法律行為,也叫債權行為。 一般說來,對於交易的過程,負擔行為僅僅是手段而非目的,是暫時的,是物權或其他權利變動的准備階段。

通說認為,負擔行為一般通過合同表現出來,也可以通過單方法律行為表現。相對應的概念是處分行為。處分行為是直接發生某項權利移轉或消滅效果的行為。主要包括物權行為和准物權行為。 客體可以是權利,如物權,債權,知識產權,也可以是物。

處分行為相對於負擔行為而言,它並不是以產生請求權的方式,為作用於某項既存的權利作準備,而是直接完成這種作用行為。「處分」即為權利的轉讓、權利的消滅,在權利上設定負擔或變更權利的內容。

❼ 債權讓與是負擔行為還是處分行為為什麼

1,債權讓與是處分行為,我國民法沒有確立負擔和處分之分,這是民法理論的分類內
2,負擔行為產生債權容債務關系,而處分行為直接發生權利變動
3,債權讓與的情形下,合同生效即發生權利變動,而不存在履行的問題,相當於物權的轉移
4,不僅債權轉移,債務轉移和物權行為都是處分行為
希望對你有幫助,不妥之處還望指正,謝謝

❽ 為什麼說《物權法》第九十七條所規定的「處分」僅包括物權行為,而不包括債權行為。

根據物權法的總則的闡述,我們知道這個法律主要針對的物的歸屬及專相關權利,屬不涉及債權行為,所以說《物權法》第九十七條所規定的「處分」僅包括物權行為。
第二條因物的歸屬和利用而產生的民事關系,適用本法。
本法所稱物,包括不動產和動產。法律規定權利作為物權客體的,依照其規定。
本法所稱物權,是指權利人依法對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權利,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

❾ 關於債權撤銷權的行使

債權人撤銷權,是指債權人對於債務人所實施的危害債權的行為,可請求法院予以撤銷的權利版。根據《合同法》第七權十四條規定: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撒銷債務人的行為。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並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撒銷債務人的行為。

❿ 民法中的負擔行為對行為人處分權沒有要求么

本答案個人見解,不喜歡也請不要辱罵,希望能幫到你。完全自己回答。回 給你舉個例子,你把你答的手機買了或者扔了,都屬於處分行為,因為會發生權利變動,你失去了手機所有權。這是例一。再看例二,你把你的手機借給你同學用了,屬於借用行為,所有權未轉移,你仍是手機的所有權人,你同學雖然是合法佔有,但絕對沒有處分權,如果這時他把手機賣了或者扔了,屬於無權處分,是效力待定的,但是如果他把手機借給了另一個同學使用,效果就完全不同了,他屬於合法佔有,同時借用不屬於處分行為,他的借用行為就不因無處分權而歸於無效。他的借用行為仍然是有效的。這時被借用人也是合法佔有,但是,他的只是一種債權而已,無法對抗你的物權,你可以隨時要回你的手機而不需要承擔任何責任。 本人愚昧,不知是對是錯,樓主採納與否都無所謂,莫要辱罵。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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