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被處分
❶ 國企員工被黨內警告處分可以發年終獎嗎
1、黨內處分不屬於不發放年終獎的法定理由;
2、依據勞動法以及相關的法律法規等規定,不能因為受了某處分不發放年終獎;
3、但是請自行查詢自己公司的規章制度,國企職代會是否通過有關於受到處分的不發或者少發獎金的規定;
4、如果有制度請查詢是否經過職代會等民主形式通過,對其效力進行衡量;
5、總之,按照法律規定,一般不會有影響。
❷ 對員工的處分被人發到網上,企業負什麼責任
對員工的處分被人發到網上,企業當然不用負責任,那是企業下面員工的個人行為,跟企業沒有關系,只要企業沒有類似的官方行為就可以了。而且,這樣的行為是事實行為,不存在違法。
❸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開除留用處分期間,仍在原單位工作,怎樣計算工齡
頒布單位:內務部所屬層次:部頒規章/規范性文件文 件 號:(1963年7月30專日(63)屬內人工字第127號)適用范圍:全國頒布日期:1963-5-24實施日期:1963-5-24廢止日期:
工作人員受開除留用察看處分,經過考察證明,悔改表現好,正式分配了工作的,他們受開除留用察看處分期間以及受處分前後的工作時間可以合並計算工作年限;如果沒有悔改表現,決定予以開除以後又參加工作的,工作年限應從重新參加工作之日起計算。
❹ 由於制度不明確導致員工誤違反處分發生效力嗎
可以參照《國務院企業職工獎懲條例》執行:摘抄如下:處分第十一條 對於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職工,經批評教育不改的,應當分別情況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經濟處罰:
(一) 違反勞動紀律,經常遲到、早退、曠工,消極怠工,沒有完成生產任務或者工作任務的;
(二) 無正當理由不服從工作分配和調動、指揮, 或者無理取鬧,聚眾鬧事,打架斗毆,影響生產秩序、工作秩序和社會秩序的;
(三) 玩忽職守,違反技術操作規程和安全規程,或者違章指揮,造成事故,使人民生命、財產遭受損失的;
(四) 工作不負責任,經常產生廢品,損壞設備工具,浪費原材料、能源,造成經濟損失的;
(五) 濫用職權,違反政策法令,違反財經紀律,偷稅漏稅,截留上繳利潤,濫發獎金,揮霍浪費國家資財,損公肥私,使國家和企業在經濟上遭受損失的;
(六) 有貪污盜竊、投機倒把、走私販私、行賄受賄、敲詐勒索以及其他違法亂紀行為的;
(七) 犯有其他嚴重錯誤的。
職工有上述行為,情節嚴重,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依法懲處。
第十二條 對職工的行政處分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留用察看,開除。在給予上述行政處分的同時,可以給予一次性罰款。
第十三條 對職工給予開除處分,須經廠長(經理)提出,由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討論決定,並報告企業主管部門和企業所在地的勞動或者人事部門備案。
第十四條 對職工給予留用察看處分,察看期限為一至二年。留用察看期間停發工資,發給生活費。生活費標准應低於本人原工資,由企業根據情況確定。留用察看期滿以後,表現好的,恢復為正式職工,重新評定工資;表現不好的,予以開除。
第十五條 對於受到撤職處分的職工,必要的時候,可以同時降低其工資級別。
給予職工降級的處分,降級的幅度一般為一級,最多不要超過兩級。
第十六條 對職工罰款的金額由企業決定, 一般不要超過本人月標准工資的百分之二十。
第十七條 對於有第十一條第(三)項和第(四)項行為的職工,應責令其賠償經濟損失。賠償經濟損失的金額,由企業根據具體情況確定,從職工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金額一般不要超過本人月標准工資的百分之二十。如果能夠迅速改正錯誤,表現良好的,賠償金額可以酌情減少。
第十八條 職工無正當理由經常曠工,經批評教育無效,連續曠工時間超過十五天,或者一年以內累計曠工時間超過三十天的,企業有權予以除名。
第十九條 給予職工行政處分和經濟處罰,必須弄清事實,取得證據,經過一定會議討論,徵求工會意見,允許受處分者本人進行申辯,慎重決定。
第二十條 審批職工處分的時間,從證實職工犯錯誤之日起, 開除處分不得超過五個月,其他處分不得超過三個月。
職工受到行政處分、經濟處罰或者被除名,企業應當書面通知本人,並且記入本人檔案。
第二十一條 在批准職工的處分以後, 如果受處分者不服,可以在公布處分以後十日內,向上級領導機關提出書面申訴。但在上級領導機關未作出改變原處分的決定以前,仍然按照原處分決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 職工被開除或者除名以後,一般在企業所在地落戶。
如果本人要求遷回原籍,應當按照從大城市遷到中小城市、從沿海地區遷到內地或邊疆、從城鎮遷到農村的原則辦理。
符合本條規定的,企業主管部門應當事先同遷入地的公安部門聯系。遷入地公安部門應當憑企業主管部門的證明,辦理落戶手續。遷回農村的,生產隊應當准予落戶。
第二十三條 受到警告、記過、記大過處分的職工在受處分滿半年以後,受到撤職處分的職工在滿一年以後,受到留用察看處分的職工在被批准恢復為正式職工以後,在評獎、提級等方面,應當按照規定的條件,與其他職工同樣對待。
第二十四條 對於弄虛作假、騙取獎勵的職工,應當按照情節輕重,給予必要的處分。
第二十五條 對於濫用職權,利用處分職工進行打擊報復或者對應受處分的職工進行包庇的人員,應當從嚴予以處分,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❺ 企業員工受處分被免職,企業還需要與員工協商嗎
建議你這樣試試看:合同問題
- 員工違法了勞動合同,損害企業利益
- 企業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這樣做的好處:勞動合同法
注意事項:不必協商。
❻ 對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處分包括哪些處分
處分的種類為:
(一)警告;
(二)記過;
(回三)降答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
(四)開除。
其中,撤職處分適用於行政機關任命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
受處分的期間為:
(一)警告,6個月;
(二)記過,12個月;
(三)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24個月。
❼ 企業對員工記過處分怎麼寫
公司員工XXX,男,xx歲,xxxx年進入本公司工作,xxxx年x月x日,(此處敘述其錯誤行為的情況),給公司造成一定的損失,經研究,根據《公司員工考核獎懲制度》的規定,決定給予警告處分,特此公告。
公司名稱
年月日,公章
❽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記過處分
答: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記過處分,降一級工資
❾ 職工被企業處分或辭退該怎樣去申訴
員工和單位出現糾紛,是可以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
依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第五條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願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1] ;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❿ 企業職工被處分前是否有知情權
企業職工在被處分前,單位有關部門肯定會找你談話的,在找你談話時,你就知道你因為什麼錯誤被處分了。因為處理結果會讓你簽字確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