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學考試違規
❶ 你好同學 我朋友自考作弊,被抓到了。發了個自學考試違規通知告知書,會不會取消當次考試成績啊
你朋友後來有什麼處罰了啊?因為我也犯了這個愚蠢的錯誤!我特別害怕,會記錄在誠信檔案裡面嗎?求解答。謝謝你
❷ 關於自學考試違紀的處理問題
違紀行為通常是指一些違反考試規定但尚未構成作弊的行為。考生違紀通常並非有意,但由於不了解相關考試規定,更多考生還是因違紀受到處理。比如以往有考生因為答不完試題,考試結束信號發出後仍不停筆,因此而受到處罰。根據新的違規處理辦法,出現違紀行為將取消考生該科目的考試分數成績。避免違紀的唯一辦法就是了解相關考試紀律。如發生違紀行為,即使以「我不是故意的」為理由,也不能逃避處理。
❸ 自考被抓了
自考作弊被抓分三種情況處理:
第一種:違紀, 取消當科成績
《違規處理辦法》第五條規定違紀行為包括以下幾類:攜帶規定以外的物品進入考場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未在規定的座位參加考試的;考試開始信號發出前答題或者考試結束信號發出後繼續答題的;在考試過程中旁窺、交頭接耳、互打暗號或者手勢的;在考場或者教育考試機構禁止的范圍內,喧嘩、吸煙或者實施其他影響考場秩序的行為的;未經考試工作人員同意在考試過程中擅自離開考場的;將試卷、答卷(含答題卡、答題紙等,下同)、草稿紙等考試用紙帶出考場的;用規定以外的筆或者紙答題,或者在試卷規定以外的地方書寫姓名、考號,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標記信息的;其他違反考場規則但尚未構成作弊的行為。
第二種:作弊與擾亂考場秩序, 當次考試各科成績無效
《違規處理辦法》第六條:考生違背考試公平、公正原則,以不正當手段獲得或者試圖獲得試題答案、考試成績,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考試作弊:攜帶與考試內容相關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儲有與考試內容相關資料的電子設備參加考試的;抄襲或者協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者與考試內容相關的資料的;搶奪、竊取他人試卷、答卷或者強迫他人為自己抄襲提供方便的;攜帶具有發送或接收信息功能的設備的;由他人冒名代替參加考試的;故意銷毀試卷、答卷或者考試材料的;在答卷上填寫與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號等信息的;傳、接物品或者交換試卷、答卷、草稿紙的;其他以不正當手段獲得或者試圖獲得試題答案、考試成績的行為。
《違規處理辦法》第七條:教育考試機構、考試工作人員在考試過程中或者在考試結束後發現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相關的考生實施了考試作弊行為:通過偽造證件、證明、檔案及其他材料獲得考試資格和考試成績的;評卷過程中被發現同一科目同一考場有兩份以上(含兩份)答卷答案雷同的;考場紀律混亂、考試秩序失控,出現大面積考試作弊現象的;考試工作人員協助實施作弊行為,事後查實的;其他應認定為作弊的行為。
第三種:嚴重作弊, 停考一至三年
有四種行為將被認定為嚴重作弊行為。出現嚴重作弊行為,當次各科考試成績無效,並給予停考一到三年的嚴厲處罰。
《違規處理辦法》第九條規定的嚴重作弊行為包括:組織團伙作弊的;向考場外發送、傳遞試題信息的;使用相關設備接收信息實施作弊的;偽造、變造身份證、准考證及其他證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代替考生參加考試的。
考試院自考辦有關負責人介紹,考生在考前學習《違規處理辦法》,有助於避免無意違規行為,也能認清作弊行為給自己帶來的危害。歸根結底,考生參加自考要抱著誠信應試的態度,履行自己在《考生誠信考試承諾書》上簽署的庄嚴承諾,這樣才是對自己的學業和人生發展負責的態度,通過誠信的精神和個人努力,換來理想的成績
❹ 自考違紀咋辦
你好,對照下自考違紀規定,你只是想把試題內容帶出考場,最終也沒有成功。因此,不會有事對你處罰。如果要處罰必須當面告知的。
❺ 自考考試違規考試1.2.3.4分別表示怎樣的處罰
你好,分別代表:
1、考生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取消該科考試成績。
2、考生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取消其當次報名參加考試的各科考試成績。
3、考生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取消當次報名參加考試的各科考試成績,延遲畢業一年。
4、考生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取消當次報名參加考試的各科考試成績,延遲畢業兩年。
5、考生由他人冒名頂替參加考試的,取消當次報名參加考試的各科考試成績,延遲畢業三年。
❻ 自考違規會記入檔案嗎
現在的規定是自考違規會記入檔案的,最好是提前找人說說
❼ 自考違紀可以取消嗎
不可以,最好不要作弊,作弊留檔,申請學位證也困難,有的省份,作弊沒有辦法申請學位證,其實只要好好學,通過基本沒有問題的。
❽ 自學考試違紀問題
根據《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在自學考試中違紀後,單科會判處零分,或當次考試成績無效,按照規定會停考一年至三年,嚴重的會紀錄到誠信檔案的。
希望能引起您的高度重視。
❾ 自學考試被定為「違規」,請問有什麼影響
記錄全國自學考試違紀信息資料庫,並根據《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進行處理。
❿ 自考違紀處理
廣東省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考場考務工作手冊(2011年版)會記錄學生檔案。
監考過程中,監考員若發現有考生違反考場規則的,要立即指出並制止,然後將其准考證號、姓名、違規事實等准確填寫在考場記錄表及違規事實登記表有關欄目上,同時向違規考生簽發《廣東省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考生違規事實認定告知書》(以下簡稱違規事實認定告知書),且要違規考生分別在上述的違規事實登記表和違規事實認定告知書上簽名確認,考生拒不簽名的應註明。
將試卷袋、點名卡、違規事實登記表、違規事實認定告知書、問卷、多餘卷和草稿紙交考場辦公室。違規事實登記表和違規事實認定告知書須交主考核對、簽名(在違規事實登記表上)並裝訂。點名卡按試室順序匯總,並由考場統一裝在省教育考試院印製的點名卡袋中,經主考檢查驗收後在點名卡袋上簽名並密封。每節考試的點名卡裝一袋。問卷和多餘卷由考場統一交縣(區)、市考辦,再由市考辦封存,封存的試卷半年後才可銷毀。
評卷規范:
廣東省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考生違規處理辦法
(一)考生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取消該科考試成績。
1、攜帶規定以外的物品進入試室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在規定的座位參加考試的;
3、考試開始信號發出前答題的;
4、考試結束信號發出後繼續答題的;
5、在考試過程中旁窺、交頭接耳、互打暗號或者手勢的;
6、在考場或者教育考試機構禁止的范圍內,喧嘩、吸煙或者實施其他影響考場秩序的行為的;
7、未經考試管理人員同意在考試過程中擅自離開試室的;
8、將試卷、答題卡、草稿紙等考試用紙帶出試室的;
9、用規定以外的筆或者紙答題的;
10、在試卷、答題卡規定以外的地方書寫姓名、准考證號或者以其他方式在試卷、答題卡上標記信息的;
11、其他違反考場規則但尚未構成作弊行為的。
(二)考生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取消其當次報名參加考試的各科考試成績。
1、攜帶與考試內容相關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儲與考試內容相關資料的電子設備參加考試的;
2、在試卷、答題卡上填寫與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准考證號等信息的;
3、在考試過程中使用通訊設備的;
4、其他應認定作弊的行為。
(三)考生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取消當次報名參加考試的各科考試成績,延遲畢業時間一年。
1、抄襲或者協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者與考試內容相關的資料的;
2、故意銷毀試卷、答題卡或者考試材料的;
3、傳、接物品或者交換試卷、答題卡、草稿紙的;
4、評卷過程中被發現同一科目同一試室有兩份以上(含兩份)試卷或答題卡答案雷同的;
5、其他應認定作弊的行為。
(四)考生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取消當次報名參加考試的各科考試成績,延遲畢業時間兩年。
1、搶奪、竊取他人試卷、答題卡或者強迫他人為自己抄襲提供方便的;
2、通過偽造證件、證明、檔案及其他材料獲得考試資格和考試成績的;
3、考場紀律混亂、考場秩序失控,出現大面積考試作弊現象的;
4、考試工作人員協助實施作弊行為,事後查實的;
5、其他應認定作弊的行為。
(五)考生由他人冒名頂替參加考試的,取消當次報名參加考試的各科考試成績,延遲畢業時間三年。
(六)考生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終止其繼續參加本科目考試,其當次報名參加考試的各科考試成績無效;考生的行為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由公安機關進行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故意擾亂考點、考場、評卷場所等考試工作場所秩序;
2、拒絕、妨礙考試工作人員履行管理職責;
3、威脅、侮辱、誹謗、誣陷考試工作人員或其他考生;
4、其他擾亂考試管理秩序的行為。
(七)考生以作弊行為獲得的考試成績並由此取得相應的畢業證書,由省自學考試委員會宣布證書無效,責令收回證書或者予以沒收。
(八)代替他人或由他人代替參加考試,是在校生的,由所在學校按有關規定嚴肅處理,直至開除學籍;其他人員,由教育考試機構建議其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直至開除或解聘,教育考試機構按照作弊行為記錄並向有關單位公開其個人基本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