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處分6
⑴ 《條例》中對違反哪些六大紀律的行為給予相應的黨紀處分
《條例》中對違反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違反群眾紀律、違反工作紀律和違反生活紀律這六大紀律的行為給予相應的黨紀處分。
1、違反政治紀律行為
發表危害黨的言論等行為、破壞黨的團結統一等行為、損害中央權威、妨礙黨和國家方針政策實施行為、對抗組織審查行為、組織和參加迷信活動行為、叛逃及在涉外活動中損害黨和國家尊嚴利益行為、違反政治規矩等行為。
2、違反組織紀律行為
違反民主集中制原則等行為、侵犯黨員權利行為、違反組織工作原則等行為、違規辦理因私出國(境)證件和在國(境)外擅自脫離組織等行為。
3、違反廉潔紀律行為
以權謀私行為、違規接受禮品禮金和服務等行為、違規從事營利活動行為、違反工作生活待遇規定等行為、違反佔有、使用公款公物等行為、違反厲行節約反對浪費規定行為、權色交易等行為。
4、違反群眾紀律行為
侵害群眾利益行為、漠視群眾利益行為、侵佔群眾知情權等行為。
5、違反工作紀律行為
黨組織失職行為、濫用職權和玩忽職守行為、失泄密行為、違反外事工作紀律等行為。
6、違反生活紀律行為
生活奢靡行為、違反家庭倫理和社會公德等行為。
(1)組織處分6擴展閱讀
1、對黨員的紀律處分種類:
(一)警告;
(二)嚴重警告;
(三)撤銷黨內職務;
(四)留黨察看;
(五)開除黨籍。
2、黨的紀律處分工作堅持以下原則:
(一)堅持黨要管黨、全面從嚴治黨。加強對黨的各級組織和全體黨員的教育、管理和監督,把紀律挺在前面,注重抓早抓小、防微杜漸。
(二)黨紀面前一律平等。對違犯黨紀的黨組織和黨員必須嚴肅、公正執行紀律,黨內不允許有任何不受紀律約束的黨組織和黨員。
(三)實事求是。對黨組織和黨員違犯黨紀的行為,應當以事實為依據,以黨章、其他黨內法規和國家法律法規為准繩,准確認定違紀性質,區別不同情況,恰當予以處理。
(四)民主集中制。實施黨紀處分,應當按照規定程序經黨組織集體討論決定,不允許任何個人或者少數人擅自決定和批准。上級黨組織對違犯黨紀的黨組織和黨員作出的處理決定,下級黨組織必須執行。
(五)懲前毖後、治病救人。處理違犯黨紀的黨組織和黨員,應當實行懲戒與教育相結合,做到寬嚴相濟。
參考資料來源:共產黨員網—《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⑵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規定的六項紀律是哪些
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群眾紀律、工作紀律、生活紀律。
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
第四十條:黨的紀律主要包括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群眾紀律、工作紀律、生活紀律。
堅持懲前毖後、治病救人,執紀必嚴、違紀必究,抓早抓小、防微杜漸,按照錯誤性質和情節輕重,給以批評教育直至紀律處分。運用監督執紀「四種形態」,讓「紅紅臉、出出汗」成為常態,黨紀處分、組織調整成為管黨治黨的重要手段,嚴重違紀、嚴重觸犯刑律的黨員必須開除黨籍。
黨內嚴格禁止用違反黨章和國家法律的手段對待黨員,嚴格禁止打擊報復和誣告陷害。違反這些規定的組織或個人必須受到黨的紀律和國家法律的追究。
第四十一條:對黨員的紀律處分有五種:警告、嚴重警告、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開除黨籍。
留黨察看最長不超過兩年。黨員在留黨察看期間沒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黨員經過留黨察看,確已改正錯誤的,應當恢復其黨員的權利;堅持錯誤不改的,應當開除黨籍。
開除黨籍是黨內的最高處分。各級黨組織在決定或批准開除黨員黨籍的時候,應當全面研究有關的材料和意見,採取十分慎重的態度。
第四十二條:對黨員的紀律處分,必須經過支部大會討論決定,報黨的基層委員會批准;如果涉及的問題比較重要或復雜,或給黨員以開除黨籍的處分,應分別不同情況,報縣級或縣級以上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縣級和縣級以上各級黨的委員會和紀律檢查委員會有權直接決定給黨員以紀律處分。
對黨的中央委員會委員、候補委員,給以警告、嚴重警告處分,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審議後,報黨中央批准。對地方各級黨的委員會委員、候補委員,給以警告、嚴重警告處分,應由上一級紀律檢查委員會批准,並報它的同級黨的委員會備案。
對黨的中央委員會和地方各級委員會的委員、候補委員,給以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開除黨籍的處分,必須由本人所在的委員會全體會議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數決定。在全體會議閉會期間,可以先由中央政治局和地方各級委員會常務委員會作出處理決定,待召開委員會全體會議時予以追認。
對地方各級委員會委員和候補委員的上述處分,必須經過上級紀律檢查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審議,由這一級紀律檢查委員會報同級黨的委員會批准。嚴重觸犯刑律的中央委員會委員、候補委員,由中央政治局決定開除其黨籍;嚴重觸犯刑律的地方各級委員會委員、候補委員,由同級委員會常務委員會決定開除其黨籍。
(2)組織處分6擴展閱讀
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第四十四條 (對違反政治紀律行為的處分):在重大原則問題上不同黨中央保持一致且有實際言論、行為或者造成不良後果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七十條(對違反組織紀律行為的處分)違反民主集中制原則,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一)拒不執行或者擅自改變黨組織作出的重大決定的;
(二)違反議事規則,個人或者少數人決定重大問題的;
(三)故意規避集體決策,決定重大事項、重要幹部任免、重要項目安排和大額資金使用的;
(四)借集體決策名義集體違規的。
第八十五條(對違反廉潔紀律行為的處分) :黨員幹部必須正確行使人民賦予的權力,清正廉潔,反對任何濫用職權、謀求私利的行為。
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為他人謀取利益,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和其他特定關系人收受對方財物,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第一百一十二條 (對違反群眾紀律行為的處分)有下列行為之一,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一)超標准、超范圍向群眾籌資籌勞、攤派費用,加重群眾負擔的;
(二)違反有關規定扣留、收繳群眾款物或者處罰群眾的;
(三)剋扣群眾財物,或者違反有關規定拖欠群眾錢款的;
(四)在管理、服務活動中違反有關規定收取費用的;
(五)在辦理涉及群眾事務時刁難群眾、吃拿卡要的;
(六)有其他侵害群眾利益行為的。
在扶貧領域有上述行為的,從重或者加重處分。
第一百二十一條 (對違反工作紀律行為的處分):工作中不負責任或者疏於管理,貫徹執行、檢查督促落實上級決策部署不力,給黨、國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財產造成較大損失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
造成重大損失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貫徹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發展理念不力,對職責范圍內的問題失察失責,造成較大損失或者重大損失的,從重或者加重處分。
第一百三十四條 (對違反生活紀律行為的處分):生活奢靡、貪圖享樂、追求低級趣味,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⑶ 新修訂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對哪6類違紀行為作出處分
六新修訂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對中國共產黨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群眾紀律、工作紀律、生活紀律作出處分。
2015年8月,新修訂的《中國共產黨巡視工作條例》明確規定對巡視對象執行黨章黨紀黨規、落實黨風廉政建設「兩個責任」進行監督,緊扣黨的政治、組織、廉潔、群眾、工作和生活「六大紀律」,進一步延伸了巡視監督「四個著力」內涵。
(3)組織處分6擴展閱讀:
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第三條黨章是最根本的黨內法規,是管黨治黨的總規矩。黨的紀律是黨的各級組織和全體黨員必須遵守的行為規則。黨組織和黨員必須牢固樹立政治意識、大局意識、核心意識、看齊意識,自覺遵守黨章,嚴格執行和維護黨的紀律,自覺接受黨的紀律約束,模範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第八條對黨員的紀律處分種類:
(一)警告;
(二)嚴重警告;
(三)撤銷黨內職務;
(四)留黨察看;
(五)開除黨籍。
⑷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分則中規定的六類違紀行為
根據《中國共產黨紀抄律處分條例》第二篇的分則: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分則中規定的六類違紀行為:
1、違反政治紀律行為、
2、違反組織紀律行為、
3、違反廉潔紀律行為、
4、違反群眾紀律行為、
5、違反工作紀律行為、
6、違反生活紀律行為
(4)組織處分6擴展閱讀:
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七條黨組織和黨員違反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違反國家法律法規,違反黨和國家政策,違反社會主義道德,危害黨、國家和人民利益的行為,依照規定應當給予紀律處理或者處分的,都必須受到追究。
重點查處黨的十八大以來不收斂、不收手,問題線索反映集中、群眾反映強烈,政治問題和經濟問題交織的腐敗案件,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的問題。
⑸ 黨紀處分條例 六十六條有關規定有哪些
《黨紀處分條例》一共有20多處出現「違反有關規定」的表述,主要是指現行的黨內法內規和有關規容範性文件,比如《關於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個人證券投資行為若干規定》、《關於領導幹部不得參加自發成立的「老鄉會」「校友會」「戰友會」組織的通知》、《關於嚴禁黨政機關和黨政幹部經商辦企業的決定》、《關於黨政機關與所辦經濟實體脫鉤的規定》、《關於合理確定並嚴格規范中央企業負責人履職待遇業務支出的意見》、《關於黨政機關汽車配備和使用管理的規定》等。
⑹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的種類有哪六種
根據《公務員法》第條規定:「處分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
1、警告。警告適用於輕微違紀行為,違紀後果影響較小的情形。時間為6個月。
2、記過。記過是一種將公務員過錯記錄在案,使其承擔一定的不利後果的處分形式。時間為12個月。
3、記大過。記大過是一種比記過更嚴重的行政處分。時間為18個月。
4、降級。降級是降低公務員現任職務級別,使其遭受一定的物質利益損失和精神壓力的處分形式。時間為24個月。
5、撤職。撤職即解除公務員現任職務的一種處分形式,適用於違紀情節嚴重、社會危害較大、造成了嚴重後果的公務員。時間也是24個月。
6、開除。開除即對現職公務員開除公職、予以除名,不再擁有公務員身份。開除是對公務員最嚴重的懲戒,適用於觸犯刑律被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社會危害性嚴重的公務員。被處以開除處分的公務員,根據《公務員法》第24條第2款的規定,今後將不能再被錄用為公務員。
(6)組織處分6擴展閱讀
公務員違反紀律,就應當施以行政處分,予以懲戒。對公務員施以行政處分,是基於公務員一定違法違紀行為所做出的。公務員違法違紀是指尚未構成犯罪,或雖構成犯罪,但依法沒有達到追究刑事責任的嚴重程度,應當施以行政處分的行為。
《公務員法》第55條規定:「公務員因違法違紀應當承擔紀律責任的,依照本法給予處分;違紀行為情節輕微,經批評教育後改正的,可以免予處分。」
根據我國有關法律規定,對公務員違紀懲戒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實施了違紀行為:作為或不作為。
(1)、積極的作為,如貪污、行賄、受賄,利用職務之便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私利的行為;
(2)、消極的不作為,如玩忽職守、貽誤工作的行為。
作為或是不作為,都必須是公務員已經實施的行為,並由此造成了一定的後果。如果公務員違紀行為只表現為思想意識活動,而實際並未實施違紀行為就不構成違紀行為。
2、違紀行為尚未達到追究刑事責任的嚴重程度。
公務員違反紀律的行為是尚未構成犯罪的行為,或者雖然構成了犯罪,但尚為達到追究刑事責任的嚴重程度。如果公務員的行為構成犯罪並依法達到了追究刑事責任的嚴重程度,就構成了犯罪。構成犯罪的,就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存在主觀過錯:故意或過失。
(1)、故意是指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引起違紀的後果,並且希望或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的主觀心理狀態。
(2)、過失就是因為疏忽大意或行為不慎,以致發生了違紀行為。無論公務員故意還是過失引起的違紀,行為人都要承擔違紀責任。
一般對公務員是否違紀的認定,通常以因果聯系的原則來歸責。如公務員一般的違反社會公德的行為,且情節顯著輕微的違紀行為,經過過批評教育改正的,可以免予紀律處分。
⑺ 新修訂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對哪6類違紀行為作出處分
新修訂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對以下6類違紀行為作出處分:
1、違反政治紀律
2、組織紀律
3、廉潔紀律
4、群眾紀律
5、工作紀律
6、生活紀律
⑻ 新頒布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分則中具體規定了對哪6種違反紀律行為的處分
新修訂《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堅持依規治黨與以德治黨相結合,圍繞黨紀戒尺要求,明確違反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群眾紀律、工作紀律和生活紀律等六類違紀行為。
開列負面清單,重在立規,將黨的十八大以來嚴明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組織紀律、落實八項規定、反對「四風」等從嚴治黨的實踐成果制度化、常態化,劃出了黨組織和黨員不可觸碰的底線。
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四條規定黨的紀律處分工作應當堅持以下原則:
(一)堅持黨要管黨、全面從嚴治黨。加強對黨的各級組織和全體黨員的教育、管理和監督,把紀律挺在前面,注重抓早抓小、防微杜漸。
(二)黨紀面前一律平等。對違犯黨紀的黨組織和黨員必須嚴肅、公正執行紀律,黨內不允許有任何不受紀律約束的黨組織和黨員。
(三)實事求是。對黨組織和黨員違犯黨紀的行為,應當以事實為依據,以黨章、其他黨內法規和國家法律法規為准繩,准確認定違紀性質,區別不同情況,恰當予以處理。
(四)民主集中制。實施黨紀處分,應當按照規定程序經黨組織集體討論決定,不允許任何個人或者少數人擅自決定和批准。上級黨組織對違犯黨紀的黨組織和黨員作出的處理決定,下級黨組織必須執行。
(五)懲前毖後、治病救人。處理違犯黨紀的黨組織和黨員,應當實行懲戒與教育相結合,做到寬嚴相濟。
(8)組織處分6擴展閱讀:
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七條黨組織和黨員違反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違反國家法律法規,違反黨和國家政策,違反社會主義道德,危害黨、國家和人民利益的行為,依照規定應當給予紀律處理或者處分的,都必須受到追究。
重點查處黨的十八大以來不收斂、不收手,問題線索反映集中、群眾反映強烈,政治問題和經濟問題交織的腐敗案件,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的問題。
第八條對黨員的紀律處分種類:
(一)警告;
(二)嚴重警告;
(三)撤銷黨內職務;
(四)留黨察看;
(五)開除黨籍。
第九條對於違犯黨的紀律的黨組織,上級黨組織應當責令其作出檢查或者進行通報批評。對於嚴重違犯黨的紀律、本身又不能糾正的黨組織,上一級黨的委員會在查明核實後,根據情節嚴重的程度,可以予以:
(一)改組;
(二)解散。
第十條黨員受到警告處分一年內、受到嚴重警告處分一年半內,不得在黨內提升職務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高於其原任職務的黨外職務。
⑼ 違反中央八項規定六條禁令的黨員幹部應如何處分
1、嚴禁用公款搞相互走訪、送禮、宴請等拜年活動。各地各部門要大力精簡各種茶話會、聯歡會,嚴格控制年終評比達標表彰活動,單位之間不搞節日慰問活動,未經批准不得舉辦各類節日慶典活動。上下級之間、部門之間、單位之間、單位內部一律不準用公款送禮、宴請。各地都不準到省、市機關所在地舉辦鄉情懇談會、茶話會、團拜會等活動,已有安排的,必須取消。各級黨政幹部一律不準接受下屬單位安排的宴請,未經批准不準參與下屬單位的節日慶典活動。
2、嚴禁向上級部門贈送土特產。各地各部門各單位一律不準以任何理由和形式向上級部門贈送土特產,包括各種提貨券。各級黨政幹部不得以任何理由,包括下基層調研等收受下屬單位贈送的土特產和提貨券。各級黨政機關要嚴格紀律要求,加強管理,杜絕在機關收受和分發土特產的情況發生。
3、嚴禁違反規定收送禮品、禮金、有價證券、支付憑證和商業預付卡。各級領導幹部一定要嚴格把關,嚴於律己,要堅決拒收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品、禮金、有價證券、支付憑證和商業預付卡,嚴禁利用婚喪嫁娶等事宜借機斂財。
4、嚴禁濫發錢物,講排場、比闊氣,搞鋪張浪費。各地各部門不準以各種名義年終突擊花錢和濫發津貼、補貼、獎金和實物;不準違反規定印製、發售、購買和使用各種代幣購物券(卡);不準借用各種名義組織和參與用公款支付的高消費娛樂、健身活動;不準用公款組織遊山玩水、安排私人度假旅遊、出國(境)旅遊等活動;不準違反規定使用公車、在節日期間公車私用。
5、嚴禁超標准接待。領導幹部下基層調研、參加會議、檢查工作等,要嚴格按照中央和省委的有關要求執行。
6、嚴禁組織和參與賭博活動。各級黨員幹部一定要充分認識賭博的嚴重危害性,決不組織和參與任何形式的賭博活動。
⑽ 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規定哪六例違反行為,負面清單
《條例》把黨章對紀律的要求整合成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群眾紀律、工作紀律、生活紀律,開列負面清單,重在立規,劃出了黨組織和黨 員不可觸碰的底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