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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的邊界

發布時間: 2021-01-27 14:36:41

⑴ 並且能做到與違規的邊緣毫無關系什麼意思

意思就是絕對不能有半點違規,也就是說一定是要正規的,不能涉及違法犯罪。

行政區域邊界爭議的處理

根據國務院發布的《行政區域邊界爭議處理條例》的有關規定:
邊界爭議發生後,爭議雙方人民政府必須採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態擴大。任何一方都不得往爭議地區遷移居民,不得在爭議地區設置政權組織,不準破壞自然資源。嚴禁聚眾鬧事、械鬥傷人,嚴禁搶奪和破壞國家、集體和個人的財產。發生群眾糾紛時,爭議雙方人民政府必須立即派人到現場調查處理, 並報告爭議雙方的上一級人民政府。
省、自治區、直轄市之間的邊界爭議,由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協商解決;經協商未達成協議的,雙方應當將各自的解決方案並附邊界線地形圖,報國務院處理。
國務院受理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之間的邊界爭議,由民政部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調解;經調解未達成協議的,由民政部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提出解決方案,報國務院決定。
省、自治區、直轄市境內的邊界爭議,由爭議雙方人民政府協商解決;經協商未達成協議的,雙方應當將各自的解決方案並附邊界線地形圖,報雙方的上一級人民政府處理。
爭議雙方的上一級人民政府受理的邊界爭議,由其民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調解;經調解未達成協議的,由民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提出解決方案,報本級人民政府決定。
經雙方人民政府協商解決的邊界爭議,由雙方人民政府的代表在邊界協議和所附邊界線地形圖上簽字。
爭議雙方人民政府達成的邊界協議,或者爭議雙方的上級人民政府解決邊界爭議的決定,凡不涉及自然村隸屬關系變更的,自邊界協調簽字或者上級人民政府解決邊界爭議的決定下達之日起生效。
爭議雙方人民政府達成的邊界協議,或者上級人民政府解決邊界爭議的決定,凡涉及自然村隸屬關系變更的,必須按照《國務院關於行政區劃管理的規定》中有關行政區域界線變更的審批許可權和程序辦理。
爭議雙方人民政府達成的邊界協議,或者爭議雙方的上級人民政府解決邊界爭議的決定生效後,由爭議雙方人民政府聯合實地勘測邊界線,標繪大比例尺的邊界線地形圖。
實地勘測的邊界線地形圖,經雙方人民政府蓋章後,代替邊界協議或者上級人民政府解決邊界爭議的決定所附的邊界線地形圖。
地方人民政府處理的邊界爭議,必須履行備案手續。爭議雙方人民政府達成的邊界協議,由雙方人民政府聯合上報備案;爭議雙方的上級人民政府解決邊界爭議的決定,由作出決定的人民政府上報備案。上報備案時,應當附實地勘測的邊界線地形圖。
省、自治區、直轄市之間的邊界協議,上報國務院備案。
自治州、自治縣的邊界協議或者上級人民政府解決邊界爭議的決定,逐級上報國務院備案。
縣、市、市轄區的邊界協議或者上級人民政府解決邊界爭議的決定,逐級上報民政部備案。
鄉、民族鄉、鎮的邊界協議或者上級人民政府解決邊界爭議的決定,逐級上報本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備案。
邊界爭議解決後,爭議雙方人民政府必須認真執行邊界協議或者上級人民政府解決邊界爭議的決定,向有關地區的群眾公布正式劃定的行政區域界線,教育當地幹部和群眾嚴格遵守。

附:《行政區域邊界爭議處理條例》全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26號)
《行政區域邊界爭議處理條例》已經1988年12月27日國務院第30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施行。
總理 李鵬
1989年2月3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妥善處理行政區域邊界爭議,以利於安定團結,保障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順利進行,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的邊界爭議是批省、自治區、直轄市之間,自治州、縣、自治縣、市、市轄區之間,鄉、民族鄉、鎮之間,雙方人民政府對毗鄰行政區域界線的爭議。
第三條 處理因行政區域界線不明確而發生的邊界爭議,應當按照有利於各族人民的團結,有利於國家的統一管理,有利於保護、開發和利用自然資源的原則,由爭議雙方人民政府從實際情況出發,兼顧當地雙方群眾的生產和生活,實事求是,互諒互讓地協商解決,經爭議雙方 協商未達成協議的,由爭議雙方的上級人民政府決定。必要時,可以按照行政區劃管理的許可權,通過變更行政區域的方法解決。
解決邊界爭議,必須明確劃定爭議地區的行政區域界線。
第四條 下列已明確劃定或者核定的行政區域界線,必須嚴格遵守:
(一)根據行政區劃管理的許可權,上級人民政府在確定行政區劃時明確劃定的界限;
(二)由雙方人民政府或者雙方的上級人民政府明確劃定的爭議地區的界線;
(三)發生邊界爭議之前,由雙方人民政府核定一致的界線。
第五條 爭議雙方人民政府的負責人,必須對國家和人民負責,顧全大局,及時解決邊界爭議,不得推諉和拖延。
第六條 民政部是國務院處理邊界爭議的主管部門。
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門是本級人民政府處理邊界爭議的主管部門。
第二章 處理依據
第七條 下列文件和材料,作為處理邊界爭議的依據:
(一)國務院(含政務院及其授權的主管部門) 批準的行政區劃文件或者邊界線地圖;
(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的不涉及毗鄰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行政區劃文件或者邊界線地圖;
(三)爭議雙方的上級人民政府(含軍政委員會、人民行政公署)解決邊界爭議的文件和所附邊界線地圖;
(四)爭議雙方人民政府解決邊界爭議的協議和所附邊界線地圖;
(五)發生邊界爭議之前,經雙方人民政府核定一致的邊界線文件或者蓋章的邊界線地圖。
第八條 解放以後直至發生邊界爭議之前的下列文件和材料,作為處理邊界爭議的參考:
(一)根據有關法律的規定,確定自然資源權屬時核發的證書;
(二)有關人民政府在爭議地區行使行政管轄的文件和材料;
(三)爭議雙方的上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或者爭議雙方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開發爭議地區自然資源的決定或者協議;
(四)根據有關政策的規定,確定土地權屬的材料。
第九條 本條例第七條、第八條規定以外的任何文件和材料,均不作為處理邊界爭議的依據和參考。
第三章 處理程序
第十條 邊界爭議發生後,爭議雙方人民政府必須採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態擴大。任何一方都不得往爭議地區遷移居民,不得在爭議地區設置政權組織,不準破壞自然資源。
嚴禁聚眾鬧事、械鬥傷人,嚴禁搶奪和破壞國家、集體和個人的財產。發生群眾糾紛時,爭議雙方人民政府必須立即派人到現場調查處理, 並報告爭議雙方的上一級人民政府。
第十一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之間的邊界爭議,由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協商解決;經協商未達成協議的,雙方應當將各自的解決方案並附邊界線地形圖,報國務院處理。
國務院受理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之間的邊界爭議,由民政部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調解;經調解未達成協議的,由民政部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提出解決方案,報國務院決定。
第十二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境內的邊界爭議,由爭議雙方人民政府協商解決;經協商未達成協議的,雙方應當將各自的解決方案並附邊界線地形圖,報雙方的上一級人民政府處理。
爭議雙方的上一級人民政府受理的邊界爭議,由其民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調解;經調解未達成協議的,由民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提出解決方案,報本級人民政府決定。
第十三條 經雙方人民政府協商解決的邊界爭議,由雙方人民政府的代表在邊界協議和所附邊界線地形圖上簽字。
第十四條 爭議雙方人民政府達成的邊界協議,或者爭議雙方的上級人民政府解決邊界爭議的決定,凡不涉及自然村隸屬關系變更的,自邊界協調簽字或者上級人民政府解決邊界爭議的決定下達之日起生效。
爭議雙方人民政府達成的邊界協議,或者上級人民政府解決邊界爭議的決定,凡涉及自然村隸屬關系變更的,必須按照《國務院關於行政區劃管理的規定》中有關行政區域界線變更的審批許可權和程序辦理。
第十五條 爭議雙方人民政府達成的邊界協議,或者爭議雙方的上級人民政府解決邊界爭議的決定生效後,由爭議雙方人民政府聯合實地勘測邊界線,標繪大比例尺的邊界線地形圖。
實地勘測的邊界線地形圖,經雙方人民政府蓋章後,代替邊界協議或者上級人民政府解決邊界爭議的決定所附的邊界線地形圖。
第十六條 地方人民政府處理的邊界爭議,必須履行備案手續。爭議雙方人民政府達成的邊界協議,由雙方人民政府聯合上報備案;爭議雙方的上級人民政府解決邊界爭議的決定,由作出決定的人民政府上報備案。上報備案時,應當附實地勘測的邊界線地形圖。
省、自治區、直轄市之間的邊界協議,上報國務院備案。
自治州、自治縣的邊界協議或者上級人民政府解決邊界爭議的決定,逐級上報國務院備案。
縣、市、市轄區的邊界協議或者上級人民政府解決邊界爭議的決定,逐級上報民政部備案。
鄉、民族鄉、鎮的邊界協議或者上級人民政府解決邊界爭議的決定,逐級上報本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備案。
第十七條 邊界爭議解決後,爭議雙方人民政府必須認真執行邊界協議或者上級人民政府解決邊界爭議的決定,向有關地區的群眾公布正式劃定的行政區域界線,教育當地幹部和群眾嚴格遵守。
第四章 罰則
第十八條 爭議雙方人民政府的負責人,違反本條例的規定,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較大損失的,應當給予行政處分;造成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違反本行使第十條的規定,情節較重的,對直接責任人員和其他肇事者,分別給予行政處分、治安管理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行政區域邊界劃定後,違反本條例的規定越界侵權造成損害的,當事一方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本條例由民政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1981年5月30日國務院發布的《行政區域邊界爭議處理辦法》同時廢止.

⑶ 權利與義務義務中,個人權利的邊界是什麼

權利與義務義務中,個人權利的邊界是法律。
如果法律沒有禁止的就是當事人權利,當事人可以做。
如果法律已經禁止,當事人就不能做,做了就是違法。

⑷ 犯罪邊緣是什麼意思究竟是犯罪沒

是非常危險的,因為如果再往前走一步就意味著犯罪,如果犯罪就意味著失去自由,失去自由就意味失去做人的尊嚴.失去做人尊嚴的人基本就不算是人,所以還是趕緊回到安全地帶.遠離犯罪吧

⑸ 行政區域邊界爭議處理條例的罰則

第十八條爭議雙方人抄民政府的負責人,違反本條例的規定,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較大損失的,應當給予行政處分;造成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第十條的規定,情節較重的,對直接責任人員和其他肇事者,分別給予行政處分、治安管理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行政區域邊界劃定後,違反本條例的規定越界侵權造成損害的,當事一方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⑹ 中緬邊境存在那些違法犯罪行為

沒合法手續的當然是犯法了..走私野生動物

⑺ 舉例說明,平時生活中我們有哪些行為已經臨近「違法」邊緣甚至「犯罪」邊緣

違法很多,走路闖個紅燈你就違法了。犯罪必須得是刑事,這個也不難,打個架,不用太狠,給對方鼻樑打折或者手腕脫臼就算了。

⑻ 是什麼區分犯罪與其他違法行為的法律分界線

刑事違法性是區分犯罪與其他違法行為的法律分界線。‍
在我國刑法中,刑事專違法性不僅屬是指違反《刑法》的規定,而且也包括違反國家立法機關頒布的單行刑事法律的規定和行政、經濟法律中規定的刑事責任條款。
只有當一種行為既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同時也違反刑罰規范,符合刑法規定的犯罪構成,具有刑事違法性時,才能被認定為犯罪。

⑼ 法律事實邊界是如何劃分的

主要是想談談同一層級法律文件間的許可權分配問題。在國家法律體系的視野下觀察,每一部法律文件都應該有一個「邊界」問題,法律文件之間只有恪守各自的「邊界」,才能在體系內彼此協調、相互耦合。

⑽ 違法和犯罪是一回事嗎違法就是犯罪嗎還是違法了不一定犯罪請列出相關法律條文。

復違法和犯罪不是一回事,犯罪必制須是違法的行為,違法不一定就是犯罪行為。
從廣義上說,「違法」與「犯罪」是一對屬種關系的概念,即所有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為都是違法行為。犯罪是違反刑法規定的行為,因而也是違法行為。所以「違法」包括「犯罪」。
違法,有作為的違法和不作為的違法兩類。「作為」的違法,是指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不準做的行為,行為人做了。比如法律規定不準殺人,那麼殺人就是作為的違法。「不作為」的違法,是指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必須做的行為,行為人沒做。比如法律規定,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必須在處罰決定作出前,向當事人告知其違法的事實、對其作出處罰的理由和依據、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那麼行政機關沒有告知便作出行政處罰,就是不作為的違法。
《刑法》第十三條規定:一切危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國家、顛覆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破壞社會秩序和經濟秩序,侵犯國有財產或者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以及其他危害社會的行為,依照法律應當受刑罰處罰的,都是犯罪,但是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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