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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違章條款

發布時間: 2021-01-27 11:59:13

㈠ 貨車違章代碼16372是怎麼罰款

罰款200元,扣6分。

1、違法行為:

駕駛中型以上載客載貨汽車、校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以外的其他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30%以上未達到50%的

2、違反條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2條第1款、《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45條、46條。

3、處罰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0條: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於道路通行規定的,處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處罰。


(1)汽車違章條款擴展閱讀:

第十三條對登記後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根據車輛用途、載客載貨數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況,定期進行安全技術檢驗。

對提供機動車行駛證和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單的,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應當予以檢驗,任何單位不得附加其他條件。對符合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準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發給檢驗合格標志。

對機動車的安全技術檢驗實行社會化。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實行社會化的地方,任何單位不得要求機動車到指定的場所進行檢驗。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不得要求機動車到指定的場所進行維修、保養。

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對機動車檢驗收取費用,應當嚴格執行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核定的收費標准。

第十四條國家實行機動車強制報廢制度,根據機動車的安全技術狀況和不同用途,規定不同的報廢標准。

㈡ 汽車違章是什麼

汽車違章就是違反交通規則。
以下是交通規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維護道路交通秩序,預防和減少交通事故,保護人身安全,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財產安全及其他合法權益,提高通行效率,制定本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車輛駕駛人、行人、乘車人以及與道路交通活動有關的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遵守本法。
第三條 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應當遵循依法管理、方便群眾的原則,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暢通。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與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相適應。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適應道路交通發展的需要,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政策,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規劃,並組織實施。
第五條 國務院公安部門負責全國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交通、建設管理部門依據各自職責,負責有關的道路交通工作。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經常進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公民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識。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執行職務時,應當加強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宣傳,並模範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
機關、部隊、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應當對本單位的人員進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
教育行政部門、學校應當將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納入法制教育的內容。
新聞、出版、廣播、電視等有關單位,有進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的義務。
第七條 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應當加強科學研究,推廣、使用先進的管理方法、技術、設備。

第二章 車輛和駕駛人
第一節 機動車、非機動車

第八條 國家對機動車實行登記制度。機動車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後,方可上道路行駛。尚未登記的機動車,需要臨時上道路行駛的,應當取得臨時通行牌證。
第九條 申請機動車登記,應當提交以下證明、憑證:
(一)機動車所有人的身份證明;
(二)機動車來歷證明;
(三)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明或者進口機動車進口憑證;
(四)車輛購置稅的完稅證明或者免稅憑證;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在機動車登記時提交的其他證明、憑證。
對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完成機動車登記審查工作,發放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和行駛證;對不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應當及時向申請人說明不予登記的理由。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以外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發放機動車號牌或者要求機動車懸掛其他號牌,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的式樣由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並監制。
第十條 准予登記的機動車應當符合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准。申請機動車登記時,應當接受對該機動車的安全技術檢驗。但是,經國家機動車產品主管部門依據機動車國家 安全技術標准認定的企業生產的機動車型,該車型的新車在出廠時經檢驗符合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准,獲得檢驗合格證的,免予安全技術檢驗。
第十一條 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應當懸掛機動車號牌,放置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並隨車攜帶機動車行駛證。
機動車號牌應當按照規定懸掛並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擋、污損。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收繳、扣留機動車號牌。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辦理相應的登記:
(一) 機動車所有權發生轉移的;
(二) 機動車登記內容變更的;
(三) 機動車用作抵押的;
(四) 機動車報廢的。
第十三條 對登記後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根據車輛用途、載客載貨數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況,定期進行安全技術檢驗。對提供機動車行駛證和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單的,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應當予以檢驗,任何單位不得附加其他條件。對符合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準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發給檢驗合格標志。
對機動車的安全技術檢驗實行社會化。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實行社會化的地方,任何單位不得要求機動車到指定的場所進行檢驗。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不得要求機動車到指定的場所進行維修、保養。
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對機動車檢驗收取費用,應當嚴格執行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核定的收費標准。
第十四條 國家實行機動車強制報廢制度,根據機動車的安全技術狀況和不同用途,規定不同的報廢標准。
應當報廢的機動車必須及時辦理注銷登記。
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不得上道路行駛。報廢的大型客、貨車及其他營運車輛應當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監督下解體。
第十五條 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應當按照規定噴塗標志圖案,安裝警報器、標志燈具。其他機動車不得噴塗、安裝、使用上述車輛專用的或者與其相類似的標志圖案、警報器或者標志燈具。
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應當嚴格按照規定的用途和條件使用。
公路監督檢查的專用車輛,應當依照公路法的規定,設置統一的標志和示警燈。
第十六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拼裝機動車或者擅自改變機動車已登記的結構、構造或者特徵;
(二)改變機動車型號、發動機號、車架號或者車輛識別代號;
(三)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
(四)使用其他機動車的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
第十七條 國家實行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制度,設立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十八條 依法應當登記的非機動車,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後,方可上道路行駛。
依法應當登記的非機動車的種類,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規定。
非機動車的外形尺寸、質量、制動器、車鈴和夜間反光裝置,應當符合非機動車安全技術標准。

第二節 機動車駕駛人

第十九條 駕駛機動車,應當依法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申請機動車駕駛證,應當符合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的駕駛許可條件;經考試合格後,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發給相應類別的機動車駕駛證。
持有境外機動車駕駛證的人,符合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的駕駛許可條件,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考核合格的,可以發給中國的機動車駕駛證。
駕駛人應當按照駕駛證載明的准駕車型駕駛機動車;駕駛機動車時,應當隨身攜帶機動車駕駛證。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以外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收繳、扣留機動車駕駛證。
第二十條 機動車的駕駛培訓實行社會化,由交通主管部門對駕駛培訓學校、駕駛培訓班實行資格管理,其中專門的拖拉機駕駛培訓學校、駕駛培訓班由農業(農業機械)主管部門實行資格管理。
駕駛培訓學校、駕駛培訓班應當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學員進行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駕駛技能的培訓,確保培訓質量。
任何國家機關以及駕駛培訓和考試主管部門不得舉辦或者參與舉辦駕駛培訓學校、駕駛培訓班。
第二十一條 駕駛人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前,應當對機動車的安全技術性能進行認真檢查;不得駕駛安全設施不全或者機件不符合技術標准等具有安全隱患的機動車。
第二十二條 機動車駕駛人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操作規范安全駕駛、文明駕駛。
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葯品或者麻醉葯品,或者患有妨礙安全駕駛機動車的疾病,或者過度疲勞影響安全駕駛的,不得駕駛機動車。
任何人不得強迫、指使、縱容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機動車安全駕駛要求駕駛機動車。
第二十三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定期對機動車駕駛證實施審驗。
第二十四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行為,除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外,實行累積記分制度。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累積記分達到規定分值的機動車駕駛人,扣留機動車駕駛證,對其進行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教育,重新考試;考試合格的,發還其機動車駕駛證。
對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在一年內無累積記分的機動車駕駛人,可以延長機動車駕駛證的審驗期。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

第三章 道路通行條件

第二十五條 全國實行統一的道路交通信號。
道路交通信號包括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交通標線和交通警察的指揮。
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交通標線的設置應當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暢通的要求和國家標准,並保持清晰、醒目、准確、完好。
根據通行需要,應當及時增設、調換、更新交通信號。增設、調換、更新限制性的交通信號,應當提前向社會公告,廣泛進行宣傳。
第二十六條 交通信號燈由紅燈、綠燈、黃燈組成。紅燈表示禁止通行,綠燈表示准許通行,黃燈表示警示。
第二十七條 鐵路與道路平面交叉的道口,應當設置警示燈、警示標志或者安全防護設施。無人看守的鐵路道口,應當在距道口一定距離處設置警示標志。
第二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設置、移動、佔用、損毀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交通標線。
道路兩側及隔離帶上種植的樹木或者其他植物,設置的廣告牌、管線等,應當與交通設施保持必要的距離,不得遮擋路燈、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不得妨礙安全視距,不得影響通行。
第二十九條 道路、停車場和道路配套設施的規劃、設計、建設,應當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暢通的要求,並根據交通需求及時調整。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發現已經投入使用的道路存在交通事故頻發路段,或者停車場、道路配套設施存在交通安全嚴重隱患的,應當及時向當地人民政府報告,並提出防範交通事故、消除隱患的建議,當地人民政府應當及時作出處理決定。
第三十條 道路出現坍塌、坑漕、水毀、隆起等損毀或者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交通標線等交通設施損毀、滅失的,道路、交通設施的養護部門或者管理部門應當設置警示標志並及時修復。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發現前款情形,危及交通安全,尚未設置警示標志的,應當及時採取安全措施,疏導交通,並通知道路、交通設施的養護部門或者管理部門。
第三十一條 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佔用道路從事非交通活動。
第三十二條 因工程建設需要佔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設、增設管線設施,應當事先徵得道路主管部門的同意;影響交通安全的,還應當徵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同意。
施工作業單位應當在經批準的路段和時間內施工作業,並在距離施工作業地點來車方向安全距離處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採取防護措施;施工作業完畢,應當迅速清除道路上的障礙物,消除安全隱患,經道路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驗收合格,符合通行要求後,方可恢復通行。
對未中斷交通的施工作業道路,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加強交通安全監督檢查,維護道路交通秩序。
第三十三條 新建、改建、擴建的公共建築、商業街區、居住區、大(中)型建築等,應當配建、增建停車場;停車泊位不足的,應當及時改建或者擴建;投入使用的停車場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
在城市道路范圍內,在不影響行人、車輛通行的情況下,政府有關部門可以施劃停車泊位。
第三十四條 學校、幼兒園、醫院、養老院門前的道路沒有行人過街設施的,應當施劃人行橫道線,設置提示標志。
城市主要道路的人行道,應當按照規劃設置盲道。盲道的設置應當符合國家標准。

第四章 道路通行規定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三十五條 機動車、非機動車實行右側通行。
第三十六條 根據道路條件和通行需要,道路劃分為機動車道、非機動車道和人行道的,機動車、非機動車、行人實行分道通行。沒有劃分機動車道、非機動車道和人行道的,機動車在道路中間通行,非機動車和行人在道路兩側通行。
第三十七條 道路劃設專用車道的,在專用車道內,只准許規定的車輛通行,其他車輛不得進入專用車道內行駛。
第三十八條 車輛、行人應當按照交通信號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現場指揮時,應當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揮通行;在沒有交通信號的道路上,應當在確保安全、暢通的原則下通行。
第三十九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根據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體情況,可以對機動車、非機動車、行人採取疏導、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遇有大型群眾性活動、大范圍施工等情況,需要採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作出與公眾的道路交通活動直接有關的決定,應當提前向社會公告。
第四十條 遇有自然災害、惡劣氣象條件或者重大交通事故等嚴重影響交通安全的情形,採取其他措施難以保證交通安全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實行交通管制。
第四十一條 有關道路通行的其他具體規定,由國務院規定。

第二節 機動車通行規定

第四十二條 機動車上道路行駛,不得超過限速標志標明的最高時速。在沒有限速標志的路段,應當保持安全車速。
夜間行駛或者在容易發生危險的路段行駛,以及遇有沙塵、冰雹、雨、雪、霧、結冰等氣象條件時,應當降低行駛速度。
第四十三條 同車道行駛的機動車,後車應當與前車保持足以採取緊急制動措施的安全距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車:
(一)前車正在左轉彎、掉頭、超車的;
(二)與對面來車有會車可能的;
(三)前車為執行緊急任務的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的;
(四)行經鐵路道口、交叉路口、窄橋、彎道、陡坡、隧道、人行橫道、市區交通流量大的路段等沒有超車條件的。
第四十四條 機動車通過交叉路口,應當按照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交通標線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揮通過;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交通標線或者交通警察指揮的交叉路口時,應當減速慢行,並讓行人和優先通行的車輛先行。
第四十五條 機動車遇有前方車輛停車排隊等候或者行駛緩慢時,不得借道超車或者佔用對面車道,不得穿插等候的車輛。
在車道減少的路段、路口,或者在沒有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交通標線或者交通警察指揮的交叉路口遇到停車排隊等候或者緩慢行駛時,機動車應當依次交替通行。
第四十六條 機動車通過鐵路道口時,應當按照交通信號或者管理人員的指揮通行;在沒有交通信號或者管理人員指揮時,應當減速或者停車,在確認安全後通過。
第四十七條 機動車行經人行橫道時,應當減速行駛; 遇行人正在通過人行橫道,應當停車讓行。
機動車行經沒有交通信號的道路時,遇有行人橫過道路,應當避讓。
第四十八條 機動車載物應當符合核定的載質量,嚴禁超載;載物的長、寬、高不得違反裝載要求,不得遺灑、飄散載運物。
機動車運載超限的不可解體的物品,影響交通安全的,應當按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時間、路線、速度行駛,懸掛明顯標志。在公路上運載超限的不可解體的物品,並應當依照公路法的規定執行。
機動車載運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學物品以及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應當經公安機關批准後,按指定的時間、路線、速度行駛,懸掛警示標志並採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四十九條 機動車載人不得超過核定的人數,客運機動車不得違反規定載貨。
第五十條 禁止貨運機動車載客。
貨運機動車需要附載作業人員的,應當設置保護作業人員的安全措施。
第五十一條 機動車行駛時,駕駛人、乘坐人員應當按規定使用安全帶,摩托車駕駛人及乘坐人員應當按規定戴安全頭盔。
第五十二條 機動車在道路上發生故障,需要停車排除故障時,駕駛人應當立即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將機動車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方停放;難以移動的,應當持續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並在來車方向設置警告標志等措施擴大示警距離,必要時迅速報警。
第五十三條 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執行緊急任務時,可以使用警報器、標志燈具;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駛路線、行駛方向、行駛速度和信號燈的限制,其他車輛和行人應當讓行。
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非執行緊急任務時,不得使用警報器、標志燈具,不享有前款規定的道路通行優先權。
第五十四條 道路養護車輛、工程作業車進行作業時,在不影響過往車輛通行的前提下,其行駛路線和方向不受交通標志、標線限制,過往車輛和人員應當注意避讓。
灑水車、清掃車等機動車應當按照安全作業標准作業;在不影響其他車輛通行的情況下,可以不受車輛分道行駛的限制,但是不得逆向行駛。
第五十五條 高速公路、大中城市中心城區內的道路,禁止拖拉機通行。其他禁止拖拉機通行的道路,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當地的實際情況規定。
在允許拖拉機通行的道路上,拖拉機可以從事貨運,但不得用於載人。
第五十六條 機動車應當在規定地點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機動車;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施劃的停車泊位除外。
在道路上臨時停車的,不得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

第三節 非機動車通行規定

第五十七條 駕駛非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應當遵守有關交通安全的規定。非機動車應當在非機動車道內行駛;在沒有非機動車道的道路上,應當靠車行道的右側行駛。
第五十八條 殘疾人機動輪椅車、電動自行車在非機動車道內行駛時,最高時速不得超過十五公里。
第五十九條 非機動車應當在規定地點停放。未設停放地點的,非機動車停放不得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
第六十條 駕馭畜力車,應當使用馴服的牲畜;駕馭畜力車橫過道路時,駕馭人應當下車牽引牲畜;駕馭人離開車輛時,應當拴系牲畜。

第四節 行人和乘車人通行規定

第六十一條 行人應當在人行道內行走,沒有人行道的靠路邊行走。
第六十二條 行人通過路口或者橫過道路,應當走人行橫道或者過街設施;通過有交通信號燈的人行橫道,應當按照交通信號燈指示通行;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燈、人行橫道的路口,或者在沒有過街設施的路段橫過道路,應當在確認安全後通過。
第六十三條 行人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離設施,不得扒車、強行攔車或者實施妨礙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行為。
第六十四條 學齡前兒童以及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精神疾病患者、智力障礙者在道路上通行,應當由其監護人、監護人委託的人或者對其負有管理、保護職責的人帶領。
盲人在道路上通行,應當使用盲杖或者採取其他導盲手段,車輛應當避讓盲人。
第六十五條 行人通過鐵路道口,應當遵守鐵路道口信號,服從管理人員的管理。沒有鐵路道口信號和管理人員的,應當在確認無火車駛臨後,迅速通過。
第六十六條 乘車人不得攜帶易燃易爆等危險物品,不得向車外拋灑物品,不得有影響駕駛人安全駕駛的行為,

第五節 高速公路的特別規定

第六十七條 行人、非機動車、拖拉機、輪式專用機械車、鉸接式客車、全掛拖斗車以及其他設計最高時速低於七十公里的機動車,不得進入高速公路。高速公路限速標志標明的最高時速不得超過一百二十公里。
第六十八條 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發生故障時,應當依照本法第五十二條的有關規定辦理;但是,警告標志應當設置在故障車來車方向一百五十米以外,車上人員應當迅速轉移到右側路肩上或者應急車道內,並且迅速報警。
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發生故障或者交通事故,無法正常行駛的,應當由救援車、清障車拖曳、牽引。
第六十九條 任何單位、個人不得在高速公路上攔截檢查行駛的車輛,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依法執行緊急公務除外。

第五章 交通事故處理

第七十條 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停車,保護現場;造成人員傷亡的,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搶救受傷人員,並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因搶救受傷人員變動現場的,應當標明位置。乘車人、過往車輛駕駛人、過往行人應當予以協助。
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員傷亡,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無爭議的,可以即行撤離現場,恢復交通,自行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不即行撤離現場的,應當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僅造成輕微財產損失,並且基本事實清楚的,當事人應當先撤離現場再進行協商處理。
第七十一條 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後逃逸的,事故現場目擊人員和其他知情人員應當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或者交通警察舉報。舉報屬實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給予獎勵。
第七十二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到道路交通事故報警後,應當立即派交通警察趕赴現場,先組織搶救受傷人員,並採取措施,盡快恢復交通。
交通警察應當對交通事故現場進行勘驗、檢查,收集證據;因收集證據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車輛,但是應當妥善保管,以備核查。

㈢ 交通違法扣12分和6分的有哪些條款

根據4月1日起實施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分分值》的規定: 一、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一次記12分:(一)駕駛與准駕車型不符的機動車的;(二)飲酒後或者醉酒後駕駛機動車的;(三)駕駛公路客運車輛載人超過核定人數20%以上的;(四)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尚不構成犯罪的;(五)使用偽造、變造機動車號牌、行駛證、駕駛證或者使用其他機動車號牌、行駛證的;(六)在高速公路上倒車、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帶掉頭的。 二、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一次記6分:(一)機動車駕駛證被暫扣期間駕駛機動車的;(二)公路客運車輛載人超過核定人數未達20%的;(三)機動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50%以上的;(四)在高速公路行車道上停車的;(五)機動車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遇交通擁堵,佔用應急車道行駛的;(六)駕駛機動車載運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學物品以及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未按指定的時間、路線、速度行駛或者未懸掛警示標志並採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七)連續駕駛公路客運車輛或者危險物品運輸車輛超過4小時未停車休息或者停車休息時間少於20分鍾的;(八)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懸掛機動車號牌的,或者故意遮擋、污損、不按規定安裝機動車號牌的;(九)以隱瞞、欺騙手段補領機動車駕駛證的。 三、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一次記3分:(一)貨車載物超過核定載質量30%以上或者違反規定載客的;(二)駕駛公路客運車輛以外的載客汽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20%以上的;(三)違反道路交通信號燈通行的;(四)機動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未達50%的;(五)在高速公路上駕駛機動車行駛低於規定最低時速的;(六)駕駛禁止駛入高速公路的機動車駛入高速公路的;(七)違反禁令標志、禁止標線指示的;(八)不按規定超車、讓行的,或者逆向行駛的;(九)駕駛機動車違反規定牽引掛車的;(十)在道路上車輛發生故障、事故停車後,不按規定使用燈光和設置警告標志的;(十一)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按規定定期進行安全技術檢驗的。 四、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一次記2分:(一)駕駛公路客運車輛以外的載客汽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未達20%的;(二)貨車載物超過核定載質量未達30%的;(三)行經交叉路口不按規定行車或者停車的;(四)行經人行橫道,不按規定減速、停車、避讓行人的;(五)有撥打、接聽手持電話等妨礙安全駕駛的行為的;(六)駕駛和乘坐二輪摩托車,不戴安全頭盔的;(七)機動車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行駛時,機動車駕駛人未按規定系安全帶的;(八)遇前方機動車停車排隊或者緩慢行駛時,借道超車或者佔用對面車道、穿插等候車輛的。 五、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一次記1分:(一)不按規定使用燈光的;(二)不按規定會車的;(三)機動車載貨長度、寬度、高度超過規定的;(四)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放置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未隨車攜帶行駛證、機動車駕駛證的。

㈣ 交通違法扣12分和6分的有哪些條款

扣12分的嚴重違法項目:
●駕駛營運客車(不包含公共汽車)、校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20%以上的。
●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懸掛機動車號牌的,或者故意遮擋、污損、不按規 定安裝機動車號牌的(原來記6分)。
●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號牌、行駛證、駕駛證、校車標牌等。
●駕駛營運客車在高速公路車道內停車的。
●駕駛中型以上載客汽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20%以上的,駕駛機動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50%以上的。
●連續駕駛中型以上載客汽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超過4小時未停車休息或者停車休息時間少於20分鍾的。
●未取得校車駕駛資格駕駛校車的。

扣6分的違法項目:
●駕駛機動車違反道路交通信號燈通行的(原來記3分)。
●駕駛營運客車(不包括公共汽車)、校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未達20%的, 或者駕駛其他載客汽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20%以上的。
●駕駛中型以上載客汽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未達20%的。
●駕駛中型以上載客汽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駛、或者駕駛其他機動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20%以上未達到50% 的。
●駕駛貨車載物超過核載質量30%以上或者違反規定載客的。
●駕駛機動車運載超限的不可解體的物品,未按指定的時間、路線、速度行
駛或者未懸掛明顯標志的。
●機動車駕駛人不按照規定避讓校車的。
●駕駛機動車違反道路交通信號燈通行的(原來記3分)。
●駕駛營運客車(不包括公共汽車)、校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未達20%的, 或者駕駛其他載客汽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20%以上的。
●駕駛中型以上載客汽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未達20%的。
●駕駛中型以上載客汽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駛、或者駕駛其他機動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20%以上未達到50% 的。
●駕駛貨車載物超過核載質量30%以上或者違反規定載客的。
●駕駛機動車運載超限的不可解體的物品,未按指定的時間、路線、速度行駛或者未懸掛明顯標志的。
●機動車駕駛人不按照規定避讓校車的。

另外補充扣3分和2分的違法項目

扣3分的違法項目:
●高速公路上行駛低於規定最低時速的;
●駕駛禁止駛入高速公路的機動車駛入高速公路;
●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不按規定車道行駛的;
●駕車行經人行橫道,不按規定減速、停車、避讓行人;
●違反禁令標志、禁止標線指示的;
●駕車不按規定超車、讓行的,或者逆向行駛的;
●駕車違反規定牽引掛車的;
●在道路上車輛發生故障、事故停車後,不按規定使用燈光和設置警告標志。

扣2分的違法項目:
●駕車行經交叉路口不按規定行車或者停車的;
●駕駛機動車有撥打、接聽手機等妨礙安全駕駛的行為的;
●駕駛二輪摩托車,不戴安全頭盔的;
●駕車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行駛時,不系安全帶的;
●駕車遇前方機動車停車排隊或者緩慢行駛時,借道超車或者佔用對面車道、穿插等候車輛的;
●不按照規定為校車配備安全設備,或者不按照規定對校車進行安全維護的;
●駕駛校車運載學生,不按照規定放置校車標牌、開啟校車標志燈,或者不按照經審核確定的線路行駛的;
●校車上下學生,不按照規定在校車停靠站點停靠的;
●校車未運載學生上道路行駛,使用校車標牌、校車標志燈和停車指示標志的;
●駕駛校車上道路行駛前,未對校車車況是否符合安全技術要求進行檢查,或者駕駛存 在安全隱患的校車上道路行駛的;
●在校車載有學生時給車輛加油,或者在校車發動機引擎熄滅前離開駕駛座位的。

㈤ 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法違章代碼16372第90條怎麼處罰

1109,未隨車攜帶行駛證,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0條和第95條第1項,處以20-50元罰款,機動車駕駛證扣一分處罰。

㈥ 交警查車沒有停車,違法了《交通法》哪個條款

1、首先,有禁止停車的地方肯定不能停;其次,那不是說沒有禁止停車的地方就可以隨便停車,只是說可以停車,但是只能臨時停車;最後,只有有可以停車的標志,就是停車場的標志,你才可以停車。
全部法律依據詳見《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法》。
2、道路交通違章行為的處罰依據和標准(含記分標准):
道路交通違章行為的處罰依據和標准(含記分標准)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公安部的《高速公路交通管理辦法》和《機動車駕駛員違章記分辦法》及地方制定的法規、法令而訂的,該處罰依據和標准分為《普通道路交通違章行為的處罰依據和標准》和《高速公路交通違章行為的處罰依據和標准》兩個部分,已經印製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強制措施憑證》和《公安交通管理行政處罰決定(通知)書》的附頁上向群眾公開。

(一)普通道路交通違章行為的處罰依據和標准

1、醉酒後駕駛機動車的,罰款200元或拘留15天,並處弔扣駕駛證12個月,記分12分。

2、把機動車交給無駕駛證的人駕駛,罰款200元或拘留15天,並處弔扣駕駛證12個月,記分12分。

3、挪用、轉借機動車牌證或者駕駛證的,罰款200元或拘留15天,記分12分。

4、駕駛無牌無證機動車,記分12分。

5、無駕駛證的人駕駛機動車,罰款200元或拘留15天。

6、塗改、偽造、冒領機動車牌證、駕駛證或者使用失效的機動車牌證、駕駛證,罰款200元,並弔扣駕駛證6個月,記分12分。

7、 駕駛員不按規定學習駕車,罰款200元,並弔扣駕駛證6個月,記分1分。

8、不按規定超車或讓車,罰款200元,並弔扣駕駛證6個月,記分3分。

9、不按規定停車或車輛發生故障不立即移開造成嚴重堵塞交通,罰款200元,並弔扣駕駛證5個月,記分6分。

10、駕駛與駕駛證准駕車型不相符的車輛,罰款100元,並弔扣駕駛證4個月,記分6分。

11、不按規定參加駕駛員審驗或駕駛員經審驗不合格仍駕車,罰款100元,並弔扣駕駛證6個月。

12、用人工直接供油駕駛車輛,罰款100元,並弔扣駕駛證4個月。

13、駕車穿越、超越警車及其護衛車隊,罰款100元,並弔扣駕駛證4個月,記分6分。

14、駕車逆向行駛,罰款50元,並弔扣駕駛證3個月,記分6分。

15、駕車下坡時熄火,空檔滑行,罰款50元,並弔扣駕駛證6個月,記分6分。

16、駕駛未經檢驗或經檢驗不合格的車輛,罰款50元,並弔扣駕駛證3個月,記分3分。

17、駕駛未經交通管理部門檢驗和批准行駛的機動車,罰款50元。

18、駕駛轉向、制動、燈光等機件不合安全要求的車輛,罰款50元,並弔扣駕駛證3個月,記分6分。

19、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罰款50元,並弔扣駕駛證3個月,記分6分。

20、駕駛後視鏡,刮水器不合安全要求的車輛,罰款30元,或單處弔扣駕駛證1個月,記分2分。

21、進入導向車道後,不按規定方向行駛,罰款30元,或單處弔扣駕駛證2個月,記分3分。

22、同車道內有車等候放行信號,後車強行右轉,罰款30元,或單處弔扣駕駛證2個月,記分6分。

23、行經交叉路口不按規定行車或停車,罰款30元,或單處弔扣駕駛證2個月,記分2分。

24、行經鐵路道口不按規定行車或停車,罰款30元,或單處弔扣駕駛證2個月 ,記分6分。

25、不避讓執行任務的警車、消防車、工程車、救護車,罰款30元,或單處弔扣駕駛證2個月,記分3分。

26、路口遇有交通堵塞,強行駛入的,記分2分。

27、在同車道行駛中,不按規定與前車保持必要的安全距離的,記分2分。

28、不按規定使用防眩目近光燈、遠光燈、示寬燈、尾燈、霧燈,記分2分。

29、行經人行橫道,不按規定停車、減速、避讓行人,記分2分。

30、不按規定使用轉向燈,記分2分。

31、在沒有劃分中心線和機動車道與非機動車道的道上不按規定行駛,記分1分。

32、不按規定申領和使用機動車臨時號牌、試車牌或移動證,罰款30元,或單處弔扣駕駛證2個月,記分2分。

33、在禁行的時間、道路上行駛,罰款30元,或單處弔扣駕駛證2個月,記分3分。

34、不按規定會車、倒車,罰款30元,或單處弔扣駕駛證1個月,記分2分。

35、不按規定掉頭,罰款30元,或單處弔扣駕駛證1個月,記分6分。

36、貨運汽車不按規定載人,罰款30元,或單處弔扣駕駛證1個月,記分1分。

37、學習駕駛員不按規定駕駛大客車、電車、起重車或帶掛車的汽車,罰款20元,或單處弔扣駕駛證1個月,記分1分。

38、駕駛噪音、排氣超過國家標準的車輛,罰款20元,或單處弔扣駕駛證1個月,記分1分。

39、不按規定拖帶掛車或牽引車輛,罰款20元,或單處弔扣駕駛證1個月。

40、不按規定駕駛履帶式車輛,罰款20元,或單處弔扣駕駛證6個月,記分12分。

41、違反交通信號、標志、標線指示,罰款5元,並處弔扣駕駛證1個月,記分3分。

42、違反車速規定,罰款5元,並處弔扣駕駛證1個月,記分2分。

43、客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20%以上的,罰款5元,並處弔扣駕駛證1個月,記分3分。

44、客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未達20%的,罰款5元,並處弔扣駕駛證1個月,記分2分。

45、貨車載物超過核定載質量30%以上,罰款5元,並處弔扣駕駛證1個月,記分3分。

46、貨車載物超過核定載質量未達30%的,罰款5元,並處弔扣駕駛證1個月,記分2分。

47、其他車輛違反裝載規定,罰款5元,並處弔扣駕駛證1個月,記分1分。

48、不按規定安裝使用報警器或標志燈具,罰款5元,並處弔扣駕駛證1個月,記分2分。

49、在禁止停放車輛的地方停放車輛,罰款5元,並處弔扣駕駛證1個月,記分2分。

50、不按規定安裝車輛號牌,罰款5元,記分1分。

51、駕車不攜帶駕駛證、行車證,罰款5元,記分1分。

52、駕車和乘座二輪摩托車不戴頭盔,罰款5元,記分1分。

53、駕駛輕便摩托車載人或二輪、側三輪摩托車後座附載不滿十二歲兒童,罰款5元,記分1分。

54、駕車沒有關好車門、車廂,罰款5元,記分1分。

55、穿拖鞋駕駛機動車,罰款5元,記分1分。

56、駕車時吸煙、飲食或有其他妨礙安全的行為,罰款5元,記分1分。

57、不按規定使用喇叭或音量超過標准,罰款100元,記分3分。

58、不按規定臨時停車,罰款5元,記分2分。

59、小型客車前排不使用安全帶,罰款5元,記分1分。

(二)高速公路交通違章行為的處罰依據和標准

1、駕駛禁止駛入高速公路的機動車駛入高速公路,罰款200元,並處吊證12個月,記分12分。

2、不按規定超車或者變更車道,罰款200元,並處吊證12個月,記分6分。

3、在高速公路上倒車、逆行或者穿越中央分隔帶掉頭、轉彎,罰款200元,並處吊證12個月,記分12分。

4、不按規定停車,罰款200元,並處吊證12個月,記分12分。

5、駕駛轉向器、制動器、燈光裝置等機件不合安全要求的機動車,罰款100元,並處吊證9個月,記分3分。

6、在高速公路上載運危險品未經審批或者未按規定行駛的,記分6分。

7、載物長度、寬度、高度超過規定,未經審批或未按規定行駛的,罰款50元,記分3分。

8、載人不符合規定的,罰款50元,並處吊證6個月,記分1分。

9、客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20%的,罰款50元,並處吊證6個月,記分6分。

10、在高速公路上載貨超過載質量未達30%的,記分2分。

11、車輛發生故障、事故停車後,不按規定使用燈光裝置警告標志的,罰款100元,並處吊證9個月,記分3分。

12、載物超過核定質量百分之三十以上的,罰款50元,並處吊證6個月,記分12分。

13、低能見度氣象條件下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規定行駛的,記分2分。

14、駕車超過規定最高時速20公里以上的,罰款50元,並處吊證6個月,記分3分。

15、正常情況下駕車低於最低時速行駛的,罰款50元,並處吊證6個月,記分3分。

16、不按規定保持行車間距的,罰款50元,並處吊證6個月,記分3分。

17、未按規定系安全帶的,罰款50元,並處吊證6個月,記分3分。

18、實習駕駛員駕駛車輛進入高速公路的,罰款30元,或單處吊證2個月,記分3分。

19、在高速公路上學習駕駛機動車的,罰款200元,並處吊證12個月。

20、在實施高速公路交通管制的地方,違反管制措施的,記分3分。

21、行人、乘車人、非機動車駕駛人及其他人員違反規定的,罰款20元。

22、在超車道上連續行駛的,記分2分。

23、不按高速公路分道行駛的規定在主車道上行駛的,罰款100元,並處吊證6個月,記分2分。

24、壓車道分界線行駛的,罰款200元,並處吊證12個月,記分2分。

25、在高速公路上違章停車上落客(貨)的,罰款200元,並處吊證12個月,記分2分。

26、在行車道上檢修車輛或試車的,罰款200元,並處吊證12個月,記分6分。

27、未經許可,在高速公路上拖引車輛的,罰款200元。

28、施工人員、機械場地不按規定著反光衣、噴塗標志、設置安全防護設施的,罰款200元。

29、酒後駕駛機動車,罰款200元或拘留15天,並處。

30、把機動車交給無駕駛證的人駕駛,罰款200元或拘留15天,並處吊證12個月,記分12分。

31、挪用、轉借機動車牌證或駕駛證,罰款200元或拘留15天,並處吊證12個月,記分12分。

32、因故障、事故在行車道上停車時駕駛員和乘車人沒有立即轉移到右側安全地帶的,罰款100元,記分12分。

33、無駕駛證的人駕駛機動車,罰款200元或拘留15天。

34、塗改、偽造、冒領機動車牌證、駕駛證或使用失效的機動車牌證、駕駛證,罰款200元,並處吊證6個月,記分12分。

35、不按規定停車或因車輛發生故障不立即移開造成嚴重堵塞交通,罰款200元,並處弔扣駕駛證5個月,記分6分。

36、駕駛與駕駛證車型不相符合的車輛,罰款100元,並處吊證4個月,記分6分。

37、不按規定參加駕駛員審驗或駕駛員經審驗不合格仍駕車,罰款100元,並處吊證4個月,記分3分。

38、用人工直接供油駕駛車輛,罰款100元,並處吊證4個月。

39、駕駛穿插、超越警車及其護衛車隊,罰款100元,並處吊證4個月,記分6分。

40、駕車下坡時熄火、空檔滑行,罰款50元,並處吊證3個月,記分6分。

41、駕駛未經檢驗或經檢驗不合格的車輛的,罰款50元,並處吊證3個月,記分3分。

42、駕駛未經交通管理部門檢驗和批准行駛的機動車輛的,罰款50元。

43、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罰款30元,並處並處吊證3個月,記分6分。

44、駕駛後視鏡、刮水器不合安全要求的車輛,罰款30元單處吊證1個月,記分2分。

45、進入導向車道後,不按規定方向行駛罰款30元或單處吊證2個月,記分3分。

46、不避讓執行任務的警車、消防車、工程救險車、救護車,罰款30元或單處吊證2個月,記分3分。

47、不按規定申領和使用機動車臨時信號牌、試車號牌或移動證,罰款30元,或單處吊證2個月。

48、在禁行的時間、道路上行駛,罰款30元,或單處吊證2個月,記分3分。

49、駕駛噪音、廢氣超過國家標準的車輛,罰款20元,記分3分。

50、違反交通信號、標志、標線指示,罰款5元,並處弔扣駕駛證1個月,記分3分。

51、不按規定安裝車輛號牌,罰款5元,記分1分。

52、駕車不攜帶駕駛證、行車證,罰款5元,記分1分。

53、駕駛和乘座二輪摩托車不戴頭盔,罰款5元,記分1分。

54、駕車沒有關好車門、車廂,罰款5元,記分1分。

55、穿拖鞋駕駛機動車,罰款5元,記分1分。

56、駕車時吸煙、飲食或有其他妨礙安全的行為,罰款5元,記分1分。

57、不按規定使用喇叭或音量超過標准,罰款100元,記分3分。

㈦ 1092違章代碼是怎麼違章的

違法行為:

1092是公路客運車輛以外的載客汽車違反規定載貨的。

違反條款:

(1)《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條機動車載人不得超過核定的人數,客運機動車不得違反規定載貨。;

(2)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五十四條第二款其他載貨的機動車載物,高度從地面起不得超過2.5米;

處罰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條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於道路通行規定的,處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處罰。

(7)汽車違章條款擴展閱讀:

交通違法代碼又稱「交通違法行為代碼」、「交通違章代碼」,是公安部對機動車、行人通行發生的交通違法行為制定的一種編碼規定。通過新交通違章代碼查詢,可以快速的查出駕駛員具體的違章情況,加快了交通違章行為的處罰速度。

交通違法代碼由四位數字組成,按交通法中通行原則進行分類,排列順序從左到右依次為一位行為分類代碼,一位計分分類代碼,二位數字順序碼。第一位代碼:行為分類代碼,表示在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的所處的分類代碼;第二位代碼:記分分類代碼,表示交通違法行為記分的分類代碼;第三、四位代碼:順序碼,表示在同一行為分類中出現的行為的順序碼。

㈧ 交通違章7060是什麼條款

交通違章7060是電動自行車超過限速規定的,罰款 50。
1、第一位數字分別版代表:a機動車;權b非機動車;c行人/乘車人;d高速公路;e其他規定;f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實施細則規定;h各市(地區/自治州/盟)的地方法規。
2、第二位數字分別代表:a不記分;b扣1分;c扣2分;d扣3分;e扣6分;f扣12分。
3、中間一到兩位的數字是順序號,一般不用管。
4、最後一位數字分別代表:
A不分類情況;
B大中型載客汽車(包括有軌/無軌電車),重型、中型載貨汽車、牽引車;
C小型、微型載客汽車,輕型、微型載貨汽車,輪式自行專用機械車,專項作業車;
D低速貨車、三輪汽車、拖拉機;E同一違法行為情節較輕;
f同一違法行為情節較重;F同一違法行為情節嚴重。

㈨ 汽車違章1352c代表什麼意思

汽車違章代碼沒有1352c,只有違章代碼13521。

違法代碼:13521

違法行為:駕駛中型以上載客載貨汽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以外的其他機動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10%未達20%的。

違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條

記分分值:3

法律依據如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條

機動車上道路行駛,不得超過限速標志標明的最高時速。在沒有限速標志的路段,應當保持安全車速。 夜間行駛或者在容易發生危險的路段行駛,以及遇有沙塵、冰雹、雨、雪、霧、結冰等氣象條件時,應當降低行駛速度。

(9)汽車違章條款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條規定,行人、乘車人、非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於道路通行規定的,處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罰款;非機動車駕駛人拒絕接受罰款處罰的,可以扣留其非機動車。

第九十條規定,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於道路通行規定的,處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處罰。

第九十三條規定,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於機動車停放、臨時停車規定的,可以指出違法行為,並予以口頭警告、令其立即駛離。

機動車駕駛人不在現場或者雖在現場但拒絕立即駛離,妨礙其他車輛、行人通行的,處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並可以將該機動車拖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地點停放。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拖車不得向當事人收取費用,並應當及時告知當事人停放地點。

因採取不正確的方法拖車造成機動車損壞的,應當依法承擔補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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