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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分請求權

發布時間: 2021-01-27 07:41:52

1. 無權處分的行為引起的糾紛 哪一方當事人是第三人

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民事訴訟中的第三人,指對他人爭議的訴訟標的有獨立的請求權,或者雖無對立的請求權,但案件的處理結果與其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而參加到原告、被告已經開始的訴訟中進行訴訟的人。對原、被告之間的爭議的訴訟標的認為有全部或部分獨立請求權;(2)為第三人訴訟中的原告,而被告為本訴中的原告和被告。(1)參加訴訟的根據是案件的處理結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2)參加到當事人一方進行訴訟;(3)在訴訟中具有獨立訴訟地位。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是指在民事訴訟中,對原被告雙方爭議的訴訟標的沒有獨立的請求權,但案件處理的結果可能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而參加到已經開始的訴訟中進行訴訟的人。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與有獨立請求權第三人相對應。我國民訴法第五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對當事人雙方的訴訟標的,第三人雖然沒有獨立請求權,但案件處理結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的,可以申請參加訴訟,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參加訴訟。人民法院判決承擔民事責任的第三人,有當事人的訴訟權利義務。」《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若干問題的意見》(「《民訴意見》」)第65條規定了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參加訴訟的方式: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可以申請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參加訴訟。《民訴意見》第66條規定了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的法律地位:在訴訟中,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有當事人的訴訟權利義務,判決承擔民事責任的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有權提出上訴。但該第三人在一審中無權對案件的管轄權提出異議,無權放棄、變更訴訟請求或者申請撤訴。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參加的訴訟,常見的類型有:1、買賣合同中因標的物不符合約定,遲延交付糾紛;2、運輸合同中人身財產受到損害的糾紛;3、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因第三人不履行或瑕疵履行的糾紛;4、企業承包經營對外發生的糾紛;5、消費者因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糾紛;6、無權處分的行為引起的糾紛。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經濟審判工作中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若干規定第二條規定了三種不得追加為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的情形:關於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受訴人民法院對與原被告雙方爭議的訴訟標的無直接牽連和不負有返還或者賠償等義務的人,以及與原告或被告約定仲裁或有約定管轄的案外人,或者專屬管轄案件的一方當事人,均不得作為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通知其參加訴訟。人民法院在審理產品質量糾紛案件中,對原被告之間法律關系以外的人,證據已證明其已經提供了合同約定或者符合法律規定的產品的,或者案件中的當事人未在規定的質量異議期內提出異議的,或者作為收貨方已經認可該產品質量的,不得作為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通知其參加訴訟。人民法院對已經履行了義務,或者依法取得了一方當事人的財產,並支付了相應對價的原被告之間法律關系以外的人,不得作為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通知其參加訴訟。」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參加訴訟的意義在於查清案件事實,分清責任是非,簡化訴訟程序,有效利用審判資源,防止人民法院對同一事實作出互相矛盾的判決。

2. 預告登記的制度設計

目前,我國的物權法專家建議稿及物權法草案徵求意見稿都對預告登記制度有所涉及,但其規定並不盡如人意。我們認為,應當在借鑒國外法律資源的基礎上,結合我國的具體國情,構建預告登記制度,具體可以從如下四個方面入手: 從上述各國關於預告登記的適用范圍來看,除日本的預告登記適用於保全物權和保全債權的請求權外,德國、瑞士及我國台灣地區的預告登記只適用於保全債權的請求權。之所以存在上述差異,是因為日本民法在物權變動上採取債權意思主義,物權的變動僅因當事人的意思表示而發生效力,不動產物權的變動未經登記的,在實體上已經發生效力,但不發生對抗第三人的效力。為保全這種實體上已經發生變動的物權,使其具有對抗效力,法律遂允許權利人進行預告登記。而德國、瑞士及我國台灣地區民法在物權變動上採取形式主義,不動產物權的變動非經登記,不發生效力,因而只能存在對物權變動的請求權進行預告登記,不可能存在對保全物權的預告登記。
在我國,關於物權變動應採取模式,盡管理論上有不同的看法,但學者們均不主張採取單純的意思主義。因此,我國創設的預告登記制度,其范圍自不適用於保全物權,而只能適用於保全債權請求權。對此,有人認為,可以預告登記的請求權應包括:
(1)轉移動產物權的請求權;
(2)消滅不動產物權的請求權;
(3)關於不動產物權變更的請求權;
(4)附條件或附期限的不動產物權請求權。
也有人認為,預告登記所保全的請求權包括:根據合同 產生的請求權,根據法律規定產生的請求權、根據法院的指令產生的請求權、根據政府的指令產生的請求權以及遺產分割等方面的請求權。這些請求權應當具有一個共同的特徵,即請求發生變動的物權必須是可以納入登記的物權。目前,從物權法專家建議稿及物權法草案徵求意見稿來看,雖然都承認了預告登記,但規定也有所不同。例如,王利明教授主持的《物權法專家建議稿》第31條規定:「當事人在房屋預售買賣中,可以自願辦理預售登記。房屋所有人違反房屋預售登記的內容所作出的處分房屋權利的行為無效。房屋預售登記的內容與現房登記內容不符的,以現房登記的內容為准。」梁慧星教授主持的《物權法草案建議稿》第35條規定:「為保全一項目的在於移轉、變更和廢止不動產物權的請求權,可將該請求權納入預告登記。」「預告登記所保全的請求權,可以附條件,也可以附期限。」《物權法(徵求意見稿)》第19條規定:「債權人為了限制債務人處分不動產,保障其將來取得物權,有權向登記機關申請預告登記。」
上述第一種規定將預告登記僅局限於商品房預售登記顯然過於狹隘,不利於保護權利人的利益,而後兩種規定又過於模糊,不利於實踐操作。因此,應當盡量將預告登記的適用范圍予以明確,使預告登記能真正涵蓋需要保全的請求權,以發揮預告登記制度的應有功能。預告登記應適用於下列情形:
(1)不動產物權的設定、移轉、變更或消滅的請求權;
(2)附條件或者附期限的不動產物權請求權;
(3)有關的特殊不動產物權,如建築工程承包人的優先受償權、優先購買權等。
考慮到我國社會主義公有制的性質及土地所有權歸國家與集體所有的現狀,對國有土地使用權與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設定、移轉、變更或消滅,也可以適用預告登記。目前,我國已有地方法規對預告登記的適用范圍作了規定,可資借鑒。例如,《南京市城鎮房屋權屬登記條例》第29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申請預告登記:(一)預購商品房的;(二)約定優先購買權的;(三)約定回購房屋的;(四)約定通行權的;(五)為保全約定的其他涉及房屋的請求權的。當事人申請預告登記,應當提交合同書或者房屋所有權人的承諾書。」 預告登記的申請必須由具有資格的人提出,同時還須具備一定的條件。在預告登記中,應以所保全的請求權的權利人為預告登記權利人,以不動產所有權人為預告登記的義務人。有學者認為,預告登記可以由債權人和債務人共同申請,也可以由債權人或債務人根據當事人雙方訂立的合同單獨申請,也可以根據法院的裁判提起預告登記的申請。(前引?B13?余能斌書,第404頁。我們認為,預告登記只能由預告登記權利人申請,義務人有義務協助進行,應當出具預告登記申請所需的書面同意書。
上述兩個《物權法草案建議稿》均未對預告登記的申請權人與預告登記的義務人作出明確規定,這不利於預告登記的操作,容易發生預告登記糾紛。而《物權法(徵求意見稿)》也只是規定了債權人有權向登記機關申請登記,對預告登記的義務人未提及。我們認為,在未來民法立法對預告登記進行規定時,應當對預告登記權利人和義務人都予以明確規定,並對列明申請預告登記時需要提交的文書。
借鑒德國、日本、瑞士等國承認法院的臨時處分命令可以產生預告登記的作法,我國民事立法也應當規定,當義務人拒絕協助時,預告登記權利人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請,由法院依照非訟程序作出裁定,權利人可以持此裁定向登記機關申請預告登記。為此,需要民事訴訟法對這種程序作出規定。 預告登記的效力是預告登記制度的中心問題,因此,各國立法均對預告登記的效力作了規定。從各國法律的規定看,預告登記的效力主要包括保全權利的效力、保全順位的效力和滿足的效力。上述三種效力分別體現了預告登記的擔保作用、順位作用和完善作用。在我國,有人認為,預告登記的效力包括:
(1)保全效力,即保障請求權肯定發生所指定的效果的效力;
(2)順位保護效力,即保障請求權所指定的物權變動享有登記的順位;
(3)破產保護效力,即在相對人陷於破產時,排斥他人而保障請求權發生指定的效果。
也有人認為,預告登記的效力應包括:
(1)保障請求權將來肯定會發生預期的效果;
(2)保障請求權所指定的物權變動享有登記的順位;
(3)在相對人破產時,保障作為請求權標的的不動產不列入破產財產,從而使請求權具有優先於破產債權的效力;
(4)在相對人死亡的場合,繼承人負有協助辦理本登記的義務。(前引?B13?余能斌書,第404頁。可見,我國學者對預告登記效力的認識也是基本一致的。?我們認為,借鑒國外的經驗,綜合學者的意見,我國未來的民事立法應規定如下預告登記的效力:
(1)權利保全效力。即預告登記後,義務人對不動產權利的處分在妨害預告登記請求權的范圍內,處分行為無效。關於權利保全效力,《德國民法典》第883條第2款規定:「在對土地或權利為預告登記後所為的處分,在妨害前項請求權的全部或一部的限度無效。」我國台灣地區「土地法」第79條中規定:「前項預告登記未塗銷前,登記名義人就其土地所為之處分,對於所登記的請求權有妨礙者無效。」可見,在權利保全的效力上,義務人對不動產權利的處分採取的是相對無效的原則。
(2)權利順位保全效力。即當預告登記推進到本登記時,不動產權利的順位不是依本登記的日期確定,而是以預告登記的日期為准加以確定。關於保全權利順位的效力,《德國民法典》第883條第3款規定:「以轉讓某項權利為請求權的標的時,該項權利的順位按預告登記的日期加以確定。」日本《不動產登記法》第7條第2項規定:「已進行假登記時,本登記的順位依假登記的順位。」 可見,預告登記具有保全日後本登記順位的效力。由於預告登記本身並無獨立的效力,只是在本登記時,預告登記才具有意義。因此,預告登記的命運與效力完全依賴於本登記是否可以作成。經由預告登記,被保全的權利的順位被確定在預告登記之時。這樣,預告登記便防止了第三人的介入,保全了本登記的順位,使所有權轉移請求權得以順利實現。
(3)破產保護效力(滿足的效力)。即在相對人破產,但請求權的履行期限尚未屆至或者履行條件並未成就時,權利人可以將作為請求權標的的不動產不列入破產財產,使請求權發生指定的效果。關於破產保護的效力,《德國破產法》第24條規定:「為保全破產人的土地權利,或破產人所為登記的權利讓與、消滅,或權利內容、順位變更請求權,在登記簿內記入預告登記時,債權人對破產管理人得請求履行。」在日本民法上,所有權轉移的假登記與本登記之間,作為標的的不動產被編入破產財團時,仍無礙於辦理本登記。如辦理了本登記,得以其所有權的取得權對抗破產債權人。
關於上述三種效力,在我國的物權法專家建議稿及徵求意見稿中,只規定了權利保全效力,對權利順位保全的效力及破產保護的效力均沒有涉及。而對權利保全效力的規定,也不盡完善。我們認為,上述三種效力是預告登記的基本效力,我國民事立法應當予以確認。關於權利保全的效力,《物權法草案建議稿》第35條中規定:「不動產物權處分與預告登記的請求權內容相同時,該不動產物權處分無效。」《物權法(徵求意見稿)》第19條中規定:「預告登記後,債務人違背預告登記對該不動產作出的處分,不發生物權效力。」這些規定只是概括地認定不動產物權處分無效或不發生物權的效力,但這種無效是絕對無效還是相對無效並不明確。對此,有學者建議修改為:「預告登記期間,債務人非經債權人書面同意,不得對該不動產作出處分,否則該處分行為無效,因此給善意第三人造成的損失,由債務人負責賠償。」
我們認為,預告登記的保全權利的效力,應以義務人的處分行為相對無效為原則。這是因為,當義務人的處分並不妨害預告登記的權利人的請求權時,權利人的請求權並不受到影響,自無認定該處分行為無效的理由。同時,確認義務人的處分為相對無效也是各國的通例。 預告登記使登記的請求權具備了一定的物權效力,能夠防止登記後不利於被保全的請求權的任何物權變動發生。但要發生請求權所指向的物權變動,請求權人還必須在約定或者規定的時間行使其請求權,並以自己的行為實現物權變動。否則,請求權人屆時不積極行使自己的請求權,對原來希望發生的物權變動持消極的態度,法律沒有必要保護權利上的睡眠者,應當使該權利消滅,以促使請求權人積極行使請求權。
梁慧星教授主持的《物權法草案建議稿》第37 條規定:「預告登記所保全的請求權的權利人屆時不行使其權利的,其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塗銷該預告登記。被塗銷的預告登記,自塗銷時喪失其效力。塗銷預告登記的通知,可依公示方式送達。」而《物權法(徵求意見稿)》第20條規定:「預告登記後,債權人自能夠進行不動產登記之日起三個月內未申請登記的,或者該債權消滅的,該預告登記失效。」兩稿對預告登記的失效從兩個不同的角度作了規定,各有不同的側重。我們認為,我國未來的民法立法可以將兩者結合,既允許有關利害關系人申請塗銷預告登記,也應規定在達到法定期間不申請本登記時預告登記失效。此外,預告登記除基於上述原因失效外,還可因權利人的拋棄而失效。當然,在正常狀態下,當預告登記推進到本登記後,預告登記自然失效。請求權,對原來希望發生的物權變動持消極的態度,法律沒有必要保護權利上的睡眠者,應當使該權利消滅,以促使請求權人積極行使請求權。

3. 請問三角債法律上一般如何處理

債務人B無法清償C的欠款時,可以行使代位權。讓A償還C的欠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內》

第七十三條 因債務人容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3)處分請求權擴展閱讀

債權的轉讓: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七十九條 債權的轉讓 債權人可以將合同的權利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

(二)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

(三)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

第八十條 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

債權人轉讓權利的通知不得撤銷,但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

第八十四條 債務人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

第八十五條 債務人轉移義務的,新債務人可以主張原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

4. 無權處分中原所有權人的請求權問題

你好:個人觀點認抄為第一個,是由於惡意取得,但是已經用合法的公示形式取得財產,公示是基於對公示機關的信任,所以,公示機關的公示是有效的,原來的所有權人喪失所有權,所以,可以根據債權的不當得利來行使請求權 第二個,是由於第三人是善意取得的,法律優先保護善意第三人的權利,但是同時也保護物權所有權人的權利,所有權人可以向無處分權人行使權利,無處分權人侵犯了所有權人的所有權,構成侵權,承擔侵權責任,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礙(三)消除危險(四)返還財產(五)恢復原狀(六)賠償損失(七)賠禮道歉(八)消除影響、恢復名譽。根據這個來認定就是要求無處分權人賠償損失 希望已經為您解答清楚這個問題了法理縱橫團隊很高興為您解答這個問題不明事宜歡迎追問

5. 有獨立請求權第三人有辯論權和處分權嗎

《民訴意見復》第66條規定製了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的法律地位:在訴訟中,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有當事人的訴訟權利義務,判決承擔民事責任的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有權提出上訴。但該第三人在一審中無權對案件的管轄權提出異議,無權放棄、變更訴訟請求或者申請撤訴。

6. 民法一物二買、無權處分、債權人撤銷請求權的問題

以下均為個人見解:

  1. 一物二賣:如果根據物權無因性理論,甲和乙雖然合同有效,但是未轉移動產,動產所有權還屬於甲,甲又與丙訂立合同並交付,此時兩個合同都是有效的,但是物權只能轉移一次,因為動產交付給了丙,認為甲和丙之間達成了物權合意,與基礎的債權分離,因此丙取得了物權,不論善惡意。

    但是中國民法並不承認物權無因性理論理論,而是用善意取得制度來規定一物二賣。這樣立法有一個盲點,就是先驗地認為所有人是個理性人,也就是說第二買受人一定會以市場價或者高於第一買受人的價格買物時出賣人才會賣,因為如果第二買受人出價低,那為什麼不賣給第一個?有錢不賺?而在第二買受人出價足夠的情況下就不認為是惡意的,而是正常的商業競爭。所以規定善意取得可以對抗善意第三人,但是沒說能不能對抗惡意第三人。既然在法條上找不到直接的規定,我還是傾向於使用物權無因性理論,另外物權法23條規定「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自交付時發生效力」,合同法133條「標的物的所有權自標的物交付時起轉移」。僅僅看這兩個的話也沒有說善惡意的問題,反正交付了就轉移所有權。

  2. 債權人的撤銷權有兩個必要的要件,一個是第三人惡意,這里的惡意指的是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受讓債務人的財產或者接收贈與。還是那個道理,在這種一物二賣的情況下一般不太可能出現惡意第三人,因為這樣做對債務人沒有好處,這種撤銷權一般都出現在借貸合同一類。其次,債務人與第三人的行為要嚴重危害債權,導致債權不能實現。不僅是指債權約定的標的物無法交付,而且是指起訴之後會導致債務人無法以其他方式承擔責任,也就是說會危害到債權的救濟,還是那句話,這也不太可能出現在一物二賣的情況下,因為一件東西不能交付,可以起訴違約,讓債務人以等價金錢方式賠償,這樣就沒有危害到債權。

以上

7. 善意取得如果標的物回到了無權處分人的手中,可否因為繼受取得對抗原所有權人的原物返還請求權

不行。繼受取得是合法取得,是相對原始取得而言。而善意取得的標的物的無權處分人版本不善意權,他明知標的物為他人所有,又怎麼能合法取得標的物呢?如果能合法取得,那無權處分人將大量採取此種方式來取得標的物。同時,原所有權人可以行駛物權請求權來向繼受取得人追償。

8. 撤訴申請書撤訴的原因有沒有具體要求

撤訴申請書上的撤訴原因並沒有具體的要求,當事人撤訴原因有很多,如:雙方經協商達成和解,對方當事人主動履行義務,上訴人願意服從原裁判等。然後提出撤訴的請求。

撤訴申請書

申請人:×××,男/女,××××年××月××日出生,×族,……(寫明工作單位和職務或者職業),住……。聯系方式:……。

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

委託訴訟代理人:×××,……。

(以上寫明申請人和其他訴訟參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稱等基本信息)

請求事項:

撤回你院(××××)……號……(寫明當事人和案由)一案的起訴。

事實和理由:

……(寫明申請撤回起訴的理由)。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請人(簽名或者蓋章)

××××年××月××日


(8)處分請求權擴展閱讀

申請撤訴

申請撤訴,即原告在法院立案受理後,進行宣判前,以書面或口頭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撤回其起訴的要求。

申請撤訴的條件:

(1)申請人必須是原告、上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經原告特別授權的訴訟代理人也可以提出撤訴申請;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也可以提出撤訴申請。但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申請撤訴不影響原告和被告之間本訴的進行。

(2)撤訴必須是原告自願。

申請撤訴是原告處分自己實體權利和訴訟權利的行為,除非原告有明確的意思表示,任何人不得強迫原告申請撤訴,審判人員也不得以任何借口,動員原告申請撤訴。

(3)撤訴必須合法。

申請撤訴的時間必須是在法院受理案件之後,宣告判決之前;申請撤訴的人必須是有申請撤訴權的人;申請撤訴在實體上不得有規避法律的行為,不得違反現行法律、法規的規定,不得有損於國家、集體和他人的利益。

(4)撤訴必須由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當事人行使處分權,必須在法律許可的范圍內。原告申請撤訴,人民法院應當依法進行審查,申請符合條件的,裁定準許撒訴,案件審理終結;申請不符合條件的,裁定駁回申請,案件繼續審理。不論是否准許撤訴,都必須以裁定的方式告知當事人。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民訴意見》明確規定,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參加訴訟後,原告申請撤訴,人民法院依法准許原告撤訴後,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作為另案原告,原案原告、被告作為另案被告,訴訟另行進行。當事人申請撤訴的案件,如果當事人有違法行為需要依法處理的,法院可不準撤訴。

參考資料:網路-撤訴申請書 中國法院網-申請書(申請撤回起訴用) 網路-撤訴

9. 孳息的歸屬 用益物權 無權處分 返還原物請求權

一、用益物權包括動產嗎?
答:包括。
《物權法》第一百一十七條規定:用益物權人對他人所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佔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
評:法條都說包括了動產了,就是包括了。雖然說《物權法》規定了十種關於不動產客體,但這動產一說的主要的作用是為將來的立法留下介面。

二:物權法116條中的用益物權人包括租賃人嗎?
答:不包括。
當事人之間的用益物權關系和租賃關系是依照兩個不同依據所產生的關系。用益物權是依法享有;租賃是依約定、依合同享有。也就是說,前者是法定、後者是約定。前者是物權關系,後者是債的關系。
物權和債在民法里是兩個平行的概念,注意別混淆。
舉個例子:雖然張三和李四長得很像,但絕對不能說這兩個人是雙胞胎,因為他們來自兩個不同的爹和媽。雖然用益物權和租賃外在表現實很相像。
牛出租:明顯是個租賃合同,在這個合同關系中,關於孳息,有約定從約定,無約定孳息歸所有權人,甲是這頭牛的所有權人了,所以是甲的。
引申:
1、如果這頭牛是賣給買受人了,牛到買受人家生了只小牛,這只小牛又是誰的?
2、如果這頭牛是甲的,但甲離家多天,鄰居乙看著牛都餓瘦了,就每天都喂這只牛,丙路過,喜歡上這頭牛,就向乙購買了這只牛,(1)、如果乙誠實說這牛不是我的,但我可以賣給你(2)、乙什麼也沒說就直接了,問生了小牛是誰的?
3、如果乙是在草原上揀到甲的牛,多月後賣給了丙,問牛是誰,小牛又是誰?

評:法條里大多會出現「依法」這個詞,可我們很多時候都認為這兩個字只是一種習慣性的無意義的「法言法語」,沒有實際意義,其實,更多時候這兩個字是最核心的。

三、無權處分的債權效力(合同效力)和物權效力(所有權變動)如何?
這個提問讓我無從下手,至少能寫一篇至少1萬字的論文了。我找幾個法條吧。我感覺這個問題的核心在於公示、登記這些問題。這個問題肯定回答不好了,如果你嫌長直接看一下引申部分吧。
1、債權(合同)效力有關的法條:
合同法第51條規定:「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後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
合同法第44條的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
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9條規定:「依照合同法第44條第2款的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合同應當辦理批准手續,或者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才生效,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當事人仍未辦理批准手續的;或者仍未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合同未生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該合同應當辦理登記手續,但未規定登記後生效的,當事人未辦理登記手續不影響合同效力,合同標的物所有權及其他物權不能轉移。」這一解釋實際上是採納了登記對抗說,因為根據上述解釋,合同本身仍然有效,只是不能對抗第三人。
2、物權效力
這個不能復制了,很多。具體見《物權法》及其《解釋》以及擔保法。
引申:
甲有一座房屋,與乙簽訂了房屋買賣協議,但是卻把房屋過戶給了丙。
因為物權的公示公信原則、登記主義,所以此時丙取得了房屋所有權。
乙無法取得房屋所有權,但基於其與甲之間的合同關系,可以向甲主張違約責任。
這個看懂了,他們之間的關系也就清楚了。

四、返還原物請求權按照不當得利請求處理,適用訴訟時效?
答:看情況區分適用不是不適用。
1、如果原物存在,則不適用。這是物上請求權。
2、如果原物不存在了,則適用訴訟時效。因為原物不存在了,人家就只能作價賠償你了,既然是作價賠償就由物權請求權變成債權請求權,所以就要適用訴訟時效了,概括的講只有債權請求權才適用訴訟時效呢。
不當得利可是是引起債權債務關系發生的法律事實其中的一種形式。
評:物權和債權可是你中有我,我有你的,常混在一起。對他們要時刻保護警惕,並仔細區別。

五、法定代表人在民事訴訟中的地位?
答:又是一個論文級的提問。我換種卡通風格簡單說一下吧。
法定代表人,只是代表人,他代表誰,當然是代表法人了。法人又是誰,當然是那些具有法人資格的公司、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了。然後法律這個老大就指定這個能夠代表法人的人為法定代表人。而不是法律求他、委託他做什麼的,如果是求,那就變成代理了,而不是代表了。
這個法定代表人對外呢就是他與法人的合體,他就是法人,法人也是他。對內,他是法人的雇員。
在民訴中,不能把公司、企業什麼的搬到法庭去吧,它又不會說話,所以乾脆還是代表人來吧,這個代表人說的都是法人(具有法人資格的公司、企業、組織)說的,但法律後果呢由法人來承擔。
建議:用半小時時間、把代理、代表、法定代理人、法定代表人、訴訟參與人、訴訟參加人、當事人、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定義寫在同一張紙上,逐字研讀。

六、勞務關系和勞動關系與民事法律關系的關系?
我的媽呀,這個可以出書了。
從主體資格、地位、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法律、承擔法律後果、解決糾紛途徑這六大方面下手吧。

寫在最後,你說可以不用全答的、我也不是為了分,我只是想通過你的提問來學習、檢驗和總結自己對法律知識的了解、掌握程度。我的回答肯定是不完全的、也一定會出現錯誤的,你自己甄別了哈,同時,也希望你能夠將我理解錯誤的地方進行反饋,讓我也有更大的提高。祝學習進步。
互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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