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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布處分筆錄

發布時間: 2021-01-27 04:24:20

1. 當事人回應:願意接受處分我可以需要你嗎

可以,但有條件。需要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 第三百四十二條 當事人在第一審程序中實施的訴訟行為,在第二審程序中對該當事人仍具有拘束力。 當事人推翻其在第一審程序中實施的訴訟行為時,人民法院應當責令其說明理由。理由不成立的,不予支持。 3.行政執法案件的調查筆錄,對查明案情事實、准確、及時、合法地查處行政違法行為具有十分重要意義。如果行政執法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所作的調查筆錄不規范,一旦引發行政訴訟,就可能會導致敗訴。現實中,行政執法人員製作調查筆錄不規范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一是在筆錄中未記錄執法人員表明身份過程;二是未告知被調查人所要調查的范圍或者事項;三是筆錄結尾處依法應當由調查人、記錄人分別簽名的,而往往為記錄人一人代簽;四是沒有按照統一規范的調查筆錄格式書寫;五是在對基本事實敘述不清而導致內容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具體要求;六是由於設問不當導致筆錄存在指供、誘供之嫌等等。筆者認為,為確保案件調查的合法、全面、具體、准確、客觀、有效,製作調查筆錄時應注意以下幾方面:一是在製作調查筆錄時,基本目的要明確。做任何事情都有一定的目的性,行政執法機關製作調查筆錄也一樣,之所以要這么做,最終目的就是為了查明違法事實從而依法給涉案當事人以相應的處罰。因此,在做具體的調查筆錄前,行政執法人員應首先搞清筆錄的對象是涉案當事人還是證人、為什麼找這個人以及找來為了調查、核實哪些事。

2. 行政處分送達筆錄怎麼寫

工商行政管理局
送 達 回 證

送 達 文 書
名稱及文號

受 送 達 人

送 達 時專 間

送 達 地 點

送 達 方 式

收 件 人

(簽名或者蓋屬章)
年 月 日 時 分

見 證 人

(簽名或者蓋章)
年 月 日 時 分

送 達 人

(簽名或者蓋章)
年 月 日 時 分

備注

如上。原來是WORD表格,因為網路不支持就只能這樣粘貼了,你把它做成表格就行。希望對你有幫助。

3. 你好,我想請問一下如果做了筆錄,給警告處罰,簽了處罰決定書,但是不上傳網上,以後能查到違法記錄嗎

當然能啦!因為在職人員不論是獎勵和處分,那都是需要進檔案的。是你終身攜帶的。無論過多久,都會查到你在某年某月某日受到什麼樣的處分。這是一清二楚的,絕不含糊。因為你犯了錯必須承擔相應的後果。

4. 朋友嫖娼被抓,有筆錄有手印,罰款以後沒給行政處罰決定書沒有收據,錢被私分啦,事後筆錄警察會銷毀嗎

如果當事人因為嫖娼被抓,警察製作了筆錄,並交納了罰款,警察應給出具《公安行政處罰決定書》,當事人持該決定書,到指定銀行交納罰款,警察是不能直接收繳罰款的。

如果警察收繳罰款後私分,是違法犯罪行為。

對於警察製作的筆錄,警察會自己保存,以免當事人找上門對自己不利。

法律鏈接:《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一百一十六條人民警察辦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刑訊逼供、體罰、虐待、侮辱他人的;
(二)超過詢問查證的時間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不執行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制度或者不按規定將罰沒的財物上繳國庫或者依法處理的;
(四)私分、侵佔、挪用、故意損毀收繳、扣押的財物的;
(五)違反規定使用或者不及時返還被侵害人財物的;
(六)違反規定不及時退還保證金的;
(七)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
(八)當場收繳罰款不出具罰款收據或者不如實填寫罰款數額的;
(九)接到要求制止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報警後,不及時出警的;
(十)在查處違反治安管理活動時,為違法犯罪行為人通風報信的;
(十一)有徇私舞弊、濫用職權,不依法履行法定職責的其他情形的。
辦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機關有前款所列行為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

5. 派出所對證人的筆錄會保密嗎

派出所對證人的筆錄會保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二條二項規定:「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為:(二)泄露國家秘密、警務工作秘密;

第四十八條人民警察有本法第二十二條所列行為之一的,應當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行政處分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對受行政處分的人民警察,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降低警銜、取消警銜。

對違反紀律的人民警察,必要時可以對其採取停止執行職務、禁閉的措施。

(5)宣布處分筆錄擴展閱讀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對筆錄的相關規定:

偵查人員應當將問話和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或者辯解如實地記錄清楚。製作訊問筆錄應當使用能夠長期保持字跡的材料。

訊問筆錄應當交犯罪嫌疑人核對或者向他宣讀。如果記錄有遺漏或者差錯,應當允許犯罪嫌疑人補充或者更正,並捺指印。

筆錄經犯罪嫌疑人核對無誤後,應當由其在筆錄上逐頁簽名、捺指印,並在末頁寫明「以上筆錄我看過(或向我宣讀過),和我說的相符」。

拒絕簽名、捺指印的,偵查人員應當在筆錄上註明。訊問筆錄上所列項目,應當按照規定填寫齊全。偵查人員、翻譯人員應當在訊問筆錄上簽名。

6. 如果盜竊案在警察做筆錄的時候,說了假話會被怎樣處分

一般不會怎麼樣,主要是看你隱瞞了什麼事實或者證據。

7. 一次性使用的醫療器械未按規定銷毀的詢問筆錄

設定依據

《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50號)第三十五條:「醫療器械使用單位對重復使用的醫療器械,應當按照國務院衛生計生主管部門制定的消毒和管理的規定進行處理。

一次性使用的醫療器械不得重復使用,對使用過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銷毀並記錄。」

《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50號)第六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和衛生計生主管部門依據各自職責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由原發證部門吊銷醫療器械生產許可證、醫療器械經營許可證:

(五)醫療器械使用單位重復使用一次性使用的醫療器械,或者未按照規定銷毀使用過的一次性使用的醫療器械的。」

責任事項

⒈立案責任:食葯監管部門在檢查中發現的(或者群眾投訴舉報的以及從其他途徑移送的)涉嫌違法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⒉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迴避。執法人員不得少於二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聽取當事人陳述、申辯並做記錄。執法人員應保守相關秘密。

⒊審查責任:審查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方式補充調查)。

⒋告知責任:做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製作《行政處罰通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製作並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⒌決定責任:作出處罰決定,製作《食品葯品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行政復議及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對案件重大、復雜或者涉嫌犯罪的,提交重大案件集體討論委員會集體討論決定。

⒍送達責任:直接送達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應在七日內送達當事人,郵寄送達、公告送達的期限依照《食品葯品行政處罰程序規定》(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總局令第3號)執行。

⒎執行責任;根據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執行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罰款等處罰項目。

⒏其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追責情形及追責依據

《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50號)第七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不履行醫療器械監督管理職責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監察機關或者任免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的處分;造成嚴重後果的,給予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的處分。」

《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50號)第七十五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造成人身、財產或者其他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8. 紀檢監察處分送達時談話筆錄怎麼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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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違反外匯管理應該移交什麼機關處理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國家外匯管理局於1997年4月8日對外公布並施行了《檢查處理違反外匯管理行為辦案程序》(以下簡稱《程序》)。《程序》的公布和實施,使外匯檢查工作更趨於規范化、制度化和法制化。檢查處理違反外匯管理行為應嚴格按照《程序》的規定進行。下面對《程序》的內容作出詳細介紹。

一、基本原則

為確保外匯管理局依法行使檢查職權,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外匯檢查工作程序堅持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准繩,實事求是,從客觀實際出發,懲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

二、外匯檢查的管轄權

檢查處理違反外匯管理行為,由行為發生地外匯管理局負責。

三、外匯處罰訴訟時效

違反外匯管理行為在兩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處罰。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四、行政處罰適用的法律情節

1.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處罰:

(1)主動減輕違反外匯管理行為危害後果的;
(2)主動向外匯局坦白交代違法事實,積極配合檢查、真誠悔改的。

2.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減輕處罰:

(1)主動消除違反外匯管理行為危害後果的;
(2)受人脅迫有違反外匯管理行為的;
(3)配合外匯局查處違反外匯管理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4)違反外匯管理行為情節輕微的;
(5)其他依法減輕處罰的。

3.違反外匯管理行為情節輕微並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應免予處罰。

五、外匯檢查的立案程序

外匯管理局對通過舉報、自查自報、其他外匯管理局及其他有關部門交辦或移送、外匯管理局檢查發現等渠道反映的違反外匯管理行為予以立案查處。

對屬於其他行政機關管轄的,應及時移交有關行政機關處理;構成犯罪的,應移交司法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外匯檢查的實施

1.檢查人員執行公務時,應當出示「國家外匯管理局檢查證」或本局介紹信。檢查應制發「檢查通知書」,提前5天通知當事人。

2.詢問當事人、證人和調查有關情況時,檢查人員不得少於兩人。詢問當事人應作好「調查筆錄」。「調查筆錄」應當交當事人核對;對沒有閱讀能力的,應向其宣讀。檢查人員應在筆錄末頁簽名。

詢問證人應當分別進行並作好「調查筆錄」。「調查筆錄」應當交證人核對;對沒有閱讀能力的,應向其宣讀。

3.對收集到的書證、物證等證據材料,應當說明來源和出處,並由出證人簽名並蓋章。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又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經外匯管理局有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記保存,製作登記清單,外匯管理局應在7日內及時作出處理決定。

七、外匯檢查的處理

1.外匯管理局在作出處罰決定前,須製作「行政處罰徵求意見書」,向當事人說明准備作出處罰決定的事實根據、法律依據和處罰內容,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

2.外匯管理局對當事人給予停業、吊銷經營外匯業務許可證或罰沒款金額在5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應在「行政處罰徵求意見書」中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3.檢查人員在違法事實調查清楚,證據確鑿,法律手續完備後,應填寫「檢查報告」。此報告應經外匯管理局有關負責人進行審查,並根據不同情況作出處理決定。

4.對違反外匯管理行為情節復雜或者違法金額在等值2000萬美元以上的,需給予較重處罰的,應由作出處罰的外匯管理局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

5.作出處罰決定後,應製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該書應包括如下內容:

(1)當事人姓名、住址、單位名稱、法人代表等情況;
(2)認定的違法事實;
(3)適用處罰的理由、依據;
(4)作出的處罰決定;
(5)處罰執行方式和期限;
(6)不服處罰決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7)作出處罰決定的外匯管理局名稱、印章和期限。

6.對需給予處罰的違反外匯管理行為,違法金額超過等值2500萬美元或違法所得超過等值2000萬元人民幣的,需報國家外匯管理局審核;事先應將「檢查報告書」及有關證據材料和處理意見報國家外匯管理局審核批復後才能處理。

7.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第五款「其他逃匯行為」;第四十四條第四款「違反外債管理的其他行為」;第四十五條第四款「非法使用外匯的其他行為」進行處理,處罰決定前須報國家外匯管理局批准。

8.「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直接送達當事人,並由當事人填寫「送達回證」。直接送達有困難時,也可以掛號方式郵寄送達,送達日期以當事人收到之日為准。

八、外匯處罰的執行

1.處罰決定除需立即執行的以外,執行期限一般應在當事人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當事人不服處罰決定申請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處罰不停止執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2.對外匯管理局作出的處罰決定,當事人逾期不提出復議申請或行政訴訟,又不執行處罰決定的,作出處罰決定的外匯管理局可以採取下列措施:

(1)逾期不繳納罰沒款的,每日按罰沒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2)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作出處罰決定的外匯管理局及其人員不得自行收繳罰沒款,應通知當事人到指定銀行辦理繳納罰沒款手續,並持交款憑證報送作出處罰決定的外匯管理局存檔。處罰決定執行完畢後,應將全部材料及時存檔。存檔期限為5年。

九、外匯檢查的復審

外匯管理局實施處罰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由上級外匯管理局或原承辦局有關負責人責令復審後進行糾正(原承辦局)自行復審糾正的處罰決定,必須經當地外匯管理局負責人批准並報國家外匯管理局備案):

事實不清或證據不足的;
無法定處罰依據的;
擅自改變處罰種類、幅度的;
違反規定的處罰程序的。

在復議期限內,當事人申請復議的,一般應適用復議程序。但被申請人(原承辦局若採取復審程序糾正自己錯誤的具體行政行為,且當事人同意撤回復議申請的,可適用復審程序。外匯管理局經過復審糾正自己的處罰決定的,應制發「復審決定書」通知當事人。

十、外匯檢查的簡易程序

檢查處理下列違反外匯管理行為,可以適用簡易程序

(1)違法事實確鑿並有處罰依據,需給予當事人警告或應給予對個人處罰款在50元人民幣以下的,對法人或其他組織罰款在1000元人民幣以下的;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況。

簡易程序包括如下內容

(1)向當事人出示「國家外匯管理局檢查證」;
(2)告知當事人違反外匯管理行為的事實以及適用處罰的理由和依據;
(3)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
(4)制發適用簡易程序的「行政處罰決定書」,使用時經主管檢查的有關負責人批准後填發;
(5)將「行政處罰決定書」當面送達當事人。

十一、法律責任

1.外匯管理局施行行政處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級外匯管理局責令改正,並可以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1)沒有法定處罰依據的;
(2)擅自改變處罰種類、性質的;
(3)違反法定的處罰程序的;
(4)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十八條關於委託處罰規定的。

2.檢查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或收受他人財物等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輕微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3.外匯管理局為牟取本單位私利,對應當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不移交,以行政處罰代替刑罰,由上級外匯管理局或者有關部門責令改正;拒不糾正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給予行政處分;徇私舞弊,包庇縱容違法行為的,比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10. 想考公務員國考,但在13歲的時候有偷竊記錄,當時沒有拘留和處罰,只是拍照和筆錄,想知道會影響政審嗎

影響,偷竊屬於盜竊行為,以下情況會影響公務員政審:

1、對黨的路線、方針內、政策和國家的法律有容抵觸行為的;

2、受過刑事處分的;

3、受行政處分未解除處分的;受黨內警告、嚴重警告處分未滿一年,受撤銷黨內職務以上處分未滿兩年的;

4、有流氓、盜竊、貪污、賭博、詐騙等不法行為的;

5、組織紀律鬆懈,經常違反本單位規章制度的;

6、一年內病假累計超過兩個月的;

7、超計劃生育的;

8、有其它不宜到機關工作的問題。

(10)宣布處分筆錄擴展閱讀

考核和政審的內容包括:政治思想表現、道德品質、工作能力、工作實績、缺點和不足、迴避的關系以及直系血親和對本人有重大影響旁系血親的情況等。考核和政審工作由省級公安機關統一領導,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按照省級公安機關的要求組織實施。

考核和政審工作應當遵循領導評價與群眾評價相結合、組織考核與被考核人意見相結合、定性分析與定量分析相結合的原則,做到客觀、全面、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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