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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分類合同

發布時間: 2021-01-26 22:23:42

『壹』 各種不同的合同種類的劃分,在法律上有何意義

一、有名合同和無名合同
在大陸法系國家,根據法律是否明文規定了一定合同的名稱,可以將合同分為有名合同與無名合同。
有名合同,又稱為典型合同,是指由法律賦予其特定名稱及具體規則的合同。如我國《合同法》所規定的15類合同,包括買賣合同、供用電、水、氣熱力合同、贈予合同、借款合同、租賃合同、融資租賃合同、承攬合同、建設工程合同、運輸合同、技術合同、保管合同、倉儲合同、委託合同、行紀合同和居間合同,都屬於有名合同。除合同法規定之外,一些單行法律也規定了一些合同關系,如《擔保法》中規定的保證合同;抵押合同和質押合同,《保險法》中規定的保險合同,《城市房地產法》規定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合同等。對於有名合同的內容,法律通常設有一些規定,但這些規定大多為任意性規范,當事人可以通過約定來改變法律的規定。也就是說,法律關於有名合同內容的規定,主要是要規范合同的內容,並非要代替當事人訂立合同。從合同法的發展趨勢來看,為了規范合同關系,保護合同當事人權益,各國合同立法都擴大了有名合同的范圍,但這種發展趨勢並非意味著對當事人合同自由的干預大大加強,而是為了進一步規
范合同關系,促使當事人正確訂約。
無名合同,又稱非典型合同,是指法律上尚未確定一定的名稱與規則的合同。根據意思自治原則,合同當事人可以自由決定合同的內容,因此即使當事人訂立的合同不屬於有名合同的范圍,只要不違背法律的禁止性規定和社會公共利益,不侵犯他人的合法權益,也仍然是有效的。可見,當事人可以自由訂立無名合同。
區分有名合同與無名合同的法律意義主要在於兩者適用的法律規則不同。對於有名合同應當直接適用《合同法》及有關規定;對於無名合同,則首先應當考慮適用合同法的一般規則。另外,因為無名合同的內容可能涉及到有名合同的某些規則,因此,也可以比照類似的有名合同的規則,參照合同的經濟目的及當事人的意思等對無名合同進行處理。例如對旅遊合同來說,其中包含了運輸合同、服務合同、房屋租賃合同等多項有名合同的內容,因此可以類推適用這些有名合同的規則。
二、雙務合同和單務合同

根據合同當事人是否互相負有給付義務,可將合同分為雙務合同和單務合同。
雙務合同是指當事人雙方互負對待給付義務的合同,即雙方當事人互享債權,互負債務,一方的權利正好是對方的義務,彼此形成對價關系。例如在買賣合同中,賣方有獲得價款的權利,而買方正好有支付價款的義務;反過來,買方有取得貨物的權利,而賣方正好有交付貨物並轉移貨物所有權的義務。
單務合同,是指合同雙方當事人中僅有一方負擔義務而另一方只享有權利的合同,例如在借用合同中,只有借用人負有按約定使用並按期歸還借用物的義務;又如在贈與合同中,贈與人負擔交付贈與物的義務,而受贈人只享有接受贈與物的權利,不負擔任何義務。在實踐中,大多數的合同都是雙務合同,單務合同比較少見。區分雙務合同和單務合同的法律意義主要在於:
1、二者在是否適用同時履行抗辯權上有區別。雙務合同成立以後,當事人各基於合同負擔義務,一方負擔的義務是以他方負擔義務為前提的。只有在雙方均履行了自己的義務以後,才能達到當事人訂約的目的。
因此一方當事人只有在自己已經履行或者提出履行以後,才能要求對方當事人向自己履行義務;反過來說,在對方未為對待履行或未提出履行以前,也可以拒絕對方的履行請求。雙方當事人均享有同時履行抗辯權。而在單務合同中,因為只有一方負擔義務或者另一方雖然負有義務但其所負的義務並不是主要義務,不存在雙方權利義務的相互對應和牽連問題,不負有履行義務的一方向負有義務的一
方提出履行請求時,對方無權要求同時履行。因此,單務合同不適用同時履行抗辯權原則。
2、因為一方的過錯而導致合同不履行的後果不同。在雙務合同中,如果因為一方的過錯而使合同不履行,另一方已經履行合同的,可以要求違約方履行合同或承擔其他違約責任;另一方要求解除合同的,則對於其已經履行的部分有權要求違約方返還。但在單務合同中,一般不存在上述情況。
三、有償合同和無償合同
根據合同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是否存在對價關系,可以將合同分為有償合同與無償合同。
有償合同是指當事人一方給予對方某種利益,對方要得到該利益必須為此支付相應代價的合同。實踐中,絕大多數反映交易關系的合同都是有償的,如買賣合同、租賃合同、加工承攬合同、運輸合同、倉儲合同等。無償合同,是指一方給付對方某種利益,對方取得該利益時並不支付相應代價的合同,如贈與合同、借用合同等。實踐中,無償合同數量比較少。而有的合同既可以是有償的,也可以是無償的,如自然人之間的保管合同、委託合同等,雙方既可以約定是有報酬的即有償的保管、委託,也可以約定為沒有報酬即無償的保管、委託。
需要注意的是,雙務合同不一定就是有償合同,無償合同不一定
就是單務合同。在無償合同中,一方當事人可能也要承擔一定的義務如借用合同是無償合同,借用人無須向出借人支付報酬,但屬於雙務合同,出借人有交付借用物的義務,借用人負有正當使用和按期返還的義務。區分有償合同和無償合同的法律意義在於:
1、對義務的要求程度不同。在無償合同中,利益的出讓人原則上只承擔較低的注意義務,如無償保管合同中,保管人因過失造成保管物毀損滅失的,雖不能被免除全部責任,但應酌情減輕責任;而在有償合同中,當事人所承擔的義務要比無償合同中承擔的義務重,例如,有償保管合同的保管人因其過失造成保管物毀損滅失時,應負全部賠償責任。
2、對主體的要求不同。訂立有償合同的當事人原則上應具備完全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人非經其法定代表人的同意,不能設立較為重大的有償合同;但對於一些法律上純獲利益的無償合同,如接受贈與等,限制行為能力人和無行為能力人即使未取得法定代表人的同意也可以訂立。
四、諾成合同和實踐合同
根據合同的成立是否需要交付標的物,可將合同分為諾成合同和實踐合同。
諾成合同,又稱不要物合同,是指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就可以成立的合同。實踐中,大多數的合同都屬於諾成合同,如買賣合同、租賃合同、借款合同等。實踐合同,又稱要物合同,是指除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須交付標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在實踐合同中,僅有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還不能產生合同上的權利義務關系,必須有一方實際交付標的物的行為,才能產生合同成立的法律效果。例如贈與合同,必須由贈與人將贈與物交給受贈人,合同才成立,又如小件寄存合同,必須要寄存人將寄存的物品交給保管人,合同才能成立。
區分諾成合同與實踐合同的法律意義主要在於這兩者成立與生效的時間不同。諾成合同自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時起合同即告成立:而實踐合同則在當事人達成合意之後,還必須由當事人交付標的物以後,合同才能成立。民法理論上一般認為,使用借貸、保管、運送、贈與等屬於實踐合同,但這種分類並非絕對的。例如就運輸合同來說,據我國《鐵路貨物運輸合同實施細則》的規定,
「按年度、半年度、季度或月度簽訂的貨物運輸合同,經雙方在合同上簽字後,合同即告成立:「零擔貨物和集裝箱貨物的運輸合同,以承運人在委託人提出的貨物運單上加蓋車站日期戳後,合同即告成立」,依此規定,貨物運輸合同即為諾成合同而非實踐合同;又如,根據我國《合同法》的規定,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和具有救災、扶貧等公益性質的贈與合同,也為諾成合同而非實踐合同。
五、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
根據法律對合同的形式是否有特定要求,可將合同分為要式合同與不要式合同。
要式合同,是指根據法律規定必須採取特定形式的合同。對於一些重要的交易,法律常要求當事人必須採取特定的方式訂立合同。例如,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同必須由審批機關批准,合同方能成立。不要式合同,是指當事人訂立的合同依法並不需要採取特定的形式,當事人可以採取口頭方式,也可以採取書面形式。除法律有特別規定以外,合同均為不要式合同。根據合同自由原則,當事人有權選擇合同形式,但對於法律有特別的形式要件規定的,當事人必須遵循法律規
要式合同與不要式合同的區別實際上是一個有關合同成立與生效的條件問題。若法律規定某種合同必須經過批准或登記才能生效,則合同未經批准或登記便不生效;若法律規定某種合同必須採用書面形式合同才成立,則當事人未採用書面形式時合同便不成立,如《合同法》第32條規定:「當事人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

『貳』 合同分類是什麼

1、單務合同與雙務合同
根據當事人雙方是否互負義務,可以將合同版分為單務合權同與雙務合同。
2、有償合同與無償合同
根據當事人取得利益是否付出代價,可以將合同分為有償合同與無償合同。
3、有名同合與無名合同

4、諾成合同與實踐合同
根據合同成立是否須交付標的物為標准,可將合同分為諾成合同與實踐合同。
5、要式合同與不要式合同
根據合同是否要以特定形式為要件,可將合同分為要式合同與不要式合同。
6、主合同與從合同
根據合同相互間的主從關系,可以將合同分為主合同與從合同。
7、為訂約人自己的利益訂立的合同與為第三人利益訂立的合同
根據訂約人訂立合同的目的是否為自己謀取利益,合同可以分為「為訂約人自己訂立的合同」與「為第三人利益訂立的合同」。

『叄』 合同種類有哪些

買賣合同、租賃合同、贈與合同、承包合同、委託合同等。

1、買賣合同

買賣合同是出賣人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於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買受人接受此項財產並支付約定價款的合同法。買賣是商品交換最普遍的形式,也是典型的有償合同。

2、租賃合同

租賃合同(Lease Contract)是指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給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在當事人中,提供物的使用或收益權的一方為出租人;對租賃物有使用或收益權的一方為承租人。租賃合同是諾成合同。

3、贈與合同

贈與合同(contract of gift),贈與人把自己的財產無償地送給受贈人,受贈人同意接受的合同。贈與合同可以發生在個人對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以及個人相互之間。

4、承包合同

承包合同(Contract)是指買賣雙方在經濟活動中對基建產品約定的價格,由雙方通過談判,以合同形式確定;承包合同是確定發包與承包雙方的權利與義務,並受法律保護的契約性文件。

5、委託合同

委託合同是指受託人為委託人辦理委託事務,委託人支付約定報酬或不支付報酬的合同。其特徵有:委託合同是典型的勞務合同;受託人以委託人的費用辦理委託事務;委託合同具有人身性質,以當事人之間相互信任為前提;委託合同既可以是有償合同。

『肆』 對《合同法》<合同分則>的典型合同進行合同的分類

合同可以從法律上依各種標准作出不同的分類。一般來說,對合同可以作出如下分類:
(一)雙務合同和單務合同
所謂雙務合同是指當事人雙方互負對待給付義務的合同,即一方當事人願意負擔履行義務,旨在使他方當事人因此負有對待給付的義務。或者說,一方當事人所享有的權利,即為他方當事人所負有的義務,例如買賣、互易、租賃合同等均為雙務合同。所謂單務合同,是指合同當事人僅有一方負擔給付義務的合同。在法律上區分單務合同和雙務合同的意義有以下幾點:1.在是否適用同時履行抗辯權上不同。單務合同不適用同時履行抗辯權原則。2.在風險負擔上是不同的。在單務合同中,如果一方因不可抗力而導致不能履行義務,不會發生雙務合同中的風險負擔問題。3.因一方的過錯所致合同不履行的後果不同。
(二)有償合同與無償合同
根據當事人是否可以從合同中獲取某種利益,可以將合同分為有償合同和無償合同。有償合同,是指一方通過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而給對方某種利益,對方要得到該利益必須為此支付相應代價的合同。有償合同是商品交換最典型的法律形式。在實踐中,絕大多數反映交易關系的合同都是有償的。無償合同,是指一方給付某種利益,對方取得 該利益時並不支付任何報酬的合同。無償合同並不是反映交易關系的典型形式,但由於一方無償地為另一方履行某種義務,或者另一方取得某種財產利益都是根據雙方的合意而產生的,因此,無償合同也是一種合同類型,並應受到合同法調整。在無償合同中,一方當事人也要承擔義務,如借用人無償借用他人物品,還負有正當使用和按期返還的義務。有償合同與無償合同的區分 意義,首先在於確定某些合同的性質。在債權合同中許多合同只能是有償的,不可能是無償 的。如果變有償為無償,或者相反,則合同關系在性質上就要發生根本的變化。此外,有償合同和無償合同的區分還有如下意義:1. 義務的內容不同。在有償合同中,當事人所承擔的注意義務顯然要較無償合同中之注意義務為重。2.主體要求不同。訂立有償合同的當事人原則上應具備完全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人和無行為能力人即使未取得法定代表人的同意也可以訂立一些純獲法律上利益的無償合同。
(三)有名合同與無名合同
根據法律上是否規定了一定合同的名稱,可以將合同分為有名合同與無名合同。有名合同,又稱為典型合同,是指法律上已經確定了一定的名稱及規則的合同。如我國合同法所規定的15類合同,都屬於有名合同。所謂無名合同,又稱非典型合同,是指法律上尚未確定一定的名稱與規則的合同。根據合同自由原則,合同當事人可以自由決定合同的內容,因此即使當事人訂立的合同不屬於有名合同的范圍,只要不違背法律的禁止性規定和社會公共利益,也仍然是有效的。可見,當事人可以自由訂立無名合同。對於有名合同應當直接適用合同法的規定,但在確定無名合同的適用法律時,首先應當考慮適用合同法的一般規則。其次,應當比照類似的有名合同的規則,參照合同的經濟目的及當事人的意思等進行處理。例如對於旅行合同來說,其中包含了運輸合同、服務合同、房屋租賃合同等多項有名合同的內容,因此可以類推適用這些有名合同的規則。
(四)諾成合同與實踐合同
所謂諾成合同,是指當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一旦經對方同意即能產生法律效果的合同,即"一諾即成"的合同。此種合同的特點在於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告成立。所謂實踐合同,是指除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須交付標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在這種合同中,僅憑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還不能產生一定的權利義務關系,還必須有一方實際交付標的物的行為,才能產生法律效果。絕大多數合同都是諾成合同,實踐合同是特殊合同。諾成合同與實踐合同的區別,並不在於一方是否應交付標的物,而在於二者成立與生效的時間不同。諾成合同自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達成合意)時起即告成立;而實踐合同則在當事人達成合意之後,還必須由當事人交付標的物以後,合同才能成立。諾成合同與實踐合同的確定,通常應根據法律的規定及交易而定。
(五)要式合同與不要式合同
根據合同是否應採取一定的形式,可將合同分為要式合同與不要式合同。所謂要式合同,是指根據法律規定應當採取特定方式訂立的合同。對於一些重要的交易,法律常要求當事人應當採取特定的方式訂立合同。例如,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同,屬於應當由國家批準的合同。所謂不要式合同,是指當事人訂立的合同依法並不需要採取特定的形式,當事人可以採取口頭方式,也可以採取書面形式。要式與不要式合同的區別在於某些法律和行政法規對合同的形式要求會影響合同的生效。
(六)主合同與從合同
根據合同相互間的主從關系,可以將合同分為主合同與從合同。所謂主合同,是指不需要其他合同的存在即可獨立存在的合同。例如,對於保證合同而言,設立主債務的合同就是主合同。所謂從合同,就是以其他合同的存在而為存在前提的合同,例如,保證合同相對於主債務合同而言為從合同。由於從合同要依賴主合同的存在而存在,所以從合同又被稱為"附屬合同"。從合同的主要特點在於其附屬性,即它不能獨立存在,必須以主合同的存在並生效為前提。主合同不能成立,從合同就不能有效成立;主合同轉讓,從合同也不能單獨存在;主合同被宣告無效或被撤銷,從合同也將失去效力;主合同終止,從合同亦隨之終止。主、從合同是相對而言的,沒有主合同就沒有從合同,沒有從合同,也就無所謂從合同。盡管主合同的存在並生效將直接影響到從合同的成立及效力,但從合同不成立或失效,一般並不影響到主合同的效力。

『伍』 如何進行合同管理分類

市場經濟是法治經濟。強化合同管理,既能夠保證公司在經營活動內中遵紀守法又容能讓公司受到法律的保護,這是公司降低經營風險、提高經營效率的重要舉措。 本書結合了豐富的實踐經驗,系統闡述了合同管理的具體方法和措施,對買賣合同、技術台同、倉儲保管合同、融資租賃合同、建設工程合同、委託合同等各種合同類型進行了專門的討論。 本書內容系統全面,對各類各種合同都展開了具體介紹;權威性強,編者具有深厚的民法功底和豐富的合同法實踐經驗,對問題分析透徹、解答到位,有明確的法律依據,企業管理者可放心使用。
如何進行合同管理分類:
買合同(采購)、賣合同(銷售)、勞動合同(人事),行政合同(酒店、租房、租車、快遞),財務合同(銀行、審計)

『陸』 合同的分類有哪些

去年剛學復過
(1)有名合同和無名合同(制2)有償合同和無償合同(3)単務合同和雙務合同(4)諾成合同和時間合同(5)要式和認同和不要式合同(6)主合同和從合同
我剛看到,正好解決你的問題。你只要答這些就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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