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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處分

發布時間: 2020-11-20 17:37:08

⑴ 審計機關有建議給予黨紀處分的權利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第四十九條規定「被審計單位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違反國家規定,審計機關認為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應當給予處分的,應當提出給予處分的建議,被審計單位或者其上級機關、監察機關應當依法及時作出決定,並將結果書面通知審計機關。」此處的處分是指政紀處分。審計機關沒有建議給予黨紀處分的職能。

⑵ 審計處理與審計處罰有何區別

審計處理與審計處罰是審計機關對審計項目、審計結果所作出的相關連的兩種處理形式,是審計機關針對審計相對人存在的違法違紀問題,依法作出的具有強制性的糾正或制裁手段。目前,在審計實踐實踐中,存在兩者混淆,以處代罰等情況。筆者認為,正確運用審計處理和審計處罰,要把握兩者之間的六大不同。
一、設立的目的不同

根據《審計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審計處理就是審計機關對被審單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或財務收支行為所採取的經濟性的糾正措施,它是審計機關強制行政相對人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義務和糾正違法行為的一種具體行政行為,目有是使其恢復本來面目,依法辦事。審計處罰是審計機關對被審單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務收支行為及對有關負責人依法給予的行政性制裁手段,它是審計機關依法對違反法律法規及規章的行政相對人進行制裁的一種具體行政行為,目的是使被審計單位在名譽上或經濟上受到應有的懲罰。

二、針對的違法行為不同

審計處罰適用於被審計單位違反審計法的規定的行為。如,被審計單位違反審計法的規定,拒絕或者拖延提供與審計事項有關資料的,或者拒絕、阻礙檢查的,審計機關可以按照《審計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九條的規定給予處罰,此時應適用《審計處罰決定書》。而審計處理適用於審計機關對被審計單位違反國家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規定的行為而給予的處理,此時應適用《審計決定書》。
三、適用的法律依據不同

從適用的法律依據看,審計處理不是行政處罰,不受《行政處罰法》的規定所約束;而審計處罰屬於行政處罰,它要執行《行政處罰法》的規定。如審計機關常用的國辦發[1995]29號「小金庫」文不屬規章范疇,該文雖設定了處罰,但與《行政處罰法》的規定不符,審計機關不能以該文的規定對被審計單位進行處罰。對此,審計署專門發文批復要求審計機關對「小金庫」行為的處罰不能再適用「29號」文。但是,目前的法律未對處理做出限制,其他規范性文件是可以依法設定處理的,因此,審計機關仍可以依據國辦發[1995]29號「小金庫」文作出審計處理決定。

四、體現的法律責任不同

根據計署《審計機關審計處理處罰的規定》,審計處理的方式有以下幾種:一是責令限期繳納應當上繳的財政收入;二是限期退還非法所得;三是限期退還被侵佔的國有資產;四是責令沖轉或調整有關會計賬目;五是依法採取其他糾正措施。審計處罰的形式有以下幾種:一是警告;二是通報批評;三是罰款;四是沒收非法所得;五是依法採取其他糾正措施。
處理與處罰一般存在兩種情況:一是既處理又處罰;二是只處理不處罰。但無論哪一種情況,不能以處代罰,也不能以罰代處。

五、適用的時效不同

《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九條規定:「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審計機關審計處理處罰的規定》第十六條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被審計單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審計機關不再給予審計處罰」。但對審計處理,現在法律無時效的規定,審計機關對審計中發現的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一般都可以依法予以審計處理。

六、遵循的程序不同

審計機關對被審計單位和有關責任人員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作出較大數額罰款的審計處罰之前,應當根據有關聽證的規定,告知被審計單位和有關責任人員自收到審計聽證告知書之日起三日內有權要求舉行聽證。審計署規定審計聽證標准為:對被審計單位處以違反國家規定的財務收支金額百分之五以上且金額在十萬元以上罰款,被審計單位要求聽證的;對責任人員處以二千元以上罰款就應告知其享有聽證權。而對審計處理,不論涉案金額大小,目前法律還沒有聽證的要求。另外,被審計單位對審計處罰不服,均可在法定期限內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但對審計處理,則要區分情況,如對涉及財務收支的審計處理,可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並可上訴;而對涉及財政收支的審計處理不服的,只能申請同級人民政府裁決,而且一裁終局。

⑶ 處分審計報告是哪種

審計報告是:
一、從審計報告的標准來劃分,審計報告分為標准審計報告和非標准審計報告。
二、從審計報告的意見類型來分,一共有保留意見、無保留意見、無法表示意見、否定意見等4種基本類型。
三、從審計報告的性質和類型來分,有驗資報告、審計報告(年度審計)、專項審計報告、評估報告四種。

⑷ 關於審計出錯處罰

違反注冊會計師法處罰暫行辦法

第一條為加強注冊會計師行業的監督管理,促進注冊會計師事業的健康發展,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注冊會計師和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事務所(以下簡稱「事務所」)

在執業中違反注冊會計師行業管理的法律、法規和規章應予行政處罰的,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負責對注冊會計師和事務所的處罰工作,省級以上注冊會計師協會具體處理日常工作。

第四條對注冊會計師的處罰種類包括:

(一)警告;(二)沒收違法所得;(三)罰款;(四)暫停執行部分或全部業務,暫停執業的最長期限為12個月;(五)吊銷有關執業許可證;(六)吊銷注冊會計師證書。第五條對事務所的處罰種類包括:

(一)警告;(二)沒收違法所得;(三)罰款;(四)暫停執行部分或全部業務,暫停執業的最長期限為12個月;(五)吊銷有關執業許可證;(六)撤銷事務所。

第六條注冊會計師受到刑事處罰,予以吊銷有關執業許可證和注冊會計師證書。

第七條注冊會計師與客戶通同作弊,故意出具虛假報告,予以暫停執業,給利害關系人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或產生惡劣社會影響的,吊銷有關執業許可證或注冊會計師證書。

第八條注冊會計師因過失出具虛假報告,予以警告;給利害關系人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或產生惡劣社會影響的,予以暫停執業,直至吊銷有關執業許可證或注冊會計師證書。

第九條注冊會計師不按照中國注冊會計師獨立審計准則、職業道德准則、質量控制准則和職業後續教育准則的要求執業,予以警告;情節嚴重的,予以暫停執業。

第十條注冊會計師允許他人借用本人的名義申辦事務所,或同時在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事務所申報年檢或執業,責令改正,並予以暫停執業;情節嚴重的,吊銷注冊會計師證書。

第十一條注冊會計師允許他人以本人名義執行注冊會計師業務,責令改正,並予以暫停執業。

第十二條注冊會計師泄露客戶的商業秘密,予以警告;造成嚴重後果的,予以暫停執業,直至吊銷注冊會計師證書。

第十三條注冊會計師與客戶存在利害關系應當迴避而未予迴避,責令改正,並予以警告。

第十四條注冊會計師向客戶索取、收受業務約定書約定以外的酬金或者其他財物,或者利用執行業務之便,謀取其他不正當利益,責令改正,予以警告;情節嚴重的,予以暫停執業,直至吊銷注冊會計師證書。

第十五條注冊會計師拒絕、阻撓財政部門和注冊會計師協會的檢查、調查,予以警告;情節嚴重的,予以暫停執業。

第十六條事務所與客戶通同作弊,故意出具虛假報告,予以暫停執業;給利害關系人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或產生惡劣社會影響的,撤銷事務所。

第十七條事務所因過失出具虛假報告,予以警告;給利害關系人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或產生惡劣社會影響的,予以暫停執業直至吊銷有關執業許可證或撤銷事務所。

第十八條事務所內部質量管理混亂,不按照中國注冊會計師獨立審計准則、職業道德准則、質量控制准則和職業後續教育准則的要求執業,予以警告;情節嚴重的,予以暫停執業。

第十九條事務所通過下列任何一種方式招攬業務,責令改正,並予以警告;情節嚴重的,予以暫停執業:

(一)對其能力進行廣告宣傳;(二)向有關單位和個人分成、支付回扣、傭金或介紹費等;(三)對客戶或其他單位和個人進行脅迫、欺詐、利誘;(四)降價收費。

第二十條事務所允許其他單位和個人以本所名義承辦注冊會計師業務,或允許本所注冊會計師同時在其他事務所執行業務,予以警告;情節嚴重的,予以暫停執業。

第二十一條事務所與客戶存在利害關系,應當迴避而未予迴避,予以警告。

第二十二條事務所泄露客戶的商業秘密,予以警告;造成嚴重後果的,予以暫停執業。

第二十三條事務所未經批准設立分支機構,予以警告;並責令撤銷其分支機構。

事務所對其分支機構不加管理或管理不嚴,予以警告;情節嚴重的,撤銷其分支機構。

第二十四條事務所達不到法定的辦所條件,予以警告,並責令其在最長12個月的限期內達到條件;逾期仍達不到規定條件,予以暫停執業,暫停執業期滿仍達不到規定條件,撤銷事務所。

第二十五條事務所達不到有關執業許可證規定的條件,予以警告,並責令其在最長12個月的限期內達到條件,逾期仍達不到規定條件,予以暫停執業;暫停執業期滿仍達不到規定條件,吊銷有關執業許可證。

第二十六條事務所拒絕、阻撓財政部門和注冊會計師協會的檢查、調查,予以警告;情節嚴重的,予以暫停執業。

第二十七條注冊會計師和事務所有本辦法所列的違法行為,除按規定給予其他處罰外,有違法所得的,沒收其違法所得,可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並處不超過10000元的罰款。

第二十八條對注冊會計師和事務所違法行為負有責任的事務所負責人,應參照本辦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對其他負有責任的從業人員,應責成事務所或建議有關單位給予處分。

第二十九條注冊會計師或事務所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從重處罰:

(一)同時具有兩種或兩種以上應予處罰的行為;(二)在兩年內發生兩次或兩次以上同一性質的應予處罰的行為;(三)對投訴人、舉報人、證人等有關人員打擊報復;(四)違法行為發生後訂立攻守同盟或隱匿、銷毀證據材料,阻撓檢查、調查;(五)其他應予從重處罰的情形。

第三十條注冊會計師或事務所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從輕、減輕或免除處罰:

(一)主動改正違法行為或主動消除、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後果;(二)

主動向有關部門報告其違法行為;(三)受他人脅迫有違法行為;(四)主動配合查處違法行為;(五)其他應予從輕、減輕或免除處罰的情形。

第三十一條注冊會計師和事務所的違法行為構成犯罪的,應當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負責管轄在本地區注冊、設立的注冊會計師、事務所的處罰。

第三十三條省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對管轄發生爭議的,由雙方協商解決,經協商無法解決的,可報請財政部指定管轄。

第三十四條財政部在必要時可直接辦理省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管轄范圍的有關案件。

第三十五條注冊會計師協會有權對注冊會計師和事務所進行檢查、調查,必要時可會同有關部門對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進行檢查、調查。第三十六條注冊會計師協會對注冊會計師和事務所提出處罰意見,報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批准後,由財政部門作出處罰決定。

省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作出的處罰決定,應當報送財政部、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備案。

第三十七條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作出暫停執業、吊銷有關執業許可證或注冊會計師證書、撤銷事務所和較大數額的罰款的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注冊會計師或事務所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注冊會計師和事務所要求聽證的,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組織聽證。

聽證工作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有關規定進行。

第三十八條注冊會計師和事務所對處罰決定不服的,可申請行政復議,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有關行政復議工作應當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財政部的有關規定進行。

第三十九條本辦法由財政部負責解釋。

第四十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⑸ 審計中 擬處罰的有關責任人員包括哪些人

涉及審計人員法律責任的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第六章第五十二條明確規定了審計人員的法律責任:審計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或者泄露所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審計法律責任(legal liability) 廣義的審計法律責任,是指與審計有關的各種法律責任的總稱。審計責任原來沒有明確的法律界定,隨著國家法律環境的完備和審計業務的發展,逐漸得以法律化,即成為法律責任。 中國審計法規定的法律責任與傳統的審計責任的概念有很大的差別。根據審計法的規定,審計法律責任是指在國家審計監督活動中發生的有關法律責任。這里所指的審計法律責任,是國家審計法律責任,不包括社會審計和內部審計的法律責任;它是因實施審計監督產生的相關當事人的法律責任,包括被審計單位及其有關的直接責任人的法律責任和審計人員的法律責任;它是以行政責任為主的法律責任,也包括刑事責任,但不包括民事責任。
國家審計法規定的法律責任,一是違反審計法的法律責任;二是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的法律責任。由此可見,這兩類違法行為的主體主要是被審計單位以及直接責任人員,對被審計單位的法律責任,審計機關可以直接做出處理、處罰的規定;對直接責任人員的法律責任,審計機關可以提出予以行政處分的建議,對於構成犯罪的可以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①它是國家審計的法律責任,不包括社會審計和內部審計的法律責任,是在國家審計監督過程中發生的與審計機關履行審計監督職能密切相關的法律責任;②它是因實施審計監督產生的相關當事人的法律責任,相關當事人是法律責任的主體,包括被審計單位及其有關的直接責任人和國家審計人員;③它是以行政責任為主的法律責任,也包括相應的刑事責任,但不包括民事責任。
根據審計法的規定,被審計單位違反審計法的行為有四種表現形式:(1)被審計單位拒絕或者拖延提供與審計事項有關的資料;(2)被審計單位拒絕、阻礙審計檢查;(3)被審計單位轉移、隱匿、篡改、毀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告以及其他與財政收支或財務收支有關的資料;(4)被審計單位轉移、隱匿違法取得的資產。對於(1)和(2)兩類違反審計法的行為,審計機關有權直接追究被審計單位的法律責任。《審計法》第41條明確規定:"被審計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拒絕或者拖延提供與審計事項有關的資料的,或者拒絕、阻礙檢查的,審計機關責令改正,可以通報批評,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責任。對於(3)和(4)兩類違反審計法的行為,根據 《審計法》 第42條第1款、第43條第1款規定:"審計機關發現被審計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轉移、隱匿、篡改、『毀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以及其他與財政收支或者財務收支有關的資料的,有權予以制止。被審計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轉移、隱匿違法取得的資產的,審計機關、人民政府或者有關主管部門在法定職權范圍內有權予以制止,或者申請法院採取保全措施。雖然以上兩條規定沒有明確指出追究法律責任,但可以比照《審計法》第41條規定 辦理,審計機關可以通報批評、給予警告。因為(3)、(4)兩種行為可以認定是拒絕、阻礙檢查的行為;同時通報批評、給予警告是對被審計單位的行政處罰,這兩種處罰是追究被審計單位法律責任的主要形式和手段。此外,還應對直接責任人追究行政責任以至刑事責任。
目前為止,中國法律未就注冊會計師侵權責任的歸責原則做出明確的規定,但是從相關法律法規中能夠推斷適用的是過錯原則。中國1993年頒布的 《注冊會計師法》 第42條規定:「會計師事務所違反本法規定,給委託人、其他利害關系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也就是說只有注冊會計師在執業中存在違反《注冊會計師法》的規定亦即存在「過錯」的行為,才可以考慮事務所承擔民事責任問題。因此,《注冊會計師法》對會計師的專業判斷提出了「明知」和「應知」的要求。如果會計師「明知」違法而為之,或者「應知」違法而為之,都屬於第42條規定的「違反本法規定」,從而需要承擔民事責任。會計師嚴格遵循審計准則所出具的審計報告為真實的審計報告,即使出具的審計意見與實際不符,也不影響審計報告的真實性;只有注冊會計師沒有遵循或沒有嚴格遵循獨立審計准則,未盡應有的職業謹慎或注意義務,主觀上故意或過失地出具了與實際不相符的審計報告,會計師事務所才對此承擔責任。「換言之,以是否嚴格遵循了獨立審計准則為判斷注冊會計師主觀有無過錯的標准,注冊會計師的審計法律責任以行為人主觀上的過錯為前提條件,其歸責原則應為過錯責任。」《注冊會計師法》 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稿第70條規定,會計師事務所違反本法規定,故意或者過失出具不實或者不當的業務報告,給委託人、其他利害關系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這表明立法者已經考慮將過錯原則寫進 《注冊會計師法》 ,這樣受害人向注冊會計師索賠必須證明後者主觀上有過錯。由此可見,中國會計師審計法律責任採取過錯責任原則。本人認為,在剛導入審計法律責任制度時,應統一實行過錯責任原則,等時機成熟,再修改法律,統一實行過錯推定原則。畢竟在中國,會計職業發展時間還不長,會計師成長需要一個過程,目前還不能盲目與國際接軌。由於注冊會計師職業的特性及其利害關系人的廣泛性,注冊會計師侵權行為的歸責原則較為復雜,未來中國還可建立以推定過錯責任為主,過錯責任原則、嚴格責任原則為輔的歸責原則體系。

⑹ 經濟責任審計中的領導責任,能記過處分嗎

問題嚴重處罰處分承擔法律責任都有可能

⑺ 公款私存受到審計處分,其中有理財行為,孽息歸個人會被挪用公款起訴嗎

公款私存受到審計處分,孽息歸個人已經涉嫌挪用公款罪,應當會被內以挪用公款罪容起訴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是挪用公款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數額巨大不退還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⑻ 審計發現問題 可以用紀律處分條例定性嗎

審計發現可以用紀律處分條例定性。審計發現問題,紀律處分條例和我國相關審計發揮其監督處罰制度,讓審計人員更好得提高警惕,做好審計工作,當然,審計發現問題不是已記錄處分條例定型為主,主要以我國制定的會計相關法律法規處分條例定性,其中,比較常見的審計問題,定型依據條例如下:
1.審計發現問題應撥未撥所屬單位預算內外資金處分條例定型依據

定性依據: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算法》第四十七條「各級政府、各部門、各單位的支出必須按照預算執行。」財預字[1998]49號《行政單位會計制度》第四十九條「主管單位收到財政專戶核算的預算外資金屬於應返還所屬單位的部分應及時轉撥所屬單位,不得在『暫存款』掛賬。」

2.審計發現問題擠占預算內支出處分條例定型依據

定性依據: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算法》第五十條「各部門、各單位應當加強對預算收入和支出的管理,不得截留或者動用應當上繳的預算收入,也不得將不應當在預算內支出的款項轉為預算內支出。

3.審計發現問題擠占、挪用撥入的預算資金、專項撥款處分條例定型依據

定性依據:違反了(95)國務院令第186號《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算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各級政府、各部門、各單位應當加強對預算支出的管理,嚴格執行預算和財政制度,不得擅自擴大支出范圍、提高開支標准;嚴格按照預算規定的支出用途使用資金;建立健全財務制度和會計核算體系,按照標准考核、監督,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4.審計發現問題應繳未繳預算收入處分條例定型依據

定性依據: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算法》第四十六條「有預算收入上繳任務的部門和單位,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將應當上繳的預算資金及時、足額地上繳國家金庫(以下簡稱國庫),不得截留、佔用、挪用或者拖欠。」

5.審計發現問題違規調整預算處分條例定型依據

定性依據: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算法》第五十七條「各部門、各單位的預算支出應當按照預算科目執行。不同預算科目間的預算資金需要調劑使用的,必須按照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報經批准。」(95)國務院令第186號《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算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二條「各部門、各單位的預算支出,必須按照本級政府財政部門批復的預算科目和數額執行,不得挪用;確需作出調整的,必須經本級政府財政部門同意」。

6.審計發現問題虛列預算支出(未按規定列當年支出)處分條例定型依據

定性依據:違反了(95)國務院令第186號《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算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七條「政府財政部門、各部門、各單位在每一預算年度終了時,應當清理核實全年預算收入、支出數字和往來款項,做好決算數字的對賬工作。不得把本年度的收入和支出轉為下年度的收入和支出,不得把下年度的收入和支出列為本年度的收入和支出;不得把預算內收入和支出轉為預算之外,不得隨意把預算外收入和支出轉為預算之內。」

7.審計發現問題部門預算編制不完整處分條例定型依據

定性依據: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算法》第六條「各部門預算由本部門所屬各單位預算組成。」和第七條「單位預算是指列入部門預算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其他單位的收支預算

8.審計發現問題預算內資金轉預算外處分條例定型依據

定性依據:國發〔1996〕29號《關於加強預算外資金管理的決定》第一條「各級人民政府要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算法》和財政法規的要求,切實加強對財政預算資金和預算外資金的管理,完善對財政資金的監督檢查制度。任何地區、部門和單位都不得隱瞞財政收入,將財政預算資金轉為預算外資金……」。財綜字(1996)104號《預算外資金管理實施辦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隱瞞財政預算收入,將預算資金轉為預算外資金,按違反財經紀律或違法行為進行處罰」。

9.審計發現問題虛報冒領財政撥款處分條例定型依據

定性依據:違反了(95)國務院令第186號《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算法實施條例》第十七條「各部門、各單位編制年度預算草案的依據:(一)法律、法規;(二)本級政府的指示和要求以及本級政府財政部門的部署;(三)本部門、本單位的職責、任務和事業發展計劃;(四)本部門、本單位的定員定額標准;(五)本部門、本單位上一年度預算執行情況和本年度預算收支變化因素。

10.審計發現問題白條進賬處分條例定型依據

定性依據:違反了〔1993〕財政部令第6號《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所有單位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個人在購買商品、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支付款項,應當向收款方取得發票,取得發票時,不得要求變更品名和金額」。第二十二條「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財務報銷憑證,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拒收」。

⑼ 審計行政處罰措施有哪些

警告、暫停執業、吊銷注冊會計師證書。

⑽ 審計局有權處罰被審計單位嗎

《審計法》第四十六條規定: 對被審計單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務收支行為,審計機關、人民政府或者有關主管部門在法定職權范圍內,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區別情況採取前條規定的處理措施,並可以依法給予處罰。
《審計機關審計處理處罰辦法》第四條規定: 審計處罰是指審計機關依法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和違反《審計法》的行為採取的處罰措施。

審計處罰的種類有:

(一)警告、通報批評;

(二)罰款;

(三)沒收違法所得;

(四)依法採取的其他處罰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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