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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究領導責任處分

發布時間: 2021-01-26 14:39:44

1. 求:《公安機關追究領導責暫行規定》全文

公安機關追究領導責任暫行規定
(公安部1997年4月3日發布)

第一條為了加強公安機關建設,落實公安機關的行政首長負責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公安機關追究領導責任實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
第三條公安機關追究領導責任要區分直接領導責任、分管領導責任、主要領導責任和上級領導責任。
直接領導責任者,是指縣(含縣級)以上各級公安機關內部各工作部門的負責人,或者是受命執行某項具體警務工作、警務活動的臨時負責人、現場指揮人員。
分管領導責任者,是指對分管的工作或者參與決定的工作負領導責任的縣(含縣級)以上各級公安機關的領導成員。
主要領導責任者,是指縣(含縣級)以上各級公安機關的行政首長,或者是依照有關機關的決定代行本級公安機關行政首長職權,主持全面工作的其他領導。
上級領導責任者,一般是指上一級公安機關業務部門的負責人和分管領導,必要時也包括主要領導。
第四條對人民警察發生的嚴重違法違紀案件,應當視情節追究直接領導人的責任。必要時,追究分管領導者和主要領導者的責任。
對公安機關發生嚴重違法違紀案件或者重大責任事故的,應當視情節追究案發單位分管領導者和主要領導者的責任。必要時,追究上級領導者的責任。
第五條人民警察嚴重違法違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追究直接領導者和分管領導者的責任:
(一)濫用槍支、警械,致人死亡的;
(二)刑訊逼供致人死亡的;
(三)玩忽職守造成在押人員脫逃、暴獄、越獄或者死亡的;
(四)其他違法違紀,造成嚴重後果的。
第六條公安機關發生嚴重違法違紀案件或者重大責任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分管領導者和主要領導者的責任:
(一)拒不執行上級公安機關決定和命令的;
(二)集體嚴重違法違紀的;
(三)違反規定收費、罰款,造成惡劣影響的;
(四)集體私分或者變相私分罰沒款、物或者贓款贓物的;
(五)違反規定經營或者參與經營娛樂場所的;
(六)發生嚴重事故,造成重大損失的;
(七)違反規定,超越職權,濫用警力,造成嚴重後果的;
(八)本規定第五條第(二)、(三)項規定的內容的;
(九)發生其他嚴重違法違紀行為的。
第七條公安機關的各級領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追究責任:
(一)下達錯誤決定和命令,造成嚴重後果的;
(二)對超越法律、法規規定的人民警察職責范圍的指令,不按規定提出拒絕執行的意見,也不向上級公安機關報告,執行後造成嚴重後果的。
第八條公安機關的各級領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追究責任:
(一)對已發生的嚴重違法違紀案件,不嚴肅查處、隱瞞不報的;
(二)對上級交辦查處的違法違紀案件拒不辦理或者阻礙查處的;
(三)歪曲事實、偽造證據,為違法違紀行為開脫責任或者袒護、包庇的。
第九條公安機關的各級領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輕追究責任或者不予追究責任:
(一)對本機關及其人民警察發生的嚴重違法違紀案件或者重大責任事故,嚴肅查處並積極挽回影響、損失的;
(二)認為上級的決定、命令有錯誤,並及時向上級報告,在提出的意見不被採納的情況下,執行決定、命令後發生的嚴重後果或者重大責任事故的。
第十條對應當承擔責任的領導人,要區別情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及有關規定可以採取停止執行職務、禁閉的措施;給予政紀處分和降低警銜、取消警銜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對領導人的處分,由紀檢監察部門商政治部門分別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和警銜管理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責任人對處分決定不服的,可以向批准處分的機關提出復核。對復核決定不服的可以向批准處分機關的上一級機關提出申訴。上級機關對申訴應當作出復查決定。復查決定應通知申訴人和其所在的公安機關。復查、申訴期間不停止原決定的執行。
第十二條本規定自1997年4月3日起施行。
發布部門:公安部發布日期:1997年04月03日實施日期:1997年04月03日(中央法規)

2. 公務員被判刑,怎麼追究責任領導及分管領導責任

根據《行政抄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
第十六條 行政機關經人民法院、監察機關、行政復議機關或者上級行政機關依法認定有行政違法行為或者其他違法違紀行為,需要追究紀律責任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
第十七條 違法違紀的行政機關公務員在行政機關對其作出處分決定前,已經依法被判處刑罰、罷免、免職或者已經辭去領導職務,依法應當給予處分的,由行政機關根據其違法違紀事實,給予處分。

3. 責任追究行政問責和紀律處分之間的關系

紀律處分屬於問責的一種形式。問責還包括:訓誡、書面檢查、通報批評、調離崗位、責令辭去領導職務、免職等等。

4. 什麼行為對情節嚴重的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1、《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給予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一)拒不執行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以及決策部署的;

(二)故意作出與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以及決策部署相違背的決定的;

(三)擅自對應當由中央決定的重大政策問題作出決定和對外發表主張的。

2、違反國有資產管理規定,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的,對主要責任者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4)追究領導責任處分擴展閱讀:

1、對黨員的紀律處分種類:

(一)警告;

(二)嚴重警告;

(三)撤銷黨內職務;

(四)留黨察看;

(五)開除黨籍。

2、黨員受到開除黨籍處分,五年內不得重新入黨,也不得推薦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或者高於其原任職務的黨外職務。另有規定不準重新入黨的,依照規定。

5. 根據中國共產紀律處分條例規定,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給予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的行為是什麼

嚴重警告是指:

根據《紀律處分條例》

第十條黨員受到警告處分一年內、受到嚴重警告處分一年半內,不得在黨內提升職務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高於其原任職務的黨外職務。

撤銷黨內職務指:

根據《紀律處分條例》

第十一條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是指撤銷受處分黨員由黨內選舉或者組織任命的黨內職務。對於在黨內擔任兩個以上職務的,黨組織在作處分決定時,應當明確是撤銷其一切職務還是一個或者幾個職務。

如果決定撤銷其一個職務,必須撤銷其擔任的最高職務。如果決定撤銷其兩個以上職務,則必須從其擔任的最高職務開始依次撤銷。對於在黨外組織擔任職務的,應當建議黨外組織依照規定作出相應處理。

對於應當受到撤銷黨內職務處分,但是本人沒有擔任黨內職務的,應當給予其嚴重警告處分。同時,在黨外組織擔任職務的,應當建議黨外組織撤銷其黨外職務。

黨員受到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或者依照前款規定受到嚴重警告處分的,二年內不得在黨內擔任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或者高於其原任職務的職務。

(5)追究領導責任處分擴展閱讀

一般說來,在確定給予犯錯誤黨員以警告還是嚴重警告處分時,一方面要根據黨員所犯錯誤的性質、程度。

另一方面還要考慮本人對所犯錯誤的認識和態度。嚴重警告處分的審批程序與警告處分一樣,一般必須經過支部大會討論決定,並按照處分黨員的批准許可權,逐級報上級黨組織批准。

在黨內擔任領導職務的黨員,因為犯了錯誤受到嚴重警告處分,一般也不影響其擔任原來的職務,如果由於某種原因不適宜繼續擔任原來的職務而被黨組織免職或被調動工作,這是正常的幹部任免或調動,不含有對受嚴重警告處分黨員附加懲處的意思,不能視為紀律處分。

6. 幹部受到處分,單位領導負領導責任嗎

主要看是為什麼,也許就是讓下屬當替罪羊呢,這樣領導就不用受罰了。

7. 黨政領導幹部受到問責,同時需要追究紀律責任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什麼處分

依照有關規定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8. 領導責任的內容及其追究

領導責任分為主要領導責任和重要領導責任。

直接責任者是指在職責范圍內,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自己的職責,對造成的損失起決定性作用的人員。主要領導責任者是指在職責范圍內,對直接主管的工作不負責任,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責,對造成的損失直接領導人負管理責任的人員。重要領導責任者是指在職責范圍內,對應管的工作或者參與決定的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責,對造成的損失負次要領導責任的人員。 [1]

定義
所謂領導責任,顧名思義,是指領導者對某項工作或某一事件所擔負的責任。一般而言,領導者的主要職責是決策、用人和檢查、落實,因而領導責任就具有間接性的特點。但是,領導責任不是一句空話,不能成為搪塞責任、逃避處罰的擋箭牌,而必須認真、嚴肅地予以落實。

必要性
中國共產黨是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黨,所有黨員幹部的一言一行都要符合人民的利益,向人民負責,這是我們的一貫宗旨。作為一個地方、一個部門的負責人,領導幹部對自己負責的工作,不論大小,不分巨細,都應當用真心,使真勁,切實負起責任,抓緊抓實,抓出成效。但是,毋庸諱言,在現實生活中也有少數領導幹部缺乏這樣的認識,心浮氣躁,得過且過,把責任掛在嘴上,不切實、不扎實、不落實。布置工作滿足於該開的會開了,該講的話講了,該發的文件發了,不檢查,不監督,不指導;對工作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和群眾的意見,只限於做做批示、提提要求,至於到底落實了沒有,實際情況究竟是個什麼樣子,則是不聞不問或知之甚少。

更為嚴重的是,一旦出了問題,依法依紀追究起來,往往拿出「集體決定」、「不是自己直接負責」等種種借口,推卸責任,甚至金蟬脫殼,充其量承擔個「領導責任」。久而久之,「領導責任」竟成了某些人身上的「龍袍」,象徵性地被打幾下,卻傷不著自己的皮毛。這種當領導不負責任,出了問題推卸責任的不良習氣,不僅不利於做好工作,而且還會引起人民群眾的強烈不滿。

9. 如何對領導責任進行處分

向上級機關反映。根據內部規章制度處理。

10. 如何認定失職行為中的直接責任和主要領導責任

失職行為中的直接責任和主要領導責任按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認定。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三十七條違紀行為有關責任人員的區分:

(一)直接責任者,是指在其職責范圍內,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自己的職責,對造成的損失或者後果起決定性作用的黨員或者黨員領導幹部。

(二)主要領導責任者,是指在其職責范圍內,對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對造成的損失或者後果負直接領導責任的黨員領導幹部。

(三)重要領導責任者,是指在其職責范圍內,對應管的工作或者參與決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對造成的損失或者後果負次要領導責任的黨員領導幹部。

本條例所稱領導責任者,包括主要領導責任者和重要領導責任者。

(10)追究領導責任處分擴展閱讀

主要領導責任和直接責任的區別

1、責任者的適用對象。直接責任者既可能是黨員,也可能是黨員領導幹部。領導責任者中,無論是主要領導責任者,還是重要領導責任者,只能是黨員領導幹部,普通黨員不能成為領導責任者。

2、責任者違紀行為的適用范圍。根據條例規定,六大紀律中只對違反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群眾紀律、工作紀律等五種行為的人員進行責任區分,不對違反生活紀律行為的人員進行責任區分。

3、認定違紀行為的直接責任者、主要領導責任者、重要領導責任者,在職務層級上一般是依次遞增的。即直接責任者是科長,主要領導責任者一般是分管領導,重要領導責任者通常是主要領導。

如:某縣林業局林權科,僅憑申請人張某提供的個人身份證復印件,林地所在地的村委會、林管站的證明(後經查明所蓋公章系偽造),沒有按職責要求進行現場勘查、實地走訪,即經林權科受理承辦,分管副局長審核,局長審批,於2016年5月為張某辦理了林權證。

後經查實該林權屬於李某。張某憑此林權證在國有某銀行辦理了抵押貸款20萬元無法償還,致使國家財產造成損失。

上述違紀事實,屬於新修訂《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有刑法規定的行為,雖不構成犯罪但須追究黨紀責任的」情形。直接責任者是林權科科長,主要領導責任者是分管副局長,重要領導責任者是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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