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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規投手

發布時間: 2021-01-26 13:19:42

① 壘球競賽中有哪些關於投球的規定

(1)位置:投手位於投球位置必須雙足平穩地落地,同時以單足或雙足踏觸於投手板上,但是不得超出投手板兩端。於投球時無論是軸足或非軸足,兩足均必須位於0.6米寬的投手板圍內。①投手於投球前,必須以單手或雙手於握球體前完全靜止狀態,並且必須以身體的正面朝向擊球員。②投球前的靜態姿式,必須至少維持一秒鍾,至最多不超過十秒鍾。③除捕手已就位準備接球外,否則不得認為已就投手位置。

(2)手臂:投手可以採用任何揮臂姿式投球,但必須先是靜止狀態。軸足必須保持與投手板接觸直至投出的球離手。

(3)移動:投球時可以不跨步,也可以向前或向後跨出一步,但是均不得超出投手板寬度0.6米的范圍。

(4)投球:合法的投球,必須採用低手動作投球給擊球員。①球速投手應將球以適當的速度投出,球速適當與否則由裁判員決定。若是球速太快,裁判員應予警告。若再犯時,即應更換投手,繼續競賽;②低於:握球的手掌必須低於臀部的下;③球路:投手投出球的弧形球路至少應離地面2米,同時其最高點也不得高出地面3.5米;④位於:捕手必須位於捕手區內,直至所投出的球被擊中或是到達本壘板為止;⑤傳回:除非是三好球出局或被捕手刺殺出局之後,捕手均應於每一投球後,直接將球傳回給投手。投手則必須於20秒鍾投出次一球;⑥投出:投手必須在10秒鍾內或裁判員宣告競賽開始之後,投出一球。罰則:給予擊球員一個壞球。

(5)揮臂方式投球:投手在下列情況,可采任何揮臂方式投球:①投球:投手不得做任何投球動作,除非是立即投球給予擊球員;②連貫:投手的揮臂動作必須連貫;③停頓:投手向前揮臂的動作,中途不得停頓或逆轉;④手臂:投手向本壘投球時,其手臂第一次向前擺過臀部就得將球投出;⑤投手球離手之後,則不得再做繞臂動作。

(6)與手接觸限制:投手在競賽中,不得在投球手掌或手指上,粘貼膠布或其他物質,也不得在球上粘貼異質。

(7)足蹈觸投手板:投手就投球位置,以一足蹈觸投手板而作投球准備,則不得再傳球給任何壘的防守球員。投手可向後退出投手板,不得向前或由兩側退出,否則視為違規投球。

(8)阻擋球員視線防守球員擋住擊球員的視線或故意違反運動風度的行為干擾擊球員,也判違規投球。違者驅逐離場。無論投出球與否,均視的。

(9)宣判投球無效:下列情形,宣判投球無效:①停止:在競賽停止中投手投球時;②離壘:跑壘員於投出的球到達本壘板或被擊中球之前離壘,被判出局時;③死球:投手在宣判界外球為死球之後,跑壘員尚未返壘之前即投球時;④滑出:投手向前或向後揮擺投球,而球由手中滑出時;⑤違規:在競賽進行中,球員、指導或教練均不得請求暫停,或使用其他言語,或任何明顯的意圖,促使投手違規投球時。

② 投手犯規的介紹

壘上有抄跑者,投手作出違規動襲作時屬於「投手犯規」,發生投手犯規時比賽停止,壘上跑者各進一壘。 投手犯規的同時,投手仍把球投出,而打者也因安打、失誤、四壞球等原因上到一壘,而壘上其它跑者也都各推進一壘時,比賽繼續。 如果投手犯規同時,投手仍把球投出(包括牽制球),但卻是暴投(傳)時,壘上的跑者除了可以因投手犯規進一壘外,還可自行判斷要不要趁暴投(傳)冒險搶壘。 投手犯規的同時把球投出,如果是第四個壞球或觸身球,此時一壘有跑者的話,比賽繼續進行不算投手犯規。

③ 「2壘」是什麼意思

壘球術語1.變造球棒(ALTERED BAT):即是合法球棒之棒體被改造。例如金屬球棒使用木質握柄、或使用異質膠帶握柄、或插入其他物質於球棒內、或握柄部卷貼兩層以上的膠帶,或塗漆於球棒,但標記於棒頭或底部除外。若僅另外更換合法的握柄套,則不在此限。但「牽牛花狀或圓錐形」的握柄頭,亦視為變造球棒。
2.申訴(APPEAL PLAY):即是在比賽中或死球時,裁判員未接受防守球員、指導(COACH)或教練(MANAGER)請求前,不得作出判決。惟申訴必須在投手投出次一球之前提出,無論其投球合法與否。若在攻守交換或比賽結束所有防守隊員離開界內區時提出,則不予接受。若是防守球員提出申訴時,其必侍在內野區。
3.四壞上壘(BASE ON BALLS):即是擊球員獲得四個壤球時,裁判員給予擊球員安全進至一壘。註:(慢式)若投手有意投四壞球時,僅告知司球裁判即可。不必投球就可以保送擊球員上一壘。
4.壘道(BASE PATH):即是在各壘間線的兩側各距1公尺(3 )的假想路線區域。
5.跑壘員(RUNNER):即是跑壘的球員(不包括擊跑員)。
6.擊出之球(BATTED BALL):即是投出之球觸著球棒,或被球棒擊中之後,無論落在界內區或界外區者。其無意之擊球亦同。
7.擊球區(BATTER'S BOX):即是限制擊球員的打擊區域,擊球員在該區內得意圖協助隊友得分,其區域的邊線亦包括在內。在投球之前,擊球員之雙足必須完全在擊球區線之內。
8.擊跑員(BATTER-BASERUNNER):即是球員在完成打擊之後,尚未到達一壘,亦未被判出局的球員。
9.打擊順序(BATTING ORDER):即是進攻隊正式上場比賽的球員名單,其球員必須依此順序上場打擊,且名單上必須記載各球員的防守位置及球衣號碼。
10.障礙球(BLOCKED BALL):即是擊出或傳出之球,被未參與比賽的人觸著、擋住、抓住或觸著非正式比賽用具;或非比賽球場之任何物體。
11.觸擊(BUNT):即是擊球員不揮棒擊球,使擊出之球緩慢的滾動於內野區域。
12.接住球(CATCH):即是防守球員用手掌或手套,合法的接住擊出或傳出之球。若用手臂抱或用身體與球衣的部份,保持球不落地,則非接住球,必須待球被握在手掌或手套內為止。若防守球員接著之瞬間直接碰撞其他球員或圍欄或使球落地時,即非接住球。反之,防守球員確實持球一段時間,然後無意或有意的使球離手,抑是傳球時落球,則均為接住球。註:凡是正飛球觸著防守球員以外的人或物時,均視與觸著球場論。
13.捕手區(CATCHER'S BOX):即是捕手必須位於該區域內至:
a.(快式)投手投出球。其區域之邊線亦包括在內。
b.(慢式)投出之球被擊中、觸著球場、本壘板或抵達捕手區。其區域之邊線亦包括在內。
14.面授機宜(CHARGED CONFERENCE):即當下列情況均可:
a.防守隊的面授:防守隊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比賽暫停,裁判員允許防守隊之代表(非上場球員)進進球場,給予投手任何之授意(經其他球員轉達亦是)。當防守隊之代表進進球場,更換投手時,則非「面授機宜」。若是進攻隊要求「面授機宜」,則防守隊亦可乘機面授,但是時間不得超過進攻隊所用之時間。註:若教練從球員席出來,告知裁判員替補投手,則此為更換投手。更換之後,教練未到投手位置,則不視為「面授機宜」。
b.進攻隊的面授:進攻隊要求比賽暫停,其球隊教練或球隊代表得允許授意予擊球員或跑壘員。進攻隊的投手上壘後,請求穿外套,或利用防守隊的面授時,不視為「進攻隊的面授」。若防守隊要求「面授機宜」時,進攻隊亦可面授,但是時間不得超過防守隊所用之時間。參照規則五之9。
15.砍擊球(CHOPPED BALL):(慢式)即是擊球員持棒由上往下切擊,使擊出之球反彈得很高。
16.壘指導員(COACH):即是進攻隊之人員於指導區內,指導其隊友之打擊和跑壘。並允許各區一位指導員進入指導區內,同時為了記錄,僅可攜帶紀錄簿、鉛筆及計球器。
17.死球(DEAD BALL):即是比賽中之停止球,必須待投手持球於投手圈內司球裁判宣告「開始比賽」為止。
18.防守隊(DEFENSIVE TEAM):即是在球場上防守的球隊。
19.壘包移位(DISLODGED BASE):即是離開其原定位置的壘包。
20.雙殺行為(DOUBLE PLAY):即是防守隊連續合法的刺殺兩名進攻的球員出局。
21.界內球(FAIR BALL):即是擊出之球為:
a.停留於本壘至一壘、或本壘至叄壘之間的界內區時。
b.由界內區反彈過一、叄壘包之上空或其後方界內區時。
c.觸著一、二、叄之壘包時。
d.觸著界內區線之裁判員或球員的身體或其衣服時。
e.最初落於一、叄壘包後之界內區時。
f.直接飛越過界內區之外野圍欄時。
註:界內飛球是依據接觸球點和界線,包括界線 的關系位置來判定,而非依據接球者之身體位於界內或界外而定。其與球最初落於界內或是界外均無關,只要在界外區上無觸著非球場之物體即可,否則均判為界內球。
22.界內區(FAIR TERRITORY):即是由本壘沿一、叄壘兩界線之間,至比賽球場之遠端圍欄的空間,並包括兩條界線,均為比賽球場之界內區域。
23.假觸殺(FAKE TAG):即是防守球員無持球或未迎接球,而阻礙跑壘員的進壘或返壘的行為。
24.防守球員(FIELDER):即是在球場上防守的任何球員。
25.飛球(FLY BALL):即是為擊出在空中飛行尚未落地之球。
26.封殺出局(FORCE-OUT):即是擊球員成為跑壘員時,造成擊跑員或前位跑壘員喪失跑壘的權利,而刺殺出局者。
27.界外球(FOUL BALL):即是擊出之球為:
a.停留於本壘至一壘,或本壘至叄壘之間的界外區時。
b.由一、叄壘包之前反彈至界外區時。
c.最初落於一、叄壘包之後的界外區時。
d.觸著界外區上之裁判員或球員的身體、衣服或任何球場上之異物時。
e.觸著擊球區內之擊球員,或其手持之球棒時。
註:界外飛球是依據接觸球點和界線,包括界線 的關系位置來判定,並非依據接球員之身體位於界內或界外而定。
28.擦棒球(FOUL TIP):即是擊出之球為:
a.球擦過球棒之後直接被捕手接住。
b.球低於擊球員之頭部。
c.球是被捕手合法接住。
註:(快式)被接住之擦棒球為好球,應繼續比賽;(慢式)則為死球。除非球先觸著捕手之手或手套,否則若自其身體或地上反彈後再接住,則不視為擦棒球。
29.頭盔(HELMET):
a.即是為頭臉安全,使用附用軟墊襯里的塑膠帽。但僅以軟墊護耳,卻不符合
規則,至於耳蓋可有可無。
b.捕手可戴無護耳之頭盔。
30.主隊(HOME TEAM):即是在自己球場上比賽的球隊。若在中立的球場比賽時,應相互協議或拋硬幣決定之。
31.違規球棒(ILLEGAL BAT):即是不符合規則叄之1之所規定的球棒。
32.違規擊球(ILLEGALLY BATTED BALL)下列情形均為違規擊球:
a.擊球員任一足,完全踏出擊球區外之地面,且擊中球(不論是界內或界外)時。
b.擊球員足的任一部份踏觸本壘板,且擊中球時。
c.擊球員持違規球棒或變造球棒進入擊球區時。
33.違規接球(ILLEGALLY CAUGHT BALL):即是防守球員使用帽子、面罩、手套或衣服的一部分,脫離正常的位置,去迎接擊出或傳出之球。
34.違規投手(ILLEGAL PITCHER):即是合格球員可以參與比賽,但是不得擔任投手。
a.投手在一局中兩次面授機宜,被裁判員處退出投手位置。
b.(慢式)投手被警告球速太快後再犯,被裁判貝處退出投手位置。
35.違規球員(ILLEGAL PLAYER):即是球員未告知司來裁判就參與比賽,當對隊於投出次一投球之後,及違規隊更正之前向司球裁判報告,即為「違規球員」,則判其退場。若再參與比賽則成為「失格球員」。
36.失格球員(INELIGIBLE PLAYER):即是球員不得再參與比賽,因為被裁判員驅遂離場。失格球員不得再度參與比賽,否則被判 「奪權比賽」。
37.正飛球(IN FLIGHT):即是擊出、傳出或投出之球,尚未觸著地面或防守球員以外之物體前的狀態。
38.負險(IN JEOPARDY):即是比賽進行中,顯示對於進攻隊的球員有可能被刺殺出局的狀態。
39.內野區(INFIELD):即是內野球員正常的防守區域,其為界內區的一部分。
40.內野飛球(INFIELD FLY):即是指內野球員容易接住的界內飛球(不包括平飛球或觸擊飛球)。當在二人出局之前,有跑壘員佔一、二壘或一、二、叄壘時才成立。投手、捕手或任何外野球員在內野區接球時,亦視同內野球員接球處理之。
註:當擊出之球可能成為內野飛球時,裁判員應立即宣判「內野飛球-擊球員出局」裨益於跑壘員。若該球接近界線時,則宣判「若為界內則為內野飛球」(INFIELD FLY IF FAIR)。其球為活球,跑壘員在防守球員接球之後可冒險進壘;或防守球員觸著球之後可返觸壘再進壘,此與一般飛球處理相同。若是成為界外球,則視為界外球處理。若已宣告「內野飛球」,末觸著防守球員而落於內野,再由一、叄壘包之前反彈至界外者,則為界外球。反之,先落於界外區,再由一、叄壘包之前反彈至界內區者,則視為內野飛球。
41.局(INNING):即是攻、守兩隊互換一次為一局。在進攻隊叄人出局時,即攻守互換,此乃一場比賽的一個單位。
42.妨礙(INTERFERENCE):即是進攻隊球員或其球隊人員有阻止、拖延或干擾正在處理球之防守行為。
43.合法觸球(LEGAL TOUCH):即是防守球員確實持球於手中,觸著未觸壘包之跑壘員或擊跑員。若非跑壘員故意碰(撞)落其手中之球,防守球員之球觸跑壘員後球隨即落地,則此觸球無效。只要是用持球之手或持球之手套確宣觸著跑壘員即可。
44.合法接球(LEGALLY CAUGHT BALL):即是防守球員使用單手或雙手確實接住擊出或傳出之球,而非使用帽子、護具、 袋或球衣的其他部分接球。
45.平飛球(LINE DRIVE):即是擊成平直而直接飛進球場上空之球。
46.阻礙(OBSTRUCTION):阻礙的行為即是:
a.防守隊的球員或其球隊人員有阻止或阻擾擊球員的擊球。
b.防守球員(1)未持球;(2)不在處理擊出之球的防守動作;(3)非正在接傳出之球時,阻擋正在進壘中的跑壘員或擊跑員的行為。
47.進攻隊(OFFENSIVE TEAM):即是正執行進攻的球隊。
48.外野區(OUTFIELD):即是壘線圍成的方塊區之外側且介於一、叄壘兩界線之間,且非內野球員的正常防守區,其為比打球場之一部分。
49.滑過壘(OVERSLIDE):即是進攻球員,試圖滑進壘,因衡勁太大而超越過壘包,旦未保持與壘接觸,故處於危險之中。但是擊跑員可以沖過一壘的壘包,若無進次壘之企圖而立即返壘時,則無出局之險。
50.傳出場外(OVER THROW):即是防守球員之間的傳球為使各壘間離壘之跑壘員或未上壘之跑壘員出局,造成傳出之球超出球場外或成為障礙球。
51.漏捕(PASSED BALL):(快式)即是投手合法投出之球而捕手在正常狀態下,可以接住或擋住的,但結果卻漏接了。
52.投球(PITCH):即是投手將球投給擊球員之動作註:若是投出之球成為障礙球或投出場外,則給予所有跑壘員,於投球時所佔之壘再進一個壘。
53.投手區(PITCHER'S CIRCLE):(快式)即是距投手板2.5公尺(8 )半徑的區域,該邊線亦屬之。
54.軸足(PIVOT FOOT):即是投手在投球時,瞪踢投手板的一足。附註:右投手即右腳。
55.開始比賽(PLAY BALL):即是司球裁判用來指示比賽開始或繼續的口令。當投手持球進入投手圈位置捕手進入捕手區內,其餘的防守球員均在界內區的球場上,即可指示開始比賽。
56.突襲投球(QUICK RETURN PITCH):即是投手明顯有意的乘擊球員不備時,向其投球。亦即是擊球員剛進入擊球區尚未取得擊球姿勢之前;或擊球員剛揮棒之後,其身體還未穩定時,即刻再向其投球。
57.首任球員(STARTING PLAYERS):即是於比賽前提交裁判長或司球裁判的打擊順序名單之上場球員。
58.盜壘(STEALING):即是乘投手投球給予擊球員時,跑壘員企圖進壘的行動。(慢式)不得採用。
59.好球帶(STRIKE ZONE):
a.(快式)是指擊球員在正常打擊站立姿勢下,在其腋部以下至膝部以上之高度,並在本壘板平面上之任何部分空間之內。
b.(慢式)是指擊球員在正常打擊姿勢下,在其肩背部以下至膝部以上之高度,並在本壘板平面上之任何部分空間之內。
60.傳球(THROW):即是防守球員將球傳給另外的隊友之動作。
註:若是傳出之球成為障礙球或傳出場外,則給予所有跑壘員於傳球時所佔之壘再進二個壘。
61.暫停(TIME):即是裁判員促使比賽暫停的口令。
62.叄殺行為(TRIPLE PLAY):即是防守隊連續刺殺叄名進攻隊的球員出局。
63.打擊(TURN AT BAT):即是擊球員進入擊球區起,繼續至出局或成為跑壘員為止的行為。
64.暴投(WILD PITCH):(快式)即是投手投出過高、過低、或過於偏側,致使捕手在正常的狀態下,無法或未能擋住及控制之球。(壘球球場四角所設守方據點)2壘沒有1壘得分高

④ 壘球競賽中哪些情況為壞球

下列復情形,司球裁判宣判壞制球:①冒險進壘投出的球未通過好球帶或在本壘板前落地,而且擊球員未揮棒擊球時,(快式)競賽繼續,跑壘員可冒險進壘,(慢式)為死球,跑壘員不得進壘;②進壘投手違規投球時,快式)為死球,跑壘員可安全進第一個壘。(慢式)為死球,跑壘員不得進壘;③觸及(慢式):投手投出的球未經過好球帶而觸及擊球員時;④傳回:捕手接住投出的球後,未直接傳回給投手;⑤投出:投手在20秒鍾內未投出球時;⑥進壘:超過投球練習球的次數時,(快式)為競賽繼續,(慢式)為死球,跑壘員不得進壘;

⑤ 投手犯規的幾種投手犯規的情況

常見的投手犯規
已踏投手板之投手,做投球之關連動作而停止投球者。(例如:假裝投球)
已踏投手板之投手,假裝傳球給一壘而未傳球者。(例如:對一壘做假性牽制)
已踏投手板之投手,向壘傳球前腳未直接踏向該壘。(例如:自由腳踩向本壘方向卻對一壘做牽制)
投手違規投球者。(例如:突襲投球)
投手未正面對擊球員投球。
投手未觸於投手板,而作關連投球之動作者。
投手做無必要之拖延比賽時。(由裁判認定時間)
投手未持球站在投手板或跨在投手板,或是離開投手板假裝投球時。
投手於採取正規投球姿勢後,除實際投球或傳球給壘外,任何一手放開時。
已踏投手板之投手,故意或不小心落球時。
企圖故意四壞球時,投手投球給位於捕手區外之捕手時。
投手采固定式姿勢投球時,未經過完全靜止狀態之後而投球時。
在下列情形下應屬投手犯規
(A)已踏投手板之投手,做投球之連貫動作而停止投球者。
原註:不論右、左投手,凡舉自由腳並越出投手板之後緣時,必須向擊球員投球,
但唯有向二壘跑壘員作牽制行為時,向二壘傳球是被允許的。
(B)已踏投手板之投手,假裝傳球給一壘而未傳球者、
註:投手觸於投手板時得直接將自由足踏出向著二壘或三壘上的跑壘員作偽傳,
但不得向一壘或擊球員作偽傳或偽投。投手中樞足退踏於投手板後方時,方
得以不直接踏出方式向有跑壘員的壘作偽傳的動作,但不得向擊球員作偽投

(C)已踏投手板之投球,向壘傳球前,腳未直接踏向該壘者。
原註:觸於投手板之投手,要向壘上傳球之前,須先將自由腳向該壘踏出,如投手
未確時踏向該壘,而中途改變了方向,或上舉在空中回擺,或先轉動身體之
方向傳球後再踏出自由腳向該壘時,均為投手犯規。
投手向壘傳球前,應踏出向該壘,但踏出後並不一定將球傳出(除一壘外),
跑壘員佔一、三壘時,投手擬使跑壘員回三壘上,於向三壘踏出後做揮臂動
作假裝傳球,接著轉身向一壘踏出並傳球於一壘時,是可以的。但同樣情況
,投手觸於投手板向三壘踏出之同時轉身向一壘傳球時,事實上向一壘傳球
前並未向一壘直接踏出,明顯地是為欺騙一壘跑壘員之動作,因此該行為應
被宣判為投手犯規,如投手退踏投手板,雖然有上述行為時,也不可以視為
投手犯規。
(D)已踏投手板之投手,傳球給無跑壘員之壘或假裝傳球者,但若有行動上
(PLAY)之必要者除外。
問:跑壘員佔一壘時,投手如傳球於無跑壘員的二壘或假裝傳球時,是否為
投手犯規?
答:是為投手犯規,但如為阻止一壘跑壘員企圖盜向二壘,且第一動作是正
確的以自由腳方向二壘踏出時,是不成為投手犯規的。又如投手正規地
退踏投手板的話,雖然沒有做出踏出的動作,也是沒有關系的。
(E)投手違規投球者。
原註:突襲投球(QUICK PITCH) 為犯規投球(違規投球),投手乘擊球員於
擊球區內還未完成准備時的投球,裁判員應判定該投球為突襲投球,壘
上有跑壘員時成為投手犯規,無跑壘員時計『壞球』一球,突襲投球為
危險動作,裁判員應嚴格取締。
(F)投手不面對擊球員投球時。
(G)投手不觸於投手板,而作關連投球之動作者。
問:跑壘員佔一壘時,投手未觸於投手板而已開始作伸展手臂(投球預備動
作),此時,將球掉落時,是否為投手犯規?
答:因投手未觸於投手板,而作關連投球之動作,可構成投手犯規。
(H)投手做無必要之拖延比賽時。
(I)投手未持球站在投手板或跨在投手板,或是離開投手板假裝傳球時。
(J)投手於採取正規投球姿勢後,除實際投球或傳球給壘外,任何一手放開
球時。
(K)已踏投手板之投手,故意或無意掉落球時。
(L)企圖故意四壞球時,投手投球給位於捕手區外之捕手時。
註:『捕手於捕手區外』系指捕手未將雙腳置於捕手區內。因此投手企圖故意
『四壞球』時,於投球尚未離開投手之手前,捕手之一腳置放於捕手區外
時,亦適用於本項之規定。
(M)投手采固定式姿勢投球時,無經完全靜止之狀態而投球時。
罰則:投手犯規系屬比賽停止球,各跑壘員保送安全進一個壘。擊球員因安打、
失誤、四壞球、觸身球及其他原因進到一壘,且其他各跑壘員也至少進一
個壘時,與投手犯規無關,比賽繼續進行。

⑥ 棒球一壘能否假牽制

你所指的應該是投手犯規吧! 壘上有跑者,投手作出違規動作時屬於「投手犯規」,發生投手犯規時比賽停止,壘上跑者各進一壘。 以下就是幾種投手犯規的情況:
(A) 除了向二壘牽制傳球外,如果踏投手板開始投球,卻突然停頓而沒有向打者投球時,將被判投手犯規。
(B) 投手退出投手板可以向各壘假裝牽制,但投手一旦踏投手板時,只能以前假踏出假裝傳二三壘,而不能對一壘假牽制,違反者將被判投手犯規。
(C) 投手踏投手板牽制時,必須將前腳踏向要傳球的方向,踏出時,除了一壘外,是可以不把球傳出的(假牽制)。
投手前腳踏出必須自然,如果沒有確實踏向壘的位置,而在中途改變方向,或小腿在空中擺湯,或是先轉動身體然後才踏腳,這些都是投手犯規的動作。
一三壘有跑者,投手先假裝向三壘牽制,然後再轉身,接著前腳踏往一壘並且把球傳出時,是被允許的動作,但如果前腳踏出時,後腳在投手板上,卻沒有把球傳向一壘,將造成投手犯規。
(D) 踏投手板時卻將球傳向沒有跑者的壘上(或假傳球),將構成投手犯規,但如果是有守備上的需要時,則不算犯規。例如投手為了阻止一壘跑者盜向二壘,而將前腳踏向二壘並且把球傳出時,不算投手犯規
(E) 投手利用打者剛上打擊區還沒有準備好時,突然向打者投球,是投手犯規的行為。
(F) 投手不面對打者投球屬於投手犯規。
(G) 投手沒有碰觸投手板而作投球連續動作時,屬於投手犯規。
(H) 沒有必要而拖延比賽時,投手將被判犯規。
(I) 沒有拿球卻站在投手板上(或跨在投手板上),或是沒有拿球但卻離開投手板假裝投球時,都是犯規的動作。(J) 投手採取投球姿勢後,除了投傳球外,如果有任何一手放開時,將是投手犯規的行為。
(K) 已經踏投手板卻把球掉落地面時,將被判投手犯規。
(L) 故意投四壞球,在投手球還沒有離手時,捕手不能先站在捕手區外等球,否則就算是投手犯規(因為沒有捕手犯規的條文)。(M) 投手踩固定姿勢之後,雙手如果沒有在身體前做停頓動作,而把球投出時,屬於投手犯規。

⑦ 慢頭壘球投球方法

.投手雙腳結實的著地,使用單足或雙足與投手板接觸。投手在投球的整個過程中,軸足必須一直與投手板保持接觸。
(1)投球前,用單手或雙手持球於身體前方,必須完全靜止片刻,才可以投球,同時,身體一定以正面對著擊球員。此為投球准備動作。
(2)投球准備動作的靜止,要維持至少一秒,最多不超過十秒。
(3)當捕手完成接球准備動作後,投手才被視為完成投球准備動作。
註:當阻止投手投球時,裁判應該舉起單手,掌心向投手。而投手已經開始投出球時,裁判要同時宣告『投球無效』(No Pitch)。

2.當經過投球前的完全靜止後,投手做出任何揮臂動作時,即為投球開始。直到球自手中投出以前,必須確保軸足與投手板的接觸。是否要跨一步投球,沒有硬性規定,但是如果要跨步時,可以向前跨一步、向後跨一步或是向側方跨一步,跨步的動作要與球離手動作一致。

3.合法投球,將是由下向上的投球,投向擊球員,且合乎以下規定:
(1)球速必須和緩,由裁判員認定。當球速太快時,裁判員要警告投手。投手如經警告後再同樣犯規,即判處該投手該場球賽不準再當投手。
(2)投出之球的拋物曲線弧度,其頂點離地面應至少1.82公尺,至多不超過3.65公尺。
(3)在球被擊出或到達本壘板以前,捕手一定要在捕手區以內。
(4)捕手接到投出之球,要直接傳回投手。當三振出局或完成捕手刺殺動作時,才可以不直接回傳。
判決:捕手未直接回傳投手,壞球數加一球。
(5)當接到球之後,或在死球狀況,由裁判宣告比賽開始時,投手於10秒內要將球投出。
判決:投手於10秒內未將球投出,壞球數加一球。

4.投手可使用任何必要的方式揮臂投球,但要合於下面要求:
(1)即將投出球時,不要再做任何不當動作。
(2)揮臂動作是連貫的。
(3)揮臂向前時絕不可停頓或逆轉。
(4)當投球手臂第一個向前揮動的動作,通過臀部時,就是球投向本壘的時刻,不可再旋迴後面。
(5)球一離手,揮臂即停,不可以再持續。

5.比賽進行中,任何外加物附著於球、投手的手及十指是不允許的。投手或其他防守球員在比賽球上加添外物,經規勸不聽者,判驅逐出場。投手在投球時,允許在手套內加戴保護性質的深色打擊手套。

6.守備員不可以用不當守備,來遮擋擊球員視線,或用違反運動精神的行為,故意干擾擊球員。不論在球投出之前或投出之後,犯有此侵人動作的球員,即刻被驅逐出場,不得再參加本場比賽。

7.趁擊球員未准備好,或因前一揮棒而失去平衡時的突襲投球,是不可以的。
★判決:投球的動作,或投手、野手的行為有違反前面1至7條中所列舉規定者,即造成違規投球。比賽暫停,擊球員可獲得一壞球,跑壘員不得進壘。
★例外:投出之球雖經判為違規投球,但是只要擊球員去揮擊,即變成一好球,雖然曾是違規投球,卻不會被處罰。這球一旦被擊出,比賽繼續。在適合於提出促請裁決的時機存在時,如因違規投球發生及被宣告,即造成促請裁決時機已過去。
★註:當違規投球行為一經確認,要立即宣告。由壘審宣告時,音量要使最近的野手聽清楚。壘審宣告同時,也應比出遲死球手勢。野手如果藉口未聽到宣告,不會影響到該宣告的成立。

★狀況:球數已三壞二好,投手投球的高點超過3.65公尺時,主審比出遲死球,宣告 "Illegal" ,擊球員獲得四壞球上一壘。防守隊抗議主審不應該宣告,因為該宣告提醒擊球員等待四壞球。
★解答:抗議不合理,如果提出抗議者持續抗議或者態度不佳,應該判他退場。
★說明:不虛心檢討自己,反而去怪罪別人,是社會常見的亂象。違規投球規則的判定,告訴投手如何合法投球,帶動比賽順利進行,大家享受陽光健身。如同所有其他規則,規則的訂定,都是正面且善意的,沒有任何一條規則,是給予裁判至高的權利,決定球員的出局否,或是主控比賽的勝負及利益。違規投球產生,就是犯了錯。不檢討自己,反而只去怪罪裁判不該宣告,這種心態很可能造成往後一再違規,持續成為一個不好的投手。不懂以上道理,而持續抗議的教練,判他退場,是去冷靜的思考。

8.下列情形,宣告投球無效:
(1)比賽暫停中,投手已投出球時。
(2)因投出球未被擊出,或未到本壘板之前,跑壘員有提早離壘而出局的行為,該投出球要宣告投球無效。
(3)當宣告界外球以後,跑壘員尚未回到原來佔有壘包時,投手已投出球,要趕快宣告『投球無效』,使比賽暫停。
(4)在揮臂動作,或向身體後方的揮動中,球自手中滑落。
判決:發生以上狀況時,比賽暫停,其後的連續動作均無意義。
(5)比賽仍在進行時,進攻隊球員、經理或教練不可以任意叫『暫停』,或是運用言語、措詞、甚至某些侵犯動作,其明顯的目的企圖混淆投手,造成違規投球 。
判決:宣告『投球無效』之外,警告犯規隊。只要類似行為再一次發生,犯規者判退場。

9.在一局中,對每一位及每一任的投手,至多隻能接受來自經理或隊休息區的代表一次的面授機宜。第二次的面授機宜,將造成該名投手被處罰更換投手,並且不得在本場比賽中再當投手。

10.每半局開始,或每次更換投手時,比賽可最長暫停一分鍾,讓投手向捕手或其他某一位隊友熱身練投最多三球。每多練一球,將被多判一個壞球。同一局,再度擔任投手,不得熱身投球。
註:台灣地區慢速壘球協會規定:比賽暫停不得超過一分鍾。

⑧ 壘球的壘球術語

1.變造球棒(ALTERED BAT):即是合法球棒之棒體被改造。例如金屬球棒使用木質握柄、或使用異質膠帶握柄、或插入其他物質於球棒內、或握柄部卷貼兩層以上的膠帶,或塗漆於球棒,但標記於棒頭或底部除外。若僅另外更換合法的握柄套,則不在此限。但「牽牛花狀或圓錐形」的握柄頭,亦視為變造球棒。
2.申訴(APPEAL PLAY):即是在比賽中或死球時,裁判員未接受防守球員、指導(COACH)或教練(MANAGER)請求前,不得作出判決。惟申訴必須在投手投出次一球之前提出,無論其投球合法與否。若在攻守交換或比賽結束所有防守隊員離開界內區時提出,則不予接受。若是防守球員提出申訴時,其必侍在內野區。
3.四壞上壘(BASE ON BALLS):即是擊球員獲得四個壤球時,裁判員給予擊球員安全進至一壘。註:(慢式)若投手有意投四壞球時,僅告知司球裁判即可。不必投球就可以保送擊球員上一壘。
4.壘道(BASE PATH):即是在各壘間線的兩側各距1公尺(3 )的假想路線區域。
5.跑壘員(RUNNER):即是跑壘的球員(不包括擊跑員)。
6.擊出之球(BATTED BALL):即是投出之球觸著球棒,或被球棒擊中之後,無論落在界內區或界外區者。其無意之擊球亦同。
7.擊球區(BATTER'S BOX):即是限制擊球員的打擊區域,擊球員在該區內得意圖協助隊友得分,其區域的邊線亦包括在內。在投球之前,擊球員之雙足必須完全在擊球區線之內。
8.擊跑員(BATTER-BASERUNNER):即是球員在完成打擊之後,尚未到達一壘,亦未被判出局的球員。
9.打擊順序(BATTING ORDER):即是進攻隊正式上場比賽的球員名單,其球員必須依此順序上場打擊,且名單上必須記載各球員的防守位置及球衣號碼。
10.障礙球(BLOCKED BALL):即是擊出或傳出之球,被未參與比賽的人觸著、擋住、抓住或觸著非正式比賽用具;或非比賽球場之任何物體。
11.觸擊(BUNT):即是擊球員不揮棒擊球,使擊出之球緩慢的滾動於內野區域。
12.接住球(CATCH):即是防守球員用手掌或手套,合法的接住擊出或傳出之球。若用手臂抱或用身體與球衣的部分,保持球不落地,則非接住球,必須待球被握在手掌或手套內為止。若防守球員接著之瞬間直接碰撞其他球員或圍欄或使球落地時,即非接住球。反之,防守球員確實持球一段時間,然後無意或有意的使球離手,抑是傳球時落球,則均為接住球。註:凡是正飛球觸著防守球員以外的人或物時,均視與觸著球場論。
13.捕手區(CATCHER'S BOX):即是捕手必須位於該區域內至:
a.(快式)投手投出球。其區域之邊線亦包括在內。
b.(慢式)投出之球被擊中、觸著球場、本壘板或抵達捕手區。其區域之邊線亦包括在內。
14.面授機宜(CHARGED CONFERENCE):即當下列情況均可:
a.防守隊的面授:防守隊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比賽暫停,裁判員允許防守隊之代表(非上場球員)進進球場,給予投手任何之授意(經其他球員轉達亦是)。當防守隊之代表進進球場,更換投手時,則非「面授機宜」。若是進攻隊要求「面授機宜」,則防守隊亦可乘機面授,但是時間不得超過進攻隊所用之時間。註:若教練從球員席出來,告知裁判員替補投手,則此為更換投手。更換之後,教練未到投手位置,則不視為「面授機宜」。
b.進攻隊的面授:進攻隊要求比賽暫停,其球隊教練或球隊代表得允許授意予擊球員或跑壘員。進攻隊的投手上壘後,請求穿外套,或利用防守隊的面授時,不視為「進攻隊的面授」。若防守隊要求「面授機宜」時,進攻隊亦可面授,但是時間不得超過防守隊所用之時間。參照規則五之9。
15.砍擊球(CHOPPED BALL):(慢式)即是擊球員持棒由上往下切擊,使擊出之球反彈得很高。
16.壘指導員(COACH):即是進攻隊之人員於指導區內,指導其隊友之打擊和跑壘。並允許各區一位指導員進入指導區內,同時為了記錄,僅可攜帶紀錄簿、鉛筆及計球器。
17.死球(DEAD BALL):即是比賽中之停止球,必須待投手持球於投手圈內司球裁判宣告「開始比賽」為止。
18.防守隊(DEFENSIVE TEAM):即是在球場上防守的球隊。
19.壘包移位(DISLODGED BASE):即是離開其原定位置的壘包。
20.雙殺行為(DOUBLE PLAY):即是防守隊連續合法的刺殺兩名進攻的球員出局。
21.界內球(FAIR BALL):即是擊出之球為:
a.停留於本壘至一壘、或本壘至叄壘之間的界內區時。
b.由界內區反彈過一、叄壘包之上空或其後方界內區時。
c.觸著一、二、叄之壘包時。
d.觸著界內區線之裁判員或球員的身體或其衣服時。
e.最初落於一、叄壘包後之界內區時。
f.直接飛越過界內區之外野圍欄時。
註:界內飛球是依據接觸球點和界線,包括界線 的關系位置來判定,而非依據接球者之身體位於界內或界外而定。其與球最初落於界內或是界外均無關,只要在界外區上無觸著非球場之物體即可,否則均判為界內球。
22.界內區(FAIR TERRITORY):即是由本壘沿一、叄壘兩界線之間,至比賽球場之遠端圍欄的空間,並包括兩條界線,均為比賽球場之界內區域。
23.假觸殺(FAKE TAG):即是防守球員無持球或未迎接球,而阻礙跑壘員的進壘或返壘的行為。
24.防守球員(FIELDER):即是在球場上防守的任何球員。
25.飛球(FLY BALL):即是為擊出在空中飛行尚未落地之球。
26.封殺出局(FORCE-OUT):即是擊球員成為跑壘員時,造成擊跑員或前位跑壘員喪失跑壘的權利,而刺殺出局者。
27.界外球(FOUL BALL):即是擊出之球為:
a.停留於本壘至一壘,或本壘至三壘之間的界外區時。
b.由一、三壘包之前反彈至界外區時。
c.最初落於一、三壘包之後的界外區時。
d.觸著界外區上之裁判員或球員的身體、衣服或任何球場上之異物時。
e.觸著擊球區內之擊球員,或其手持之球棒時。
註:界外飛球是依據接觸球點和界線,包括界線 的關系位置來判定,並非依據接球員之身體位於界內或界外而定。
28.擦棒球(FOUL TIP):即是擊出之球為:
a.球擦過球棒之後直接被捕手接住。
b.球低語擊球員之頭部。
c.球是被捕手合法接住。
註:(快式)被接住之擦棒球為好球,應繼續比賽;(慢式)則為死球。除非球先觸著捕手之手或手套,否則若自其身體或地上反彈後再接住,則不視為擦棒球。
29.頭盔(HELMET):
a.即是為頭臉安全,使用附用軟墊襯里的塑膠帽。但僅以軟墊護耳,卻不符合
規則,至於耳蓋可有可無。
b.捕手可戴無護耳之頭盔。
30.主隊(HOME TEAM):即是在自己球場上比賽的球隊。若在中立的球場比賽時,應相互協議或拋硬幣決定之。
31.違規球棒(ILLEGAL BAT):即是不符合規則叄之1之所規定的球棒。
32.違規擊球(ILLEGALLY BATTED BALL)下列情形均為違規擊球:
a.擊球員任一足,完全踏出擊球區外之地面,且擊中球(不論是界內或界外)時。
b.擊球員足的任一部分踏觸本壘板,且擊中球時。
c.擊球員持違規球棒或變造球棒進入擊球區時。
33.違規接球(ILLEGALLY CAUGHT BALL):即是防守球員使用帽子、面罩、手套或衣服的一部分,脫離正常的位置,去迎接擊出或傳出之球。
34.違規投手(ILLEGAL PITCHER):即是合格球員可以參與比賽,但是不得擔任投手。
a.投手在一局中兩次面授機宜,被裁判員處退出投手位置。
b.(慢式)投手被警告球速太快後再犯,被裁判貝處退出投手位置。
35.違規球員(ILLEGAL PLAYER):即是球員未告知司來裁判就參與比賽,當對隊於投出次一投球之後,及違規隊更正之前向司球裁判報告,即為「違規球員」,則判其退場。若再參與比賽則成為「失格球員」。
36.失格球員(INELIGIBLE PLAYER):即是球員不得再參與比賽,因為被裁判員驅遂離場。失格球員不得再度參與比賽,否則被判 「奪權比賽」。
37.正飛球(IN FLIGHT):即是擊出、傳出或投出之球,尚未觸著地面或防守球員以外之物體前的狀態。
38.負險(IN JEOPARDY):即是比賽進行中,顯示對於進攻隊的球員有可能被刺殺出局的狀態。
39.內野區(INFIELD):即是內野球員正常的防守區域,其為界內區的一部分。
40.內野飛球(INFIELD FLY):即是指內野球員容易接住的界內飛球(不包括平飛球或觸擊飛球)。當在二人出局之前,有跑壘員佔一、二壘或一、二、叄壘時才成立。投手、捕手或任何外野球員在內野區接球時,亦視同內野球員接球處理之。
註:當擊出之球可能成為內野飛球時,裁判員應立即宣判「內野飛球-擊球員出局」裨益於跑壘員。若該球接近界線時,則宣判「若為界內則為內野飛球」(INFIELD FLY IF FAIR)。其球為活球,跑壘員在防守球員接球之後可冒險進壘;或防守球員觸著球之後可返觸壘再進壘,此與一般飛球處理相同。若是成為界外球,則視為界外球處理。若已宣告「內野飛球」,末觸著防守球員而落於內野,再由一、叄壘包之前反彈至界外者,則為界外球。反之,先落於界外區,再由一、叄壘包之前反彈至界內區者,則視為內野飛球。
41.局(INNING):即是攻、守兩隊互換一次為一局。在進攻隊叄人出局時,即攻守互換,此乃一場比賽的一個單位。
42.妨礙(INTERFERENCE):即是進攻隊球員或其球隊人員有阻止、拖延或干擾正在處理球之防守行為。
43.合法觸球(LEGAL TOUCH):即是防守球員確實持球於手中,觸著未觸壘包之跑壘員或擊跑員。若非跑壘員故意碰(撞)落其手中之球,防守球員之球觸跑壘員後球隨即落地,則此觸球無效。只要是用持球之手或持球之手套確宣觸著跑壘員即可。
44.合法接球(LEGALLY CAUGHT BALL):即是防守球員使用單手或雙手確實接住擊出或傳出之球,而非使用帽子、護具、 袋或球衣的其他部分接球。
45.平飛球(LINE DRIVE):即是擊成平直而直接飛進球場上空之球。
46.阻礙(OBSTRUCTION):阻礙的行為即是:
a.防守隊的球員或其球隊人員有阻止或阻擾擊球員的擊球。
b.防守球員(1)未持球;(2)不在處理擊出之球的防守動作;(3)非正在接傳出之球時,阻擋正在進壘中的跑壘員或擊跑員的行為。
47.進攻隊(OFFENSIVE TEAM):即是正執行進攻的球隊。
48.外野區(OUTFIELD):即是壘線圍成的方塊區之外側且介於一、叄壘兩界線之間,且非內野球員的正常防守區,其為比打球場之一部分。
49.滑過壘(OVERSLIDE):即是進攻球員,試圖滑進壘,因衡勁太大而超越過壘包,旦未保持與壘接觸,故處於危險之中。但是擊跑員可以沖過一壘的壘包,若無進次壘之企圖而立即返壘時,則無出局之險。
50.傳出場外(OVER THROW):即是防守球員之間的傳球為使各壘間離壘之跑壘員或未上壘之跑壘員出局,造成傳出之球超出球場外或成為障礙球。
51.漏捕(PASSED BALL):(快式)即是投手合法投出之球而捕手在正常狀態下,可以接住或擋住的,但結果卻漏接了。
52.投球(PITCH):即是投手將球投給擊球員之動作註:若是投出之球成為障礙球或投出場外,則給予所有跑壘員,於投球時所佔之壘再進一個壘。
53.投手區(PITCHER'S CIRCLE):(快式)即是距投手板2.5公尺(8 )半徑的區域,該邊線亦屬之。
54.軸足(PIVOT FOOT):即是投手在投球時,瞪踢投手板的一足。附註:右投手即右腳。
55.開始比賽(PLAY BALL):即是司球裁判用來指示比賽開始或繼續的口令。當投手持球進入投手圈位置捕手進入捕手區內,其餘的防守球員均在界內區的球場上,即可指示開始比賽。
56.突襲投球(QUICK RETURN PITCH):即是投手明顯有意的乘擊球員不備時,向其投球。亦即是擊球員剛進入擊球區尚未取得擊球姿勢之前;或擊球員剛揮棒之後,其身體還未穩定時,即刻再向其投球。
57.首任球員(STARTING PLAYERS):即是於比賽前提交裁判長或司球裁判的打擊順序名單之上場球員。
58.盜壘(STEALING):即是乘投手投球給予擊球員時,跑壘員企圖進壘的行動。(慢式)不得採用。
59.好球帶(STRIKE ZONE):
a.(快式)是指擊球員在正常打擊站立姿勢下,在其腋部以下至膝部以上之高度,並在本壘板平面上之任何部分空間之內。
b.(慢式)是指擊球員在正常打擊姿勢下,在其肩背部以下至膝部以上之高度,並在本壘板平面上之任何部分空間之內。
60.傳球(THROW):即是防守球員將球傳給另外的隊友之動作。
註:若是傳出之球成為障礙球或傳出場外,則給予所有跑壘員於傳球時所佔之壘再進二個壘。
61.暫停(TIME):即是裁判員促使比賽暫停的口令。
62.叄殺行為(TRIPLE PLAY):即是防守隊連續刺殺叄名進攻隊的球員出局。
63.打擊(TURN AT BAT):即是擊球員進入擊球區起,繼續至出局或成為跑壘員為止的行為。
64.暴投(WILD PITCH):(快式)即是投手投出過高、過低、或過於偏側,致使捕手在正常的狀態下,無法或未能擋住及控制之球。

⑨ 棒球中的暫停有時間和次數的限制嗎

現今的排球比賽賽制為五局三勝制,前四局中當一方先達到8分或16分時進入技術暫停內,技術暫停時間為一分鍾;而每隊在容一局中還有兩次暫停機會,每次暫停30秒,所以前四局中每局最多可有六次暫停,總時長最多為4分鍾.
在最後一局決勝局中,由於採用15分制短局決勝,為了使比賽更激烈,所以沒有技術暫停,但每隊仍有兩次暫停機會,時間仍為30秒.所以在決勝局中最多有四次暫停,總時長最長為2分鍾.在決勝局中當一隊率先達到8分時,兩隊互換場地.
此外,排球比賽的每一局中,每隊有五次換人機會,而每次換人時不限制換人個數,但每人只能被換上換下一次.還有,因為採用了「自由人」(即只能在後排進行防守活動,不能參與前排網上動作及發球的隊員,他的換上換下無須經過裁判批准,可以在每球間自行上下且次數不限)的機制,所以每名隊員可以與自由人多次換上換下,這樣在場下的隊員可以在聆聽完教練指導後上場繼續比賽.大大加強了排球比賽的競爭度和戰術性.

⑩ 棒球中的投手可以用假動作嗎

如果你只是好奇,那你只需知道不能就可以了,如果你是棒球愛好者,那我建議你把下面的看完!

投手犯規大解析

郝有力把球掉了!五月十八日龍鯨之戰第五局壘上有跑者時,鯨隊先發投手郝有力在准備投球過程中不慎將球掉落於投手丘附近,於是主審及一壘審同時高手一舉判定郝有力「投手犯規」,壘上跑者往前推送一壘,而郝有力此一投手犯規則最後還間接造成失分的結果。

比相對論還難理解

棒球規則一書總共分為十章,雖然按所列述的不同狀況如「打者」、「跑者」、「投手」而分門別類整理,但事實上不同的章節當中,還是有相當的連貫性,也經常可見不同的章節卻敘述的是同一件事,就以五點○九(F)、六點○八(D)、七點○四(B)這三條文而言,都是同樣在規定當打者擊出滾地球碰到裁判時會因內野手的位置而做不同的判決。或許就是這種時常讓人有「似曾相識」之感,再加上條文文字敘述不是那麼地淺顯易懂,所以棒球規則一般人念起來才會那麼地頭痛,這也就難怪有人會說「棒球規則比愛因斯坦的相對論還難以理解。」

而所有棒球規則的條文當中,就以我個人來說最艱澀難懂的恐怕就是「投手犯規」了。當壘上有跑者時,才有所謂的投手犯規形成的條件,而哪些情況下才構成投手犯規呢?雖然在八點○五當中地列出了十三項,但沒有經過說明恐怕還是難以明白,以下就是中文棒球規則所列的投手犯規條文及我個人所附的說明。

投手犯規百百種

A、
「已踏投手板之投手,做投球之關連動作而停止投球者。」說明:除了轉身向二壘牽制之外,當投手的前腳開始高舉投球動作時,必須向打者投球,不能中途突然將動作停下來。

B、
「已踏投手板之投手,假裝傳球給一壘而未傳球者。」說明:踏投手板時不能向一壘假牽制,二、三壘則允許。

C、
「已踏投手板之投手,向壘傳球前腳未直接踏向該壘。」說明:投手要牽制時應該將前腳往牽制的壘方向踏出,而中途也不能改變方向或在空中回擺,不過可以允許先向三壘(如三壘有跑者時)假牽制然後再轉身往一壘牽制。

E、
「投手違規投球者。」說明:在打者還沒有準備好擊球動作時,投手就向打者投球稱做違規則投球,要被判投手犯規。

F、
「投手不面對擊球員投球。」

踩在投手板上不能亂來

G、
「投手不觸於投手板,而作關連投球之動作者。」說明:投手投球時腳必須觸於投手板才能將球投向打者。

H、
「投手做無必要之拖延比賽時。」說明:投手是否違反此項條文由裁判認定。

I、
「投手未持球站在投手板或跨在投手板,或是離開投手板假裝投球時。」說明:投手不能未持球的情況下站在投手板(或跨在投手板上),例如當野手藏球准備觸殺跑者時,如果投手有以上的動作時也算是投手犯規。

J、
「投手於採取正規投球姿勢後,除實際投球或傳球給壘外,任何一手放開時。」說明:投手雙手持球踏觸於投手板,如果要退出投手板必須先保持雙手持球的狀態退出,等到退出後雙手才能放開,並且放在身體的兩側,然後才可以重新再踏投手板。

K、
「已踏投手板之投手,故意或無意落球時。」說明:總歸一句,踏投手板後只要掉球就是投手犯規則,如果壘上沒有跑者投手把球掉落於界外線時,判壞球一個。

不罰捕手,罰投手

L、
「企圖故意四壞球時,投手投球給位於捕手區外之捕手時。」說明:投手准備投故意四壞球時,捕手不能先站在捕手區外等球,因規則上沒有「捕手犯規」條文,所以也算是投手犯規。

M、
「投手采固定式姿勢投球時,未經完全靜止之狀態而投球時。」說明:投手採取固定式姿勢時,首先應該面對打者,後腳要踩或靠在投手板上,前腳則在投手板的前方,兩手持球在身體前面的任何一個位置都可以,但要保持完全靜止的狀態,在這個姿勢下投手可以向打者投球。

以上所述就是棒球規則所列的投手犯規的十三項條文,及我個人所附的說明,所以從條文中很清楚的一件事是——郝有力投手犯規是毫無疑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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