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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免職處分

發布時間: 2021-01-26 07:58:48

❶ 對公務員的處分有哪幾種

根據《公務員法》規定:(1)警告。對違反行政紀律的行為主體提出告誡,使之認識應負的行政責任,以便加以警惕,使其注意並改正錯誤,不再犯此類錯誤。這種處分適用於違反行政紀律行為輕微的人員。
(2)記過。記載或者登記過錯,以示懲處之意。這種處分,適用於違反行政紀律行為比較輕微的人員。
(3)記大過。記載或登記較大或較嚴重的過錯,以示嚴重懲處的意思。這種處分,適用於違反行政紀律行為比較嚴重,給國家和人民造成一定損失的人員。
(4)降級。降低其工資等級。這種處分,適用於違反行政紀律,使國家和人民的利益受一定損失,但仍然可以繼續擔任現任職務的人員。
(5)撤職。撤銷現任職務。這種處分適用於違反行政紀律行為嚴重,已不適宜擔任現任職務的人員。
(6)開除。取消其公職。這種處分適用於犯有嚴重錯誤已喪失國家工作人員基本條件的人員。
公務員受行政處分,有處分期限的規定:(一)警告,6個月;
(二)記過,12個月;
(三)記大過,18個月;
(四)降級、撤職,24個月。
公務員受處分期間不得晉職、晉級;受警告以外行政處分的,並不得晉升工資檔次;受開除處分的,不得被行政機關重新錄用或聘用。

❷ 公務員被免職,會被開除公職嗎

要看到底是什麼抄情況下被免職。
免職有兩種,一種就是通常意義上大家說的,違法或者是違紀的情況下,被免職了,撤消了公務員身份的行為。但還有另一個免職,就是調動,或者是升遷了,把原來所在的職務給免了,這也叫免職。因此,免職需要看到底是什麼情況下的免職,不是所有的免職,都是開除公職,只有第一種才屬於開除公職。

免職,指依法享有任免權的機關按照法律或制度規定免去公職人員所擔任的職務。
需要注意的是:免職只是意味被免職人不再擔任原職務,一般不具有懲罰性,所以公職人員正常的職務調動會用到此詞;觸犯法規的公職人員往往也用到此詞,他們因為當時不適任原職所以或是職務調動或是事後再擔任原職,故「免職」並非一般人所認為的「撤職」。

❸ 停職和免職是不是對公務員的一種行政處分

停職和免職不是一種行政處分。

根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

第六條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的種類為:

(一)警告

(二)記過;

(三)記大過;

(四)降級;

(五)撤職;

(六)開除。

第七條 行政機關公務員受處分的期間為:

(一)警告,6個月;

(二)記過,12個月;

(三)記大過,18個月;

(四)降級、撤職,24個月。

(3)公務員免職處分擴展閱讀:

根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

第三十九條任免機關對涉嫌違法違紀的行政機關公務員的調查、處理,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經任免機關負責人同意,由任免機關有關部門對需要調查處理的事項進行初步調查;

(二)任免機關有關部門經初步調查認為該公務員涉嫌違法違紀,需要進一步查證的,報任免機關負責人批准後立案

(三)任免機關有關部門負責對該公務員違法違紀事實做進一步調查,包括收集、查證有關證據材料,聽取被調查的公務員所在單位的領導成員、有關工作人員以及所在單位監察機構的意見,向其他有關單位和人員了解情況,並形成書面調查材料,向任免機關負責人報告;

(四)任免機關有關部門將調查認定的事實及擬給予處分的依據告知被調查的公務員本人,聽取其陳述和申辯,並對其所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進行復核,記錄在案。被調查的公務員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成立的,應予採信

(五)經任免機關領導成員集體討論,作出對該公務員給予處分、免予處分或者撤銷案件的決定;

(六)任免機關應當將處分決定以書面形式通知受處分的公務員本人,並在一定范圍內宣布

(七)任免機關有關部門應當將處分決定歸入受處分的公務員本人檔案,同時匯集有關材料形成該處分案件的工作檔案。

受處分的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期滿解除處分的程序,參照前款第(五)項、第(六)項和第(七)項的規定辦理。

任免機關應當按照管理許可權,及時將處分決定或者解除處分決定報公務員主管部門備案。

第四十條監察機關對違法違紀的行政機關公務員的調查、處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規定的程序辦理。

第四十一條對行政機關公務員違法違紀案件進行調查,應當由2名以上辦案人員進行;接受調查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提供情況。

嚴禁以暴力、威脅、引誘、欺騙等非法方式收集證據;非法收集的證據不得作為定案的依據。

第四十二條參與行政機關公務員違法違紀案件調查、處理的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提出迴避申請;被調查的公務員以及與案件有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要求其迴避:

(一)與被調查的公務員是近親屬關系的

(二)與被調查的案件有利害關系的;

(三)與被調查的公務員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

第四十三條處分決定機關負責人的迴避,由處分決定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負責人決定;其他違法違紀案件調查、處理人員的迴避,由處分決定機關負責人決定。

處分決定機關或者處分決定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發現違法違紀案件調查、處理人員有應當迴避的情形,可以直接決定該人員迴避。

第四十四條給予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應當自批准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作出決定;案情復雜或者遇有其他特殊情形的,辦案期限可以延長,但是最長不得超過12個月。

第四十五條處分決定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被處分人員的姓名、職務、級別、工作單位等基本情況;

(二)經查證的違法違紀事實

(三)處分的種類和依據;

(四)不服處分決定的申訴途徑和期限

(五)處分決定機關的名稱、印章和作出決定的日期。

解除處分決定除包括前款第(一)項、第(二)項和第(五)項規定的內容外,還應當包括原處分的種類和解除處分的依據,以及受處分的行政機關公務員在受處分期間的表現情況。

第四十六條處分決定、解除處分決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七條行政機關公務員受到開除處分後,有新工作單位的,其本人檔案轉由新工作單位管理;沒有新工作單位的,其本人檔案轉由其戶籍所在地人事部門所屬的人才服務機構管理。

❹ 公務員撤職處分一般在幾年後由原處理機關核消

公務員撤職處分的核消時間為24個月,撤職即解除公務員現任職務的一種處分形式,適用於違紀情節嚴重、社會危害較大、造成了嚴重後果的公務員。時間是24個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的規定:

公務員在受處分期間不得晉升職務、職級和級別,其中受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處分的,不得晉升工資檔次。受處分的期間為:警告,六個月;記過,十二個月;記大過,十八個月;降級、撤職,二十四個月。受撤職處分的,按照規定降低級別。

(4)公務員免職處分擴展閱讀

公務員處分的特點:

1、公務員處分是由法定許可權的機關作出的行為,是一種內部行為。

2、公務員處分的對象是違反公務員義務和紀律的公務員,是公務員因違法違紀而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

3、公務員處分是一種制裁,是國家對有違反公務員義務和紀律行為的公務員實施的物質或者精神上的懲罰,目的是對公務員進行教育、監督、約束。

4、公務員處分具有特定的形式,即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和開除六種。

5、公務員處分必須按照法定程序作出。

❺ 免職,撤職和開除公職有什麼區別

免職,撤職和開除公職的區別如下:

1、含義不同

免職是指依法免去公務員所擔任的職務,意味被免職人員不再擔任原職務。

撤職是指撤銷公務員所擔任的職務,和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開除都屬於行政處分種類。

開除公職就是開除的俗稱。

2、處分程度不同

免職一般不具有懲罰性,所以公務員正常的職務調動時都難免要免職。另外公務員不適任原職時,也有可能被免職。可見,免職在法律上屬於一種人事處理,而不是行政處分。

撤職是公務員受到撤職處分的期間為二十四個月,期間不得晉升職務和級別,也不得晉升工資檔次,還要按照規定降低級別。

開除公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的規定,開除是最嚴厲的行政處分種類。

3、法律規定不同

免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的規定,公務員享有非因法定事由、非經法定程序,不被免職的權利。公務員如果對涉及本人的免職等人事處理不服的,可以申請復核、申訴。

撤職:《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對適用撤職行政處分的情形作了具體的細化規定。撤職和免職形式上有相同之處,都是指公務員不再擔任原職務,不能行使原職權。不同之處是,撤職是一種較嚴厲的行政處分,而免職則不是。

開除公職:根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的規定,行政機關公務員受開除處分的,自處分決定生效之日起,解除其與單位的人事關系,不得再擔任公務員職務。

❻ 免職是處分嗎

免職指依法享有任免權的機關按照法律或制度規定,免去某人所擔任職務的行為。

《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第七章第三十一條規定,國家公務員必須嚴格遵守紀律,不得有十四項違紀行為。第三十二條規定,國家公務員有第三十一條所列違紀行為,尚未構成犯罪的,或者雖然構成犯罪但是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給予行政處分;違紀行為情節輕微,經過批評教育後改正的,也可以免予行政處分。若按這點來講,雙節期間收受錢物和有價證券顯然是違犯了《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應當給予行政處分。這是我們處分違紀的領導幹部必須遵守的政策依據,這是一。

按處分的種類來看,《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在第三十三條把處分的種類明確規定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六種,並沒有「免職」一項。該條例第四十八條倒有「免職」一節,但只有轉換職位、晉升或降低職務、離職學習超過一年、因病不能堅持工作一年以上、退休等六種情況才符合免職條件。這里的 「免職」屬於正常工作變動,它不是一種處分,「通知」中所說的「免職」顯然不屬於這一類。這是二。

第三,若按《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第三十三條中規定處分,受處分人在行政處分期間,不得晉升職務和級別;其中除受警告以外的行政處分的,並不得晉升工資檔次,受撤職處分的,同時降低級別和職務工資,不僅找不出「免職」的處分種類,而且也與現實生活中許多「免職」幹部「毫發無傷」的現實不符;若按第四十八條「免職」條件來講,雖然與現實中在級別、工資待遇、福利等「硬體」上不受任何影響,而且以後還可以官復原職或平調他處的許多「免職幹部」相符,但此處的「免職」也不屬於一種處分。可見「免職」不屬於公務員紀律處分的范疇。

最後對照其他條例來看。《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對違紀黨員幹部的紀律處分分為五種,即警告、嚴重警告、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開除黨籍,沒有「免職」一說;《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第十一章倒是專門設了「免職、辭職、降職」一節。這里的「免職」顯然也不是一種處分。

從以上的分析中可以看出,「免職」根本不是一種處分,甚至連最輕的警告處分都不是;至於說且聽下回分解的「再按規定處理」,只能是一句無法兌現的空話。因為「於法無據」,怎樣去給予處分呢?當然,我們絲毫不懷疑這些政策制定者的初衷,他們也許根本沒有包庇、保護那些腐敗幹部的故意,但是,這種不科學的、不嚴謹的、缺乏可操作性的政策,會造成執行中的困難,在客觀上起到包庇、保護那些腐敗幹部的作用。「通知」、「緊急通知」之所以年年下,年年不起作用,腐敗現象之所以照樣層出不窮、屢禁不止,恐怕也與我們缺乏具有可操作性的反腐政策有關。

❼ 公務員的撤職與開除有什麼區別

公務員的撤職是指行政人事上的安排,取消某人的某個職務。(可能另有其他職務分配。)開除一般就是指開除公職了,辭退就相當於解僱,比如機構精簡,或是試用期不合格被辭退。相對來說,開除比撤職要嚴重得多。

公務員處分是指具有法定許可權的機關對違法違紀應當承擔紀律責任的公務員實施的一種制裁措施。公務員的處分具有以下特點:

(1)公務員處分是由法定許可權的機關作出的行為,是一種內部行為。

(2)公務員處分的對象是違反公務員義務和紀律的公務員,是公務員因違法違紀而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

(3)公務員處分是一種制裁,是國家對有違反公務員義務和紀律行為的公務員實施的物質或者精神上的懲罰,目的是對公務員進行教育、監督、約束。

(4)公務員處分具有特定的形式,即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和開除六種。

(5)公務員處分必須按照法定程序作出。

拓展資料:公務員處分的條件

1.實施了違紀行為,作為或不作為。《公務員法》第53規定了公務員必須遵守的16條紀律。公務員實施了違紀行為,是指公務員出於故意或過失違反了公務員16條紀律規定的某項條款的行為。

2.違紀行為尚未達到追究刑事責任的嚴重程度。公務員違反紀律的行為是尚未構成犯罪的行為,或者雖然構成了犯罪,但尚為達到追究刑事責任的嚴重程度。如果公務員的行為構成犯罪並依法達到了追究刑事責任的嚴重程度,就構成了犯罪。構成犯罪的,就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存在主觀過錯,故意或過失。故意是指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引起違紀的後果,並且希望或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的主觀心理狀態。過失就是因為疏忽大意或行為不慎,以致發生了違紀行為。

❽ 幹部被免職後的待遇,免職和撤職的區別

區別

1、含義上:撤職,是對於違犯公務員的紀律的公務員的一種紀律處分;免職,屬於幹部任用的一種組織措施,不是紀律處分;開除公職指國家機關或公共企業、事業單位中的正式職務——擔任公職被開除。

2、性質上:撤職與免職的性質不同,撤職是一種懲罰性行為,表明被撤職人員有重大過錯,如違紀工作嚴重失誤,甚至是有違法行為等;免職則一般不具有懲罰性,其適用於包括因調任其他工作、輪崗交流、任職期滿、退休等因素而引起的免除其所任職務的行為;開除公職一般是針對幹部而言,普通單位不應當予以開除,而是應當除名。

3、內容上:撤職案應當寫明撤職對象和理由,即提出撤職案必須有充分的理由;免職案中一般只需簡單說明免職理由,如工作調動、退休離休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五十六條處分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開除」是最高的行政處分。

4、後果:免職一般不具有懲罰性,而撤職與開除公職都具懲罰性,且開除公職相較於撤職更為嚴重一些。即開除公職的嚴重性>撤職的嚴重性>免職的嚴重性。

(8)公務員免職處分擴展閱讀:

所謂「幹部待遇終身制」,即指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國有企事業單位中依法從事公務的公職人員,雖然從某個領導職務上退下來,但原來任職時的級別待遇不變。

其中不僅僅是工資待遇,還包括福利、保健、醫療、交通、住房等多方面待遇。這樣一種制度,是從戰爭年代到計劃經濟年代演變而來的一種獨特的福利制度,有其特殊的歷史背景和社會意義,也是對功勛卓著的老幹部和老領導所作貢獻的一種肯定和回報。

據了解,公職人員待遇終身制的產生,有其深刻的社會背景和歷史原因。最初僅僅是對新中國建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老幹部晚年生活的一種照顧。

按照國家有關文件規定,1949年9月30日以前參加革命工作且具有相應職級的老幹部可以離休,在此之後參加工作的是退休。離休和退休的待遇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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