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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權處分他人財產

發布時間: 2021-01-26 04:58:14

『壹』 無處分權人處分他人的財產在什麼情況下該合同有效

無權處分人擅抄自處分他人的財產襲,一般情況下,這個合同是效力待定的。但是,如果財產的所有權人同意或者事後追認無權處分人的處分行為。那麼這個合同就是有效的。但是如果所有權人不同意或者沒有追認行為的話,那麼這個合同就是無效的,是自始無效。

『貳』 試說明我國民法關於無處分權人處分他人財產的合同效力方面都有哪些規定

您好,主要有以下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三條:
當事人一方以出賣人在締約時對標的物沒有所有權或者處分權為由主張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出賣人因未取得所有權或者處分權致使標的物所有權不能轉移,買受人要求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並主張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合同法》第五十一條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後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
如能給出詳細信息,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叄』 無權處分了他人的財產,如何列被告

列為被告或第三人吧,根據具體案情而定

『肆』 無處分權人處分他人財產有效還是無效

答案肯定是A了
依據最高法對於合同法的司法解釋第三條:當事人內一方以出賣人在締約時對標容的物沒有所有權或者處分權為由主張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因此,乙和丙之間的買賣合同有效。當然,合同有效並不代表乙就有權處分房產,也不代表乙就可以主張房屋過戶,而事實上,乙是無權處分房屋的,如果房屋無法買賣和過戶,乙就需要承擔違約責任,給丙造成的損失由乙承擔
但無法履約和合同是否有效並不等同,乙可以和丙簽訂買賣合同,合同當然是有效的,但是乙事實上無法履約,承擔違約責任

『伍』 無處分權人處分他人財產有效嗎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買賣合同司法解釋》第三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以出回賣人在締約時對標答的物沒有所有權或者處分權為由主張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出賣人因未取得所有權或者處分權致使標的物所有權不能轉移,買受人要求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並主張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一條規定: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後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

『陸』 無權處分人處分他人財產的合同是有效的還是效力待定

我個人認為:
第一、 無權處分人處分他人財產的合同,一般來說,不是有效的,也不是效力待定的,而是無效的,理由見《合同法》第48條、第52條。但是有以下兩種情況,合同有效,理由見《合同法》第49條、第50條。
第四十八條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未經被代理人追認,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由行為人承擔責任。
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五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第四十九條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合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有效。
第五十條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超越許可權訂立的合同,除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超越許可權的以外,該代錶行為有效。
第二、相對人可以向財產的真實權利人或被代理人請求予以追認代理權或處分權,在請求追認期間,合同仍是無效的,理由見《合同法》第47條。
第四十七條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經法定代理人追認後,該合同有效,但純獲利益的合同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而訂立的合同,不必經法定代理人追認。
相對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三、無權處分人處分他人財產的合同,經權利人追認或事後取得處分權後授權的,該合同有效,理由見《合同法》第51條。
第五十一條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後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
以上建議,僅供參考。

『柒』 無處分權人處分他人財產所訂立的合同是否有

無權處分人處分他人財產的合同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買賣合同司法解釋》第三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以出賣人在締約時對標的物沒有所有權或者處分權為由主張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出賣人因未取得所有權或者處分權致使標的物所有權不能轉移,買受人要求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並主張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一條規定: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後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但問題的關鍵是:無處分權人出賣他人財產,如果未獲權利人追認,或者無權處分人未取得處分權,該買賣合同的效力應當如何認定?成為審判實務的疑難問題!

首先,先說說什麼是無權處分。典型的無權處分少有爭議,例如:出賣他人之物、出租他人之物、抵押他人之物。然而,爭議較多的是共有人未經其他共有人同意而處分財產的,是否屬於無權處分,因為出賣人為共有人之一。物權法第九十七條:處分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以及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作重大修繕的,應當經占份額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體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間另有約定的除外。據此,關於擅自處分共有財產是否構成無權處分,應分兩種情況:在共同共有的情況下,未經其他共有人同意處分財產的皆為無權處分;在按份共有的情況下,未經佔2/3以上份額共有人同意的,也屬於無權處分。

為什麼無權處分他人財產的合同是有效的

在本解釋出台以前,比較流行的解釋是此種情況屬於效力待定,也就是說權利人追認該合同有效,沒有追認或者沒有取得處分權,該合同無效。

該說法的錯誤之處在於混淆了法律上的負擔行為和處分行為。負擔行為是指發生債法上給付義務的法律行為,表現為合同行為;處分行為是指直接使權力發生變更的行為,分為物權行為和准物權行為。合同法第51條中的「處分」應當是處分行為,不包括負擔行為,而出賣他人之物屬於負擔行為,該合同的效力,不以處分人對標的物享有處分權為要件,合同應當是有效的。進一步說就是效力待定的解釋,混淆了物權變動的原因行為和結果行為之間的關系,處分人無權處分只應對標的物的物權能否發生變動產生影響,不能決定合同是否有效。

『捌』 無權處分的訴訟時效是怎樣的呢

一般情況下,對財產的處分權是屬於所有人的,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是無效的民內事行為,並且很可能構容成對他人財產的侵害,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但在特殊情況下的無權處分行為,法律出於鼓勵交易的考慮,規定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後取得處分權的,該種處分行為所訂合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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