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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認行政行為違法

發布時間: 2020-11-22 05:22:27

① 哪些情形下,人民法院判決確認行政行為違

行政訴訟法
第七十四條 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決確認違法,但不撤銷行政回行為:
(一)行答政行為依法應當撤銷,但撤銷會給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二)行政行為程序輕微違法,但對原告權利不產生實際影響的。
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需要撤銷或者判決履行的,人民法院判決確認違法:
(一)行政行為違法,但不具有可撤銷內容的;
(二)被告改變原違法行政行為,原告仍要求確認原行政行為違法的;
(三)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職責,判決履行沒有意義的。

② 行政行為具有哪些情形,人民法院判決確認違法,但不撤銷行政行為

行政訴訟法
第七十四條 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決確認違法,但不撤銷行政行為:
(一)行政行為依法應當撤銷,但撤銷會給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二)行政行為程序輕微違法,但對原告權利不產生實際影響的。
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需要撤銷或者判決履行的,人民法院判決確認違法:
(一)行政行為違法,但不具有可撤銷內容的;
(二)被告改變原違法行政行為,原告仍要求確認原行政行為違法的;
(三)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職責,判決履行沒有意義的。

③ 違法行政行為的認定要求是什麼

違法行政行為。


是指行政主體實施的行為違反行政法律規范,侵害受法律保護的行政關系而尚未構成犯罪的有過錯的行為,如濫用職權、適法錯誤、程序違法等。



執行過程中,三個工作人員中,兩個構成玩忽職守罪,造成較大交通事故,已經被依法判決的不屬於行政違法!

④ 法院確認行政行為無效和確認行政行為違法有何區別

您好:
按《行政訴訟法》的規定,人民法院對行政訴訟案件的判決形式是:對具體行政行為判決維持或撤銷、判決履行職責、對顯失公正的處罰判決變更。

確認被訴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或者無效的判決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中新增加的判決形式,用以補充《行政訴訟法》所規定的判決形式的不足,以適應日常審判工作的需要。

確認無效判決的是依據這一解釋第五十七條第二款第三項關於「被訴具體行政行為依法不成立或者無效的」規定,人民法院可以作出確認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無效的判決。

被訴具體行政行為依法不成立或者無效,是指這一行政行為既不屬於《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所規定的應當撤銷的行政行為,但這一行為又依法不能成立。如當事人提供了虛假的登記文件,出賣他人房屋或是將他人的房屋設定抵押。對於這類情況的出現,按理來說,只要登記機關已盡了注意的義務,這類行政行為應當屬於應維持的行政行為。至於當事人在申請登記時提供了虛假的登記文件,並不等於該行政行為依法不能成立,而是民事行為依法不能成立。這既可以由登記機關以當事人申報不實為由撤銷登記;也可以由當事人通過民事訴訟來確認該民事行為無效,然後再由登記機關依法律文書撤銷登記。可能是考慮到這樣做增加當事人的訴訟成本,也可能是受民事審判的影響,加之相關的不動產登記立法不夠完善,司法解釋才作出了可以確認無效的規定。

人民法院如果作出確認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無效的判決,登記機關仍然屬於敗訴。只是登記機關沒有違法行為,所以也被稱為無過錯敗訴。

而確認行政行為違法,是依據最高人民法院前述解釋第五十七條第二款第一、第二項和第五十八條的規定作出的一種判決。如果被確認違法,被訴行政行為至少有以下之一的違法行為:
1.不履行法定職責,但判決責令行政機關履行法定職責已無實際意義的;
2.被訴具體行政行為違法,但不具有可撤銷內容的;
3.被訴具體行政行為違法,但撤銷該具體行政行為將會給國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

在實際工作中,登記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被確認為違法,主要是由於該行為雖然違法,但是已不具有可撤銷內容。如:房屋初始登記或上一手轉移登記不合法,依法本應當撤銷。但是第三人在沒有過錯的情況下,信任登記簿的記載而購買了該房屋,並辦理了轉移登記。此時,原房屋所有權因轉移而消滅,行政訴訟原告所要求撤銷的這一初始登記或上一手轉移登記的內容在登記簿上已經沒有記載,即已不具有可撤銷的內容,撤銷也變得沒有意義。此時人民法院可以確認該房屋初始登記或上一手轉移登記行為違法。
行政行為被確認為違法,人民法院可以責令被訴行政機關採取相應的補救措施;如果因為這一違法行為造成當事人的損失的,行政機關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⑤ 終審判決確認具體行政行為違法。他的違法行為是否需要重新作出判定。需要專業的行政律師來解答

中審判決確認具體行政違法行為,他的違法行為。是不需要重新做出判定的。所專以說,不需要專業的行政律師屬來解答。這就是終審判決的。確認具體行政違法與行為是不能更改的。這就是宗神維持。行政處行政行為的違法決定不可以更改的。

⑥ 行政訴訟在什麼情況下作出確認違法判決

撤銷給國家社會利益造成損失 ,或者判決履行沒意義,或者被告改變行政行為後原告仍然要求確認原行政行為的
《行政訴訟法》
第七十四條 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決確認違法,但不撤銷行政行為:

(一)行政行為依法應當撤銷,但撤銷會給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二)行政行為程序輕微違法,但對原告權利不產生實際影響的。

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需要撤銷或者判決履行的,人民法院判決確認違法:

(一)行政行為違法,但不具有可撤銷內容的;

(二)被告改變原違法行政行為,原告仍要求確認原行政行為違法的;

(三)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職責,判決履行沒有意義的。

⑦ 行政行為具有哪些情形,人民法院判決確認違法,但不撤銷行政行為

您好!相關規定如下:
根據《行政訴訟法》第七十四條 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專法院判決屬確認違法,但不撤銷行政行為:
(一)行政行為依法應當撤銷,但撤銷會給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二)行政行為程序輕微違法,但對原告權利不產生實際影響的。
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需要撤銷或者判決履行的,人民法院判決確認違法:
(一)行政行為違法,但不具有可撤銷內容的;
(二)被告改變原違法行政行為,原告仍要求確認原行政行為違法的;
(三)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職責,判決履行沒有意義的。
如能進一步提出更加詳細的信息,則可提供更為准確的法律意見。

⑧ 法院確認行政行為無效和行政行為違法有何區別

按《行政訴訟法》的規定,人民法院對行政訴訟案件的判決形式是:對具體行政行為判決維持或撤銷、判決履行職責、對顯失公正的處罰判決變更。 確認被訴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或者無效的判決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中新增加的判決形式,用以補充《行政訴訟法》所規定的判決形式的不足,以適應日常審判工作的需要。 確認無效判決的是依據這一解釋第五十七條第二款第三項關於被訴具體行政行為依法不成立或者無效的規定,人民法院可以作出確認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無效的判決。 被訴具體行政行為依法不成立或者無效,是指這一行政行為既不屬於《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所規定的應當撤銷的行政行為,但這一行為又依法不能成立。如當事人提供了虛假的登記文件,出賣他人房屋或是將他人的房屋設定抵押。對於這類情況的出現,按理來說,只要登記機關已盡了注意的義務,這類行政行為應當屬於應維持的行政行為。至於當事人在申請登記時提供了虛假的登記文件,並不等於該行政行為依法不能成立,而是民事行為依法不能成立。這既可以由登記機關以當事人申報不實為由撤銷登記;也可以由當事人通過民事訴訟來確認該民事行為無效,然後再由登記機關依法律文書撤銷登記。可能是考慮到這樣做增加當事人的訴訟成本,也可能是受民事審判的影響。加之相關的不動產登記立法不夠完善,司法解釋才作出了可以確認無效的規定。 人民法院如果作出確認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無效的判決,登記機關仍然屬於敗訴。只是登記機關沒有違法行為,所以也被稱為無過錯敗訴。 而確認行政行為違法,是依據最高人民法院前述解釋第五十七條第二款第一、第二項和第五十八條的規定作出的一種判決。如果被確認違法,被訴行政行為至少有以下之一的違法行為: 1.不履行法定職責,但判決責令行政機關履行法定職責已無實際意義的; 2.被訴具體行政行為違法,但不具有可撤銷內容的; 3.被訴具體行政行為違法,但撤銷該具體行政行為將會給國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 在實際工作中,登記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被確認為違法,主要是由於該行為雖然違法,但是已不具有可撤銷內容。如:房屋初始登記或上一手轉移登記不合法,依法本應當撤銷。但是第三人在沒有過錯的情況下,信任登記薄的記載而購買了該房屋,並辦理了轉移登記。此時,原房屋所有權因轉移而消滅,行政訴訟原告所要求撤銷的這一初始登記或上一手轉移登記的內容在登記簿上已經沒有記載,即已不具有可撤銷的內容,撤銷也變得沒有意義。此時人民法院可以確認該房屋初始登記或上一手轉移登記行為違法。 行政行為被確認為違法,人民法院可以責令被訴行政機關採取相應的補救措施;如果因為這一違法行為造成當事人的損失的,行政機關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因此,在行政訴訟中,法院確認行政行為無效和確認違法雖然都屬行政機關敗訴,但兩者有很大的區別。

⑨ 確認行政行為違法和確認行政行為無效及行政行為撤銷的適用情形、法律後果和區別

按《行政訴訟法》的規定,人民法院對行政訴訟案件的判決形式是:對具體行政行為判決維持或撤銷、判決履行職責、對顯失公正的處罰判決變更。
確認被訴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或者無效的判決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中新增加的判決形式,用以補充《行政訴訟法》所規定的判決形式的不足,以適應日常審判工作的需要。
確認無效判決的是依據這一解釋第五十七條第二款第三項關於被訴具體行政行為依法不成立或者無效的規定,人民法院可以作出確認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無效的判決。
被訴具體行政行為依法不成立或者無效,是指這一行政行為既不屬於《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所規定的應當撤銷的行政行為,但這一行為又依法不能成立。如當事人提供了虛假的登記文件,出賣他人房屋或是將他人的房屋設定抵押。對於這類情況的出現,按理來說,只要登記機關已盡了注意的義務,這類行政行為應當屬於應維持的行政行為。至於當事人在申請登記時提供了虛假的登記文件,並不等於該行政行為依法不能成立,而是民事行為依法不能成立。這既可以由登記機關以當事人申報不實為由撤銷登記;也可以由當事人通過民事訴訟來確認該民事行為無效,然後再由登記機關依法律文書撤銷登記。可能是考慮到這樣做增加當事人的訴訟成本,也可能是受民事審判的影響。加之相關的不動產登記立法不夠完善,司法解釋才作出了可以確認無效的規定。
人民法院如果作出確認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無效的判決,登記機關仍然屬於敗訴。只是登記機關沒有違法行為,所以也被稱為無過錯敗訴。
而確認行政行為違法,是依據最高人民法院前述解釋第五十七條第二款第一、第二項和第五十八條的規定作出的一種判決。如果被確認違法,被訴行政行為至少有以下之一的違法行為:
1.不履行法定職責,但判決責令行政機關履行法定職責已無實際意義的;
2.被訴具體行政行為違法,但不具有可撤銷內容的;
3.被訴具體行政行為違法,但撤銷該具體行政行為將會給國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
在實際工作中,登記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被確認為違法,主要是由於該行為雖然違法,但是已不具有可撤銷內容。如:房屋初始登記或上一手轉移登記不合法,依法本應當撤銷。但是第三人在沒有過錯的情況下,信任登記薄的記載而購買了該房屋,並辦理了轉移登記。此時,原房屋所有權因轉移而消滅,行政訴訟原告所要求撤銷的這一初始登記或上一手轉移登記的內容在登記簿上已經沒有記載,即已不具有可撤銷的內容,撤銷也變得沒有意義。此時人民法院可以確認該房屋初始登記或上一手轉移登記行為違法。
行政行為被確認為違法,人民法院可以責令被訴行政機關採取相應的補救措施;如果因為這一違法行為造成當事人的損失的,行政機關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因此,在行政訴訟中,法院確認行政行為無效和確認違法雖然都屬行政機關敗訴,但兩者有很大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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