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籌金違規
鳳凰網房產7月18日訊(編輯 姜鶴)寧波出台商品房銷售認籌管控政策,對開發商違規收取認籌金、預訂款、茶水費等行為予以整頓。要求未取得預售許可證但已收取認籌金等費用的企業7個工作日內全額退還購房意向人。
7月17日,寧波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發布《關於進一步規范商品房銷售行為有關事項的通知》,《通知》顯示,為進一步維護購房人合法權益,持續深入整頓房地產市場秩序,對規范商品房銷售行為提出要求:杜絕預售前收費行為;規范預售後營銷行為;強化市場秩序整頓。
《通知》明確,未取得預售許可證的商品房項目,房地產開發企業或者其指定的第三方不得向購房意向人收取認籌金、定金、預訂款、茶水費、信息服務費等任何費用。
對於商品房項目取得預售許可證後,房地產開發企業可以要求購房意向人證明購房能力或者向購房意向人收取預訂款。但《通知》指出,房地產開發企業向購房意向人收取預訂款的,應當與購房意向人書面約定預訂條件、預訂款額度、預訂款退還等有關事項,其中預訂款額度不得超過意向購買房屋以商業按揭貸款方式支付房款所需的首付款額度。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書面約定中向購房意向人明確預訂款與定金的區別,以及預訂款的退款條件。
此外,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要求購房意向人將資金存入企業或其指定的第三方銀行賬戶。
針對商品房項目取得預售許可證後,已登記的購房意向人數與預售房源套數比例達到或超過2:1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按照公開、透明原則制定並公示購房人選定方案。房地產開發企業採取搖號方式選定購房人的,應當聘請公證機構全程監督,就搖號過程和結果出具公證書,公證書應當在銷售現場進行公示。
如果購房意向人撤回購房意向,或者未被選定為購房人的,購房意向人賬戶內已凍結資金應當自撤回購房意向或者購房人選定結果公示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解除凍結。依照規定或者約定應退還預訂款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7個工作日內將預訂款全額退還購房意向人。
《通知》指出,房地產開發企業未按照本通知規定退還預訂款的,屬地住建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暫停該商品房項目網簽。房地產開發企業未按照規定公示預定信息,或者銷售現場公示與寧波市房產交易信息服務網公示信息不一致的,屬地住建部門責令限期整改,情節嚴重的,記入房地產企業不良行為記錄。
按照《通知》要求,此次通知實施前已收取的認籌金、定金、預訂款、茶水費、信息服務費等費用,在本通知實施後仍未取得預售許可證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或其指定的第三方應當在7個工作日內全額退還購房意向人;本通知實施後,符合預訂款退還條件而未退還的,應當自本通知實施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全額退還購房意向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