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置權與處分權
Ⅰ 抵押權人對抵押物有所有權和處分權嗎
抵押權人對抵押物只有他項權(抵押權),沒有所有權和處置權。
抵押權人在債務人不執行還款義務的情況下,可提起訴訟,請求人民法院對抵押物強制執行或變賣。
Ⅱ 請問處分權如何理解在公務員考試中怎樣把握和處理
您好,華圖教育為您服務。
行政能力測試100分,全是客觀選擇題;
語言理解0.6分/題,判斷推理題(圖形推理0.5分/題,定義判斷0.8分/題,類比0.5/題,邏輯推理0.8分/題),數量關系每道題目是1分/題,常識0.5分/題,資料分析1分/題。
2014國考行測共135題
(答題時間120分鍾)
第一部分、常識判斷
(共20題,參考時限15分鍾)
第二部分、言語理解與表達
(共40題,參考時間35分鍾)
第三部分數量關系
(共15題,參考時限15分鍾)
第四部分、判斷推理
(共40題,參考時限35分鍾)
第五部分資料分析
(共20題,參考時限20分鍾)
1.常識判斷
主要測查報考者應知應會的基本知識以及運用這些知識分析判斷的基本能力,重點測查對國情社情的了解程度、綜合管理基本素質等。涉及政治、經濟、法律、歷史、文化、地理、環境、自然、科技、生活等方面。
2.言語理解與表達。
主要測查報考者運用語言文字進行思考和交流、迅速准確地理解和把握文字材料內涵的能力。
3.判斷推理。
主要測查報考者對各種事物關系的分析推理能力,涉及對圖形、語詞概念、事物關系和文字材料的理解、比較、組合、演繹和歸納等。常見的題型有圖形推理、定義判斷、類比推理、邏輯判斷等。
4.數量關系。
主要測查報考者理解、把握事物間量化關系和解決數量關系問題的能力,主要涉及數據關系的分析、推理、判斷、運算等。常見的題型有數字推理、數學運算等。
5.資料分析。
主要測查報考者對各種形式的文字、圖表等資料的綜合理解與分析加工能力,這部分內容通常由統計性的圖表、數字及文字材料構成。
職位類別省級以上(含副省級)綜合管理類職位
閱讀理解能力要求全面把握給定資料的內容,准確理解給定資料的含義,准確提煉事實所包含的觀點,並揭示所反映的本質問題
綜合分析能力要求對給定資料的全部或問題進行分析和歸納,多角度地思考資料內容,做出合理的推斷或評價。
提出和解決問題的能力要求藉助自身的實踐經驗或生活體驗,在對給定資料理解分析的基礎上,發現和界定問題,作出評估或權衡,提出解決問題的方案或措施。
文字表達能力要求熟練使用指定的語種,運用說明、陳述、議論等方式,准確規范、簡明暢達地表述思想觀點。
職位類別市(地)一下綜合管理類和行政執法類職位
閱讀理解能力要求能夠理解給定資料的主要內容,把握給定資料各部分之間的關系,對給定資料所涉及的觀點、事實作出恰當的解釋。
貫徹執行能力要求能夠准確理解工作目標和組織意圖,遵循依法行政的原則,根據客觀實際情況,及時有效地完成任務。
解決問題能力要求運用自身已有的知識經驗,對具體問題作出正確的分析判斷,提出切實可行的措施活方法。
文字表達能力要求熟練使用指定的語種,對時間、觀點進行准確合理的說明、陳述或闡釋。
最常用的是結構化面試和無領導小組討論兩種形式
如有疑問,歡迎向華圖教育企業知道提問。
Ⅲ 財產處分權就是對自己的財產可以依法予以處置
處分權是財產所有人對其財產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最終處理的權利,即決定財產在回事實上或法律上答命運的權利。包括資產的轉讓、消費、出售、封存處理等方面的權利。處分權是所有權四項權能的核心,是財產所有人最基本的權利。處分權在多數情況下由所有人享有,但在某些情況下,也可以使所有權與處分權分離,形成非所有權依法享有的處分權。
Ⅳ 財產所有權的佔有權,收益權,處分權,使用權怎樣區分
一、佔有權是指對財產實際掌握、掌控的權利。佔有權是行使物的使用前提,是所有人行使財產所有權的一種方式。佔有權可以根據所有人的意志和利益分離出去,由非所有人享有。
二、使用權是不改變財產的本質而依法加以利用的權利。通常由所有人行使,但也可依法律、政策或所有人之意願而轉移給他人。如我國國家財產的所有權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而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和事業單位根據國家的授權,對其所經營管理的國家財產有使用權。
三、收益權是指獲取基於所有者財產而產生的經濟利益的可能性,是人們因獲取追加財產而產生的權利義務關系。收益權是所有權在經濟上的實現形式。所有權的存在以實現經濟利益和價值增值為目的,這最終體現在收益權上。
四、處分權是財產所有人對其財產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最終處理的權利,即決定財產在事實上或法律上命運的權利。包括資產的轉讓、消費、出售、封存處理等方面的權利。處分權是所有權四項權能的核心,是財產所有人最基本的權利。
(4)處置權與處分權擴展閱讀
一、財產所有權的權能包括:佔有、使用、收益、處分。
1、佔有是指所有人對物的實際控制的事實狀態。佔有權即對所有物加以實際管領或控制的權利。
2、使用權是指依照物的屬性及用途對物進行利用從而實現權利人利益的權利。
3、收益是指民事主體通過合法途徑收取物所生的物質利益。
4、處分權是指所有人依法處置物的權利。
二、所有權人對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所有權人有權在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上設立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用益物權人、擔保物權人行使權利,不得損害所有權人的權益。
Ⅳ 無權處分的買賣合同如何處理
如何處理無權處分訂立的合同
我國《合同法》第51條規定:「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後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
此種合同必須經過權利人追認。此處所說的「權利人」,是指對無權處分的物享有處分權的人。所謂追認,是指權利人同意該行為的意思表示。這種意思表示可以直接向買受人作出,也可以向處分人作出。如果權利人事後向處分人作出書面授權,允許其處分權利人的財產,在權利人與處分人之間已形成一種委託代理關系,處分人實際上是代替權利人處分財產,由此產生的法律後果均由權利人承擔。在此情況下,合同主體實際上已發生了變化。因此,權利人作出允許處分的授權以後,若處分人不履行義務,則買受人可直接請求權利人履行義務,因為權利人已成為真正的出賣人。
追認是一種單方意思表示,目的在於使無權處分的行為發生法律效力。在權利人追認之前,因無權處分而訂立的合同屬於效力未定的合同,買受人可以終止履行義務。在追認以後,此種效力待定的合同將得到補正,因此合同將溯及既往地產生效力,任何一方當然有權請求另一方履行債務。
因權利人拒絕承認而使無權處分合同被宣告無效,不應影響善意買受人根據善意取得制度所取得的權利。善意取得制度是法律為維護交易安全而設定的制度,其基本內容是:無權處分人處分其佔有的動產給他人,如果受讓人取得該動產時出於善意,則可以依法取得該動產的所有權。
如果無權處分人事後取得權利,也可導致無權處分行為有效。從法律上看,無權處分行為的本質特徵在於,處分人在無權處分的情況下處分他人財產,從而侵害了權利人的財產權利。一旦處分人事後取得了財產權利,便可以消除無權處分的狀態和導致合同無效的原因。
如果因權利人拒絕追認而使無權處分行為無效,權利人可基於物上請求權對無權處分人提出返還原物、賠償損失等請求。
Ⅵ 債權執行法院爭奪執行處分權時應如何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首先查封法院與優先債權執行法院處分查封財產有關問題的批復》[法釋(2016)6號]
一、執行過程中,應當由首先查封、扣押、凍結(以下簡稱查封)法院負責處分查封財產。但已進入其他法院執行程序的債權對查封財產有順位在先的擔保物權、優先權(該債權以下簡稱優先債權),自首先查封之日起已超過60日,且首先查封法院就該查封財產尚未發布拍賣公告或者進入變賣程序的,優先債權執行法院可以要求將該查封財產移送執行。
二、優先債權執行法院要求首先查封法院將查封財產移送執行的,應當出具商請移送執行函,並附確認優先債權的生效法律文書及案件情況說明。
首先查封法院應當在收到優先債權執行法院商請移送執行函之日起15日內出具移送執行函,將查封財產移送優先債權執行法院執行,並告知當事人。
移送執行函應當載明將查封財產移送執行及首先查封債權的相關情況等內容。
三、財產移送執行後,優先債權執行法院在處分或繼續查封該財產時,可以持首先查封法院移送執行函辦理相關手續。
優先債權執行法院對移送的財產變價後,應當按照法律規定的清償順序分配,並將相關情況告知首先查封法院。
首先查封債權尚未經生效法律文書確認的,應當按照首先查封債權的清償順位,預留相應份額。
四、首先查封法院與優先債權執行法院就移送查封財產發生爭議的,可以逐級報請雙方共同的上級法院指定該財產的執行法院。
共同的上級法院根據首先查封債權所處的訴訟階段、查封財產的種類及所在地、各債權數額與查封財產價值之間的關系等案件具體情況,認為由首先查封法院執行更為妥當的,也可以決定由首先查封法院繼續執行,但應當督促其在指定期限內處分查封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法釋〔1998〕15號]
第一百二十八條 上級法院協調下級法院之間的執行爭議所作出的處理決定,有關法院必須執行。
Ⅶ 為什麼不擁有所有權就可以有處置權
你說的情形,當基於一種債或法律規定,雖然你持有房所有權證,但你沒有處置權。否則,將受到法律制裁。
1,如某甲有你的債權,經法律確定你的房屋做為甲實現債權的目標時,你就喪失對該房屋的處置權也叫處分權).
2,如此房屋系犯罪所得臟款購買,應當依法追 同樣你不具有處置權。
3,處分權(處置權),是所有權中最重要的權利,它與所有權不可分割,而所有權的其它權利,佔用、使用、收益權是可以分離的。如房屋租賃合同中,一般情況下,它的使用權與所有權依合同約定分離。本合同中,特殊情況下,收益權也出現分離。如出租人允許承租人轉租,其轉租的收益或增值收益,與所有權分離。但是都不構成處分權的分離。
以上二種情形都可構成,雖然房屋證是你的名,你也沒有處置權。樓上那個(不是沒事干)就是胡說,你看看他的回想,就知到他懂不懂法了!本案的提問是不動產處分權(處置權)的喪失。他給舉個動產留置權的處理。驢唇不對馬嘴。
Ⅷ 出賣人如果沒有標的物的處置權買賣協議有法律效力嗎
有法律效力,賣方買方都不能主張合同無效。
1、問:買賣合同中,出賣人在締約時沒有標的物的所有權或處分權,賣方可以因此主張合同無效嗎?買方呢?出賣人未取得標的物所有權或處分權的,買方應如何救濟自己的權利?
2、答:賣方買方都不能主張合同無效。出賣人未取得標的物所有權或處分權的,買方可以要求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或要求解除合同並主張損害賠償。
3、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規定:
當事人一方以出賣人在締約時對標的物沒有所有權或者處分權為由主張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出賣人因未取得所有權或者處分權致使標的物所有權不能轉移,買受人要求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並主張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本條對出賣人在締約和履約時沒有所有權或處分權的買賣合同的效力問題,明確地予以肯定,防止了大量買賣合同遭遇無效認定之命運。關於無權處分合同的效力的爭論可以就此告一段落了,無效和效力待定的說法已經被立法拋棄。
Ⅸ 使用權和處置權有什麼區別
對物權的所有權完整權能包括:佔有、使用、收益、處分(亦可稱其為處置)。
例如你有一私產房,可以自住(佔有、使用),可能出租收取租金(收益),可以賣給他人、贈予他人(處分)。
如果對某物擁有處分權,往往擁有所有權。而擁有使用權,卻不見得擁有所有權,例如可以對租賃物、借用物行使使用權。
Ⅹ 股權轉讓中轉讓人的無權處分行為該如何處理
無權處分,是指行為人沒有處分權,卻以自己的名義實施的對他人財產的法律上的處分行為。那麼無權處分行為是否會導致合同無效呢?《合同法》第五十一條規定,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人訂立合同後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以出賣人在締約時對標的物沒有所有權或者處分權為由主張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由此可見,無權處分的合同並不屬於無效合同。依據《合同法》五十二條明確了合同無效的五種情形。本案中,甲公司與郭某、萬某簽訂的股權轉讓協議並未有《合同法》中關於合同無效的情形,因此該股權轉讓協議應當認定為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