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地里蓋房子違法嗎
A. 在農業用地上蓋房子,怎樣才能不違法
根據《土地管理法》規定,我國法律從土地用途角度將土地分為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三類。其中,農用地是指直接用於農業生產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農田水利用地、養殖水面等。
(二)附屬設施用地是指農業項目區域內,直接輔助農產品生產的設施用地。包括:
1.管理和生活用房用地:指設施農業生產中必需配套的檢驗檢疫監測、動植物疫病蟲害防控、辦公生活等設施用地;
2.倉庫用地:指存放農產品、農資、飼料、農機農具和農產品分揀包裝等必要的場所用地;
3.硬化晾曬場、生物質肥料生產場地、符合“農村道路”規定的道路等用地。
各省(區、市)國土資源和農業部門可根據本地實際情況,按照上述規定的原則,對生產設施和附屬設施用地做出進一步規定
也就是說,所建房子是直接用於或者服務於農業生產,那就允許在農業用地上蓋房子。不過需注意的是,《國土資源部農業部關於完善設施農用地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同時也規定了,在以農業為依託的休閑觀光項目以及各類農業園區,涉及建設永久性餐飲、住宿、會議、大型停車場、工廠化農產品加工、中高檔展銷等的用地,不屬於設施農用地范圍,按非農建設用地管理。確需建設的,必須符合土地利用規劃,依法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
B. 在農村自己家地里蓋房子犯法嗎,要些什麼證
農村村民建住抄宅需要使用宅基襲地的,應向本集體經濟組織提出申請,並在本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小組張榜公布。公布期滿無異議的,報經鄉(鎮)審核後,報縣(市)審批。經依法批準的宅基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小組應及時將審批結果張榜公布。
農村宅基地需佔用農用地的,應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手續,確需佔用耕地的,必須以「先補後占」的方式落實補充耕地。依法辦理轉用手續後(或農村宅基地為村內空閑地、老宅基地和未利用土地的),由村、鄉鎮(辦事處)進行逐級審核,城區政府按戶逐宗批准供應宅基地。
對農村村民住宅建設利用村內空閑地、老宅基地和未利用土地的,由村、鄉(鎮)逐級審核,批量報縣(市)批准後,由鄉(鎮)逐宗落實到戶。
C. 在租賃土地上建房屬於違法嗎
如果在不是工業用抄地或建築用地的土地上建工廠的話,屬於對土地使用性質的變更,需要經過住建部分的許可,否則屬於違規。
只要是合法建設的是可以辦理產權證的。如果不能辦理產權證,可以按一般賬務處理,建築物在建工程在完工後並投入使用後,可記入固定資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國有土地;但是,興辦鄉鎮企業和村民建設住宅經依法批准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或者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經依法批准使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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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土地上建廠房拆遷補償
一是房產價值賠償。房產價值賠償方面主要由房產和土地使用性質決定;企業房產用途一般是工業廠房和倉庫,但也有部分住宅和辦公房,具體以房產證登記為准;土地使用性質也一般是工業用地。
二是設備設施賠償。設備設施賠償方面爭議最大。主要是由於以下幾個原因:
1、政府拆遷政策和一般操作規程對此項目是適當賠償,而不是充分賠償;
2、沒有中介機構能夠進行專業評估,無法出具評估報告。
D. 在承包的土地上蓋房子違法不
當然是違法的。作為村民來說,都有各自的宅基地,可以在自家的宅基地上蓋房版。承包的土地屬權於農用田,佔用農用田來蓋房子,不僅違法,如果達到一定面積,還可能構成犯罪。農用地上建房要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才行的。
E. 在自家的地里能蓋房子嗎
不可以。
目前的法律法規規定:農業用地在未改變土地性質和土地用途的前提下是不可以用作建築用地的。如果要在自家田地蓋房屋那就是屬於違章建築了,有關部門有權拆除的。
F. 農民在自家的土地上建房是否違法
需根據實際情況來定論。
一,農民建房應當遵循的原則:
農村居民建房應當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能夠利用劣地的不得佔用好地,能夠佔用荒地的不得佔用耕地,使用國有土地的必須辦理出讓手續。
1、農村村民建住宅,首先向集體經濟組織提出申請;
2、村集體經濟組織對申請建房戶在醒目的地方進行張榜公示(15個工作日以上);
3、國土資源管理所及鎮社會事務辦公室到實地對申請人是否符合條件,擬用地是否符合規劃等進行初審
4、公布期滿無異議後,將符合「一戶一基」條件的用地戶按規定報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後,報縣人民政府審批(佔用農用地的按規定報市政府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5、宅基地批准後,國土資源所及鎮社會事務辦公室到實地批放宅基地,並發放選址意見書,規劃許可證,施工許可證(「一書兩證」)。
6、村民住宅建成後,國土資源所到實地檢查是否按批准面積和要求使用土地,對符合要求的建房戶核發集體土地使用證書。
7、村民憑土地使用證及規劃許可證申請辦理房屋所有權證。
二,農村村民建房目前在《土地管理法》和《物權法》上有些原則性規定,具體操作上要看部委規定和各個地方政府相關的規章和條例(一般各省都有),涉及到的部門主要是國土和規劃。
主要有國土資源部2004年的《關於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見》和2010年《關於進一步完善農村宅基地管理制度切實維護農民權益的通知》,各省還有自己的管理辦法(宅基地或者農村建房)。
農村村民個人建房流程是村民向村委會申請,村上報鄉鎮,鄉鎮上報縣市,縣(市)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到建設和用地審批,要取得規劃部門的許可證後,國土部門再辦理用地手續,如果涉及到農用地轉用的還要上報省國土廳,
三,一般情況下是鎮里接到申請後組織規劃所、土地所踏勘,新建和擴建的還要上報縣(市)規劃部門審核,都要上報縣國土部門審核。原則上不需要當事人去跑,不過考慮到人手和效率,實際上很多地方是要村民直接先到規劃所和國土所申請的。
總之,就算在自己耕地建房,也要辦理規劃許可證和用地審批,還要先由國土部門申報農用地轉用,受年度用地計劃指標控制。未經批准佔用耕地建房違反了《土地管理法》,屬於違法佔地,國土部門可以拆除並罰款。達到刑法標准(耕地10畝,基本農田5畝)的要以非法佔用耕地罪移送司法。
要是嚴格按照法律辦事的話土地管理部門就會對所建的違章建築強行拆除,不過在現實執法中如果所建的違章建築不牽扯到別人的利益,周圍的鄰居對你所建的違章建築不存在爭議或者不存在向土地管理部門控告的,
四,土地管理部門就會睜一隻眼閉一隻眼罰點款,象徵性的從牆上拆下幾塊石頭,等他們一走你再把拆下來的石頭壘上就沒事了。如果存在較大爭議的違章建築土地管理部門就會限期自行拆除,逾期不拆的由土地管理部門強行拆除。
參考資料來源:
非農戶口不能在農村建房。
一,農村居民申請宅基地的條件
農村居民申請宅基地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是農村居民年齡必須年滿十八周歲且符合分家條件;
二是農村居民建房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及村鎮建設規劃;
三是農村居民建房限額標准,使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的限額面積為180平方米,使用農用地的限額面積為140平方米;
四是農村居民建房必須「一戶一基」;
五是農村村民在出租,出賣原有的宅基地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六是嚴禁非農戶和其他人員在本村購買宅基地。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評估辦法
G. 農村建房子問題,在自家院落里建房,是否屬於違法建築,怎麼做才能合法
如果自建房建在耕地等農用地上,則基本屬於違建。
《土地管理法》第62條規定,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盡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
《國土資源部關於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見》第(十)項規定,農村村民新建、改建、擴建住宅,要充分利用村內空閑地、老宅基地以及荒坡地、廢棄地。凡村內有空閑地、老宅基地未利用的,不得批准佔用耕地。利用村內空閑地、老宅基地建住宅的,也必須符合規劃。據此,農村村民未經審批在農用地上建住宅,將面臨兩個後果:一是住宅本身屬於違建,遇徵收時原則上不予補償;二是建設行為本身涉嫌非法佔地,當地國土部門有權依據《土地管理法》第77條、第83條之規定責令退還非法佔用的土地,限期拆除新建的房屋。逾期不起訴又不自行拆除的,國土部門有權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即房屋最終可能面臨被司法強拆的厄運。
如果自建房建在宅基地上,則要區分情況處置:
首先需要明確的一件事兒是,即使是在自家的、經過確權登記頒證的宅基地范圍內,農村村民也不能隨便新建、擴建房屋。要建房,必須經過審批,這是基本的原則。
根據《城鄉規劃法》的規定,在鄉、村莊規劃區內使用原有宅基地進行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的規劃管理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北京市城鄉規劃條例》規定,在規劃農村地區,村民使用原有宅基地進行村民住宅建設,可以實行規劃許可管理,規劃許可管理應當依據村莊規劃進行,管理應當與服務相結合,並發揮村民委員會的作用,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據此,有一點是可以明確的,農村村民要使用自己的宅基地新建房屋,實施的是規劃許可管理。換言之,沒有經過規劃許可審批,獲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而直接建房的,從嚴格的法律意義上講是違法的。
H. 在自家田地里蓋房子違法么
違法。
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於農民集體所有,所以土地不是個人的。
國家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規定土地用途,將土地分為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嚴格限制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控制建設用地總量,對耕地實行特殊保護。
農村農民建住房,需要經過申請、審核、批准這些程序,取得建房許可之後,並且建的房不能超過規定的,最後取得「宅基地使用證」就獲得了這塊土地的宅基地使用權,這樣你就可以在你自家的耕地上建房了。獲得了宅基地使用權在耕地上建房就是合法的,否則就是違法的。
沒有獲得「宅基地使用證」所建的房子房子是違法的,也叫作非法佔用土地建造房屋。
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嚴格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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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法》中第二章詳細說明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
第八條 城市市區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
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於農民集體所有。
第九條 國有土地和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確定給單位或者個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有保護、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
第十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已經分別屬於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經營、管理;已經屬於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
第十一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所有權。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用於非農業建設的,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建設用地使用權。
單位和個人依法使用的國有土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使用權;其中,中央國家機關使用的國有土地的具體登記發證機關,由國務院確定。
確認林地、草原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確認水面、灘塗的養殖使用權,分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 依法改變土地權屬和用途的,應當辦理土地變更登記手續。
第十三條 依法登記的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第十四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承包經營,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土地承包經營期限為三十年。發包方和承包方應當訂立承包合同,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承包經營土地的農民有保護和按照承包合同約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農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受法律保護。
在土地承包經營期限內,對個別承包經營者之間承包的土地進行適當調整的,必須經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並報鄉(鎮)人民政府和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第十五條國有土地可以由單位或者個人承包經營,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可以由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承包經營,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
發包方和承包方應當訂立承包合同,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土地承包經營的期限由承包合同約定。承包經營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有保護和按照承包合同約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承包經營的,必須經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並報鄉(鎮)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六條 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
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
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現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