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給予記過處分的通報
❶ 公安局民警違法違紀處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障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依法正確履行職責,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公安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執法過錯是指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在執行職務中,故意或者過失造成的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錯誤、違反法定程序或者其他執法錯誤。
第三條 追究執法過錯責任,應當遵循實事求是、有錯必糾、過錯與處罰相適應、教育與懲處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 在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工作中,公安業務部門、法制、督察、人事等部門應當互相支持,積極配合。
第五條 對於及時發現、制止、糾正公安機關的執法過錯有突出成績的單位和人民警察,應當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 執法過錯責任追究范圍和認定
第六條 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在執行職務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追究執法過錯責任:
(一)違反法律規定,對應當立案或者撤銷的刑事、行政案件不予立案、撤銷,對不應當立案或者撤銷的案件予以立案、撤銷的;
(二)在辦案中弄虛作假、逼供、騙供、誘供、逼取證人證言的,或者因為在勘驗、檢查、鑒定中出現重大失誤、疏漏而造成案件錯誤處理的;
(三)因辦案人員的主觀過錯導致案件主要犯罪事實錯誤,檢察院不予批捕、不起訴或者人民法院判決無罪的;
(四)應當報捕而未報捕導致檢察院在審查批捕時增捕重大犯罪嫌疑人的;
(五)呈報勞動教養、少年收容教養、收容教育,因辦案人員的主觀過錯導致案件主要事實錯誤,審批機關或有關部門不予批準的;
(六)因辦案人員的主觀過錯導致案件主要事實錯誤或者嚴重違反法定程序,被人民法院、復議機關撤銷具體行政行為的;
(七)對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沒有證據證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錯誤採取刑事拘留、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刑事強制措施,或者超過法定期限辦案情節嚴重的;
(八)違反法律規定,作出拘留、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或者採取勞動教養、少年收容教養、收容教育等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
(九)違反法律規定,辦理保外就醫、所外執行的;
(十)違反法律規定,對財產採取查封、扣押、凍結等強制措施,或者違反國家規定徵收財物、收取費用的;
(十一)違反法律規定,使用警械、武器,情節惡劣或造成嚴重後果的;
(十二)違反法律規定,阻礙當事人行使申訴、控告、聽證、復議、訴訟和其他合法權利,情節惡劣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
(十三)不履行辦案協作職責,或者阻礙異地公安機關依法辦案,情節惡劣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
(十四)錯誤執行或者拒不執行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行政裁判、復議決定和其他糾正違法的決定、命令,造成嚴重後果的;
(十五)拒絕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職責造成嚴重後果的;
(十六)其他故意或者過失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予以追究的執法過錯。
第七條 公安機關發生執法過錯的,應當根據人民警察在辦案中各自承擔的職責,區分不同情況,分別追究案件審批人、審核人、辦案人、鑒定人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八條 辦案人、審核人、審批人都有故意或過失造成執法過錯的,應當分別承擔責任,其中審批人承擔主要責任。
第九條 審批人在審批時改變或者不採納辦案人、審核人的正確意見造成執法過錯的,由審批人承擔全部責任。
第十條 違反規定的程序,擅自行使職權造成執法過錯的,由直接責任人員承擔責任。
第十一條 因辦案人或者審核人弄虛作假、隱瞞真相,導致審批人錯誤審批造成執法過錯的,由辦案人或者審核人承擔主要責任。
第十二條 因鑒定人提供虛假、錯誤鑒定結論造成執法過錯的,由鑒定人承擔主要責任。
第十三條 下級公安機關按照規定向上級公安機關請示的案件,因上級公安機關批復、決定錯誤造成執法過錯的,由上級公安機關有關責任人員承擔責任。
第十四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改變案件定性、處理的,不追究人民警察的責任:
(一)法律規定不明確或者有關司法解釋不一致的;
(二)因不能預見或無法抗拒的原因致使錯誤發生的;
(三)執行上級命令的;
(四)按照辦案協作規定協助辦案的。
第三章 對執法過錯責任人的處理
第十五條 對執法過錯責任人員,應當根據其違法事實、情節、後果和責任程度分別追究行政責任、經濟責任和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 對於發生執法過錯的責任人員,應當依照有關規定,作出以下處理:
(一)辭退;
(二)限期調離公安機關;
(三)停止執行職務;
(四)延期晉級、晉職;
(五)通報批評;
(六)取消評選先進的資格;
(七)離崗培訓;
(八)責令作出書面檢查;
(九)減發或者停發崗位津貼、獎金。
第十七條 執法過錯責任人員有違法違紀行為,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及公安機關有關規定給予處分。
第十八條 執法過錯責任人員的行為已經構成犯罪,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依法移交有關部門辦理。
第十九條 公安機關依法承擔國家賠償責任的案件,除依照以上規定追究執法過錯責任外,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的規定,向有關責任人員追償部分或者全部賠償費用。
第二十條 公安機關發生執法過錯案件影響惡劣、後果嚴重的,除追究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外,還應當依照《公安機關追究領導責任暫行規定》,追究公安機關領導責任。
第二十一條 發生嚴重的執法過錯或者多次發生執法過錯的公安局、派出所和辦案單位,本年度不得評選為先進集體。
第二十二條 對執法過錯責任人的處理情況應當作為公安機關人民警察考核、定級、晉職、晉升的重要依據,記入檔案。
第二十三條 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輕或者免予追究執法過錯責任:
(一)由於輕微過失造成執法過錯的;
(二)主動承認錯誤,並及時糾正的;
(三)執法過錯發生後能夠配合有關部門工作,減少損失、挽回影響的;
(四)情節輕微、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追究執法過錯責任:
(一)因貪贓枉法、徇私舞弊、刑訊逼供、蓄意報復、陷害等故意造成執法過錯的;
(二)阻礙對執法過錯責任進行追究的;
(三)對檢舉、控告、申訴人打擊報復的;
(四)連續多次發生執法過錯的;
(五)情節惡劣、後果比較嚴重的。
第四章 執法過錯責任追究的程序
第二十五條 追究執法過錯責任,由發生執法過錯的公安機關負責查處;上級公安機關認為有必要的,可以直接查處下級公安機關發生的執法過錯案件。
第二十六條 公安法制部門負責執法過錯案件的檢查和認定,並提出糾正意見。
公安業務部門對本部門發生的執法過錯案件,應當主動檢查和糾正。
對於需要追究執法過錯的紀律責任的,由法制部門或者業務部門提出處理意見報督察或者人事部門,由督察或者人事部門研究決定後,報公安機關行政首長審批。
第二十七條 被追究執法過錯責任的人民警察不服追究執法過錯責任決定的,可以向本級或者上級公安機關申訴;接受申訴的公安機關應當在三十日內作出答復。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可以根據本規定,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實施辦法。
第二十九條 本規定由公安部法制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規定自頒布之日起實施。
❷ 擬寫一份某教委對**中學違規收取學生書本費行為給予記過處分的通報
擬寫一份某教委對**中學違規收取學生書本費行為給予記過處分的通報
幫忙寫一份。
❸ 我是不是被處分了 就是院里的一次活動沒有去,然後就被通報批評,上面的原話是「現給予通報批評處分」,
嗯,對的,不過通報批評不記檔案,一段時間內表現好,沒再出事,學校會自動幫你撤銷,自己上點心。過一兩月去問問導員,
❹ 雲南通報哪些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典型問題
按照雲南省委的安排部署,全省紀檢監察機關進一步加大對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力度,協調督促有關部門對全省發現的79個「未批先建」違法違規建設項目進行核查,對環境違法問題嚴肅問責追責。截至目前,共問責環境違法問題56起,問責人員63人,以其他方式處理49人,其中,縣處級16人、鄉科級79人、其他級別人員17人。現將11起典型問題通報如下:
1.大理州鶴慶縣黃坪鎮新街加油站及鶴慶縣中葯飲片廠未批先建問題。給予鶴慶縣興鶴工業園區管委會國土規劃建設局局長楊新華政務記過處分;給予鶴慶縣興鶴工業園區管委會副主任楊池誡勉問責;給予鶴慶縣環境保護局副局長蘇燦斌通報問責;給予鶴慶縣住建局副局長李銀江誡勉問責。
9.文山州硯山縣和諧頁岩磚廠未取得技術改擴建備案審批,違規進行技術改造升級並建成投產損害生態環境問題。給予硯山縣工信商務局副局長李振情通報問責;給予硯山縣工信商務局工作人員沈有華通報和誡勉問責。
10.西雙版納州景洪市嘎灑鎮食品站屠宰場在未取得國土部門相關手續情況下,違法佔用農用地建蓋屠宰場的問題。給予景洪市國土資源局黨組成員、執法監察大隊大隊長仁建華誡勉問責。
11.昭通市綏江縣永固水泥有限責任公司大蘭池礦山噪音、粉塵污染及安全隱患問題。給予綏江縣環境保護局副局長楊與平誡勉問責;給予新灘鎮黨委副書記陳兵、新灘鎮政府副鎮長楊勁鬆通報問責。
來源:中紀委網站
❺ 行政處罰與行政處分的區別
行政處罰和行政處分是兩種處罰方式,他們之間的不同點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第六個不同點是兩者的救濟途徑不同。對行政處罰不服的,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相對方可申請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通過復議與行政訴訟獲得救濟;而對行政處分不服的,被處分的公務員只能向作出處分決定的機關的上一級機關或行政監察部門申訴。
總而言之,以上就是行政處罰和行政處分的不同點。
❻ 軍人違紀處理通報由那個部門處理
根據《中國人民解放軍紀律條令》
處分許可權
第四十四條對義務兵實施處分的許可權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警告由連批准;
(二)嚴重警告由營批准;
(三)記過、記大過、降職、撤職由團、旅批准;
(四)除名、開除軍籍由集團軍批准。
(6)關於給予記過處分的通報擴展閱讀:
第四十一條對違反紀律,有下列行為之一,尚不夠刑事處罰的,按照下列規定給予處分:
(一)散布有政治性錯誤的言論,撰寫、編著、出版有政治性問題的文章、著作,參加軍隊禁止的政治性組織或者政治性活動,情節嚴重的;
(二)作戰消極,臨陣畏縮,情節較輕的,給予記過、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職(級)、降銜(級)、撤職、取消士官資格處分;
(三)戰時故意損傷無辜居民,或者故意侵犯居民利益;
(四)虐待俘虜;
(五)不執行上級的命令和指示,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處分;
(六)消極怠工,無故不參加學習、工作、訓練、執勤等情節嚴重的;
(七)工作失職,造成損失,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處分;
(十)違反國家和軍隊的保密規定,造成失密或者泄密,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處分;
(十一)擅離部隊或者逾假不歸,時間較短、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處分;時間較長、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記大過處分;時間過長、情節嚴重的,給予降職(級)、降銜(級)至撤職、除名處分;
(十二)打架斗毆或者參加聚眾鬧事,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處分;
(十三)酗酒滋事,妨礙正常秩序;
❼ 被通報批評了 因為沒請假離開學校一下午,宿舍樓底下的公告欄里貼了一張《關於給予××通報批評的決定》
確實是被處分了 沒什麼大事的 以後先請假就行 望採納
❽ 隨縣紀委通報15起違反八項規定
隨縣紀委通報起違反八項規定:
15起違反中央八項規定和省委「雙十條」規定精神典型問題
1省酒泉高速公路管理處原處長王雲山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的問題。王雲山在任職期間,存在違反個人重大事項報告制度、違規公款吃喝、公款旅遊、公車私用等問題。2014年4月11日,省交通運輸廳黨組給予王雲山留黨察看一年、行政撤職處分,其所報銷應由本人支付的全部費用退賠。
2省天水公路路政執法管理處麥積高速公路路政執法管理大隊副大隊長劉江工作失職問題。2014年4月5日,路政員時昌傑、張寧擅自脫崗並駕車去外地遊玩。2014年4月10日,省公路路政執法管理局黨委給予負有領導責任的副大隊長劉江黨內警告、行政警告處分,責令作出書面檢查;給予時昌傑留黨察看兩年、行政記過處分;給予張寧行政記過處分;責令天水路政執法管理處領導班子作出書面檢查。
3蘭州市西固區環境保護局工作不作為問題。西固區環境保護局對轄區內相關企業監管不力,存在現場檢查頻次少、發現問題不及時、督促整改不到位等問題,尤其是對某甲醇生產企業長期違規試生產問題查處糾正不力,造成不良社會影響。2014年4月11日,西固區監察局對負有領導責任的區環境保護局局長喬克雄給予行政警告處分;對負有監管責任的區環境保護局副局長李民集給予行政記過處分。
4蘭州市安寧區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違規公款接待問題。2013年,安寧區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違規在蘭州某餐廳公款接待3次,共計消費7120元。安寧區委給予區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局長朱宏偉黨內警告處分。
5酒泉市金塔縣司法局局長向光俊違規配置辦公傢具問題。2013年10月,金塔縣司法局自行詢價采購總價為45040元的辦公傢具,其中價值37240元的辦公傢具配給局長向光俊辦公室。金塔縣紀委給予向光俊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6酒泉市中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委員、民事審判第三庭庭長談繼光接受案件當事人請吃問題。2013年5月24日,談繼光接受案件當事人邀請,到該市某酒店就餐。市中級人民法院給予談繼光行政記過處分,並調離審判崗位。
7張掖市高台縣畜牧獸醫局局長楊雄為其子大操大辦婚宴問題。2013年9月24日,楊雄在工作日分兩批宴請客人,設婚宴47桌,合計收受禮金10.36萬元。2014年1月17日,高台縣委給予楊雄黨內嚴重警告處分,並收繳違規收受的禮金。
8張掖市肅南縣明花鄉派出所所長索國瑛超標准使用辦公用房問題。索國瑛在2013年清房工作中辦公用房整改、騰退不到位,辦公用房超標。2014年2月28日,肅南縣委給予索國瑛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9武威市民武公路建設管理處違規發放福利問題。2013年春節、「三八」婦女節、「五一」勞動節、端午節等節日期間,該處違規向職工發放福利總計98500元。2014年1月21日,市交通運輸局黨委給予處長沈強黨內嚴重警告處分;給予黨支部書記王榮己、副處長周華榮黨內警告處分;市紀委對市交通運輸局紀委書記田玉和進行誡勉談話;違規發放資金上繳財政。
10武威市民勤縣林業技術推廣站站長白生才公款旅遊問題。2013年6、7月間,民勤縣林業技術推廣站站長白生才借爭取項目、培訓考察的名義到杭州、桂林等地旅遊,公款報銷差旅費。2014年2月28日,市紀委給予白生才黨內警告處分,旅遊費用由其個人承擔。
11平涼市崇信縣柏樹派出所所長朱彥岐,新窯派出所幹警關勝軍、王成失職瀆職、慢作為問題。2013年1月11日凌晨,新窯派出所幹警關勝軍、王成接到一歌舞廳保安與消費者打架的報警後,未及時匯報,也未安排出警,造成一消費者死亡。2014年1月23日,縣紀委監察局給予負有直接領導責任的時任新窯派出所副所長朱彥岐留黨察看、行政降級處分,按程序免去其柏樹派出所所長職務;給予關勝軍留黨察看、行政降級處分;責成縣公安局給予王成降低崗位等級處分,並調離公安系統。
12慶陽市正寧縣發改局違反財經紀律問題。2013年以來,正寧縣發改局違規提取和支付大額現金,公款私存,虛開會議費和住宿費沖銷招待費涉及金額17萬余元。2014年2月14日,正寧縣紀委監察局給予局長黃林黨內警告、行政記過處分;給予副局長楊小錄行政警告處分;給予會計姚志忠行政記過處分。
13慶陽市慶城縣人口局違規組織職工集體會餐問題。2014年1月,慶城縣人口局以歡送退休幹部為名,組織幹部職工集體會餐,花費2720元。2014年2月20日,慶城縣紀委給予局長曹沖黨內警告處分,並責令班子成員承擔了相關費用。
14定西市通渭縣榜羅會議紀念館館長楊枝俊、通渭縣政協副主席崔振璽、通渭縣委政法委副書記鄭順吉、通渭縣供電公司物資供應中心副主任李文斌等4人工作時間打麻將娛樂問題。2013年9月6日下午,楊枝俊、崔振璽、鄭順吉、李文斌等4人在上班期間,聚集打麻將娛樂。定西市紀委、通渭縣紀委分別給予4人黨內警告和行政記過處分。
15隴南市市、區兩級政務服務中心21名工作人員嚴重違反工作紀律問題。市政務服務中心和武都區政務服務中心少數工作人員違反工作紀律,存在上班時間吃早餐、網上聊天、看電影、玩游戲等問題被檢查發現。經市紀委和武都區紀委研究決定,給予市政務服務中心主任李建成行政記過處分;給予市政務服務中心副主任肖衛東行政記大過處分;給予武都區政務服務中心主任龐明臻行政記大過處分。
❾ 受到上級通報批評給予降職處分的依據
受到上級通報批評給予降職處分的依據
答:這個沒有依據!
幹部選拔任用工內作中的組織處理,容是指黨委(黨組)及其組織(人事)部門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對違反《幹部任用條例》、《組織人事幹部行為若干准則》等有關規定,尚構不成紀律處分的主要責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採取的處理措施和教育手段。組織處理主要有批評教育、通報批評、調離、降職、責令辭職、免職等形式。在實際工作中,組織處理還包括批評教育、通報批評、降職、責令辭職等,誡勉談話也可以視為組織處理。
一般通報批評已經屬於處分的一種,只有情節嚴重的才會被降職,一般降職就不用通報批評了!
❿ 2012年考研泄題事件的教育部通報
教育部網站於2012年5月10日通報2012考研泄題事件,
2012年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泄題事件發生後,公安部門高度重視,經過連續數月的艱苦努力和縝密偵查,2012年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泄題源頭和案情已查清。現已查明,湖南省湘潭市教育考試院招考科科長周文勝為謀取經濟利益,利用職務之便,借統一整理試卷之機從湘潭市教育考試院保密室竊取2012年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試卷,並復印轉賣。公安機關查清了以周文勝、歐陽澤輝(中南大學湘雅三醫院技師)、段宏博(中南大學人事處聘用人員)、陳龍(貴州省遵義醫學院研究生)等人為首的犯罪團伙竊取販賣2012年碩士研究生考試試題的主要犯罪事實,並打掉了一批社會「助考」犯罪團伙,抓獲了一批犯罪嫌疑人。周文勝等人無視黨紀國法和招生考試紀律,竊取販賣國家教育考試試題的犯罪行為,後果極其嚴重,影響極其惡劣。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等規定,湖南省、中南大學及遵義醫學院已對泄密案件的犯罪嫌疑人、相關責任人、分管負責人和主要負責人作出處分:
給予湖南省湘潭市教育考試院招考科科長周文勝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給予中南大學湘雅三醫院技師歐陽澤輝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給予中南大學人事處聘用人員段宏博開除黨籍處分並解除聘用合同;給予遵義醫學院研究生陳龍開除黨籍、開除學籍處分。以上4人已由檢察機關批准逮捕。
給予湘潭市考區值班保密員趙津菁同志留黨察看、撤銷湘潭市教育考試院辦公室主任職務處分;給予湘潭市考區保密員彭禮彬同志留黨察看、行政降級處分;給予湘潭市教育考試院分管招生考試工作的副院長朱紅武同志留黨察看、行政撤職處分;給予湘潭市教育考試院院長顏宏旭同志黨內嚴重警告、行政記大過處分;給予湘潭市教育局黨委副書記、副局長郭曉春同志黨內嚴重警告、行政記大過處分;給予湘潭市教育局黨委書記、局長廖貽仲同志黨內警告、行政警告處分。
教育部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已啟動問責程序,對中南大學、湖南省相關地區和部門有關負責人進行問責。
教育部重申,對於破壞考試秩序,竊取、販賣國家教育考試試題等違法犯罪行為,有關部門將堅決依法嚴厲打擊,對涉案的教育系統公職人員,一律依照有關規定嚴肅處理,並堅決追究有關領導責任,絕不姑息。教育部要求全國招生考試系統以此為警示,認真吸取教訓,查找薄弱環節,強化法律意識,嚴明工作紀律,加強隊伍建設,提高考試安全管理水平,切實維護考試秩序,確保公平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