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務處分法適用對象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第二章、第三章適用於公職人員任免機關,單位對違法的公職人員給予處分。處分的程序,申訴等適用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部門規章和國家有關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第二條第一款、第二款)
公職人員任免機關、單位應當按照管理許可權,加強對公職人員的教育,管理,監督,依法給予違法的公職人員處分。監察機關發現公職人員任免機關、單位應當給予處分而未給予,或者給予的處分違法、不當的應當及時提出監察建議。(《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第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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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項:
《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第三章第二十八條到四十一條,用十四個條文為公職人員的行為劃定了紅線。具體是:
1、散布有損憲法權威、中國共產黨和國家聲譽的言論,參加旨在反對憲法,中國共產黨領導和國家的集會、遊行、示威等活動。
2、拒不執行或者變相不執行中國共產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重大決策部署,參加非法組織,非法活動,挑撥,破壞民族關系或者參加民族分裂活動,利用宗教活動破壞民族團結和社會穩定,在對外交往中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 對以上行為予以記過或者記大過,情節較重的,予以降級或者撤職;情節嚴重的,予以開除。
⑵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適用於中小學教師嗎
對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是指經批准參照公務員管理的單位,內中小容學校是事業單位,但不是參照公務員管理的單位,所以不適應公務員處分條例,如果違紀按照事業單位人員違紀處分的有關規定執行
⑶ 公職人員處分法適用於事業單位人員嗎
具體是不是用看事業單位自己的章程怎麼規定?如果它規定了可以使用的話,那就可以使用的。沒有法律禁止說不能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是為規范政務處分,加強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的監督,促進公職人員依法履職、秉公用權、廉潔從政從業、堅持道德操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