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挖筍違法嗎
① 我們村山上嚴禁挖筍,有人上山偷筍是否違法的
應該說不是違法,而是違規的,違法了地方政府的地方性法規。村委會已經發專文明文屬禁止的事情,就不能做了,否則違反村裡的制度,可以進行處罰,甚至可以報警追究刑事責任。很多地方禁止挖筍,主要怕嚴重挖,導致生態破壞。
② 偷竹筍派出所怎麼處理偷10幾斤會怎麼處理
金額不大、一般都是調解處理
③ 關於 法律 小偷的規定
500至2000,各地不同,火車上是2000
〔刑法條文〕
第二百六十四條 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一)盜竊金融機構,數額特別巨大的;
(二)盜竊珍貴文物,情節嚴重的。
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三款 盜竊信用卡並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二百一十條第一款 盜竊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可以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罪處罰。
第二百五十三條 郵政工作人員私自開拆或者隱匿、毀棄郵件、律電報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犯前款罪而竊取財物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第二百六十五條 以牟利為目的,盜接他人通信線路、復制他人電信碼號或者明知是盜接、復制的電信設備、設施而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二百六十九條 犯盜竊、詐騙、搶奪罪,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二百八十七條 利用計算機實施金融詐騙、盜竊、貪污、挪用公款、竊取國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定罪處罰。
[相關決定]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維護互聯網安全的決定》(2000.12.28)
四、為了保護個人、法人和其他組織的人身、財產等合法權利,對有下列行為之一,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三)利用互聯網進行盜竊、詐騙、敲詐勒索;
[司法解釋和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忑釋》(1998.3.10 法釋〔1998j4號〕
為依法懲處盜竊犯罪活動,根據刑法有關規定,現就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解釋如下:
第一條 根據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以非法佔有為目的, 秘密竊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公私財物的行為,構成盜竊罪。
(一)盜竊數額,是指行為人竊取的公私財物的數額。
(二)盜竊未遂,情節嚴重,如以數額巨大的財物或者國家珍貴文物等為盜竊目標的,應當定罪處罰。
(三)盜竊的公私財物,包括電力、煤氣、天然氣等。
(四)偷拿自己家的財物或者近親屬的財物,一般可不按犯罪處 理;確有追究刑事責任必要的,處罰時也應與在社會卜作案的有所分別。
第二條 刑法第二百六十五條規定的「以牟利為目的」,是指為 了出售、出租、自用、轉讓等謀取經濟利益的行為。
第三條 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的標准如下:
(一)個人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人民幣五百元至二千元以上的,為「數額較大」。
(二)個人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人民幣五千元至二萬元以卜的,為「數額巨大」。
(三)個人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人民幣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的,為「數額特別巨大」。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可根據本地區經濟發展狀況,並考慮社會治安狀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幅度內,分別確定本地區執行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的標准。
第四條 對於一年內入戶盜竊或者在公共場所扒竊三次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多次盜竊」,以盜竊罪定罪處罰。
第五條 被盜物品的數額,按照下列方法計算:
(一)被盜物品的價格,應當以被盜物品價格的有效證明確定。對於不能確定的,應當區別情況,根據作案當時、當地的同類物品的價格,並按照下列核價方法,以人民幣分別計算:
1.流通領域的商品,按市場零售價的中等價格計算;屬於國家定價的,按國家定價計算;屬於國家指導價的,按指導價的最高限價 計算。
2.生產領域的產品,成品按本項之二規定的方法計算;半成品比照成品價格折算。
3.單位和公民的生產資料、生活資料等物品,原則上按購進價計算,但作案當時市場價高於原購進價的,按當時市場價的中等價格計算。
4.農副產品,按農貿市場同類產品的中等價格計算。大牲畜,按交易市場同類同等大牲畜的中等價格計算。
5.進出口貨物、物品,按本項之1規定的方法計算。
6.金、銀、珠寶等製作的工藝品,按國有商店零售價格計算;國有商店沒有出售的,按國家主管部門核定的價格計算。黃金、白銀按國家定價計算。
7.外幣,按被盜當日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布的外匯賣出價計算。
8.不屬於館藏三級以上的一般文物,包括古玩、古書畫等,按國有文物商店的一般零售價計算,或者按國家文物主管部門核定的價格計算。
9.以牟利為目的,盜接他人通信線路、復制他人電信碼號的,盜竊數額按當地郵電部門規定的電話初裝費、行動電話入網費計算;銷贓數額高於電話初裝費、行動電話入網費的,盜竊數額按銷贓數額計 算。行動電話的銷贓數額,按減去裸機成本價格計算
10.明知是盜接他人通信線路、復制他人電信碼號的電信設備、 設施而使用的,盜竊數額按合法用戶為其支付的電話費計算。盜竊數額無法直接確認的,應當以合法用戶的電信設備、設施被盜接、復制後的月繳費額減去被復制前6個月的平均電話費推算;合法用戶使用電信設備、設施不足6個月的,按實際使用的月平均電話費推算。
11.盜接他人通信線路後自己使用的,盜竊數額按本項之10的規定計算;復制他人電信碼號後自己使用的,盜竊數額按本項之9、10規定的盜竊數額累計計算。
(二)有價支付憑證、有價證券、有價票證,按下列方法計算:
1.不記名、不掛失的有價支付憑證、有價證券、有價票證,不論能否即時兌現,均按票面數額和案發時應得的享息、獎金或者獎品等可得收益一並計算。股票按被盜當日證券交易所公布的該種股票成交的平均價格計算。
2.記名的有價支付憑證、有價證券、有價票證,如果票面價值已定並能即時兌現的,如活期存摺、已到期的定期存摺和已填上金額的支票,以及不需證明手續即可提取貨物的提貨單等,按票面數額和案發時應得的利息或者可提貨物的價值計算。如果票面價值未定,但已經兌現的,按實際兌現的財物價值計算;尚未兌現的,可作為定罪量刑的情節。不能即時兌現的記名有價支付憑證、有價證券、有價票證或者能即時兌現的有價支付憑證、有價證券、有價票證已被銷毀、丟棄,而失主可以通過掛失、補領、補辦手續等方式避免實際損失的,票面數額不作為定罪量刑的標准,但可作為定罪量刑的情節。
(三)郵票、紀念幣等收藏品、紀念品,按國家有關部門核定的價格計算。
(四)同種類的大宗被盜物品,失主以多種價格購進,能夠分清的,分別計算;難以分清的,應當按此類物品的中等價格計算。
(五)被盜物品已被銷贓、揮霍、丟棄、毀壞的,無法追繳或者幾經轉手,最初形態被破壞的,應當根據失主、證人的陳述、證言和提供的有效憑證以及被告人的供述,按本條第(一)項規定的核價方法,確定原被盜物品的價值。
(六)失主以明顯低於被盜當時、當地市場零售價購進的物品,應當按本條第(一)項規定的核價方法計算。
(七)銷贓數額高於按本解釋計算的盜竊數額的,盜竊數額按銷贓數額計算。
(八)盜竊違禁品,按盜竊罪處理的,不計數額,根據情節輕重量刑。
(九)被盜物品價格不明或者價格難以確定的,應當按國家計劃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扣押、追繳、沒收物品估價管理辦法》的規定,委託指定的估價機構估價。
(十)對已陳舊、殘損或者使用過的被盜物品,應當結合作案當時、當地同類物品的價格和被盜時的殘舊程度,按本條第(九)項的規定辦理。
(十一)殘次品,按主管部門核定的價格計算;廢品,按物資回收利用部門的收購價格計算;假、劣物品,有價值的,按本條第(九)項的規定辦理,以實際價值計算。
(十二)多次盜竊構成犯罪,依法應當追訴的,或者最後一次盜竊構成犯罪,前次盜竊行為在一年以內的,應當累計其盜竊數額。
(十二)盜竊行為給失主造成的損失大於盜竊數額的,損失數額可作為量刑的情節。
第六條 審理盜竊案件,應當根據案件的具體情形認定盜竊罪的情節:
(一)盜竊公私財物接近「數額較大」的起點,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追究刑事責任:
1.以破壞性手段盜竊造成公私財產損失的;
2.盜竊殘疾人、孤寡老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的;
3.造成嚴重後果或者具有其他惡劣情節的。
(二)盜竊公私財物雖已達到「數額較大」的起點,但情節輕微,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作為犯罪處理:
1.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作案的;
2.全部退贓、退賠的;
3.主動投案的;
4.被脅迫參加盜竊活動,沒有分贓或者獲贓較少的;
5.其他情節輕微、危害不大的。
(三)盜竊數額達到「數額較大」或者「數額巨大」的起點,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分別認定為「其他嚴重情節」或者「其他特別嚴重情節」:
1.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犯罪中情節嚴重的主犯;
2.盜竊金融機構的;
3.流竄作案危害嚴重的;
4.累犯;
5.導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6.盜竊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醫療款物,造成嚴重後果的;
7.盜竊生產資料,嚴重影響生產的;
8.造成其他重大損失的。
第七條 審理共同盜竊犯罪案件,應當根據案件的具體情形對各被告人分別作出處理:
(一)對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應當按照集團盜竊的總數額處罰。
(二)對共同犯罪中的其他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共同盜竊的數額處罰。
(三)對共同犯罪中的從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共同盜竊的數額確定量刑幅度,並依照刑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第八條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的「盜竊金融機構」,是指盜竊金融機構的經營資金、有價證券和客戶的資金等,如儲戶的存款、債券、其他款物,企業的結算資金、股票,不包括盜竊金融機構的辦公用品、交通工具等財物的行為。
第九條 盜竊國家三級文物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盜竊國家二級文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盜竊國家一級文物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一案中盜竊三級以上不同等級文物的,按照所盜文物中高級別文物的量刑幅度處罰;一案中盜竊同級文物三件以上的,按照盜竊高一級文物的量刑幅度處罰。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的「盜竊珍貴文物,情節嚴重」,主要是指盜竊國家一級文物後造成損毀、流失,無法追回;盜竊國家二級文物三件以上或者盜竊國家一級文物一件以上,並具有本解釋第六條第(三)項第1、3、4、8目規定情形之一的行為。
第十條 根據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三款的規定,盜竊信用卡並使用的,以盜竊罪定罪處罰。其盜竊數額應當根據行為人盜竊信用卡後使用的數額認定。
第十一條 根據刑法第二百一十條第一款的規定,盜竊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可以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以盜竊罪定罪處罰。盜竊上述發票數量在二十五份以上的,為「數額較大」;數量在二百五十份以上的,為「數額巨大」;數量在二干五百份以上的,為「數額特別巨大」。
第十二條 審理盜竊案件,應當注意區分盜竊罪與其他犯罪的界限:
(一)盜竊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價值數額不大,但是構成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盜竊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同時構成盜竊罪和破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罪的,擇一重罪處罰。
(二)盜竊使用中的電力設備,同時構成盜竊罪和破壞電力設備罪的,擇一重罪處罰。
(三)為盜竊其他財物,盜竊機動車輛當犯罪工具使用的,被盜 機動車輛的價值計人盜竊數額;為實施其他犯罪盜竊機動車輛的,以盜竊罪和所實施的其他犯罪實行數罪並罰。為實施其他犯罪,偷開機動車輛當犯罪工具使用後,將偷開的機動車輛送回原處或者停放到原處附近,車輛未丟失的,按照其所實施的犯罪從重處罰。
(四)為練習開車、游樂等目的,多次偷開機動車輛,並將機動車輛丟失的,以盜竊罪定罪處罰;在偷開機動車輛過程中發生交通肇事構成犯罪,又構成其他罪的,應當以交通肇事罪和其他罪實行數罪並罰;偷開機動車輛造成車輛損壞的,按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的規定定罪處罰;偶爾偷開機動車輛,情節輕微的,可以不認為是犯罪。
(五)實施盜竊犯罪,造成公私財物損毀的,以盜竊罪從重處罰;又構成其他犯罪的,擇一重罪從重處罰;盜竊公私財物未構成盜竊罪,但因採用破壞性手段造成公私財物損毀數額較大的,以故意毀壞財物罪定罪處罰。盜竊後,為掩蓋盜竊罪行或者報復等,故意破壞公私財物構成犯罪的,應當以盜竊罪和構成的其他罪實行數罪並罰。
(六)盜竊技術成果等商業秘密的,按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十三條 對於依法應當判處罰金刑的盜竊犯罪分子,應當在一千元以k盜竊數額的二倍以下判處罰金;對於依法應當判處罰金刑,但沒有盜竊數額或者無法計算盜竊數額的犯罪分子,應當在一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判處罰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盜竊罪數額認定標准問題的規定》(1998.3.26 法發〔1998〕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廳(局),解放軍軍事法院、軍事檢察院:
根據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結合當前的經濟發展水平和社會治安狀況,現對盜竊罪數額認定標准規定如下:
一、個人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以五百元至二千元為起點。
二、個人盜竊公私財物「數額巨大」,以五千元至二萬元為起點。
三、個人盜竊公私財物「數額特別巨大」,以三萬元至十萬元為起點。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廳(局),可以根據本地區經濟發展狀況,並考慮社會治安狀況,在上述數額幅度內,共同研究確定本地區執行的盜竊罪「數額較大」、「數額巨大」、
「數額特別巨大」的具體數額標准,並分別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備案。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故意傷害、盜竊等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分子能否附加剝奪政治權利問題的批復))(199·12·31 法釋〔1997]11號)
根據刑法第五十六條規定,對於故意殺人、強奸、放火、爆炸、投毒、搶劫等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剝奪政治權利。對故意傷害、盜竊等其他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犯罪分子主觀惡性較深、犯罪情節惡劣、罪行嚴重的,也可以依法附加剝奪政治權利。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鐵路運輸過程中盜竊罪數額認定標准問題的規定》(1999·2·4 公發〔1999〕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廳、局,解放軍軍事法院、軍事檢察院:
根據《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結合鐵路運輸的治安狀況和盜竊案件特點,現對鐵路運輸過程中盜竊罪數額認定標准規定如下:
一、 個人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以一千元為起點;
二、 個人盜竊公私財物「數額巨大」,以一萬元為起點;
三、個人盜竊公私財物「數額特別巨大」,以六萬元為起點。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依法查處盜竊、搶劫機動車案件的規定》(199.5.8 公通字〔1998) 31號)
為依法嚴厲打擊盜竊、搶劫機動車犯罪活動,堵塞盜竊、搶劫機動車犯罪分子的銷贓渠道,保護國家、集體財產和公民的合法財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以下簡稱《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刑事訴訟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一、司法機關依法查處盜竊、搶劫機動車案件,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予以協助。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司法工作人員依法辦案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二、明知是盜竊、搶劫所得機動車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或者代為銷售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的規定處罰。對明知是盜竊、搶劫所得機動車而予以拆解、改裝、拼裝、典當、倒賣的,視為窩藏、轉移、收購或者代為銷售,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的規定處罰。
三、國家指定的車輛交易市場、機動車經營企業(含典當、拍賣行)以及從事機動車修理、零部件銷售企業的主管人員或者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明知是盜竊、搶劫的機動車而予以窩藏、轉移、拆解、改 裝、拼裝、收購或者代為銷售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的規定處罰。單位組織實施上述行為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予以處罰。
四、本規定第二條和第三條中的行為人事先與盜竊、搶劫機動車輛的犯罪分子通謀的,分別以盜竊、搶劫罪的共犯論處。
五、機動車交易必須在國家指定的交易市場或合法經營企業進行,其交易憑證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驗證蓋章後辦理登記或過戶手續,私下交易機動車輛屬於違法行為,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處理。明知是贓車而購買,以收購贓物罪定罪處罰。單位的主管人員或者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明知是贓車購買的,以收購贓物罪定罪處罰。明知是贓車而介紹買賣的,以收購、銷售贓物罪的共犯論處。
六、非法出售機動車有關發票的,或者偽造、擅自製造或者出售偽造、擅自製造的機動車有關發票的,依照《刑法》第二百零九條的規定處罰。
七、偽造、變造、買賣機動車牌證及機動車入戶、過戶、驗證的有關證明文件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八、公安、工商行政管理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贓車入戶、過戶、驗證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三百八十六條的規定處罰。
九、公安、工商行政管理人員或者其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佝私舞弊,致使贓車入戶、過戶、驗證的,給予行政處分;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的規定處罰。
十、公安人員對盜竊、搶劫的機動車輛,非法提供機動車牌證或者為其取得機動車牌證提供便利,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的,依照《刑法》第四百一十七條規定處罰。
十一、對犯罪分子盜竊、搶劫所得的機動車輛及其變賣價款,應當依照《刑法》第六十四條的規定予以追繳。
十二、對明知是贓車而購買的,應將車輛無償追繳;對違反國家規定購買車輛,經查證是贓車的,公安機關可以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條和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進行追繳和扣押。對不明知是贓車而購買的,結案後予以退還買主。
十三、對購買贓車後使用非法提供的入戶、過戶手續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入戶、過戶手續為贓車入戶、過戶的,應當吊銷牌證,並將車輛無償追繳;已將入戶、過戶車輛變賣的,追繳變賣所得並責令賠償經濟損失。
十四、對直接從犯罪分子處追繳的被盜竊、搶劫的機動車輛,經檢驗鑒定,查證屬實後,可依法先行返還失主,移送案件時附清單、照片及其他證據。在返還失主前,按照贓物管理規定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挪用、損毀或者自行處理。
十五、盜竊、搶劫機動車案件,由案件發生地公安機關立案偵查,贓車流入地公安機關應當予以配合。跨地區系列盜竊、搶劫機動車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必要時,可由主要犯罪地公安機關立案偵查,或者由上級公安機關指定立案偵查。
十六、各地公安機關扣押或者協助管轄單位追回的被盜竊、搶劫的機動車應當移送管轄單位依法處理,不得以任何理由扣留或者索取費用。拖延不交的,給予單位領導行政處分。
十七、本規定所稱的「明知」,是指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視為應當知道,但有證據證明確屬被蒙騙的除外:
(一)在非法的機動車交易場所和銷售單位購買的;
(二)機動車證件手續不全或者明顯違反規定的;
(三)機動車發動機號或者車架號有更改痕跡,沒有合法證明的;
(四)以明顯低於市場價格購買機動車的。
十八、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執行。對侵佔、搶奪、詐騙機動車案件的查處參照本規定的原則辦理。本規定公布後尚未辦結的案件,適用本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單位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1999.6.25 法釋〔1999〕14號)
為依法懲治單位犯罪活動,根據刑法的有關規定,現對審理單位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有關問題解釋如下:
第一條 刑法第三十條規定的「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既包括國有、集體所有的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也包括依法設立的合資經營、合作經營企業和具有法人資格的獨資、私營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
第二條 個人為進行違法犯罪活動而設立的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實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業、事業單位設立後,以實施犯罪為主要活動的,不以單位犯罪論處。
第三條 盜用單位名義實施犯罪,違法所得由實施犯罪的個人私分的,依照刑法有關自然人犯罪的規定定罪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全國法院維護農村穩定刑事審判工作座談會紀要》(1999.10.27 法〔1999〕217號)
(二)關於盜竊案件
要重點打擊的是:盜竊農業生產資料和承包經營的山林、果林、漁塘產品等嚴重影響和破壞農村經濟發展的犯罪;盜竊農民生活資料,嚴重影響農民生活和社會穩定的犯罪;結伙盜竊、盜竊集團和盜、運、銷一條龍的犯罪;盜竊鐵路、油田、重點工程物資的犯罪等。對盜竊集團的首要分子、盜竊慣犯、累犯,盜竊活動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要依法從嚴懲處。對於盜竊牛、馬、騾、拖拉機等生產經營工具或者生產資料的,應當依法從重處罰。對盜竊犯罪的初犯、未成年犯,或者確因生活困難而實施盜竊犯罪,或積極退贓、賠償損失的,應當注意體現政策,酌情從輕處罰。其中,具備判處管制、單處罰金或者宣告緩刑條件的,應區分不同情況盡可能適用管制、罰金或者緩刑。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中「入戶盜竊」的「戶」,是指家庭及其成員與外界相對隔離的生活場所,包括封閉的院落、為家庭生活租用的房屋、牧民的帳篷以及漁民作為家庭生活場所的漁船等。集生活、經營於一體的處所,在經營時間內一般不視為「戶」。
最高人民法院陝於審理擾亂電信市場管理秩序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0.5.12 法釋〔2000〕12號)
第七條 將電信卡非法充值後使用,造成電信資費損失數額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以盜竊罪定罪處罰。
第八條 盜用他人公共信息網路上網賬號、密碼上網,造成他人電信資費損失數額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以盜竊罪定罪處罰。
第十條第二款 本解釋所稱「電信資費損失數額」,是指以行為人非法經營國際電信業務或者涉港澳台電信業務的總時長(分鍾數)乘以在合法電信業務中我國應當得到的每分鍾國際結算價格所得的數額。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森林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0.11.22 法釋〔2000〕 36號)
第九條 將國家、集體、他人所有並已經代倒的樹木竊為己有,以及偷砍他人房前屋後、自留地種植的零星樹木,數額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以盜竊罪定罪處罰。
第十五條 非法實施采種、采脂、挖筍、掘根、剝樹皮等行為,牟取經濟利益數額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以盜竊罪定罪處罰。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二、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是法定的構成盜竊罪的重要條件;盜竊活動的具體情節,也是定罪的根據。盜竊財物數額大小,可以表明行為社會危害性大小,是區別罪與非罪,衡量罪行輕重的重要標志之 一。行為人只要使財物脫離物主的控制,實際置於自己的控制之下即為既遂。
三、本罪只能由直接故意構成。至於盜竊得手的財物,是據為己有,贈予他人,交給集體、甚至毀棄,或者又被他人非法佔有的,都是非法竊取之後的處置、下落問題,改變不了非法侵犯財產所有權的本 質,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四、1979年刑法規定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少年,犯重大盜竊、慣竊罪的,也應負刑事責任。新《刑法》取消了這一規定。對死刑的適用,也只限於兩種特定的盜竊。一般盜竊的量刑最高為無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