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班後開會違法勞動法
1. 晚上加班開會屬於違反勞動法嗎
下班後繼續在單位開會應該屬於加班。因為所謂的加班,就是指在規定的內工作時間容外,延長工作時間加班。而開會也屬於單位為了落實本單位的工作而進行的活動,所以理應認定為屬於加班。
《勞動法》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准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勞動法》第四十一條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1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用人單位不得以各種形式強迫員工加班。
2. 佔用員工下班時間開會,是不是違反勞動法
如果是公司規定員工必須參加的有關生產工作方面的會議 屬於工作時間,公司應當給予員工支付加班費。否則屬違反勞動法。
3. 公司總是利用職工的下班時間開會,合法嗎
合法,但應該按加班計算,企業應當給職工支付相應加班費。
一、此行為合法的理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三十六條: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第四十一條: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第九十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的,由勞動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並可以處以罰款。
二、按加班計算的理由:
1、會議實際上就是單位的內部業務交流,可能是想避開加班的概念而如此稱呼。
2、會議是單位要求的,就體現了單位的意志。
3、會議是否在標准工作時間之外。小軍單位內部培訓和溝通會議都在周末,屬於標准工作時間以外的延長工作時間。
所以,這樣的內部會議都屬於加班,應該按照有關規定要求單位給予加班費。如果企業想避免這種情況發生,最好在工作時間進行這些培訓與會議。另外,遇到這類問題要能舉一反三,如用人單位在雙休日舉辦的員工文體活動等只要是單位牽頭操辦,並要求員工必須參加的,也都應該算加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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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加班費標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准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4. 下班開會不算加班是不是違反勞動合同發的
你好,
對於你的問題,勞動法沒有具體規定。你們可以和單位協商提前開會或者不必每天開會。或者支付你們的加班費。
以下是《勞動法》對於加班的規定:
第四章 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第三十六條 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第三十七條 對實行計件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根據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工時制度合理確定其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准。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三十九條 企業因生產特點不能實行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經勞動行政部門批准,可以實行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
第四十條 用人單位在下列節日期間應當依法安排勞動者休假:
(一)元旦;
(二)春節;
(三)國際勞動節;
(四)國慶節;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休假節日。
第四十一條 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 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長工作時間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條的限制:
(一)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
(二)生產設備、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條 用人單位不得違反本法規定延長勞動者的工作時間。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准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第四十五條 國家實行帶薪年休假制度。
勞動者連續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我是知道id 律政盲流。很高興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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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勞動法有規定下班業余時間開會早退半個多小時算曠工嗎 大家知道的幫幫忙
您好,法律上的曠工一般是勞動者沒有合理理由不到崗工作。法律上對早退半回小時是為曠答工沒有明確的規定。
但是法律不禁止單位通過民主程序完善考勤制度,約定一定的情況屬於曠工。如果您單位有這個制度,而且對你們公示過,則這個認定為曠工不違法。曠工的結果是這天工作不計薪,是否與年終獎金掛鉤也需要看制度的規定。
6. 休息時間開會是否違反《勞動法》
休息時間開會並不違反勞動法,但開會同樣也是工作內容之一,休息時間開會就屬於加班,用人單位應支付加班費。
如果用人單位佔用勞動者休息時間開會不支付加班費,勞動者可以拒絕。
第三十六條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第三十七條對實行計件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根據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工時制度合理確定其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准。
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三十九條企業因生產特點不能實行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經勞動行政部門批准,可以實行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
第四十條用人單位在下列節日期間應當依法安排勞動者休假:
(一)元旦;
(二)春節;
(三)國際勞動節;
(四)國慶節;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休假節日。
第四十一條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第四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長工作時間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條的限制:
(一)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
(二)生產設備、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條用人單位不得違反本法規定延長勞動者的工作時間。
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准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7. 下班時間開會遲到了要罰款符合勞動法嘛
單位違法。其一,是在下班後,不存在上班遲到的問題。其二,2008.1.15國務院已經廢止原《企業職工獎懲條例》,從此企業單位對勞動者進行罰款、警告、記過等會行政處罰都是違法的。
8. 關於公司佔用員工下班時間培訓國家有沒有相關法律規定
公司佔用員工下班時間培訓是違法行為。
《勞動法》第四十一條有關延長工作時間的限制包括正常工作日的加點、休息日和法定休假日的加班。即每月工作日的加點、休息日和法定休假日的加班的總時數不得超過36小時。
第四十四條規定,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加班工作的,應首先安排補休,不能補休時,則應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補休時間應等同於加班時間。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加班工作的,應另外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一般不安排補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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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工資的具體標准
按照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支付加班費的具體標準是:在標准工作日內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150%的工資報酬;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200%的工資報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標准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和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都是佔用了勞動者的休息時間,都應當嚴格加以限制,高於正常工作時間支付工資報酬即是國家採取的一種限制措施。
但是,在上述三種情形下組織勞動者勞動是不完全一樣的,如法定休假日對勞動者來說,其休息有著比往常和休息日更為重要的意義,也影響勞動者的精神文體生活和其他社會活動,這是用補休的辦法無法彌補的,因此,應當給予更高的工資報酬。
用人單位遇到上述情況安排勞動者加班時,應當嚴格按照勞動法及本法的規定支付加班費。屬於哪一種情形的加班,就應執行法律對這種情況所作出的規定,相互不能混淆,不能代替,否則都是違反勞動法和本法的行為,都是對勞動者權益的侵犯,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根據本條的規定,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的,應當視為違反勞動法的規定延長勞動者的工作時間。勞動者可以依據勞動法和本法的有關規定,要求用人單位補發其為了完成超過合理數量的勞動定額而加班工作的工資報酬。
9. 下班後佔用員工私人時間開會合理嗎
如果給1.5倍的加班工資,是合理的,如果不給加班工資,是不合理的,建議做法如下:
1、給老闆或部門負責人反映,要求不再發生這種情況。
2、加班可以要求支付加班費
3、最後辦法:如果你認為公司侵害了你的勞動保障權益,建議你直接到市勞動保障監察支隊投訴和舉報。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准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9)下班後開會違法勞動法擴展閱讀:
工作時間
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對實行計件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根據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工時制度合理確定其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准。
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企業因生產特點不能實行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經勞動行政部門批准,可以實行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
用人單位在下列節日期間應當依法安排勞動者休假:
(一)元旦;
(二)春節
(三)國際勞動節;
(四)國慶節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休假節日。
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長工作時間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的限制:
(一)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
(二)生產設備、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不得違反本法規定延長勞動者的工作時間
10. 我工作的地方是按照國家規定8小時的,但是上班前和下班後還要開會,這是在8小時之外的,這違反了勞動法了
我相信這樣的復「會」不會開很久啦制,你不說大家也會說 大家都不說的情況下你也別說了,覺得委屈還是別幹了 換了其他地方或許還不如你這邊開會的呢更或許這是行規其他地方也開會,說不定周末休息的時候還外加一個總結呢 呵呵~~~ 開會不見得就是件壞事 你可以想像是為了避開上下班高峰期交通的擁堵啊 這樣想就不會不開心了 你郁悶大了還不是你自己遭罪對不,難得糊塗其實有的時候能讓自己過的更舒心一點 凡事不要太較真了 槍打出頭鳥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