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處分幹部
⑴ 受到黨內警告處分的幹部能否推薦為後備幹部
中央沒有明確的規定,要看當地組織部門的具體要求,在處分影響期內的話一般是不行的,過了影響期,提拔都沒關系。
⑵ 如何重用受過處分的幹部
我們黨在對待犯錯誤受處分幹部時,始終堅持的是「懲前毖後,治病救人」的原則。這些版幹部雖然有著權這樣那樣的缺點,犯了這樣那樣的錯誤,但總有一己之長,只要不是巨奸大惡,嚴重違紀違法,就應該在對其加強教育管理後,讓其充分認識到自己的錯誤的基礎上,可以再次通報任用,發揮其優點特長,讓其繼續為黨、國家和人民服務。「人無完人」,「知錯能改,善莫大焉。」講的就是這個道理。
全面從嚴治黨從嚴治吏,強調的是執紀必嚴,動輒則咎,問責處分絕不手軟。只有嚴格黨規黨紀,才能讓黨員幹部們認識到自己的錯誤,才不會讓這些幹部在違紀的道路上越走越遠,幫助他們「懸崖勒馬,回頭是岸」,這是對黨員幹部的極大的愛護。「嚴管就是厚愛」,所以從嚴治黨治吏與受處分幹部被重新重用並不矛盾。
這種愛護黨員幹部,大膽任用「病癒後」幹部的做法,是值得稱道的。當然,提拔重用受過處分的幹部,必須要慎之又慎,必須要遵循好組織原則,要在充分考察考核、充分徵求幹部群眾意見的基礎上進行,要堅決避免「帶病提拔」的發生。
⑶ 幹部被免職後的待遇,免職和撤職的區別
區別
1、含義上:撤職,是對於違犯公務員的紀律的公務員的一種紀律處分;免職,屬於幹部任用的一種組織措施,不是紀律處分;開除公職指國家機關或公共企業、事業單位中的正式職務——擔任公職被開除。
2、性質上:撤職與免職的性質不同,撤職是一種懲罰性行為,表明被撤職人員有重大過錯,如違紀工作嚴重失誤,甚至是有違法行為等;免職則一般不具有懲罰性,其適用於包括因調任其他工作、輪崗交流、任職期滿、退休等因素而引起的免除其所任職務的行為;開除公職一般是針對幹部而言,普通單位不應當予以開除,而是應當除名。
3、內容上:撤職案應當寫明撤職對象和理由,即提出撤職案必須有充分的理由;免職案中一般只需簡單說明免職理由,如工作調動、退休離休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五十六條處分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開除」是最高的行政處分。
4、後果:免職一般不具有懲罰性,而撤職與開除公職都具懲罰性,且開除公職相較於撤職更為嚴重一些。即開除公職的嚴重性>撤職的嚴重性>免職的嚴重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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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幹部待遇終身制」,即指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國有企事業單位中依法從事公務的公職人員,雖然從某個領導職務上退下來,但原來任職時的級別待遇不變。
其中不僅僅是工資待遇,還包括福利、保健、醫療、交通、住房等多方面待遇。這樣一種制度,是從戰爭年代到計劃經濟年代演變而來的一種獨特的福利制度,有其特殊的歷史背景和社會意義,也是對功勛卓著的老幹部和老領導所作貢獻的一種肯定和回報。
據了解,公職人員待遇終身制的產生,有其深刻的社會背景和歷史原因。最初僅僅是對新中國建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老幹部晚年生活的一種照顧。
按照國家有關文件規定,1949年9月30日以前參加革命工作且具有相應職級的老幹部可以離休,在此之後參加工作的是退休。離休和退休的待遇不同。
⑷ 被處分過的一般幹部還能提干嗎
有些幹部被輕微的處分過,提干應該問題不大。如果是嚴處,比如連降三級,給國家帶來一定負面影響,這樣的幹部提干肯定是比較難,有可能此生都沒希望。
⑸ 廊坊正科級女幹部多少歲就免職了
女50,男52,
⑹ 領導幹部受到黨內嚴重警告處分而被免職的時間是多長
《中 國 共 產 黨 紀 律 處 分 條 例》第十二條規定:黨員受到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一年內不得在黨內提升職務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高於其原任職務的黨外職務。
一般說來,在確定給予犯錯誤黨員以警告還是嚴重警告處分時,一方面要根據黨員所犯錯誤的性質、程度。另一方面還要考慮本人對所犯錯誤的認識和態度。嚴重警告處分的審批程序與警告處分一樣,一般必須經過支部大會討論決定,並按照處分黨員的批准許可權,逐級報上級黨組織批准。在黨內擔任領導職務的黨員,因為犯了錯誤受到嚴重警告處分,一般也不影響其擔任原來的職務,如果由於某種原因不適宜繼續擔任原來的職務而被黨組織免職或被調動工作,這是正常的幹部任免或調動,不含有對受嚴重警告處分黨員附加懲處的意思,不能視為紀律處分。
⑺ 給予黨內嚴重警告,行政記大過會免職嗎
黨內嚴重警告是黨紀處分,介於黨內警告和留黨察看之間。記大過處分是內行政處分,介於行政記過和容行政撤職之間。
「黨內嚴重警告」處分是對於中國共產黨黨員比「黨內警告」處分稍重的一種處分。依照《紀律處分條例》第十二條的規定,黨員受到嚴重警告處分,一年內不得在黨內提升職務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高於其原任職務的黨外職務。
記大過處分是指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對所屬的國家工作人員違法失職行為尚不構成犯罪,依據法律、法規所規定的許可權而給予的一種懲戒。
相關法律條例:
黨內處分分為:警告,嚴重警告,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開除黨籍。黨員受到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一年內不得在黨內提升職務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高於其原任職務的黨外職務。
2007年4月22日,國務院總理簽署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95號),正式公布了《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該條例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⑻ 單位對幹部行政警告處分由紀檢處分還是人事處分
行政處分的種類有六種,從輕到重依次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行政警告有提醒注意、不致再犯的意思,屬於申誡處分。它可以是口頭的,也可以是書面的,由處分機關選擇適用。警告一般適用於輕微的行政違法行為,是行政處分中最輕的一種。根據《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的規定,國家公務員受警告處分期間,可以晉升工資檔次,但不得晉升職務和級別。
黨內警告的黨組織對黨員的一種處分。黨內處分分為:警告,嚴重警告,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開除黨籍。黨員受到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一年內不得在黨內提升職務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高於其原任職務的黨外職務。
⑼ 廊坊市2017年有哪些幹部被查
2017年查的幹部可不少,請留意廊坊政府網。
⑽ 一般幹部怎麼樣的情況下受記過處分
幹部在工作生活中有不當的行為方式,沒有造成特別大的惡劣影響時,受記過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