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行政處分的決定
一、行政機關對公務員進行行政處分的決定應由行政機關作出。
二、行政機關,也稱行政、國家管理機關,通常簡稱「」,是國家的基本組成部分,是依法成立的行使國家行政職權的行政組織,是國家權力機關的執行機關。
三、《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四章中規定了對公務員處分的許可權。
第三十四條對行政機關公務員給予處分,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以下統稱處分決定機關)按照管理許可權決定。
第三十五條對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決定任命的組成人員給予處分,由決定。其中,擬給予撤職、開除處分的,由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提出罷免建議,或者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免職建議。罷免或者免職前,可以決定暫停其履行職務。
第三十六條對經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選舉或者決定任命的地方各級人民領導人員給予處分,由上一級人民決定。擬給予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選舉或者決定任命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領導人員撤職、開除處分的,應當先由本級人民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提出罷免建議。其中,擬給予縣級以上地方人民副職領導人員撤職、開除處分的,也可以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撤銷職務的建議。擬給予鄉鎮人民領導人員撤職、開除處分的,應當先由本級人民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提出罷免建議。罷免或者撤銷職務前,上級人民可以決定暫停其履行職務;遇有特殊緊急情況,省級以上人民認為必要時,也可以對其作出撤職或者開除的處分,同時報告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並通報下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第三十七條對地方各級人民工作部門正職領導人員給予處分,由本級人民決定。其中,擬給予撤職、開除處分的,由本級人民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免職建議。免去職務前,本級人民或者上級人民可以決定暫停其履行職務。第三十八條行政機關公務員違法違紀,已經被立案調查,不宜繼續履行職責的,任免機關可以決定暫停其履行職務。被調查的公務員在違法違紀案件立案調查期間,不得交流、出境、辭去公職或者辦理退休手續。
② 行政處分包括哪幾種形式
行政處分包括六種形式,分別是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
根據《行內政機關公務員處容分條例》:
第六條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的種類為:
(一)警告;
(二)記過;
(三)記大過;
(四)降級;
(五)撤職;
(六)開除。
(2)關於行政處分的決定擴展閱讀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中規定:
第十一條行政機關公務員2人以上共同違法違紀,需要給予處分的,根據各自應當承擔的紀律責任,分別給予處分。
第四十五條 處分決定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被處分人員的姓名、職務、級別、工作單位等基本情況;
(二)經查證的違法違紀事實;
(三)處分的種類和依據;
(四)不服處分決定的申訴途徑和期限;
(五)處分決定機關的名稱、印章和作出決定的日期。
③ 公務員行政處分決定書如何寫
標題:XXXX行政處分決定書
處分文號:X處分字(****)***號
正文內容:被處分人的基本情況,違紀經過介紹,單位黨組的研究決定,處分期限。
結尾:落款(單位名稱,時間)
④ 什麼是行政降級處分
人事部關於「行政降級處分」問題的復函
人核培函[1995]54號
《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中規定的"降級"處分是指降低級別工資。若本人級別工資為最低等級的,則不實施降級處分,可按降低一個職務工資檔次處理;若職務工資檔次亦為最低檔次的,可給予"記大過"處分。
降級和撤職處分是不一樣的,降級處分低於撤職處分,而撤職處分是僅次於開除的處分形式。降級是指降低公務員級別的紀律處分,這里要區分一個誤區,級別並不等於職務,平常所說的什麼級別的公務員:如科級公務員實際上是個有誤的概念,准確的應該是擔任科級職務的公務員,公務員級別雖然對應相應的職務,但同一職務並不是對應單一級別的,例如副科二十三級、副科二十二級,降級處分從二十二降到二十三,但職務同樣是副科,如果是處於該職務的最低級別也是要相應的降一個級別的差額的。撤職處分是撤銷公務員所擔任職務的紀律處分,撤職處分撤銷的是職務,但是因為級別對應職務,因此級別也會相應降低,可以說撤職是包含了降級的。被撤職的人在處分期內是不能正常晉升工資檔次、級別的,並且處分期當年考核是不合格的,之後是不考核,自然也不能晉升,職務當然也一樣。只有處分期結束後才能繼續考核,其後的職務晉升不受原處分影響。
⑤ 行政處分決定應當包括哪些內容
根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二章第六條 規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的種類版為:
(一)警告
(二)記過;權
(三)記大過;
(四)降級;
(五)撤職;
(六)開除。
第七條 行政機關公務員受處分的期間為:
(一)警告,6個月;
(二)記過,12個月;
(三)記大過,18個月;
(四)降級、撤職,24個月。
⑥ 行政處分有哪幾種
1、警告。對違反行政紀律的行為主體提出告誡,使之認識應負的行政責任,以便加以警惕,使其注意並改正錯誤,不再犯此類錯誤。這種處分適用於違反行政紀律行為輕微的人員。
2、記過。記載或者登記過錯,以示懲處之意。這種處分,適用於違反行政紀律行為比較輕微的人員。
3、記大過。記載或登記較大或較嚴重的過錯,以示嚴重懲處的意思。這種處分,適用於違反行政紀律行為比較嚴重,給國家和人民造成一定損失的人員。
4、降級。降低其工資等級。這種處分,適用於違反行政紀律,使國家和人民的利益受一定損失,但仍然可以繼續擔任現任職務的人員。
(6)關於行政處分的決定擴展閱讀:
政務處分與行政處區別:
1、從作出政務處分的主體來看,做出行政處分的主體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監察機關,而做出政務處分的主體為各級監察機關。
監察體制改革後,隨著國家、省、市、縣四級監察委員會的成立,行政系統的監察機構(國家層面的監察部、省級層面的監察廳、縣級層面的監察局)已經不再存在了,主體自然也要隨之發生變化。
2、從政務處分的對象來看,比原來的行政處分范圍擴大了。
原來行政處分的處分對象是行政機關公務員。監委成立後,其監察對象,不僅既包括中國共產黨機關、行政機關工作人員,還包括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機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各級委員會機關、民主黨派機關和工商業聯合會機關的公務員;
以及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法律、法規授權或者受國家機關依法委託管理公共事務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國有企業管理人員;公辦的教育、科研、文化、醫療衛生、體育等單位中從事管理的人員;
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中從事管理的人員;其他依法履行公職的人員。總之,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都納入了監察范圍,也都是政務處分的對象。
參考資料來源:
網路-行政處分
人民網-政務處分法要來了!「政務處分」與「行政處分」有何區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