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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乙肝違法

發布時間: 2021-01-24 00:26:41

⑴ 單位體檢要查乙肝怎麼辦.合法嗎/不是國家規定不查

不合法。

近年來,國家對保障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入學(含入幼兒園、托兒所,下同)、就業權利問題高度重視,就業促進法、教育法、傳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明確規定,用人單位招用人員,不得以是傳染病病原攜帶者為由拒絕錄用;受教育者在入學、升學、就業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歧視傳染病病原攜帶者。

教育部衛生部於2010年下發《關於進一步規范入學和就業體檢項目維護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入學和就業權利的通知》中明確指出要取消就業體檢中的乙肝檢測項目,任何體檢組織者不得強制要求進行乙肝項目檢測,禁止醫療衛生機構泄露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個人隱私。違者進行處罰。

(1)查乙肝違法擴展閱讀

《關於進一步規范入學和就業體檢項目維護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入學和就業權利的通知》

第一條、進一步明確取消入學、就業體檢中的乙肝檢測項目

醫學研究證明,乙肝病毒經血液、母嬰及性接觸三種途徑傳播,日常工作、學習或生活接觸不會導致乙肝病毒傳播。

各級各類教育機構、用人單位在公民入學、就業體檢中,不得要求開展乙肝項目檢測(即乙肝病毒感染標志物檢測,包括乙肝病毒表面抗原、乙肝病毒表面抗體、乙肝病毒e抗原、乙肝病毒e抗體、乙肝病毒核心抗體和乙肝病毒脫氧核糖核苷酸檢測等,俗稱「乙肝五項」和HBV-DNA檢測等,下同)。

不得要求提供乙肝項目檢測報告,也不得詢問是否為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各級醫療衛生機構不得在入學、就業體檢中提供乙肝項目檢測服務。因職業特殊確需在入學、就業體檢時檢測乙肝項目的,應由行業主管部門向衛生部提出研究報告和書面申請,經衛生部核准後方可開展相關檢測。

經核準的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不得從事的職業,由衛生部向社會公布。軍隊、武警、公安特警的體檢工作按照有關規定執行。入學、就業體檢需要評價肝臟功能的,應當檢查丙氨酸氨基轉移酶(ALT,簡稱轉氨酶)項目。對轉氨酶正常的受檢者,任何體檢組織者不得強制要求進行乙肝項目檢測。

第二條、進一步維護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入學、就業權利,保護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隱私權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教育、衛生部門要認真貫徹落實就業促進法、教育法、傳染病防治法等法律及相關法規和規章,切實維護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公平入學、就業權利。各級各類教育機構不得以學生攜帶乙肝表面抗原為理由拒絕招收或要求退學。

除衛生部核准並予以公布的特殊職業外,健康體檢非因受檢者要求不得檢測乙肝項目,用人單位不得以勞動者攜帶乙肝表面抗原為由予以拒絕招(聘)用或辭退、解聘。有關檢測乙肝項目的檢測體檢報告應密封,由受檢者自行拆閱;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拆閱他人的體檢報告。

第三條、進一步加強監督管理,加大執法檢查力度

入學、就業體檢有關工作要依照修訂後的《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准(試用)》、招生體檢工作相關規定的要求執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教育、衛生部門要抓緊對現行有關政策進行清理,凡屬本部門發布的與本通知規定不一致的文件,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不再執行;

屬於地方人民政府發布的,其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教育、衛生部門要依據職責,向所屬人民政府提出廢止或修改的建議,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30日內完成廢止或修改工作。

教育部門要按照修改後的招生體檢工作相關規定,進一步規范入學體檢表格內容。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部門要加強對教育機構的監督檢查,督促教育機構在招生體檢中嚴格執行本通知相關規定,及時制止、糾正違規進行乙肝項目檢測的行為;

對教育機構違反本通知規定,要求學生進行乙肝項目檢測的,要及時制止、糾正,給予通報批評,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進行處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要加強對用人單位招工、招聘體檢和技工院校招生體檢的監督檢查,督促用人單位、技工院校嚴格執行本通知的規定;

對用人單位違反本通知規定,要求受檢者進行乙肝項目檢測的,要及時制止、糾正,並依照《就業服務與就業管理規定》給予罰款等處罰;對技工院校違反本通知規定,要求學生進行乙肝項目檢測的,要及時制止、糾正,給予通報批評,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進行處分。

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行政部門要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醫療衛生機構及其醫務人員開展體檢的監督管理,確保醫療衛生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按照本通知規定,停止在入學、就業體檢中進行乙肝項目檢測,並保護受檢者的隱私。對違反本通知規定進行乙肝項目檢測,或泄露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個人隱私的醫療衛生機構,衛生行政部門要及時糾正,給予通報批評;

違規情節、後果嚴重的,禁止其開展體檢服務。對泄露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隱私的醫護人員,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要依照執業醫師法第三十七條、《護士條例》第三十一條的規定給予警告、責令暫停執業活動或者吊銷執業證書的處罰。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教育、衛生部門要設立並公布投訴舉報電話,認真受理投訴、舉報;要督促黨政機關在錄用人員體檢中帶頭執行不檢測乙肝項目的規定。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教育、衛生行政部門要對本通知的貫徹落實作出專門部署,並按照職責分工,明確監督檢查對象,落實責任人,對其工作人員和下級部門履行本通知規定職責的情況加強監督。

上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教育、衛生部門發現下級部門,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教育、衛生部門發現本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未按照本通知要求履行職責,有失職、瀆職行為的,要在職權范圍內及時予以糾正,並依照《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二十條的規定給予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的處分。

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教育、衛生部門要自覺接受監察機關對本行政機關履行本通知規定職責情況的檢查,配合監察機關依法查處失職、瀆職行為。

⑵ 用人單位要求應聘者查乙肝五項是否違法

屬於違法行為。

法律依據:

《關於進一步規范入學和就業體檢項目維護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入學和就業權利的通知》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人社部發[2010]12號),經衛生部核準的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不得從事的職業和可以開展相關檢測的行業有:

原則上除特警、民航招飛、血戰工作人員外一律不得要求或進行乙肝五項檢查。

對用人單位違反本通知規定,要求受檢者進行乙肝項目檢測的,要及時制止、糾正,並依照《就業服務與就業管理規定》給予罰款等處罰。

(2)查乙肝違法擴展閱讀:

用人單位招用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提供虛假招聘信息,發布虛假招聘廣告;

(二)扣押被錄用人員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

(三)以擔保或者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

(四)招用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以及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招用的其他人員;

(五)招用無合法身份證件的人員;

(六)以招用人員為名牟取不正當利益或進行其他違法活動。

用人單位不得以詆毀其他用人單位信譽、商業賄賂等不正當手段招聘人員。

用人單位在招用人員時,除國家規定的不適合婦女從事的工種或者崗位外,不得以性別為由拒絕錄用婦女或者提高對婦女的錄用標准。

用人單位錄用女職工,不得在勞動合同中規定限制女職工結婚、生育的內容。

用人單位招用人員,應當依法對少數民族勞動者給予適當照顧。

用人單位招用人員,不得歧視殘疾人。

用人單位招用人員,不得以是傳染病病原攜帶者為由拒絕錄用。但是,經醫學鑒定傳染病病原攜帶者在治癒前或者排除傳染嫌疑前,不得從事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禁止從事的易使傳染病擴散的工作。

用人單位招用人員,除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禁止乙肝病原攜帶者從事的工作外,不得強行將乙肝病毒血清學指標作為體檢標准。

用人單位發布的招用人員簡章或招聘廣告,不得包含歧視性內容。

用人單位招用從事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等特殊工種的勞動者,應當依法招用持相應工種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招用未持相應工種職業資格證書人員的,須組織其在上崗前參加專門培訓,使其取得職業資格證書後方可上崗。

用人單位招用台港澳人員後,應當按有關規定到當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備案,並為其辦理《台港澳人員就業證》。

用人單位招用外國人,應當在外國人入境前,按有關規定到當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為其申請就業許可,經批准並獲得《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就業許可證書》後方可招用。

用人單位招用外國人的崗位必須是有特殊技能要求、國內暫無適當人選的崗位,並且不違反國家有關規定。

⑶ 國家不允許查乙肝五項為啥電信強制執行

規定了不讓查但是很多企業其實還是要求員工查的,這種情況你可以告公司歧視員工

⑷ 企業檢查乙肝兩對半是違法的

看什麼企業了,食品類的不違法,一些重工業有職業危害的工種,也不違法,其它的無特殊要求的企業是不查的,查了就是違法的。

⑸ 入職體檢讓必須查乙肝五項是違法的么

要看具體工作。只要不涉及到餐飲幼師等特殊行業。大多數是不需要查的。參考公務員入職體檢

⑹ 工廠體檢查乙肝犯法嗎

國家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教育部、衛生部2011年3月4日發出聯合文件內 (人社部發【2011】25號)容 「關於切實貫徹就業體檢中乙肝項目檢測規定的通知」明確規定:
「禁止企業在就業體檢中採取任何形式要求求職者接受乙肝項目檢測,對企業違規行為,一經舉報查實,要依法處理。」
現在沒有一個企業敢要求求職者接受乙肝項目檢測!!!如果還有哪個企業要求職工檢查乙肝指標完全可以投訴,
乙肝患者不會再受到歧視,享受正常人的尊嚴!!

⑺ 為什麼國家規定入職禁查乙肝

為了不歧視抄乙肝患者。襲

我國乙肝病毒攜帶者超過1億人,約占總人口的10%,其中部分是因不安全注射造成的,40%是通過母親傳染的。

國家衛生部下發《關於維護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就業權利的意見》,不得歧視乙肝患者,更不能因為求職者攜帶乙肝病毒,在入學就業上設置障礙。

教育部明確要求高校不得拒絕錄取乙肝病毒攜帶者,有關部門要求各地在公務員招考中不得將攜帶乙肝病毒作為拒絕錄用的條件。

(7)查乙肝違法擴展閱讀

國家對保障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入學(含入幼兒園、托兒所,下同)、就業權利問題高度重視,就業促進法、教育法、傳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明確規定,用人單位招用人員,不得以是傳染病病原攜帶者為由拒絕錄用。

受教育者在入學、升學、就業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歧視傳染病病原攜帶者。

⑻ 單位入職前體檢醫院給查乙肝五項違規嗎

現實情況是,人家就查了,你能怎麼地吧

現在小三陽一本沒問題,但大三陽還是有點悲劇

⑼ 工廠要求檢查乙肝兩對半,算違反勞動局的規定嗎

衛生部明確規定不允許的啦
《就業促進法》
第三十條用人單位招用人員,不得以是傳染病病原攜帶者為由拒絕錄用。但是,經醫學鑒定傳染病病原攜帶者在治癒前或者排除傳染嫌疑前,不得從事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禁止從事的易使傳染病擴散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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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於切實做好維護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入學和就業權利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
關於切實做好維護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入學和就業權利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
人社廳發〔2010〕2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人事、勞動保障)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事局、勞動保障局:
為貫徹落實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教育部、衛生部《關於進一步規范入學和就業體檢項目維護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入學和就業權利的通知》(人社部發〔2010〕12號,以下簡稱《通知》)的要求,切實做好維護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入學和就業權利工作,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認真學習領會《通知》精神,統一思想,提高認識
醫學研究證明,乙肝病毒經血液、母嬰及性接觸三種途徑傳播,日常工作、學習或生活接觸不會導致乙肝病毒傳播。解決好乙肝病毒攜帶者入學、就業受限制問題,是堅持以人為本、促進社會和諧穩定的客觀要求,有利於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推動社會公平就業。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組織幹部職工認真學習《通知》和三部門政策解讀稿(附後),深刻領會《通知》精神,全面掌握《通知》要求,充分認識維護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入學、就業權利的重要意義。要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工作方案,建立工作責任制,確保把《通知》要求落到實處。各服務窗口單位要組織開展專門培訓,准確了解《通知》內容、要求和意義,以便全面做好相關服務工作。
二、把握重點,採取切實措施,確保各項工作落實到位
(一)抓緊做好政策清理工作。各地要按照《通知》要求,抓緊開展有關政策清理工作,在規定時限內完成相關文件的廢止或修訂,並依據職責,積極配合做好地方行政性法規清理工作。
(二)加強對人力資源市場、用人單位的監督管理。各地要加強對人力資源市場中用人單位招工(聘)活動的日常監管,指導用人單位全面落實《通知》各項要求。要在正在開展的清理人力資源市場秩序專項行動中,把禁止用人單位進行乙肝項目檢測作為重要內容。要嚴格按照修訂後的《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准(試行)》及操作手冊開展相關體檢工作。要指導和督促事業單位在公開招聘體檢中按要求取消相關乙肝項目檢測。要進一步規范「三支一扶」等基層就業項目選拔體檢項目,按要求取消乙肝項目檢測。
(三)加強對技工院校的指導和監管。各地要面向技工學校、技師學院開展政策宣傳,將《通知》要求傳達到每一所學校。督促技工院校在入學體檢中取消乙肝項目檢測,維護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就學權利。指導學校根據需要在入學體檢中開展轉氨酶檢測,如果受檢者轉氨酶正常,不得進行乙肝項目檢測;如果轉氨酶異常,可進一步明確診斷。對違規進行乙肝項目檢測的,要及時制止、糾正,給予通報批評,並對相關責任人進行處分。
(四)加強勞動保障監察和爭議調解工作。各地要加強對用人單位的監督檢查,督促其嚴格執行國家相關規定;要認真受理相關投訴和舉報;對違反規定的,要嚴格依法查處。調解仲裁部門要對因涉及乙肝歧視發生的勞動人事爭議依法進行調處。
(五)設立投訴、舉報電話。縣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結合實際,設立並公布專門投訴、舉報電話,或利用現有12333勞動保障咨詢熱線,增設相關接收投訴、舉報的功能。要開展有針對性的培訓,確保電話接線員掌握相關政策規定。
三、加強組織領導,明確責任,積極做好宣傳引導
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高度重視這項工作,切實加強組織領導,指定相關負責人牽頭,相關處室負專責,系統內各單位相互配合,明確工作任務,落實工作責任。要加強與教育、衛生部門的聯系和協調,相互配合,密切協作,共同推進《通知》的落實。要依託人才交流服務機構、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等服務窗口和社區基層平台等組織開展宣傳,採取送政策上門等方式,讓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全面、准確了解政策規定。要密切跟蹤輿情,收集社會上的各種反映,必要時採取措施加以引導,重大情況及時向我部匯報。各地要按要求組織開展《通知》落實情況專項檢查,並將檢查結果在10月底前報我部就業促進司。

附件: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教育部衛生部《政策解讀及熱點答疑》
二○一○年三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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